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全面解读..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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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全面解读..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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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全面解读,人民医院医务科,前言,2月18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共分为7章39条,分别从组织管理、互认规则、质量控制、支持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各项要求进行了明确。
管理办法对有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划分,明确提出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同时,明确了开展互认工作的基本要求,提出了可以重新检查的具体情况,并要求医务人员加强医患沟通,对于检查检验项目未予互认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充分告知复检的目的及必要性等。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可互认的检查结果包括哪些?
检查结果:
是指通过超声、X线、核磁共振成像、电生理、核医学等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检验结果:
是指对来自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所得到的数据信息。
检查检验结果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哪些情况可以重新检查?
1,2,3,4,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要求,加强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平台建设。
建立健全本机构内的互认工作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规范工作流程,为有关医务人员开展互认工作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及保障措施。
医联体牵头医院应当推进医联体内数据信息的互联互通,加强检查检验的质量控制,提升检查检验的同质化水平,实现检查检验结果的互认共享。
医务人员应当遵守行业规范,恪守医德,合理诊疗,努力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对符合条件的检查检验结果能认尽认。
拟开展互认工作的检查检验项目应当具备较好的稳定性,具有统一的技术标准,便于开展质量评价。
对符合条件的检查检验结果能认尽认,满足国家级质量评价指标,并参加国家级质量评价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互认范围为全国。
满足地方质量评价指标,并参加地方质控组织质量评价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互认范围为该质控组织所对应的地区。
不同地区通过签署协议,共同开展检查检验互认工作的,应当由有关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共同组建或者指定质控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参加相关质量评价并合格的,互认范围为协议地区。
检查检验项参加各级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并合格的,医疗机构应当标注其相应的互认范围+互认标识。
如:
“全国HR”“京津冀HR”“北京市城区HR”等。
未按要求参加质量评价或质量评价不合格的检查检验项,不得标注。
对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不得重复进检查检验。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应当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标有全国或本机构所在地区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
励医务员结合临床实际,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其他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志统一为HR,医务员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开具检查检验医嘱。
对于符合互认条件的检查检验项,不得以与其他项打包等形式再次收取相关费。
管理办法还规定,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辖区检查检验能力建设,定期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现场检查、结果监控等工作。
检查检验结果即可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按门(急)诊诊查收取相应的诊查费,不额外收费。
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要求,但确需相应检查检验科室共同参与方可完成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可在收取诊查费的基础上参照本院执行的价格政策加收院内会诊费用。
积极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的纵向分析与横向比较,强化医保基金使用绩效评价与考核机制。
可以将医务人员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情况纳入本机构绩效分配考核机制。
鼓励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将医疗机构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情况作为医保定点机构评定标准。
强化医保基金使用绩效评价与考核机制,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和资料共享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对问题突出的医疗机构提出改进要求。
定期开展工作考核,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实时监测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和资料共享情况,伪造、变造、隐匿、涂改检查检验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违规主体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因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而产生纠纷的,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监督管理,管理办法规定,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权通过查阅、记录等方式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互认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医疗机构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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