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防范专题讲座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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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担保法律风险防范,风险,风险起源,“风险”一词的由来,最为普遍的一种说法是,在远古时期,以打鱼捕捞为生的渔民们,每次出海前都要祈祷,祈求神灵保佑自己能够平安归来,其中主要的祈祷内容就是让神灵保佑自己在出海时能够风平浪静、满载而归;他们在长期的捕捞实践中.深深的体会到“风”给他们带来的无法预测无法确定的危险,他们认识到,在出海捕捞打鱼的生活中,“风”即意味着“险”,因此有了“风险”一词的由来。
信用中介、支付中介和信用创造,银行的钱多是于存款户那里借来的,代理其保值增值,又是委托人借贷给大小企业。
存款池,银行,贷款池,默示合同,特制合同,负债,债权,公民(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客户,借款人,政府,合同法是金融债权的“保护伞”!
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担保法物权法票据法公司法贷款通则民法典.是金融发展的“扩充器”!
风险的四大步,借款合同的签订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借款合同的担保对风险进行担保防范借款合同的履行对风险进行事中控制借款合同的诉讼对风险进行事后救济,现代企业外部环境风险,经济环境金融政策-利率、汇率CPI指数通货膨胀行业环境产品生命周期产业政策同行不正当竞争,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房地产金融领域存在的问题:
1.房地产信贷增长过快。
2.过度竞争,潜藏巨大风险。
3.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转按揭贷款和加按揭贷款业务。
4.住房贷款管理薄弱,“假按揭”贷款风险显现。
风险还在继续发酵,借款合同风险-四步,签订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担保对风险进行担保防范履行对风险进行事中控制诉讼对风险进行事后救济,企业还款能力图示,债权的五大先天缺陷,请求权:
不是支配权,对物没有追及力,债务人的道德风险。
债务人资产质量在变化,债务人的道德品质也在变。
债权债务并不随着资产走。
公司改制的阴谋诡计:
逃废债务+产权清晰。
相对权:
(1)对人,不对物;
(2)仅对特定债务人,而不对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包括债务人的母公司和姊妹公司)期限性:
债权易过保质期。
债权本身有效期+诉讼时效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
许多人不会发送通知。
平等性:
任何债权人仅是芸芸众生中的一个债权人。
债务人财产虽都是责任财产,但责任财产并不特定、债权人的未一般担保。
优点是债权民主,按比例等额受偿。
破产场合最明显。
财产性:
不能针对人身权、人格权和人身尊严。
无债务人监狱。
不能限制其人身自由。
但可依法伤害其信誉。
结论是:
抓不到有偿债能力的人,找不到该抓的物。
必然结论:
杨白劳与黄世仁、穆仁智的博弈,债权的三大权能,给付请求权-请求力给付受领权-保持力救济权(债权保护请求权)-执行力自力救济:
讨债公司、调查公司,非法拘禁,黑社会介入;自我维权智慧(银行的嫌贫爱富)。
公力救济:
民事诉讼+刑事诉讼。
贷款战略-研讨,严贷+严收=理想市场竞争不了了之宽贷+严收=现实违规处罚利益为重宽贷+宽收=失败违法违规后果严重,合同是博弈的成文记录,合同是缔约者预期行为的具体表述,任何交易,需要合同来规范,来激励,来治理。
因为未来不确定性,交易不能即期完成,而只能由体现事前承诺机制的合同,恰当的合同安排,才能克服套牢问题和打折扣问题,提高交易事前和事后的效率。
好的合同能将不良的借款变成良款坏的合同能将良款变成不良的借款好的过程能把赌博变成投资坏的过程能把投资变成赌博,合同前99%与合同后1%,贷款五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
法律债权体系,无跟踪,只报损。
合同签订正常,合同后不正常,80%的客户是诚实的,但是20%的不诚实的客户都可能造成银行80%的不良贷款。
我们收取的利息再高,也难以弥补贷款的本金的损失!
贷款“四问”?
是谁贷,能还吗?
是谁保,能保吗?
什么保,保什么?
不保准,哪能办?
