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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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技术人员执业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医师执业的法律规定第三节医师资格考试第四节医师执业注册第五节医师执业第六节医师的考核和培训第七节法律责任,第一节概述,一、卫生技术人员的概念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
接受高等或中等卫生教育或培训,掌握相关的医药卫生知识和技能,经过考试或考核并进行执业登记注册,取得执业权利,从事医疗、预防、药剂、护理等工作的人员。
二、分类:
1、医疗卫生人员从事医疗、卫生防疫、寄生虫及地方病防治、工业卫生、妇幼保健、计划生育等专业工作中的中医、西医、中西结合医等人员。
2、药剂人员:
从事(中、西药)药剂、药检人员,3、护理人员在医院、门诊部和其他医疗预防机构内担任各种护理工作,在医师指导下执行治疗或在负责地段内担任一般医疗处理和卫生防疫等工作的人员。
4、其他技术人员从事卫生监督、检验检疫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医疗机构中从事理疗、病理、口腔、同位素、放射、营养等技术操作,器械维修以及生物制品研制等专业技术人员。
三、卫生技术人员管理立法,1998年执业医师法;2003年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8护士条例;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医院工作人员职责、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1994.1999,第二节医师执业的法律规定,一、执业医师法的概念是调整医师执业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医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专业机构中从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1951年医师暂行条例、中医暂行条例1979年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1982年医院工作人员职责1988年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1993年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管理办法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1999年卫生部成立了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发布了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二、执业医师法的适用范围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专业医务人员。
三、执业医师工作的管理卫计委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中国医师协会:
促进行政管理向行业自律性管理转变。
第三节医师资格考试一、医师资格考试的种类执业医师法规定,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医师资格考试制度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是医师的准入考试。
我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种类包括:
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两种。
考试的类别分为:
临床医师、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师、口腔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四类。
考试的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
二、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1、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1)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2)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2年的;,3)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5年的;4)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3年或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5)1998年6月26日以前获得医士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后又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医士从业时间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执业时间累计满5年;6)7年制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的临床硕士生和8年制毕业生在学习期间有相当于大学本科的1年生产实习和1年以上严格的临床实践训练,可在毕业当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2、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3年或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
三、考试的组织与管理卫生部成立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
考务的组织与管理: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考区、考点三级负责。
四、报考程序到户籍所在地的考点办公室报名,提交资料:
1、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2、本人身份证明;3、毕业证书复印件;4、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5、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提交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执业时间和考核合格证明;6、报考所需其他材料。
五、资格取得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医师资格是指国家确认的、准予从事医师职业的资格,是公民从事医师职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身份。
医师资格证书是证明某人具有医师资格的法律文件,必须依法取得。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西医临床类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内容与方式:
第一考站:
(1)考试内容:
病史采集和病例分析。
(2)考试方法:
纸笔考试。
第二考站:
(1)考试内容:
体格检查和基本操作技能。
(2)考试方法:
体格检查采用考生互相操作或考生在被检查者身体上进行操作;基本操作考试方法采用在医学教学模拟人或医用模块等设备上进行操作;考官在操作后提出相关问题。
第三考站:
(1)考试内容:
心肺听诊、影像(X线、CT)诊断、心电图诊断和医德医风。
(2)考试方式:
多媒体考试,考生在计算机上根据题目要求进行作答。
第四节医师执业注册一、概念二、注册程序三、不予注册四、注消注册五、变更注册六、个体行医,一、注册的概念医师执业注册,是指对具备医师资格者进行执业活动的管理。
1、注册的条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的医师、助理医师,均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2、注册的组织管理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二、注册程序1)申请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均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医疗机构:
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机关;计生、血办、防疫站等:
所辖卫生行政部门;预防机构:
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内容:
执业人姓名、执业机构、执业地点、执业资格、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2)审核注册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材料:
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师资格证书、健康体检表、身份证、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照片等。
3)注册经审核合格的,主管部门予以注册,并发给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中医医疗机构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由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
4)医师执业证书的法律效力医师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二、不予注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甲、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作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它情形。
四、注销注册若有下列情形,30日内报告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证书:
