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器官移植法律规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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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第二节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规定,29岁美女博士捐献器官,这是渐冻人留给世界的温暖2017年10月20日15:
18:
06,“渐冻症”的病人临床表现为全身肌肉逐渐萎缩,最后吞咽困难,呼吸衰竭,内容提要:
一、人体器官移植概述,1、人体器官移植概念:
(organtransplantation)是指摘取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将其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过程。
不包括从事人体细胞和角膜、骨髓等人体组织移植。
2、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排序原则应当符合医疗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人体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将其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过程。
但不包括:
A心脏B肺脏C肝脏、肾脏D角膜E胰腺4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排序原则A应当符合医疗需要,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B应当符合医疗需要,就近原则C应当符合伦理、人体器官管理技术规范原则D应当符合医疗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E应当符合自愿、无偿原则,
(二)器官移植发展与立法概况器官移植是20世纪医学发展中最引人瞩目的成果之一,器官移植之父-莫里2012年11月28日在美国病逝曾造福全球60万人,1954年Murray等在同卵孪生兄弟之间进行同种肾移植,并获成功,成为器官移植的临床应用的一个里程碑。
1954年12月23日,1990年获诺贝尔医学奖供者:
理查德受者:
罗纳德,Richard,1963年美国匹兹堡大学ThomasE.Starzl教授施行了第一例人类肝移植手术。
临床发展阶段,南非克里斯蒂安尼斯林巴纳德教授(1922年2001年),1967年成功地实施了世界上第一例人体心脏移植手术。
患者路易.华什坎斯基,1984年,美国医生将一颗狒狒的心脏移植到了一个出生两周的女婴体内。
全球肾移植每年3万例次累计:
84.3万例次最长存活:
活体亲属供肾超过46年,活体非亲属供肾超过37年,尸体供肾超过40年,全球肝移植每年:
1万余例累计:
18.6万余例次最长存活超过39年,1963-Starzl,全球心脏移植每年:
3千余例次累计:
9万余例次最长存活超过30年,中国大陆肾移植始于20世纪60年代,吴阶平70年代末各种器官移植逐渐开展起来80年代形成一定规模90年代已能开展国外施行的各种类型的器官移植近几年器官移植得到较快的发展,国际上目前开展的各种器官的移植都已经开展。
2004年9月17日上午1点至晚上11点,历时10个小时,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院陈知水教授主刀切除了陈某肝、胆、脾、胰腺等上腹部七大组织器官,并彻底清扫腹膜后淋巴结,然后将供体的肝脏、胰腺、十二指肠原位移植入患者腹腔,为其重建消化系统。
多器官移植技术是器官移植领域最为复杂的尖端技术,全球仅有近60例手术报告,且手术绝大部分由美国和法国世界著名大型器官移植中心进行,在亚洲等其他地区十分罕见。
标志着我国多器官移植技术水平提高到一个新阶段。
截止2009年中国已开展器官移植10万多例成第二移植大国,2007年5月1日施行,卫生部关于规范活体器官移植的若干规定2009.12.28国家卫生计生委通过的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2013年9月1日施行;要求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必须成立一个或多个由人体器官移植外科医师、神经内外科医师、重症医学科医师及护士等组成的人体器官获取组织(简称OPO),负责人体器官获取及分配工作。
2014年3月1日,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移植委员会正式成立并运转;2014年3月19日,“施-予-受”器官捐献志愿者登记网站正式启动。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等工作。
中国器官捐献工作缺少专门管理机构,红十字会在器官捐献中的职责和地位缺少法律依据。
条例的规定十分笼统,比如由卫生部负责全国人体器官移植监督管理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等工作对各级红十字会参与器官捐献工作的职责范围、法律授权、法律责任等都缺乏清晰而准确的界定,缺乏可操作性,(三)器官移植的监督与管理,二人体器官的捐献,我国首个器官捐献日,跟,
(一)人体器官的捐献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
如果“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如果“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以侮辱尸体罪处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交易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参与上述活动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该医疗机构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务人员参与上述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2、无偿原则,湖南郴州买卖器官案,17岁的安徽小伙子小郑今年才刚上高一,很想买iPad2却苦于没有钱,在网上接触到一个卖肾中介后,被骗到湖南卖掉了右肾,得到了22000元钱,买了iPad2和苹果手机回家后被家里人识破,但为时已晚。