我国成文法合同法外国案例法合同法(主要原则差异),崇尚自由原则合同法无标的仅原则成文的详细规定少默示原则三要素原则允诺原则允诺是法律判决的惟一依据其它,遵守成文法原则合同法有标的有规定成文的详细规定多明示原则两要素原则依法原则依法订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其它,英美合同法合同成立三要素,要约(Offer)承诺(Acceptance)约因Consideration0,提前收回贷款的约定(实体),合同法第203条规定: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1、违反陈述和保证。
2、不履行还款付息义务。
3、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违反其他合同义务。
5、债务人涉讼。
6、借款人经营能力或清偿能力受限。
7、财务状况恶化。
8、股东发生变动。
9、借款人或担保人涉嫌犯罪(单位或法定代表人)。
10、逃避监管。
11、担保物贬值且未追加担保。
12、包括并不限于,法定商业银行抵销权,合同法第100条明确规定: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在约定抵销的情况下,抵销的要件和效力可以由商业银行与借款人双方自由商定,并且不受法定抵销中须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以及双方债务标的物种类必须相同等法定要件的约束。
法定抵销权的行使条件1、互负的债权债务皆已到期;2、互负的债权债务的标物种类、品质相同3、抵销权的行使不得附有条件或期限4、行使抵销权的一方,应当通知另一方,抵销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
约定有权扣收债务人帐户利息或本金,这种方法是合同法规定的抵销权制度,抵销又分为协议抵销和法定抵销。
银行通常采用协议抵消,在合同中约定抵销条款,到期对债务人帐户资金扣收;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运用法定抵销,要注意符合法定抵销的条件并且要通知债务人,否则构成侵权。
所以,依据民法通则第88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
”的规定,银行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一定要约定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人存款帐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金和利息,确保贷款人的权力。
法定加约定!
托管人制度应写入合同,抵押标的物固化以后赋予债权人任命企业财产托管人的权利。
如在浮动抵押制度中加入托管人制度,可以使债务人企业通过托管人的管理运做,免于进入破产程序,即使最终实现浮动抵押将企业整体重组或转让,既保存了企业固有之整体价值,避免将失业员工成批推向社会,更使得银行能够与企业共同度过难关,增强银企契合度,化解潜在金融风险。
平湖案,个人投资,物流公司,贷款银行,担保公司,法人否认,股东责任,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在英美法系中又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特定股东(包括自然人法人股东)对公司债务直接负责一种法律措施。
担保体现了借款人第二清偿能力,担保无效的法律风险基本属于可控制的风险。
虽然担保法第五条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但我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将这种独立于主合同效力的担保限制适用于国际经济活动。
在国内担保活动中坚持“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1、贷款合同当事人没有主体资格和相应行为能力或权限2、贷款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有瑕疵。
3、贷款合同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担保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借款合同无效担保人并非必然不用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过错原则承担相应责任。
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不必然有效。
借款合同于担保合同生效(抵押生效)时生效。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第173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范围的确定有两种方式:
一是约定,二是法定。
对于担保合同没有约定担保范围的,担保合同的效力并不因此而受影响,即遵循“有约定按约定,未约定按法定”的原则。
担保交付与冲突,抵押不转移占有质押转移占有留置被占有三权竞合时的处理:
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抵押权属于意定担保物权,留置依法成立(不论善意与恶意)即可对抗抵押权。
独立担保只能在国际商事中,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法第5条第一款但书关于“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规定,被理论界和实务界视为允许约定独立担保的重要法律依据。
而物权法第172条第一款但书则规定: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正是两者但书之规定,成为两法的重要区别之一,并表明两法对独立担保的立场。
约定保证合同的独立性,“担保人提供无条件和不可撤销并独立于主合同”条款的担保合同。
在物权法诞生以前,我国也并无限制独立担保存在的法律、法规,相反,担保法第5条关于“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规定,对效力上独立于主合同的独立担保给予了明确的肯定。
物权法第172条规定: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此,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不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或担保合同可以不随主合同而单独转让,其在物权法上可能得不到支持。
物权法强调担保物权的从属性,明确排除当事人对从属性作出例外约定的可能,只有法律才能规定担保物权从属性的例外。
公司法:
对外担保的规制,“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担保法解释第4条规定:
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60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要求董事、经理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需要有章程或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
