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理财第4讲---筹资管理.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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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理财第4讲---筹资管理.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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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讲筹资管理,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田明2013,一、银行借款,
(一)银行借款的种类按机构对贷款有无担保要求,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1.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或保证人的信用为依据而获得的贷款。
企业取得这种贷款,无需以财产做抵押。
对于这种贷款,由于风险较高,银行通常要收取较高的利息,往往还附加一定的限制条件。
2.担保贷款是指由借款人或第三方依法提供担保而获得的贷款。
担保包括保证责任、财产抵押、财产质押,由此,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1)保证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作为保证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借款时,按约定承担一定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取得的贷款;
(2)抵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而取得的贷款;(3)质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财产权利作为质押物而取得的贷款。
作为贷款担保的质押品,可以是汇票、支票、债券、存款单、提单等信用凭证,可以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等有价证券,也可以是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
(二)银行借款的筹资特点1.筹资速度快;2.资本成本较低;3.筹资弹性较大;4.限制条款多;5.筹资数额有限。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一)发行债券的条件在我国,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公司或者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发行债券的资格。
根据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3)最后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根据证券法规定,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二)公司债券可以分为收益公司债券、附认股权债券和附属信用债券:
(1)收益公司债券:
只有当公司获得盈利时方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的债券。
这种债券对于发行公司来讲,无固定的利息费用,但利率较高;对投资者来讲,收益较高,但风险也较大。
(2)附认股权债券:
附带允许投资者按特定价格认购公司股票权利的债券。
该种债券具有与可转换债券类似的属性,票面利率通常低于一般公司债券。
(3)附属信用债券:
当公司清偿时,受偿权排列顺序通常滞后于其他债券。
由于其风险较大,该种债券的利率高于一般债券。
(三)债券的偿还具有提前偿还条款债券(即可赎回债券)的特点:
具有提前偿还条款的债券,可使企业融资有较大的弹性,当企业资金有结余时,可提前赎回债券;当预测利率下降时,也可提前赎回债券而后以较低的利率来发行新债券。
三、租赁融资,
(一)租赁的一般分类,
(二)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三)融资租赁的基本形式融资租赁的基本形式有:
1.直接租赁;2.售后回租;3.杠杆租赁。
杠杆租赁是指涉及到承租人、出租人和资金出借人三方的融资租赁业务。
一般来说,当所涉及的资产价值昂贵时,出租方自己只投入部分资金,通常为资产价值的20%40%,其余资金则通过将该资产抵押担保的方式,向第三方(通常为银行)申请贷款解决。
租赁公司然后将购进的设备出租给承租方,用收取的租金偿还借款,该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出租方。
出租人既是债权人也是债务人,如果出租人到期不能按期偿还贷款,资产的所有权则转移给资金的出借者。
(四)融资租赁租金的计算1.决定租金的因素。
融资租赁每期租金的多少,取决于以下几项因素:
设备原价及预计残值。
包括设备买价、运杂费、安装调试费、保险费等,以及该设备租赁期满后,出售可得的市价。
利息。
指租赁公司为承租企业购置设备垫付资金所应支付的利息。
租赁手续费。
指租赁公司承办租赁设备所发生的业务费用和必要的利润。
