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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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宣讲提纲要点学习,中心组学习材料,学习内容,一、处分规定制定的背景二、制定处分规定的重要意义三、处分规定的主要内容四、处分规定的主要特点五、处分规定对试行规定所作的重要改动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七、学习贯彻处分规定的要求,中心组学习材料,一、处分规定制定的背景,2003年10月,集团公司颁布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处分规定(试行)(中油监字2003463号,以下简称试行规定),使集团公司第一次有了内部比较系统、比较规范的纪律处分规定。
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国务院国资委有关部门领导对试行规定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中石油在中央企业中率先制定这一规定具有创新意识,试行规定的法律依据充分,实用性强,是比较成熟的制度性文件。
五年来的实践证明,试行规定对于加强管理人员队伍建设,严明纪律,保证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五年来,各方面的形势又发生了很大变化,迫切需要对试行规定进行修订,使之更加完善。
一、处分规定制定的背景,一是中央对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特别是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是集团公司体制机制改革不断深化,开放程度不断扩大。
三是企业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管理人员违纪违法案件还处于高发期。
二、制定处分规定的重要意义,首先,制定处分规定是保证实现建设综合性国际能源公司战略目标的必然要求。
其次,制定处分规定是加强管理人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第三,制定处分规定是推进惩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客观需要。
三、处分规定的主要内容,处分规定共三章八节七十七条。
第一章总则(共四节三十一条)第一节指导思想、适用范围和原则,共五条。
主要对制订处分规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总体原则作出说明,对管理人员违纪违规的调查处理原则作出规定。
第二节处分的种类和运用规则,共十四条。
主要对处分的种类;如何执行处分;从轻、减轻、从重、加重处分的情节;处分对有关待遇的影响以及申诉程序等作出规定。
第三节对违法犯罪人员的纪律处分及处理,共六条。
主要对违法犯罪人员如何处分和处理作出规定。
第四节其他规定,共六条。
主要对监察部门职责权限、调查处理程序,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经济处罚的关系,组织处理、经济处罚的种类以及造成资产损失的责任追究等作出规定。
三、处分规定的主要内容,第二章分则(共四节四十三条)第一节对违反生产经营管理制度行为的处分,共十二条。
主要对违反经营决策、技术引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生产经营、安全环保、产品营销、物资采购、合同管理、法律纠纷等管理制度行为的处分作出规定。
第二节对违反财务、资产管理制度行为的处分,共五条。
主要对违反财务、会计、资金、投资和资产等管理制度行为的处分作出规定。
第三节对违反组织、人事及监督管理制度行为的处分,共十条。
对违反组织管理、监督管理、人事管理、员工管理、劳动纪律、保密规定、外事纪律等制度,以及打击报复、侵犯员工合法权益行为的处分作出规定。
第四节对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的处分,共十六条。
主要对违反对各级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违反廉洁从业规定行为和违反社会管理程序、政治纪律、社会道德规范行为的处分作出规定。
三、处分规定的主要内容,第三章附则(共三条)主要对处分规定的溯及力及其执行作出规定。
四、处分规定的主要特点,1坚持依法合规的原则。
在修订处分规定的过程中,为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修订人员反复研究了二十多个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大量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的规章制度,力求处分规定总则部分的各项原则规定,分则中的各种行为规范和对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都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可参照性较强的其他条规加以支持。
四、处分规定的主要特点,2注重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处分规定汇集了各类行政法规中针对企业行为的相关内容,充分采纳了总部机关和基层的合理建议,涵盖了集团、股份各类管理人员的主要行为规范。
处分规定紧密联系实际,既体现了从严治企的指导思想,又注意从总体上把握政策,给各单位开展执纪工作留下适当的空间。
分则中针对生产经营、财务资产、组织管理、廉洁自律等四类问题中的关键点,增加了对严肃执纪有实质性意义的内容,删除了难以具体操作的条款。
并且把目前可能漏项或者今后可能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用“其他行为”的兜底方式加以表述,扩大了处分规定的覆盖面和适用范围。
四、处分规定的主要特点,3突出对权力运用的监督约束。
处分规定根据石油企业特点,围绕影响生产经营的关键环节,着重对用权行为进行规范,既提出了管理人员哪些事情“不能为”的问题,又明确了“不能为而为之”所应承担的后果,从而增强了规范和约束的力度。
4明确纪律处分与其他处罚的关系。
处分规定在总则部分阐述纪律处分与刑事处罚、组织处理以及经济处罚之间的关系。
既吸纳了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各项现行制度的相关内容,又避免将这些内容在处分规定中进行简单罗列,使各种处罚手段既能单独使用,又可互为补充。
四、处分规定的主要特点,5强调纪律处分适用的统一性。
一是明确处分规定适用的主体是公司管理人员,即对国有资产负有管理责任,以任命、聘任或者委派等方式在管理岗位任职的工作人员;二是明确集团公司其他规定以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制定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以避免在处分的种类、运用规则方面政出多门,各行其是问题的发生。
五、处分规定对试行规定所作的重要改动,
(一)总则部分1取消了“记大过”处分,将“降职”处分纳入到处分种类之中,使处分种类仍然保持7个档次,即“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从总体上增强了处分的力度(第六条)。
2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调整了处分影响期限。
将原规定的“警告、记过、记大过,半年;降级、撤职,一年”修改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降级18个月;降职、撤职24个月”。
并明确规定“受撤职处分的,应当降低两个职级以及相关待遇。
受降职处分的,应当降低一个职级以及相关待遇。
受降级处分的,应当降低一个工资(薪酬)档次”。
“受降级、降职、撤职处分的,受处分期满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第七条)。
五、处分规定对试行规定所作的重要改动,3增加“管理人员违纪违规应当受到撤职处分的,在决定给予其撤职处分时,本人已调任其他职务的,应当撤销其现任职务;因违纪违规受到查处而被免职的,给予撤销原任职务的处分;因其他原因被免职,又未任新职务的,不给予撤职处分,给予降职处分”一款。
将“对于担任两个以上职务(不含党内职务)的管理人员给予撤职处分的,其所担任的其他职务应当同时撤销”一款,修改为“担任两个以上职务(不含党内职务)的,在给予其撤职处分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
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应当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第八条)。
五、处分规定对试行规定所作的重要改动,4增加“有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管理人员,在处分决定作出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
但根据本规定应当给予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一条(第十一条)。