银行债权人应当索取股东会决议,一是我国新公司法依然坚持了股东会中心主义的立法态度、而非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立法态度。
按照股东会中心主义立法基调,凡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未载明的剩余决策权就应归属股东会。
既然股东们尚未通过章程记载明确授权董事会,就应当理解为此种权限依然保留在股东会之手。
二是公司对外担保创设的或有债务对公司及其股东蕴涵着巨大风险。
银行债权人索要股东会决议有助于尊重广大股东的知情权与决策权。
三是对于银行债权人而言,索要股东会决议比索要董事会决议更为稳妥,更有利于避免法官在解释上的摇摆带来的诉讼风险。
债权合同与物权合同,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房产抵押,债权行为,物权行为,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区分,第15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合同为当事人之间的合意,登记是一种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切勿将不动产物权变动和与之相关的合同关系相混淆。
抵押合同与抵押权区分,1、区分了抵押合同与抵押权效力2、抵押登记决定抵押权的效力3、不动产必须登记,不登记不产生抵押权。
4、登记生效主义5、动产自愿登记,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6、登记对抗主义,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实行规则,
(1)在当事人对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的关系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2)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应当首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3)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当事人进行选择。
行使抵押权的条件:
而物权法第195条、第208条、第220条规:
抵押权变现的约定条件抵押权变现的法定程序抵押权变现的约定程序质权同上,流质契约的禁止,物权法186条:
第一百八十六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法律之所以禁止抵押权的流质约款,主要是为了体现民法的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
在很多情况下债务人为经济上的困难所迫,会自己提供或者请求第三人提供高价值的抵押财产担保价值较小的债务,而债权人可能差额乘人之危,迫使债务人订立流质约款,从中获得暴利,明显有失公充,为法所禁止。
流质约款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或者抵押权效力。
物权法第180条:
财产抵押“法不禁止即为允许,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184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选择登记(对抗主义),物权法第188条关于动产抵押的规定:
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登记生效(要件主义)物权法第187条规定以下抵押物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区分“种类”保物,同一物上的抵押权受偿顺序,第199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权清偿顺位由两个因素决定:
一是抵押权是否登记,二是抵押权设定的顺序。
房地产抵押贷款,物权法第182条规定: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房随地走”与“地随房走”的“房地一体主义”原则。
质权的适用范围扩大,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质权与登记,1.普通债权质权,债权质权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公示。
.2.有价证券质权。
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股权质权。
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后设立。
4.知识产权质权。
商标权的管理机构为国家商标局,专利权的管理机构为国家专利局,著作权事务的管理机构为国家版权局。
5.其他权利质权。
流质契约的禁止,第211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实践中,对于合同中含有流质条款的,该条款无效,并不意味着整个合同无效,质权人要取得质物的所有权,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债务履行期届满而质权人未受清偿;出质人和质权人达成允许质权人以其债权数额抵充质物所有权取得价款的协议。
动产物权交付生效,第23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主要是指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转让动产所有权和设立动产质权两种情况。
实践中履行交付义务,不仅包括现实的转移对财产的占有,还应依据法律和诚信原则的要求,交付与动产有关的单证,这样才能构成完整的交付。
权利质权与登记,1.普通债权质权,债权质权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公示。
.2.有价证券质权。
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股权质权。
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后设立。
4.知识产权质权。
商标权的管理机构为国家商标局,专利权的管理机构为国家专利局,著作权事务的管理机构为国家版权局。
5.其他权利质权。
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第223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权利质押,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4)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5)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是否可以对抗质权?