2.租金的支付方式。
实务中,承租企业与租赁公司商定的租金支付方式,大多为后付等额年金。
3.租金的计算。
我国融资租赁实务中,租金的计算大多采用等额年金法。
(五)融资租赁的筹资特点1.在资金缺乏情况下,能迅速获得所需资产;2.财务风险小,财务优势明显;3.融资租赁筹资的限制条件较少;4.租赁能延长资金融通的期限;5.免遭设备陈旧过时的风险。
6.资本成本高。
四、发行普通股筹资,
(一)普通股发行定价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方法主要有三种:
1.市盈率法(P/E):
市盈率=每股市价/每股收益,发行价格=每股收益发行市盈率。
2.净资产倍率法(市净率):
净资产倍率=每股市价/每股净资产,发行价格=每股净资产溢价倍数。
3.现金流量折现法。
(二)股权再融资1.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一般条件
(1)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
如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2)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
如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3)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
如最近3年及1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4)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5)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符合证监会的规定。
2.公开发行股票
(1)配股配股条件:
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简称“配股”),除符合以上公开发行股票的一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配股价格:
配股一般采取网上定价发行的方式。
配股价格由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协商确定。
除权价格:
配股后除权价格=(配股前总股数配股前每股价格+配股价格配股数量)/(配股前总股数+配股数量)=(配股前每股价格+配股价格配股比率)/(1+配股比率),配股权价值:
配股权价值=(配股后的股票价格-配股价格)/购买一股新股所需的认股权数
(2)增发新股增发新股的条件: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简称“增发”),除符合以上公开发行股票的一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1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3.非公开发行股票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1)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的条件:
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
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2)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3)非公开增发新股的主要发行程序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均属于原前10名股东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
(4)非公开增发新股的认购方式非公开增发新股的认购方式不限于现金,还包括权益、债权、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五、引入战略投资者,
(一)战略投资者的定义战略投资者是指与发行人具有合作关系或有合作意向和潜力,与发行公司业务联系紧密且欲长期持有发行公司股票的法人。
从国外风险投资机构对战略投资者的定义来看,一般认为战略投资者是能够通过帮助公司融资、提供营销与销售支持的业务,或通过个人关系增加投资价值的公司或个人投资者。
(二)战略投资者的基本要求
(1)要与公司的经营业务联系紧密;
(2)要出于长期投资目的而较长时期地持有股票;(3)要具有相当的资金实力,且持股数量较多。
(三)引入战略投资者的作用
(1)提升公司形象,提高资本市场认同度;
(2)优化股权结构,健全公司法人治理;(3)提高公司资源整合能力,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4)达到阶段性的融资目标,加快实现公司上市融资的进程。
六、留存收益筹资,
(一)留存收益的性质从性质上看,企业通过合法有效地经营所实现的税后净利润,都属于企业的所有者。
因此,属于所有者的利润包括分配给所有者的利润和尚未分配留存于企业的利润。
(二)留存收益的筹资途径1.提取盈余公积金。
盈余公积金,是指有指定用途的留存净利润。
盈余公积金提取的基数是本年度的净利润。
盈余公积金主要用于企业未来的经营发展,经投资者审议后也可以用于转增股本(实收资本)和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