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受刑事处罚的;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有合格的;,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2年的;身体状况不宜继续执业的;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行为的;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它情形的。
医师所在机构30日内报注册主管部门备案:
1、调离、退休、退职;2、被辞退、开除;3、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
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执业助理医师不得申请个体行医,设置个体诊所。
四、变更注册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原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册手续,提交医师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以及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跨地区变更执业注册:
先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事项和医师执业证书编码,再到拟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
跨省变更执业注册:
收回原医师执业证书,发放新的医师执业证书,注册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对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不予变更的,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变更注册办理期间,新的变更事项未得许可,医师不得从事执业活动。
五、重新注册中止医师执业活动2年以上的法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
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首先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接受36个月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申请。
六、个体行医条件:
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2、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3、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节医师执业一、医疗行为狭义:
以治疗、矫正或预防人体疾病、伤害残缺为直接目的所实施的诊察、诊断及治疗或基于诊察、诊断结果,以治疗为目的所实施的处方或用药等行为之一部或全部的总称,也可称为治疗性医疗行为。
广义:
1、不具治疗性医疗行为2、实验性医疗行为3、侵袭性医疗行为,二、医师就在执业范围内执业1、执业地点(多点执业)义诊、外出会诊、卫生支农、对口支援医疗合作2、执业类别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范围:
医师执业的具体诊疗科目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申请注册全科医学专业。
紧急医疗救护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规定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进行临床转科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一、医师执业权利医师权利:
取得医师资格、依法注册的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2、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权利。
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8、医师可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
二、医师执业义务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履行的责任: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2.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3.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4.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2006年5月,世界医学协会(或译:
世界医学学会)理事会直译版本当我成为医学界的一员:
我郑重的保证自己要奉献一切为人类服务。
我将会给予我的师长应有的尊敬和感谢。
我将会凭着我的良心和尊严从事我的职业。
我的病人的健康应是我最先考虑的。
我将尊重所寄托给我的秘密,即使是在病人死去之后。
我将会尽我的全部力量,维护医学的荣誉和高尚的传统。
我的同僚将会是我的兄弟姐妹。
我将不容许年龄、疾病或残疾、信仰、民族、性别、国籍、政见、人种、性取向、社会地位或其他因素的考虑介于我的职责和我的病人之间。
我将会保持对人类生命的最大尊重。
我将不会用我的医学知识去违反人权和公民自由,即使受到威胁。
我郑重地做出这些承诺,自主的和以我的人格保证。
患者的权利:
1、生命权:
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
健康权:
自然人以其器官乃至整体功能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包含躯体和心理健康两方面。
2、身体权:
自然人对其肢体、器官、其他组织或尸体的支配权。
世界人权宣言“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与人身安全”,“个体患病、残疾或衰老时,有权享受保障”。
生命健康权是一种基本的人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医学领域侵害身体权的情形,
(1)对尸体的损害。
(2)对身体组织的非法保留、占有。
(3)对身体组织之不疼痛的侵害。
对人体无感觉神经分布的组织头发、眉毛、体毛、指(趾)甲、牙釉质等实施的行为。
(4)实施过度的外科手术。
3、知情同意权:
创伤性医疗行为排除违法性的过程和依据。
患者有权知晓自己的病情,并对医务人员所采取的防治医疗措施决定取舍的权利。
4、自主决定权:
具有行为能力并处于医疗法律关系中的被服务对象,在寻求服务的过程中,经自主思考,就关于自己医疗问题作出的合乎理性和价值观的决定,并根据决定采取负责的行动。
(1)患者有权知道医疗机构的名称及如何就诊,因此,医疗机构应将其开业执照、诊疗时间、诊疗规则等悬挂在明显处所。
(2)患者有权知道医师的姓名、职称,以建立对医师的信任,故医师需佩戴名牌或服务证,除可当通行证外,亦可提供患者据以认识医师的基本资料。
(3)患者有权知道医药收费标准的明细,以判断费用是否合理。
(4)患者有权知道疾病名称、病情、治疗方案、预后情形。
(5)患者有权知道手术原因、手术成功率或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危险,医生对此有说明的义务。
(6)患者有权要求说明用药的方法,有关药剂的疗效、副作用、不良反应,以及产生副作用时如何应对,用药禁忌等。
(7)患者接受人体试验时,医院应向受试验者或其法定代理人说明如下事项:
1)实验目的及方法;2)可能产生的副作用及危险;3)预期试验效果;4)其它可能的治疗方法及说明;5)接受试验者得随时在开始试验前撤回同意,或在试验进行中撤消同意,并不会因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5、隐私权:
患者不防碍他人与社会利益,而在个人内心和身体中存在不愿别人知晓的秘密的权利。
6、名誉权:
患者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而依法享有的保有、维护并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
7、赔偿权:
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导致患者人身损害的,患者有权向医疗机构提出过失所致的损害赔偿。
患者的义务:
1、保持和恢复健康的义务;2、遵守医院规章制度的义务;3、尊重医务人员人格与工作的义务;4、与医务人员合作,积极配合诊疗的义务;,5、签署同意书的义务;6、接受强制治疗的义务;7、支持医学科学研究的义务;8、交纳治疗费用的义务。
三、医师执业规则1、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2、对急危患者,医师应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得拒绝急救处置,急诊首诊负责制。
3、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4、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避免产生不利后果;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家属)同意。
5、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6、保密的义务7、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服从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8、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时,应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9、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其执业类别执业。
有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或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诊疗资格许可规则;医疗仪器、药品及医疗方法准入许可;诊断和治疗规则:
紧急处置规则;信息披露规则;诊疗信息规范记录和妥善保管规则,诊断和治疗规则:
1、亲自诊查2、继续诊疗能力、患方未履行义务、主动终止、不可抗力3、恰当诊疗,三级医师查房规则医师成长:
医学生见习医师实习医师住院医师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临床伦理案例的决策程序医学指征1.病人的医学问题是什么?
