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讲座ppt——婚姻家庭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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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普法讲座婚姻家庭法,律师:
李伦洪山区白马洲社区2014年4月2日星期三,第一章总则(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一、婚姻自由原则,
(一)婚姻自由原则的概念与内容、概念:
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资助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内容()结婚自由()离婚自由
(二)婚姻自由应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使:
不容许侵犯,也不允许滥用。
(三)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禁止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及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二、一夫一妻原则
(一)含义:
一男一女结为父母的夫妻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
(二)一夫一妻原则的贯彻,禁止重婚()重婚的含义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即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
()重婚罪与重婚行为重婚罪:
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构成重婚罪的一定有重婚行为,有重婚行为的不一定构成重婚罪。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一)含义:
男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平等,禁止一切性别歧视。
(二)具体表现:
1、在婚姻关系方面男女双方的权利义务平等;2、在家庭关系方面男女双方的权利义务平等。
三、男女平等原则,四、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禁止实施家庭暴力家庭“软暴力”一般不以直接对家庭成员进行打骂,而是通过嘲笑、漠视或者拒绝与家人沟通的态度和行为,对家人施加的一种不良影响,还可以通过情感折磨、性惩罚、谩骂与侮辱、无家庭观念、缺乏责任心等方式来表现,其对家庭成员的伤害,特别是精神上的伤害不容忽视。
、禁止家庭成员之间虐待与遗弃,五、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二章结婚,结婚的条件,一结婚的必备条件
(一)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要求男女双方自愿而非一厢情愿要求是本人自愿而非父母或其他人的意愿要求婚姻当事人完全同意,而不是勉强同意
(二)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婚姻法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三)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度,二结婚的禁止要件
(一)禁止重婚
(二)禁止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结婚、理由:
(1)基于优生学的要求
(2)基于伦理道德的要求2、范围:
婚姻法第七条: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三)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婚姻法第七条: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重症智力低下者;正处于发病期的传染病:
艾滋病、梅毒、开放性肺结核、麻风病等;精神病:
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性精神病;关于“强制婚检”,第三章家庭关系,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关系的规定婚姻法第9条规定: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间人身权利义务平等,、离婚权平等,、相互间有平等的抚养义务与继承权,、对子女有平等的亲权与监护权,、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节夫妻人身关系,一、夫妻人身关系概念夫妻双方与人身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夫妻人格、身份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我国婚姻法的规定
(一)夫妻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二)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的自由,(三)夫妻双方都享有婚姻住所决定权(四)夫妻忠实义务宣言性、倡导性的规定(五)夫妻的生育权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育观念发生了较大转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丁克家庭的出现、丈夫的生育权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六)夫妻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七)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权利和义务,(八)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二节夫妻财产制度,2011年8月,杨某以自己和女友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子,购房款30万元全部由杨某支付,杨某在房产证载明该房属两人共有。
其间二人签订协议注明,该房屋由杨先生出资购买,产权归他所有并由他全权处理。
2013年3月,两人分手,随即就房产分割问题发生纠纷。
请问,女方是否拥有房屋的所有权?
一、夫妻财产制概述,又称婚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内容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
二、我国现行婚姻法的夫妻财产制,
(一)法定财产制婚后所得共同制1、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得和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财产,均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但是特有财产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
2、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A,必须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合法取得的财产;,B,必须是未被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财产或约定无效的婚后所得;,C,必须是法定个人财产以外的双方婚后所的财产。
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所得;3、知识产权的收益;4、非特定性的继承或受赠财产;5、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仍定为夫妻共同财产;6、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3、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1、一方婚前的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四)我国的约定夫妻财产制,1、概念:
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等做出的约定,从而全部或部分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2、特征
(1)是夫妻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以协议的形式选择适用的财产制度;
(2)与法定财产制相比,具有优先使用的效力。
3、夫妻财产约定的有效条件,A、必须具有合法有效地夫妻关系;B、双方必须具有缔约能力;C、约定必须是双方自愿;D、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E、约定最好采用书面形式。
三、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四、夫妻债务的清偿
(一)共同债务:
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1、购买共同生活用品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生病支付的费用3、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支付赡养费抚养费(直系姻亲及旁系姻亲),
(二)个人债务1、一方婚前债务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赌博及吸毒所欠债务3、为个人特有财产所生之债务,赵某(男)和孙某于2009年11月份结婚,结婚前孙某以十三万元给了婚房首付,并办理了房产证,房产证上写孙某一人名字。
婚后欠下房屋贷款七万元,两人自2010年外出打工,至2012年还清所有债务回家,后因性格不合,孙某提出和赵某离婚,但是两人在房子的分割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
请问该房屋该如何分割?