盈余公积金不得用于以后年度的对外利润分配;2.未分配利润。
未分配利润,是指未限定用途的留存净利润,可以用于企业未来经营发展、转增股本(实收资本)、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以后年度利润分配。
(三)留存收益筹资的特点1.不用发生筹资费用;2.维持公司的控制权分布;3.筹资数额有限。
七、发行认股权证
(一)权证的分类按照权利内容,权证分为认购权证和认沽权证。
如果在权证合同中规定持有人能以某一个价格买入标的资产,那么这种权证就叫认购权证。
如果在权证合同中规定持有人能以某一个价格卖出标的资产,那么这种权证就叫认沽权证。
广义上,认股权证通常是指由发行人所发行的附有特定条件的一种有价证券。
从法律角度分析,认股权证本质上为一权利契约,投资人于支付权利金购得权证后,有权于某一特定期间或到期日,按约定的价格(行使价),认购或沽出一定数量的标的资产(如股票、股指等)。
权证的交易实属一种期权的买卖。
与所有期权一样,权证持有人在支付权利金后获得的是一种权利,而非义务,行使与否由权证持有人自主决定;而权证的发行人在权证持有人按规定提出履约要求之时,负有提供履约的义务,不得拒绝。
简言之,权证是一项权利:
投资人可于约定的期间或到期日,以约定的价格(而不论该标的资产市价如何)认购或沽出权证的标的资产。
按照发行主体,认股权证分为股本认股权证和备兑认股权证两种。
股本认股权证属于狭义的认股权证,是由上市公司发行的。
备兑认股权证则属于广义认股权证,是由上市公司以外的第三方(一般为证券公司、银行等)发行的,不增加股份公司的股本。
(二)认股权证实例解释假设投资人以每股7分钱的价格买进1股代号为9769的中国移动(0941)备兑认股权证,投资人就可在2004年10月18日以每股23.88港币的价格购买0.1(认购比率)股中国移动的股票(实际上是现金结算,并不真正发生购买行为)。
如果10月18日收盘后,中国移动在10月18日及之前的4个交易日的收盘价算术平均值(专业术语叫“收市价”)低于每股23.88港币,则行使这一认购权毫无意义,投资人可放弃购买的权利,这样就完全输掉了当时购买这一权利的7分钱;反之,如果收市价为每股26港币,投资人就会行使这一权利,以赚取21.2分的行使利润。
扣除当时购买这一权利的7分钱本金,投资人可净赚14.2分的净利润(不考虑行权费用),投资回报可达203%。
同样道理,备兑认沽权证是一种认沽期权。
投资人购买备兑认沽权证,实际上是买进一种权利拥有这种权利的投资人,可以在未来的某一行权日,以某一行权价卖出某一股票(或某一组股票)的权利。
假设投资人以每股9分钱的价格买进1股代号为9908的中国移动备兑认沽权证,投资人就可在2004年10月26日以每股21港币的价格沽出0.1股中国移动的股票。
在10月26日收盘时,如果中国移动的收市价高于每股21港币,投资人可放弃沽出的权利,完全输掉当时购买这一权利的9分钱;反之,如果中国移动的收市价为每股19港币,投资人就会行使这一权利,以赚取20分的行使利润。
扣除当时购买这一权利的9分钱本金,投资人可净赚11分的净利润(不考虑行权费用),投资回报可达122%。
从表面上看,投资人买卖认股权证,好像是在和发行商对赌股价走势。
实际上,发行商一般都会采取一种叫“对冲”的办法,将自己的风险转移给市场。
假设某投资人从发行商手上买入一批中国移动备兑认购证9769。
如果中国移动股价上升,9769的价格就会往上升,投资人就会赚钱,发行商就要亏钱。
发行商为了回避这种风险,就会在卖出9769的同时,在市场上买入一定比例的中国移动股票进行对冲。
这样,如果中国移动股价上升,发行商在9769上确实会亏钱,但会在股票上赚回钱。
发行商只要进行科学的对冲,就能做到盈亏相抵略有盈余。
购买认股权证,犹如四两拨千斤,具有很大的杠杆作用。
一般来说,认股权证绝对价格的变化会小于对应股票(正股)的价格变化,但相对于其自身低廉的价格来说,其升跌百分比可以是正股的几倍到十几倍。
因此,发行商在进行对冲操作时,需要在市场上买入(或卖出)相当于认股权证金额几倍甚至十几倍的股票。
明白了这个道理,投资人买卖认股权证时就应该特别注意:
千万不要把认股权证看做一个独立的证券,单纯为买卖认股权证而买卖认股权证。
买卖认股权证时,投资人应该把分析的重点放在对应的股票上。
只有投资人认为正股便宜时,才应该考虑买入备兑认购证;认为正股偏贵时,才应该考虑买入备兑认沽证。
如果投资人只分析单只认股权证的价格走势,不论正股价格的平贵而进行买卖,那就变成本末倒置的纯投机行为。
理论上讲,认股权证的合理价格和正股的价格之间有着紧密关联,投资人只要把正股价格、正股价格百分比波动的标准差、当前的利率水平、权证的行使价格和行使期限,输入到一个叫Black-Scholes的模型中,就能算出某只认股权证的合理价格。
不过,香港市场上大部分认股权证的价格,都远高于理论价格。
因此,投资人就要衡量,自己愿不愿意为了获得一定量的杠杆作用,而额外支付一定的差价(可能是认股权证价格的百分之几到百分之几十)。
需要特别提醒读者的是,发行商为了获取更高的利润,往往会发行一些非标准的认股权证,或在发行条款中加入一些不利于投资人的条款。
从法律上讲,发行商在招股书中都已经对这些认股权证的条款进行了足够的披露,因此不需要负相关的法律责任。
因此,要保护自身利益,投资人必须充分理解,才能考虑是否介入认股权证。
(三)认股权证的发行用途发行认股权证的主要用途有:
(1)在公司发行新股时,为避免原有股东每股收益和股价被稀释,给原有股东配发一定数量的认股权证(即配股权证),使其可以按优惠价格认购新股,或直接出售认股权证,以弥补新股发行的稀释损失(最初的功能)。
(2)作为奖励发放给本公司的管理人员(实质是“奖励期权”,附有行权条件,与看涨期权并不完全相同)。
(3)作为筹资工具,认股权证与公司债券同时发行,用来吸引投资者购买票面利率低于市场利率的长期债券(促销的功能)。
