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薪酬与绩效管理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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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薪酬与绩效管理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
(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本联社”)战略进展需要,增强本联社核心竞争力,完善本联社法人治理结构,依据《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的相关规定,本联社特设立薪酬与绩效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委员会是联社经营管理层下设机构,对经营管理层负责。
第二章职责权限
第三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人力资源规划
依据本联社战略目标组织、落实人力资源规划工作,对本联社人员规模、人才质量、组织结构、组织效能等重大事项的人力资源投资和政策性干预项目进行审议、审定。
(二)薪酬管理
1、督办、落实职工或员工的薪酬福利管理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2、审议、确定本联社薪酬策略和薪酬预算;
3、为本联社薪酬体系设计和薪酬管理提供原则、目标和策略导向;
4、对人力资源部组织拟定的薪酬管理框架体系及相关制度、流程进行审议,并提供修改建议或意见和建议;
5、批准、颁布审议通过的薪酬管理框架体系及相关制度、流程;
6、对薪酬管理申诉进行最终裁决。
(三)绩效管理
1、组织建立全辖机构及人员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审批相关考核方法;
2、审定辖内机构及人员的季度、年度考核结果,提出职工或员工级别升降、岗位调整、职位任免和奖惩等建议或意见,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3、组织实施并监督各条线部门严格执行所有绩效考核方法;
4、组织开展所有考核制度的有效性评估;
5、监督、指导各条线绩效考核的工作。
(四)争论工作
组织调查争论,搜集信息,就影响薪酬与绩效管理活动的重大问题或制度变化提出合理化建议;争论制定全员等级工资制的推行工作并督导落实相关执行工作。
(五)工作关系和办事机构
委员会对经营管理层负责,并向经营管理层报告工作。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联社人力资源部,负责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三章人员组建
第四条委员会由5名委员以上(奇数)组建,委员包括联社人力资源部、运营部等部室负责人。
第五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未能履行职责时,应指派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未指派时,由半数以上委员推举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六条委员会委员由经营管理层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经营管理层审议通过。
第七条委员会委员与同届经营管理层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因委员辞职、被开除或其他原因致使委员人数少于规定人数时,经营管理层应尽快选举造成或产生新的委员。
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最低人数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规则规定的职权,由经营管理层行使相关职权。
第八条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由经营管理层争论同意可予以更换:
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任期内严峻渎职或违反法律法规、本联社章程和
本规则规定的职权,由经营管理层行使相关职权;
经营管理层认为不适合担任委员会委员的其他
情形。
第九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
工作。
第四章议事和决策程序
第十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临时会议由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第十一条委员会召开会议前,应当依据本规则的职责范围事先拟订议题。
会议过程中,委员也可以依据需要临时提出议题。
第十二条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未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1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委员会委员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建议或意见。
委员确实无法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的,可以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1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2人或2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影响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注明委托权限、委托事项并委托人签名。
有权的授权委托书应于会议表决前提交会议主持人。
委员会委员既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五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人员可列席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本联社其他理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筹备工作,提供与会议议题关于的书面材料。
第十七条委员会可组织委员并聘请本联社相关人员对某专题进行专门调查争论,也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建议或意见,费用由本联社支付。
第十八条委员会表决的方式为记名投票、无记名投票、举手表决和通讯表决。
每位委员有一票拒绝权。
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
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一项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关于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在会议规定的表决时限内未进行表决的,视为弃权。
第十九条列席会议的非委员会成员经邀请可以进行发言,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与会委员表决履行后,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人员应当及时收集各委员的表决结果并进行统计。
第二十一条委员会做出决议,必需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近亲属或委员会委员及其近亲属监控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争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由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不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决议其是否回避。
第二十三条有利害关系但未向委员会披露,经查证核实的,该委员的本次表决无效。
如因其表决无效影响表决结果的,所涉议题应重新表决。
若新的表决结果与原结果不同,应撤销原决议。
原决议已执行的,应按新的表决结果执行。
第二十四条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的,该委员会会议由1/2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出席方可进行,并由无利害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人数时,应当由经营管理层对本次会议的议题进行审议。
第二十五条委员会会议记录或决议中应注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表决的状况。
第二十六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方案必需遵循法律法规、本联社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委员会现场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八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关于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经由经营管理层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关于法律法规和本联社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联社章程相抵触,按关于法律法规和本联社章程规定执行,并马上修订,报联社经营管理层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由联社经营管理层负责说明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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