病史?
诊断?
预后?
2.病情是急性的?
慢性的?
危重的?
急救的?
可复发的?
3.治疗的目的有哪些?
4.成功的可能性有多大?
5.万一治疗失败,有哪些计划?
总之,这个病人如何能从医疗和护理上得到益处,可能的伤害如何能避免?
生命质量1.治疗或不治疗,病人恢复到正常生命状态的前景如何?
2.医务人员在评价病人的生命质量时是否存在偏见?
3.如果治疗成功,病人是否可能在生理上、精神上或社会生活方面需要承受一些不适?
4.病人目前或将来的情况是否如此的差,以至于医务人员得出维持生命没什么意义的判断?
5.是否有基本的理由放弃治疗?
6.提供舒适的和减轻痛苦的照护的计划是什么?
病人的要求1.病人对治疗表达了哪些意愿?
2.病人是否已经被告知收益和风险,是否理解,是否表示同意?
3.病人是否神智健全,是否有法律上的能力?
如果没有能力,有什么证据?
4.病人以前是否表达过某种意愿,如预嘱?
5.如果病人没有能力做决定,谁是合适的代理人?
代理人是否用合适的标准做事?
6.病人是否不愿意或不能配合治疗?
如果是这样,为什么?
7.总之,病人进行选择的权利是否在伦理学和法律上正在被尊重?
相关背景因素1.有无家庭问题而可能影响对治疗的决定?
2.有无医护人员的问题而可能影响对治疗的决定?
3.有无经济因素?
4.有无宗教文化因素?
5.对泄露秘密可否进行辩护?
6.有无资源分配问题?
7.有无法律因素卷入对治疗的决定?
8.是否涉及临床科研或教学?
9.是否存在医务人员或机构之间的利益冲突?
第六节医师的考核和培训,一、医师的考核考核:
指一定的组织按照事先确定的原则、内容、方法和程序对所属的工作人员进行的考察和评价活动。
医师考核:
医疗机构或有关组织对医师的考核,它是对医师进行管理的重要的一环。
考核结果将作为卫生主管部门和医疗机构对医师进行奖惩、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培训等项管理的依据。
执业医师法规定: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医师协会或其他医学专业组织负责对医师进行考核。
医师考核标准是医师的执业标准,包括执业规则及其他行业标准。
考核内容:
1.业务水平2.工作成绩3.职业道德考核结果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不合格者,责令暂停执业3-6月。
培训和继续教育,再考核。
二、医师的培训以提高医师的业务水平和素质为目的的各种教育和训练活动。
主持机构:
医师培训的对象:
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以及其它医务人员。
培训的内容应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
培训形式:
学术会议、讲座、专题讨论、专题学习、案例分析讨论会等。
第七节法律责任,一、行政责任1、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2、医师执业中出现下列行为,给予警告或暂停6个月至1年的执业甚至吊销证书:
违反规章,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救治,造成严重后果的;,造成医疗事故的;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有关出生、死亡证明文件的;隐匿、伪造或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不按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未经患者或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牟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等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发生医疗事故或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不按规定报告的。
3、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证书。
4、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侵犯其人身自由、干扰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治安行政处罚。
5、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属于注销注册情形而未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二、民事责任三、刑事责任刑法第335条规定: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刑法第336条规定:
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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