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指导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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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指导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定义。
“评定分离”是指将评标和定标分为两个环节。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开展独立评审,并向招标人择优推荐若干名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及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建定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全县政府投资类、国有投资类建设项目,涉及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等可采用“评定分离”招标方式。
最高投标限价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其中市政公用工程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可以采用“评定分离”;最高投标限价3000万元以下的(其中市政公用工程1500万元以下)必须招标工程项目,经招标人“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研究确定后也可采用“评定分离”招标方式;依法必须要招标的全过程咨询等项目可以采用“评定分离”招标方式。
第三条 招标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项目招标特点,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采用“评定分离”的办法。
招标文件一旦确定且发布公告后,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及定标方法。
第四条 招标文件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投标须知、招标范围、工期要求、质量要求、评标办法、定标方法及主要合同条款等。
第二章 评标
第五条 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按规定组建。
第六条 评标办法。
招标人可采用综合评分法或定性评审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我市现行房建、市政、交通、水利工程相应类别招标评标办法规定执行。
采用定性评审法的,相关要求如下:
1、评审内容应根据项目的特点详细设置,具体可包括资信标、技术标和商务报价等内容,不设具体分值。
2、招标人(受委托的代理机构)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内容事先制作专家评审表。
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招标的评审内容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因素:
投标人的企业资质、荣誉及业绩情况;派驻现场管理人员专业配置、施工现场总平布置的合理性;总分包关系、各项管理手段科学性;施工进度网络计划、关键节点和线路等保证措施的针对性和可行性;施工质量的控制和检验手段;安全、文明、绿色施工方案可行性、科学性。
3、评标委员会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合格投标文件,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内容,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各成员须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独立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填写专家评审表。
对有技术标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对技术标进行单独专项评审,然后经汇总后填写技术标汇总表,最后由评标委员会出具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综合评审意见。
综合评审意见应填写各投标人是否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技术标对比、资信标对比、商务报价对比、优势特点、存在缺陷和问题、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内容。
第七条 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标委员会综合评审意见,按评标办法规定,向招标人推荐3至6名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具体数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候选人原则上不标明排序),并提交评标报告。
第八条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公示期间,若有被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的,不再递补。
第三章定标
第九条 定标原则。
招标人应当按照充分竞争、优质优价的原则,综合考虑信用、履约、报价等因素,择优选择合适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十条 定标核查。
招标人在定标会议前应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定标核查。
核查内容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应包括信用信息、受贿行贿情况、履约能力等内容,以及招标人认为需要核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考察、质询。
招标人在定标会议前可以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质询,并出具考察、质询报告作为定标要素之一。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是否需要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质询,以及考察的内容。
第十二条 组建定标委员会。
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由5名及以上单数成员组成。
定标委员会设组长,组长由招标人确定,原则上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从备选人员名单中随机抽取产生,应在评标结束或者考察结束之前组建。
备选人员由招标人及代建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工程技术(经济)人员等组成。
招标人根据自身实际需要,也可以邀请非本单位具备工程建设项目等方面的管理经验或专业技术能力人员参与备选人员组建,但招标人应对邀请的人员及其定标行为、定标结果承担责任。
备选人员数量不得少于定标委员会成员数的2倍,备选人员名单确定需经招标人“三重一大”审议通过。
项目特殊或技术复杂的项目,定标委员会可邀请相关专家,提供专业意见,但不参与实际的定标活动。
第十三条 定标委员会成员回避。
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的具体情形。
第十四条 定标要素。
