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煤炭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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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煤炭工程技术人才职称
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全省煤炭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机制,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煤炭工程专业技术人才,加强全省煤炭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1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煤炭工程专业职称评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条
件。
第二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煤炭矿山开采、矿山建设、矿山机电与运输、矿山地质与测量、矿山通风与安全、机械装备制造、矿物洗选与加工利用、煤化工、发供电等专业的科研、设计、施工、生产技术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
术人员。
第三条煤炭工程职称名称包括:
正高级职称:
正高级工程师。
副高级职称:
高级工程师。
中级职称:
工程师。
助理级职称:
助理工程师。
员级职称:
技术员。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资
格。
第五条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技术员职称的,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煤炭工程
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二)申报助理工程师职称的,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煤炭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
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煤炭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且近2年
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档次;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煤炭工程技术工作满4
年,且近4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档次。
(三)申报工程师职称的,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煤炭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档次;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煤炭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且近4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档次;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煤炭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且近4年
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档次。
(四)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煤炭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档次;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煤炭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
均为“合格”以上档次。
(五)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煤炭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
上档次。
(六)推动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与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有效衔接,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
可提前1年参加相应专业职称评审。
第六条能力业绩条件
(一)申报技术员职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二)申报助理工程师职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
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3.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三)申报工程师职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
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2.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
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
3.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
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4.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四)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
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建
设重大工程项目,能够解决复杂工程问题,取得了较高的经
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能够指导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4.取得煤炭工程系列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应具备
下列至少两项条件:
(1)主持或承担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较高水
平;
(2)获得至少1项具有较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国家专
利,并在实践中得到推广应用;
(3)参与的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
全、准确;
(4)作为主要参编者,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
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公布实施。
(5)获省(部)级科技奖1项主要完成人。
(6)在CN或ISSN期刊上发表煤炭工程类专业技术论
文2篇。
(五)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
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
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
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
领和示范作用。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5.取得煤炭工程系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应
具备下列至少两项条件:
(1)主持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
艺等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2)获得3项以上国家专利,其中至少一项为第一发
明人的发明专利,并在实践中推广应用。
(3)承担的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国内领先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
全、准确。
(4)作为第一起草人,主持完成省级以上或地方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国家级
标准的编写。
(5)获国家级科技奖励主要完成人;省(部)级科技
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主要完成人。
(6)公开出版本人撰写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编
著、著作;或主持(组织)编写本专业通用教材;或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2篇第一作者(或独立完成)的高水平本专业
技术论文,每篇不少于2000字。
第三章破格申报条件
第七条不具备规定学历或年限要求,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可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破格申报高级职称。
一般应取得现专业技术职称后,在煤炭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取得现专业技术职称以来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档次,其中至少有两次年度
考核为优秀。
第八条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
具备下列4项条件中任意两项(同一获奖项目、获奖论文或著作按一项计算)的工程师可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其中获得设区的市级党委政府以上表彰或省级以上工作部
门表彰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破格申报。
1.承担省级以上项目(课题),经同行专家评议,其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经同行专家评议,在管理、应用技术推广(包括专利成果推广应用)中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
社会效益,或其科研成果在全省推广。
2.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的
主要完成人;或作为第一发明人,获一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
3.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
文2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每篇3000
字以上)。
4.公开出版由本人撰写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一部以上专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40000字);或作为第一起草人,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或地方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
范的编写;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国家级标准的编写。
第九条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
具备下列4项条件中任意两项(同一获奖项目、获奖论文或著作按一项计算)的高级工程师可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
师职称。
1.承担国家级项目(课题),经同行专家评议,其成果具有国内领先及以上水平;或经同行专家评议,在管理、应用技术推广(包括专利成果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的经济效
益或社会效益,或其科研成果在全省推广。
2.获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人;或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作为第
一发明人,获两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并在实践中推广应用。
3.在国内外权威性科技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3篇以上(至少两篇为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每
篇4000字以上)。
4.公开出版由本人独立或作为主编人撰写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两部以上专著(独立撰写部分不少于80000
字)。
第十条申报工程师以下职称的,不适用破格申报。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标准条件中的申报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申报年度的12月31日。
论文论著发表出版时间、课题结题时间、学历学位取得时间等截止到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
计算申报年限时,须扣除间断工龄和全脱产学习时间。
第十二条本标准条件中的工作业绩和论文著作,从取
得现专业技术职称后开始计算。
第十三条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
审相应专业职称。
第十四条本文所指表彰,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经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及其所属单位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举办的面向各级各部门或本
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第十五条学会、行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评选颁发的奖项,可作为参
考使用。
第十六条本标准条件中的“主要完成人”,是指自始至终全程主持或组织开展科技成果、工程项目等的主要贡献者。
“主要完成人”,如无特殊说明,均指排名前三位。
第十七条本标准条件中的重要研究课题、重要(重大)
工程项目等,一般指本地党委、政府及其业务主管部门正式
确定的年度或阶段性重点研究课题、重点工程项目等。
第十八条本标准条件要求提交的工程、科研项目、课
题等,均须已竣工或结题。
第十九条本标准条件中的论文,不含在“增刊”“特刊”“专辑”电子刊物上发表以及论文集收录的论文。
著作指出版社正式出版物,均须有ISBN书号;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学术期刊。
“中文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
《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所评选出的期刊。
第二十条本标准条件中冠有“以上”“以下”“至少”
的,均含本级。
第二十一条本标准条件由山东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标准条件自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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