家庭财产关系的重点遗产的处理,第一节遗产,一、遗产概念遗产是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可以依法转移给他人的合法财产。
二、遗产的范围公民的合法收入;公民的房屋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拥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其他合法财产。
三、遗产的分割,
(一)概念:
继承开始后,依法由数个继承人之间分配遗产,而使遗产实际归转各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
(二)分割的原则:
1、在遗传分割顺序上,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2、在遗产分割的基本精神上,体现互助团结、权利义务相一致和对未成年或生活困难的继承人给予照顾的原则;3、在遗产的处理上,贯彻充分发挥遗产实际效用原则。
(三)遗产分割的方式:
实物分割、折价分割、补偿分割、保留共有的分割。
第二节遗产债务的清偿,一、遗产债务的概念遗产债务是指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税款、债务。
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用于个人生活和生产需要所欠的债务均可形成遗产债务。
二、遗产债务的特征
(一)遗产债务是被继承人个人所应承担清偿义务的债务;
(二)债务清偿是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
三、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
(一)有限清偿原则;
(二)保留特定继承人遗产分额原则;(三)清偿债务优于执行遗赠原则;(四)共同继承人负有连带责任。
四、遗产债务清偿方式先清偿债务,后分割遗产继承法33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资源清偿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债务。
五、无人继承与无人受遗赠财产的处理继承法32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产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第三节继承,继承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继承法中关于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规定属于特殊继承关系。
以下我将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的顺序来分别介绍其中的具体规定和注意事项。
在讲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之前,先讲一个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之间的效力问题。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没有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协议无效的,按照遗嘱和遗赠的内容办理,没有遗嘱和遗赠或者遗嘱和遗赠无效时,才适用法定继承。
一、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指按法律的直接规定来继承的继承。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第一继承顺序:
配偶父母子女代位继承中的晚辈直系血亲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
第二继承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遗嘱继承,
(一)实质要件1、遗嘱人要有遗嘱能力2、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3、遗嘱内容合法
(二)遗嘱的形式要件遗嘱形式:
是指遗嘱人处分自己的财产以及有关事物为内容的意思表示的方式。
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第四章离婚,第一节协议离婚,一、概念协议离婚: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和财产问题达成协议,经过有关行政机关认可解除婚姻关系。
二、协议离婚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双方当事人必须有离婚的合意3、双方当事人必须对离婚后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
三、协议离婚的程序,
(一)申请1、申请人夫妻双方2、申请机关婚姻登记机关(与结婚登记同)3、申请时提交的材料
(1)内地居民应出具的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薄、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2)港、澳、台居民除了上后两项外还应提交有效通行证、身份证;(3)华侨、外国人除了上后两项外还应提交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履行证件。
(二)审查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三)登记,第二节诉讼离婚,一、裁判离婚的概念裁判离婚又称诉讼离婚,是指夫妻一方基于法定离婚原因,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依法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当事人间的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
二、诉讼外调解婚姻当事人所在单位、群众团队、居民或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部门主持,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当事人就保持或解除婚姻关系及其连带的法律问题达成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三、裁判离婚的程序1、管辖2、诉内调解3、审理和判决四、离婚诉权的限制1、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诉权的限制婚姻法第33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对诉讼离婚中女性当事人的特殊保护婚姻法第34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五、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婚姻法32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
(1)感情确已破裂的判定A、看婚姻结合的基础B、看婚后感情状况C、看离婚原因D、看夫妻关系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
(2)调解无效程序性要件,3、离婚法定条件的列举性规定
(1)重婚的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A、客观上存在夫妻分开生活的事实,双方不尽夫妻义务,不以夫妻身份共享婚姻生活。
B、主观上是因感情不和。
C、分居须满2年(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6)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节离婚的法律后果,一、夫妻身份关系的消灭1、配偶身份关系消灭2、抚养义务终止3、法定继承人资格丧失4、有再婚的权利5、姻亲关系消灭,
(一)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1、养父母子女不因养父母离婚而解除但有两种例外情况:
(1)如果养父母离婚时,经生父母及有识别能力的养子女的同意,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的,可依法解除收养关系(养子女未成年时)。
(2)可以变更收养关系,由养父或养母一方收养。
(但要符合我国收养法的规定,不得侵犯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2、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二、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变更,1、子女抚养直接抚养的确定
(1)双方协议
(2)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判决首要原则:
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
A、哺乳期内子女的直接抚养B、哺乳期后子女的直接抚养2、离婚后子女直接抚养的变更
(1)协议变更
(2)一方要求变更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A、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抚养子女,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的B、子女10周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愿意随另一方生活,另一方有抚养能力的。
(二)离婚后子女的具体抚养,3、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三)不直接抚养子女方的探望权1、概念夫妻双方离婚后,未获得对子女直接抚养权的一方,可以定期看望子女,充分与子女沟通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其定期探望的义务。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2、探望权的行使3、探望权的中止和恢复,
(一)概念婚姻法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二)补偿请求权的条件1、夫妻分别财产制下2、主张补偿请求权的一方尽了较多的家庭义务,三、离婚的补偿请求权,四、离婚时的经济帮助权,
(一)含义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适用条件1、要求帮助一方自己有困难而自己又无力解决;2、提供帮助一方自己有负担能力;3、经济帮助仅限于离婚时;4、不考虑过错因素。
五、离婚损害赔偿,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立法背景及意义1、弥补现行立法空白,完善婚姻法2、建立离婚损害赔偿,是新形式下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有利于制裁重婚、姘居、家庭暴力等过错当事人的行为3、建立该制度是司法上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的需要。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1、一方必须有法定严重过错;2、另一方无过错;3、必须是严重过错行为导致离婚,从而给无过错方造成损害。
(1)因离婚而发生的连带请求权
(2)损害包括物质损害及精神损害(三)离婚损害赔偿的行使1、权利的主体必须是夫妻2、请求权的行使期限,第五节离婚后的财产及债权债务,
(一)分割的范围夫妻共同财产
(二)分割的原则1、男女平等的原则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3、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为原则4、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5、公平原则6、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三)分割的方法实物分割、价金分割、价格补偿,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四)离婚时对夫妻在企业财产、股票和股份中的共同财产的分割(五)离婚时对住房问题的处理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4、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5、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二、共同债务的清偿,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1、概念:
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活、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2、特征:
(1)产生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2)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
3、清偿顺序:
(1)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2)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则双方协商;(3)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夫妻个人债务的清偿,1、概念:
个人债务指夫妻一方在婚前或者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
2、范围:
(1)夫妻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婚后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
(2)婚后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一方因个人实施违法行为所负债务;(5)一方为满足私欲而挥霍所负的债务。
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遗弃家庭成员的,受害人提出请求的,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抚(抚、赡)养费的判决。
另外对于重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婚姻法中对受害方如何进行救助以及有过错方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做的一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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