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确定定标要素及其内容,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定标要素应参考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质询或考察报告(若定标会议前开展了考察、质询),此外,还可以参考以下要素:
1、价格因素:
主要包括商务报价高低、主要材料报价的合理性、不平衡报价情况等;
2、企业实力:
主要包括企业规模、资质等级、专业技术人员规模、近几年的账务状况、过往业绩(含业绩影响力,难易程度)等;
3、企业信誉:
主要包括企业信用评分、过往业绩履约情况、建设单位履约评价等;
4、投标方案:
主要包括技术标情况、工程建设时重难点问题的解决方案、主要材料品牌等;
5、拟派团队能力与水平:
主要包括团队主要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拟派项目团队人员的资信实力等;
6、招标人认为需考量的其他要素。
第十五条 定标会议。
定标会议原则上应于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10日内召开。
定标会议必须在法定交易场所进行,并全程录音录像。
定标委员会是否需要在投票前对中标候选人及其项目负责人进行面询,以及面询的内容,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六条 定标办法。
定标办法采用票决方式,具体方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定标委员会成员投票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票规则独立行使投票权;投票采用记名方式并需注明投票理由。
定标委员会原则上采取以下方式之一确定中标人:
1、直接票决法:
通过投票,取票数最多且超过半数的为中标人。
若中标候选人票数均未超过半数的,取票数前2名再次票决确定中标人。
因并列无法确定前2名时,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产生的相关办法。
2、逐轮票决法:
通过投票,每轮淘汰1名票数最少的中标候选人,最终确定中标人。
票数最少中标候选人出现并列时,抽签决定淘汰者。
3、票决抽签定标法。
由定标委员会从进入票决程序的投标人中,以投票表决方式确定2-3名投标人(具体数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但数量应当少于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再以随机抽签方式确定1名中标人。
因并列无法确定前2-3名时,由定标委员会抽签确定。
第十七条 定标结果公告和备案。
定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将定标结果(中标结果)在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不少于3日。
公示期间,中标人因异议投诉并查实被取消中标人资格时,重新组织招标。
公示结束后,无异议投诉的,招标人应当将定标报告作为《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内容之一,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
招标人应对定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保密要求。
招标人、定标委员会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透露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考察或质询报告、中标人推荐以及与定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定标会议结束后,定标投票表、过程记录、录音录像等书面或影音资料均由招标人统一密封保存。
第十九条 监督管理。
招标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定标机制和内控制度,将“评定分离”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审议事项范围,对整个招标和定标过程负责。
招标人的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定标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1、专家评审表(示例)
2、技术标评审汇总表(示例)
3、评标委员会综合评审意见(示例)
4、定标委员会组建情况登记表(示例)
5、定标会议主要议程(示例)
6、承诺书(示例)
7、定标委员会成员定标投票表(示例)
8、定标委员会定标投票统计表(示例)
9、定标报告(示例)
附件 1
专 家 评 审 表(示例)
投标人名称: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评 审 内 容
好
较好
一般
差(缺项)
1
2
3
4
5
6
7
综合
评价
评标专家签名:
附件 2
技术标评审汇总表(示例)
项目名称: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投 标 单位 名 称
综合评价得票数
结 论
好
较好
一般
差(缺项)
1
2
3
4
5
6
7
8
评标专家签名:
附件 3
评标委员会综合评审意见(示例)
时间:
年 月 日
投标人
名称
评审意见
备 注
是否实质性满足 招标文件要求
技术对比
资信对比
商务报价 对比
投标文件
优点
投标文件 缺陷和问题
签订合同前
应注意和澄
清的事项
注:
评标专家如有保留意见时应在签名时注明保留意见。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附件 4
定标委员会组建情况登记表(示例)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项目名称
定标时间
招标文件要求
其他要求
定标委员会成员情况
序号
姓名
工作单位及职务
联系电话
抽取情况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招标代理机构(签字/时间):
抽取人(签字/时间):
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人员(签字/时间):
附件 5
定标会议主要议程(示例)
1.标委员会组长宣读定标委员会组建情况及组长、成员名单、宣读定标纪律,定标委员会成员签订承诺书。
2.招标项目负责人向定标委员会介绍项目情况、招标情况、评标情况。
如已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质询的,还应介绍考察、质询情况。
同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
招标文件、开标记录、评标报告、定标要素的基本情况表、涉及定标的其它资料)。
3.如招标文件规定需要面询的,定标委员会需对中标候选人进行面询。
4.投票。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票规则进行投票。
5.唱票。
唱出定标委员会成员投票结果及投票理由。
6.定标。
根据定标结果形成书面定标报告。
附件 6
承诺书(示例)
我自愿担任本项目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在此郑重承诺: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及有关部门关于招投标的法规、规章,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2.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独立、负责地为本项目提供真实、可靠合理的定标意见,并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履行相关保密义务,不透露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中标人推荐以及与定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保守定标过程中所有商业秘密。
4.遵守定标纪律,不私下接触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自觉抵制定标过程中一切不正当要求。
