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承诺分类监管”企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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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承诺分类监管”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区企业“信用承诺分类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为加强我区“信用承诺分类监管”企业的动态管理,完善“承诺制执法”模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针对日常的联合执法检查,不包括日常安全类、信访调处类、“双随机、一公开”及其他专项类检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部门是指对相关执法、金融、税务、生产事项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
第四条推行“承诺制执法”模式,实现守信企业无事不扰、失信企业处处受限的执法新常态。
第五条区营商办负责对**区企业“信用承诺分类监管”工作牵头抓总,提升行政执法监管水平,让信用成为区域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和方式。
第二章工作要求
第六条准入标准:
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建立我区企业信息库,结合金融、执法、生产及其他信用数据,筛选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列入我区“优信企业”名单。
第七条守信企业名单按以下条件筛选:
(一)金融方面:
三年内金融信息无不良记录,信用良好。
(二)执法方面:
三年内无警告及行政处罚等不良信息。
(三)生产方面:
三年内无生产事故或上年度无劳动生产纠纷。
(四)其他方面:
三年内无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八条动态评价:
每半年对纳入信息库的企业,按金融、执法、生产及其他信用数据四个维度,对照准入标准进行评价,确定新一批“优信企业”名单,并在“信用**”、“掌上执法”等平台上发布。
第九条退出管理:
依据监管处理、金融失信、安全生产、纳税、信访等情况及其他失信行为建立企业“信用承诺分类监管”退出机制。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强制退出。
(一)受到严重警告及行政处罚等监管处理的;
(二)因失信被金融部门诉之法院的;
(三)有欠薪行为或劳动生产纠纷等查实为企业主责的;
(四)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五)偷税漏税被税务部门处罚的;
(四)有信访被举报情况属实且拒不处理的;
(六)被其他有关部门列为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十一条被强制退出的企业,三年内不得参加区“优信企业”评定工作。
第三章工作责任
第十二条对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谎报、瞒报的,一经查实按照规定追究相关承办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对在执法过程中因工作人员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影响的,一经查实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对未按要求进行执法检查、未按期开展执法检查、未按程序公开执法结果等情况,经查实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区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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