如果质权成立在先,未登记动产抵押权成立在后的场合,质权优先受偿。
因为,一方面,质权成立以转移占有公示,可以对抗成立在后动产抵押权。
另一方面,依“成立在先,权利优先”原则,质权应优先受偿。
未登记动产抵押权成立在先,质权成立在后的位序规定,依前所述,即未登记动产抵押权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质权人优先受偿。
总之,未登记动产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质权优先。
应收账款质押,不动产抵押贷款和保证贷款占了银行贷款总额的70%,是最受银行偏爱的两种担保方式。
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无需通过司法程序,异常简便,银行也乐于接受。
这一特点使其成为易变现资产,由于其实现效率高,反而提高了借款人清偿债务的积极性,减少了违约和降低了金融风险。
流质契约的禁止,第211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实践中,对于合同中含有流质条款的,该条款无效,并不意味着整个合同无效,质权人要取得质物的所有权,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债务履行期届满而质权人未受清偿;出质人和质权人达成允许质权人以其债权数额抵充质物所有权取得价款的协议。
质权人是否可以转质?
第217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转质,是指质权人为自己或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将质物再度设定新的质权给第三人的行为。
在质权存续期间,虽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转质并非无效,而只是质权人要对质押财产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原因在所不问。
法律上的无底洞,无效时效优先权别除权,优先权与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第170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贷款与保险,保证保险合同为保险合同保证保险合同为保证合同保险合同是独立的商事合同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保证保险法律关系,适用保险法;保险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担保法,抵押权与租赁权竞合,第190条: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以上规定包括两层含义:
对于租赁权成立在先、抵押权设立在后的情况,给予租赁权对抗抵押权的效力。
“买卖不破租赁”。
目的在于保护承租人的利益,防止出租人故意通过设定抵押权终止租赁关系或者剥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和租赁权的关系因抵押是否登记而不同。
首先,已登记的抵押权不受租赁关系的影响,承租人是在抵押公示的前提下订立的租赁合同,风险应当自担。
为此,抵押权可以对抗租赁权。
其次,没有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取得的租赁权。
即在抵押权实现时,租赁关系不能解除,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合同法第286规定,发包人有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风险及防范,一是要选择资信良好、工程开发前景看好的客户,提高开发企业的申请条件,并对其资质、还款能力进行严格审查;二是在放贷前向抵押人索取其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了解合同涉及的价款、约定的竣工期限和已经支付的价款,从而决定是否办理抵押贷款;三是在建工程已经竣工的,要求借款人提供在建工程价款已经支付的证明,并尽量要求借款人提供除在建工程以外的抵押担保,以减少风险;四是要求提供建设工程承包人自愿放弃优先的书面承诺,在开发企业与建设工程承包人是关联企业、母子公司或控股公司的情形下,要求建设工程承包人对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五是严密监测贷款资金的使用,确保房地产贷款的投向是用于在建工程,及时了解工程款的支付进度;六是在抵押人与承包人发生诉讼时,要及时向法院要求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对建筑工程价款的数额和是否在六个月内行使权利进行核实。
购房消费者的优先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还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当购房人、承包商和贷款银行(抵押权人)对房地产开发商的权利发生冲突时,权利顺序为:
购房消费者的优先权最优先,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次之,银行的抵押权再次,无担保债权人最后。
因此银行在贷前调查时,应关注所抵押的不动产是否欠工程款,另外应加强对开发商商品房销售款监控,跟踪了解房产商预售的状况,确保开发商商品房预售款先用于归还银行贷款。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担保物权根据租赁关系中,在出租人转让租赁标物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有租赁设立在前的情况下,只有承租人明确表示在同等条件下也不愿购买时,则第三人才能够合法有效地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
否则,妨碍了承租人行使购买权。
船舶、航空器优先权,海商法第21条规定,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第22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民用航空法第18规定,债权人依照民用航空法第19条的规定,向民航空器所有人、承租人提出赔偿请求,对产生该赔偿求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破产特定费用优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32条规定,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即担保权人的担保债权受限此前形成的未清偿职工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划拨土地上在建工程的抵押,担保法第56条的规定: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物权法第200条规定: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或者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风险及防范,建筑物附着于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之上,将该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上,将该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一并设定抵押的,对使用权的抵押需履行法定的审批手段,否则,应认定抵押无效。
由于银行在实现划拨土地在建工程抵押权时,所得价款必须先向土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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