五、处分规定对试行规定所作的重要改动,5将原规定“受处分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从收到处分决定书次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处分决定的部门申请复审。
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从收到复审决定次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逾期未申请复审或复核的,按无异议执行。
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修改为:
“受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受理。
但在上级主管部门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第十九条)。
五、处分规定对试行规定所作的重要改动,6“对违法犯罪人员的纪律处分及处理”单列成节。
为便于对违法犯罪人员的纪律处分和处理的执行,处分规定分“六条”对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第二十条)、“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第二十一条)、“宣判构成犯罪免予刑事处罚”(第二十二条)、“判处拘役”(第二十三条)、“判处管制”(第二十四条)以及“被劳动教养”(第二十五条)等在执行纪律处分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就应当把握的原则和处理方式,在第三节作了明确规定。
五、处分规定对试行规定所作的重要改动,7根据国有特大型中央企业的特点及社会责任,没有完全照搬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处分种类,保留了“留用察看”处分,并依据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留用察看人员经济待遇问题的通知将“在留用察看期间参照当地标准发给生活费”的规定修改为“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发给适当的劳动报酬”(第九条)。
五、处分规定对试行规定所作的重要改动,8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试行)、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增加了“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一条(第二十八条)。
9为了贯彻执行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增加了“管理人员由于违纪违规造成资产损失的,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一条(第二十九条)。
10为了体现执纪工作的严肃性,本着依法合规办案的原则,增加了对违纪违规人员的调查处理程序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五、处分规定对试行规定所作的重要改动,
(二)分则部分本着突出重点、删繁就简的原则,将试行规定第五节“违反社会管理程序行为”的各项条款归并为社会管理程序、政治纪律、社会道德等三条纳入处分规定第四节违反廉洁从业规定行为的内容。
对违反生产经营管理制度行为、违反财务资产管理制度行为、违反组织人事及监督管理制度行为、违反廉洁从业规定行为等四节的各项条款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增删和修改,现对此不逐条加以赘述,大家可以在学习过程中,采取将处分规定与试行规定对照的方式,对有关内容加深理解,准确把握。
五、处分规定对试行规定所作的重要改动,(三)附则部分1删除了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以及对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定义一条。
2删除了“经济损失分为较大经济损失、重大经济损失、巨大经济损失:
(一)较大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
(二)重大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三)巨大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一条。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1关于处分规定对经济处罚和经济损失赔偿没有量化标准的问题。
如果按直接经济损失的百分比来量化经济处罚或者经济赔偿的标准,对于造成损失数额很大的案件,由于责任人赔付能力等问题,很可能出现处罚决定无法落实的情况。
对责任人的经济处罚、经济赔偿应当综合考虑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当时所处的环境、违纪违规的情节、损失的大小及本人的表现等多种因素,将处罚和赔偿标准交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或者对其具有管辖权的上级主管部门酌情处理,更为实际。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2关于处分规定对违纪金额没有量化标准的问题。
处分规定中对涉及个人经济违纪问题,采用的是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概念,没有量化标准,是因为各单位之间经济差异很大,不宜统一标准量纪,由执纪单位酌情处理,更便于操作,而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也采用了这种表述方式。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3关于经济损失未作程度上的区分和量化的问题。
原集团公司试行规定中的“较大、重大、巨大损失”标准是参照中央纪委以往规定制定的。
考虑到同一损失数额对不同地区、不同规模企业的影响程度不尽相同,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对违纪违规情节认定和处理所带来的各种问题,处分规定取消了对“经济损失程度及标准的表述”,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把握。
七、学习贯彻处分规定的要求,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党政组织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处分规定的重要性,将学习贯彻处分规定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要对本单位学习贯彻处分规定的工作做出具体部署,将其纳入领导班子中心组学习和管理人员培训的必修内容。
要集中一段时间,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学习贯彻处分规定,切实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
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发挥表率作用,带头学习,带头宣传,带头贯彻执行。
七、学习贯彻处分规定的要求,二要认真进行宣传教育。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管理人员全面学习处分规定。
要通过组织学习,进一步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的纪律观念,促其正确履行职责。
同时,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和生动有效的形式,大张旗鼓的宣传处分规定,形成学法、知法、守法的风气,为处分规定的贯彻实施创造有利的条件和环境。
各级管理人员在学习中,应着重理解处分规定的精神实质和特点,逐章、逐条地学习体会具体内容,对与自己履行岗位职责有关条款,要重点学习掌握,必要时要与党纪处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起来学习,以便做到融会贯通。
七、学习贯彻处分规定的要求,三要切实做好贯彻实施。
处分规定是规范管理人员行为的基本准则,各级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要认真对照处分规定分析本单位管理上的薄弱环节,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
各级管理人员要对照检查本人在遵守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切实加以纠正。
纪检监察部门要依据规定,加强对贯彻执行处分规定情况的督促检查力度,加大查处违反处分规定行为的力度,切实维护纪律的严肃性,不断增强管理人员队伍的凝聚力、创造力、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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