5.严格遵守定标委员会成员回避制度,当发现自己与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时,绝不隐瞒,主动回避。
6.自觉抵制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
7.自觉服从监督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本人愿意接受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任何行政处罚和处分。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本人愿意接受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任何行政处罚和处分。
承诺人:
承诺日期:
附件 7
定标委员会成员定标投票表(示例)
项目名称
定标办法
中标候选人
定标要素
(请按招标文件要求选择)
1.价格因素;
2.企业实力;
3.企业信誉;
4.投标方案优劣;
5.拟派团队能力与水平;
6.定标核查情况
7.质询或考察报告;
8.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
9.招标人认为需考量的其他要素。
推荐中标
人及理由
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日期:
附件 8
定标委员会定标投票统计表(示例)
项目名称:
定标委员会成员
中标候选人
备注
得票数
票
票
票
确定中标人
定标委员会
(签名)
统计人(签字):
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人员(签字):
附件 9
定标报告(示例)
招标序号:
招标人:
(盖章)
定标委员会组长:
(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定标报告
年 月 日
定标概况
项目名称
评标办法
推荐中标
候选人数
量
名
是否考察
(是或否)
是否面询
(是或否)
是否质询
(是或否)
定标委员会
名单
附:
定标委员会抽选结果、定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名单
评标报告
附:
评标报告、开标记录
定标要素
(请按招标文件要求选择)
1.价格因素;
2.企业实力;
3.企业信誉;
4.投标方案优劣;
5.拟派团队能力与水平;
6.定标核查情况
7.质询或考察报告;
8.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
9.招标人认为需考量的其他要素。
定 标
办 法
(请按招标文件要求选择)
直接票决法
逐轮票决法
中标候选人
名单
中标人名单
定标办法
操作概况
(根据定标办法简易描述产生中标人及各候选人的票数)
其它需说明
的事宜
定标委员会
成员签字
姓 名
备注
注:
1.定标委员会投票时,应按文件规定的投票规则独立行使投票权;投票采用记名方式并需注明投票理由。
2.定标报告及相关附件作为《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内容,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试点定标指导规则(试行)
为确保我区工程建设领域“评定分离”试点工作顺利推进,根据《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试点定标操作指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我区“评定分离”指导规则如下:
1总则
1.01定义。
本规则所称的“评定分离”是指将评标和定标分为两个环节。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开展独立评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及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建定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1.02适用范围。
进入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的依法必须招标且采用资格后审模式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工程总承包),包括勘察、设计、监理、全过程工程咨询、施工项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可采用“评定分离”。
试点范围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1.03定标原则。
招标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开展招标活动,对招标评标定标过程及其结果承担主体责任。
招标人应当按照充分竞争、优质优价的原则,综合考虑信用、履约、报价等因素,择优选择合适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操作流程
“评定分离”工作要按照编制发布招标文件、评标、中标候选人公示、定标核查、考察(若有)、质询(若有),组建定标委员会、召开定标会议、定标结果公告和备案等流程规范开展。
2.01编制招标文件。
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的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制须采用杭州市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评标办法采用杭州市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评标办法,并明确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定标。
定标要素、定标方法应当按照《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试点定标操作指引(试行)》的要求执行,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确保公开公平。
2.02评标。
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依法组织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通过对所有投标文件评审予以推荐。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原则上为3-5名,具体数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候选人原则上不标明排序。
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文件存在的明显优点或缺陷予以记录。
2.03中标候选人公示。
中标候选人在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不少于3日。
有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若有效中标候选人少于3名的,由招标人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继续推荐递补至规定人数。
无法递补至3名的,由招标人决定是否进入定标程序或重新招标,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
对于递补的中标候选人需在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不少于3日。
2.04定标核查,考察(若有)、质询(若有)。
定标核查:
招标人在定标会议前应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定标核查。
核查内容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应包括信用信息、受贿行贿情况、履约能力等内容,以及招标人认为需要核查的其他内容。
考察、质询:
招标人在定标会议前可以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质询,并出具考察、质询报告作为定标要素之一。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是否需要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质询,以及考察的内容。
2.05组建定标委员会。
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成员数量为5人及以上单数。
定标委员会设组长,组长由招标人确定,原则上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从备选人员名单中随机抽取产生。
备选人员应具备工程建设项目等方面的管理经验或专业技术能力,原则上从招标人中产生。
备选人员数量不得少于定标委员会成员数的2倍,数量不足的,可从招标人上下级单位或受招标人委托的专业人员中产生,但邀请的外部成员人数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备选人员名单确定需经招标人“三重一大”审议通过。
评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不得担任定标委员会成员。
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的具体情形。
2.06定标要素。
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确定定标要素及其内容,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定标要素应参考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定标核查情况、质询或考察报告(若定标会议前开展了考察、质询),此外,还可以参考以下要素:
(1)价格因素:
主要包括商务报价高低、主要材料报价的合理性、不平衡报价情况等;
(2)企业实力:
主要包括企业规模、资质等级、专业技术人员规模、近几年的财务状况、过往业绩(含业绩影响力,难易程度)等;
(3)企业信誉:
主要包括企业信用评分、过往业绩履约情况、建设单位履约评价等;
(4)投标方案:
主要包括技术标情况、工程建设时重难点问题的解决方案、主要材料品牌等;
(5)拟派团队能力与水平:
主要包括团队主要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拟派项目团队人员的资信实力等;
(6)招标人认为需考量的其他要素。
定标要素不得违反招标投标相关法规和公平竞争的规定。
招标人宜按照以下原则选择定标要素:
施工项目、设备材料项目必选要素为价格因素,企业实力,企业信誉,其他要素可与必选要素进行组合。
勘察、设计、监理、全过程咨询项目必选要素为价格因素,企业实力,企业信誉,投标方案,其他要素可与必选要素进行组合。
2.07召开定标会议确定中标人。
定标会议原则上应于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10日内召开,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可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第1个工作日。
定标会议必须在法定交易场所进行,并全程录音录像。
定标委员会是否需要在投票前对中标候选人及其项目负责人进行面询,以及面询的内容,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2.08定标办法。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方法。
定标方法可采用下列方法或者下列方法的组合。
(一)票决法。
定标办法采用票决方式,具体方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招标人可根据项目需求自行确定各定标要素的权重比例。
投票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票规则独立行使投票权;投票采用记名方式并需注明投票理由。
(1)直接票决法:
通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投票,取票数最多且超过半数的为中标人。
若中标候选人票数均未超过半数的,取票数前2名再次票决确定中标人。
因并列无法确定前2名时,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产生的相关办法。
(2)逐轮票决法:
通过投票,每轮淘汰1名票数最少的中标候选人,最终确定中标人。
票数最少中标候选人出现并列时,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产生的相关办法。
(二)集体议事法。
由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由定标委员会组长最终确定中标人。
所有参加会议的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当作书面记录,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2.09定标结果公告和备案。
定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将中标结果进行中标公告。
招标人应当将定标报告作为《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内容之一,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区住建局。
招标人应对定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3工作要求
3.01遵守保密要求。
招标人、定标委员会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透露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考察或质询报告、中标人推荐以及与定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定标会议结束后,定标投票表、过程记录、录音录像等书面或影音资料均由招标人统一密封保存。
3.02内控管理要求。
招标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定标机制并完善内控制度,将“评定分离”涉及的决策、定标委员会的组建、定标要素、定标方法等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审议事项范围,按照充分竞争、优质优价的原则,综合考虑信用、履约、报价等因素,择优选择合适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切实负起招标人作为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招标人要执行回避原则,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的具体情形。
招标人的内设纪检部门要对定标全过程进行监督。
3.03档案管理要求。
从项目决定采用“评定分离”开始,决策过程、定标要素、定标方法、定标委员会的组建、定标过程、定标报告等必须有完整的档案。
招标人应落实专人对档案进行管理,确保及时存档备查。
4保障措施
4.01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我区工程建设领域“评定分离”试点工作顺利推进,由区住建局牵头负责全区工程建设领域的“评定分离”试点工作,加强工作调度和政策指导,强化过程管理,有序推进落实。
区监委、区发改经信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审管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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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 工程 招标 投标 评定 分离 指导 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