(四)附认股权证债券的税前债务资本成本(即投资者要求的收益率)必须处在等风险普通债券的市场利率和普通股税前资本成本之间,才能被发行公司和投资者同时接受,即发行附认股权证债券的筹资方案才是可行的。
(五)认股权证筹资的优缺点认股权证筹资的主要优点是:
可以降低相应债券的利率;认股权证筹资的主要缺点有:
(1)稀释每股收益和每股股价;
(2)灵活性较差;(3)附带认股权证债券的承销费用高于普通的债务融资。
八、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的持有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按照事先规定的价格或者转换比例,自由地选择是否转换为公司普通股。
(一)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条件1.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
2.可转换债券发行后,公司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3.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4.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还应当符合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二)可转换债券的主要特征,(三)可转换债券筹资的优缺点
(1)优点:
与普通债券相比,可转换债券使得公司能够以较低的利率取得资金;与普通股相比,可转换债券使得公司取得了以高于当前股价出售普通股的可能性;有利于稳定股价和减少对每股收益的稀释。
(2)缺点:
股价上涨风险;股价低迷风险;筹资成本高于纯债券。
(四)可转换债券和认股权证的区别
(1)认股权证在认购股份时给公司带来新的权益资本,而可转换债券在转换时只是报表项目之间的变化,没有增加新的资本。
(2)灵活性不同。
可转换债券的类型繁多,千姿百态。
它允许发行者规定可赎回条款、强制性转换条款等,而认股权证的灵活性较少。
(3)适用情况不同。
发行附带认股权证债券的公司,比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公司规模小,风险更高,往往是新的公司启动新的产品。
附认股权证债券的发行者,主要的目的是为了发行债券而不是发行股票(即为了降低利率以及促销);可转换债券的发行者,主要的目的是为了发行股票而不是发行债券(即为了规避当前低迷的股价)。
(4)两者的发行费用不同。
可转换债券的承销费用与纯债券类似(即转换权与纯债券的债权不能分离,行使转换权的同时意味着也放弃了普通的债权,视同于发行一种有价证券),而附带认股权证债券的承销费用介于债务融资和普通股之间(认股权证往往随附公司债券一起发行,其后两者可以分开并且单独交易,视同于发行两种有价证券)。
九、应收账款保理,
(一)应收账款保理的含义及分类应收账款保理是企业将赊销形成的未到期应收账款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转让给保理商,以获得银行的流动资金支持,加快资金的周转。
保理可以分为有追索权保理(非买断型)和无追索权保理(买断型)、明保理和暗保理、折扣保理和到期保理。
(1)有追索权保理是指供应商将债权转让给保理商,供应商向保理商融通资金后,如果购货商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保理商有权向供应商要求偿还预付的现金,如购货商破产或无力支付,只要有关款项到期未能收回,保理商都有权向供应商进行追索,因而保理商具有全部“追索权”,这种保理方式在我国采用较多。
(2)无追索权保理是指保理商将销售合同完全买断,并承担全部的收款风险。
(3)明保理是指保理商和供应商需要将销售合同被转让的情况通知购货商,并签订保理商、供应商、购货商之间的三方合同。
(4)暗保理是指供应商为了避免让客户知道自己因流动资金不足而转让应收账款,并不将债权转让情况通知客户,货款到期时仍由销售商出面催款,再向银行偿还借款。
(5)折扣保理又称为融资保理,即在销售合同到期前,保理商将剩余未收款部分先预付给销售商,一般不超过全部合同额的70%-90%。
(6)到期保理是指保理商并不提供预付账款融资,而是在赊销到期时才支付,届时不管货款是否收到,保理商都必须向销售商支付货款。
(二)应收账款保理的作用应收账款保理对于企业而言,其理财作用主要体现在:
(1)融资功能。
应收账款保理,其实质也是一种利用未到期应收账款这种流动资产作为抵押从而获得银行短期借款的一种融资方式。
(2)减轻企业应收账款的管理负担。
(3)减少坏账损失、降低经营风险。
(4)改善企业的财务结构。
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是将企业的应收账款与货币资金进行置换。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商业信用越来越盛行,企业应收款的资金占用量日益膨胀,严重影响了企业的资金周转,加大了企业风险。
更有企业因大量应收账款不能收回,致使生产经营难以为继,陷入破产的境地。
应收账款的大量沉淀成为公司管理层头疼的问题。
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使得企业可以把由于赊销而形成的应收账款有条件地转让给银行,银行再为企业提供资金,并负责管理、催收应收账款和坏账担保等。
企业可借此收回账款,加快资金周转。
(三)国内应收账款现状目前,我国企业应收账款的数量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企业流动资金短缺与大量债权无法变现之间的矛盾异常突出。
应收账款的不断增长使不少企业运营资金拮据,应收账款占用资金加大了企业的机会成本,而应收账款难以收回又使公司的坏账增加,从而增加企业的费用,致使许多企业虚盈实亏,影响企业的利润。
(四)国内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存在的问题保理业务起源于19世纪的北美和欧洲,于1987年10月正式登陆我国商业银行。
在我国来讲,保理业务还处于起步阶段,属于比较陌生的东西,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时间上起步晚,能够开展保理业务的主体少从1992年中国银行率先开展保理业务到目前为止,国内加入FCI并能够从事保理业务的银行只有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实业银行等商业性银行。
国内很多商业银行和企业对保理业务仍然闻所未闻,以致我国对保理业务缺乏法律化和政策化的规定。
2000年4月份,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向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提供了10亿元人民币应收账款保理业务额度,这是我国最早的一笔国内保理业务。
2.社会信用机制不健全虽然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机制已被社会各个阶层呼吁多年,有关部门也在进行这方面的工作,但许多银行都指出,信用机制的不健全仍然是制约我国保理业务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
而保理业务能否正常进行将取决于保理商对买卖双方的信用风险的控制。
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形成,与企业信用有关的公开信息难以取得,银行无法对除自己客户以外的企业进行信用评估,这种状况不仅使国内银行无法像国外保理商那样全部或大量收购其客户应收账款,也使银行仅能在少数情况下提供坏账担保服务。
3.保理业务范围窄由于国内保理业务目前还处于成长阶段,发展还不成熟,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我国保理业务完全是按照FCI所颁布的有关规则和规定进行的。
再者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科学有效的企业信用体系,而且国内银行的风险控制水平还处在较低的水平上,所以目前国内银行以开展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为主,对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则持极为谨慎的态度。
此外,我国目前的保理业务大多主要集中在少数实力雄厚的跨国企业和合资企业中,而真正需要资金帮助而又适合保理业务的中小企业由于达不到保理业务的条件,使得保理业务混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贷款而难有更大的发展。
4.操作缺乏经验在国际上,FCI制定了国际保理业务管理规则,用以指导各国的保理业务,但由于我国开展保理业务的时间尚短,目前只有极少数客户了解并能有意识地应用该业务,使得这一规范还不能直接监督指导我国保理业务的具体实施。
目前我国银行的国内保理业务从方案设计到具体执行主要是参考商业银行的信贷模式,没有形成一整套适用于保理业务的完整的风险计量方法和评估模型。
而操作人员一般也只是相关的银行人员,缺乏专业的保理人员,这就使得保理业务操作缺乏经验。
5.缺乏完善的立法规范
(1)保理业务的操作缺乏立法规范。
保理是一种完全不同于银行业务的产品,需要采用一套独立于银行信贷管理之外的符合自身特点的操作和管理方法,因此,国外大多数银行开展保理业务都是通过其附属的保理公司或一个非常独立的部门进行。
由于保理业务在我国发展较晚,在越来越多的国内银行开展国内保理业务的同时,国内尚缺乏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具体法律法规,也缺乏可以指导具体实践的有关法律文件,而FCI所颁布的相关规则规定也并不适用于国内的保理业务。
我国金融机构目前所做的保理业务都只是作为银行的中间业务,各金融机构都是按照自己对保理业务的理解在操作,人民银行只是在政策上给予许可,这使得保理业务的操作一直处于无法可依,甚至无章可循的状态。
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我国保理业务的发展。
(2)保理业务司法不确定性和商业发票确认的法律空白问题。
由于保理业务在我国起步晚,发展较慢,很多方面还很不完善,使得在解决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生的保理业务争议还没有任何的司法予以保障。
争议发生时,如何寻求法律救济,向谁请求,由谁做原告,合同效力如何确认,法律责任如何划分,各方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如何确定,所争议的问题涉及的法律如何适用,其回购条款是否受法律保护等,都存在不确定性。
虽然各金融机构在具体操作国内保理业务时,为了规避这一法律风险,都设计了较为复杂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中记载了债务人确认的内容,但一旦发生纠纷,仍避免不了由于债务人不明示确认而产生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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