少了一个肾的小郑,现在身体每况愈下“2012年11月30日在郴州市北湖区法院一审宣判,7人被判刑,2人免予刑事处罚,其中一号被告人何伟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据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何伟等9人自愿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人王某经济损失元(已到位),并取得被害人王某及其亲属的谅解。
高中生卖肾买苹果手机案,目前我国器官短缺问题十分严峻。
来自卫生部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每年等待器官移植的患者超过150万人,但其中只有1万人能够幸运地得到供体,其余99%的患者只能在等待中逐渐绝望。
“中国的器官移植中的活体来源不到5%,95%以上的供体是尸体,而尸体几乎全部来自死刑犯”,2015年起,我国全面禁用死囚器官。
器官来源原本就很紧张,现在就更加紧张了。
推行器官捐献制度,尚有相当漫长的路要走,其间至少要迈过三道坎。
首先,要迈过观念坎。
“死无完尸”的魔咒式丧葬意识,长期负面影响着人们对捐献器官造福于生者的大爱观念。
亲人遭遇车祸等意外事故身亡,身体己经面目全非,家人再也不忍心让其身上因捐献残缺更多的器官。
要迈过法律坎。
相关法规的模糊表述以及可操作性不强,也使现实中本就少量的捐献一次次流产。
比如,那些自愿捐献器官者,即便在生前完整地填写了捐献意愿登记等法律手续,可一旦遭遇意外去世后,其家属仍然会阻挠医护人员,致使人体器官因错过最佳摘取时间而丧失功能。
问题是,目前没有相关配套法规,能够制约、纠正和惩戒这种阻挠。
在美国,只要公民自己有意愿,任何阻挠均视为违法特别是,要迈过管理坎。
捐献器官始终是紧缺的公共资源,因此在获得了器官之后,如何有效地分配利用,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如果管理缺位,造成分配不公,势必会挫伤人们器官捐献的积极性。
有关部门应竭力打破观念、法律、管理等多重瓶颈,让器官捐献成为每个公民的一种义务,一种社会常态。
如何应对日益严重的供体短缺?
(思考?
)努力建立公民自愿捐献器官的移植体系“向器官捐献者及其家属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器官捐献者需要得到合法补偿。
一直是中国器官移植体系的特点,也符合中国国情。
人道主义救助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器官买卖”。
而且,“如果人道主义救助工作不做好,捐献和移植体系建设也很难进行”。
美国器官资源共享网络(UNOS)也是一样,每做一例移植手术,也要补偿器官捐献者一笔钱。
脑死亡器官捐献应该早日合法化。
有专家直言:
没有脑死亡就没有真正的器官移植”。
脑死亡状态下,心跳没有停止,呼吸以机器维持,此时摘取的器官由于没有经过“热缺血”,是比无心跳尸体更良好的供器官。
要扩大器官捐献来源,还有一个现实途径,即交通事故死亡者可合法地捐献器官。
据统计,全国每年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意外死亡约有10万人,如果具备了一个高效的捐献体系,并采集到一定比例的器官,能很大程度缓解移植用器官紧缺的局面。
在美国,公民申请领取驾照时,可自愿选择捐献意向。
一旦同意并签订协议,捐献意愿就会标注在驾驶证上。
欧洲的一些国家更“极端”,采用“默认同意”的原则:
公民在申请领取驾照过程中,没有明确拒绝的,都被默认发生意外时“同意捐献器官”。
一、全国首例非法买卖人体器官案,2010年4月15日,由北京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全国首例非法经营人体器官案开庭。
19岁的小杨听说出卖自己的器官可以挣到钱,进入一个名叫“肾源世界”的网站。
从QQ群了解到,人体器官的黑市行情是卖一个肾45万元,卖肝4万元。
小杨和中间人取得了联系。
把他带到了一个住处。
这里还住着十多个和他一样被中间人养着准备随时出卖器官的“供体”。
阿阳给小杨开出的价钱是卖掉自己60%的肝脏,给他35万元。
手术后只给了小杨25万元。
小杨打电话要余下的1万元,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小杨在被打后向警方报警。
5月27日,刘强胜等四名人体器官贩子被警方抓获,这个组织买卖人体器官的非法团伙成员全部落网。
2010年9月15日上午,法官对案件进行了宣判,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与罚金这起贩卖人体器官案属于新型案件,在北京乃至全国都是首例。
经警方讯问发现,这个四人团伙中竟有两人是通过售卖自己的器官走上了“发财之路”。
26岁的刘强胜是四川农民,2008年,他因父亲生病急着要用钱,便通过网络搜索到了一家收购肝、肾的中介公司,在北京以45万元的价格被中间人半哄半骗地卖掉了70%的肝脏。
据刘强胜说,中间人说是买他60%的肝脏,实际上后来他被切走了70%的肝脏。
通过这次卖肝,刘强胜了解到倒卖人体器官的大概流程,于是找来了几个同学和朋友,偷偷办起了倒卖人体器官公司。
刘强胜负责在北京的医院找“客户”(患者),阿阳负责寻找和供养“供体”,刘平和刘强负责“供体”在北京的吃住和体检。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第二百三十四条: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却没能完全堵住人体器官地下交易的黑洞。
从披露的案件看,绝大多数是供体向警方举报才案发的。
在供体与患者、人体器官买卖中介组织不发生经济纠纷的情况下,由于供体冒充的是患者亲属身份,因而从医院留存的病历资料中难以查证到供体的真实身份,无法查找供体取证。
一些患者或患者亲属出于种种考虑,不愿意配合侦查机关的调查取证。
(二)人体器官捐献人的范围:
1、活体器官捐献:
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
2、尸体器官捐献:
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
(三)活体器官接受人的范围,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1、配偶、2、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3、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
2009年12月28日卫生部关于规范活体器官移植若干规定要求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仅限于以下关系:
(一)配偶:
仅限于结婚3年以上或者婚后已育有子女的;
(二)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三)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
仅限于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
这样严格地规定供体与受体之间的血缘关系,也是为了禁止“买卖器官”行为。
当然,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为了逃避亲缘关系的调查,器官买卖中介为供体和受体办假证,刻假章的方式,伪造了户口簿等文件,以证明他们之间的亲缘关系,在假户口簿上,供体都基本上都使用了假名和假身份,成为了受体的“叔叔”、“哥哥”,女子念夫妻旧情主动复婚捐献器官救治患癌丈夫,因为工作上的分歧,苏丹和丈夫离婚,但得知确诊为肝硬化、肝癌后,2012-11-01她毅然决定复婚,捐肝救夫。
6捐献人体器官的条件说法错误的是A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B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C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D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均可以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练习题:
2015年乙因病需要换肾,17岁的甲的肾脏刚好配型成功,甲乙父母和甲均同意由甲捐肾。
医院拒绝办理。
2017年甲意外死亡,甲乙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决定将其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B甲生前,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C甲死后,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D甲死后,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无效,三人体器官的移植,
(一)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条件,1、有与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执业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2、有满足人体器官移植所需要的设备、设施3、有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中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学专家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4;4、有完善的人体器官移植质量监控等管理制度。
(二)人体器官移植的诊疗科目登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进行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除依据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考虑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需求和合法的人体器官来源情况。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已经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名单。
卫生部批准山东省具有人体器官移植资质的医院名单,(三)人体器官移植的定期报告与评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专家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成功率、植入的人体器官和术后患者的长期存活率,对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应用能力进行评估,并及时公布评估结果;对评估不合格的,由原登记部门撤销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
四、人体器官移植(规则)
(一)医学检查、告知与风险评估1、医学检查:
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人体器官捐献人进行医学检查,对接受人因人体器官移植感染疾病的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2、告知说明:
向活体器官捐献人说明器官摘取手术的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其预防措施等,并与活体器官捐献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武汉“暴走妈妈”无私母爱感动国人,被诊断为重度脂肪肝“暴走”妈妈陈玉蓉为了给儿子“捐肝”个多月来,日复一日每天公里残酷的“暴走”减肥,终于使这位无私的母亲,圆了“割肝救子”的梦。
3、查验材料:
查验活体器官捐献人同意捐献其器官的书面意愿、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存在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关系的证明材料:
(1)由活体器官捐献人及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成年子女(已结婚的捐献人还应当包括其配偶)共同签署的捐献人自愿、无偿捐献器官的书面意愿和活体器官接受人同意接受捐献人捐献器官的书面意愿;(2、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的身份证明以及双方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3)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能反映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亲属关系的户籍证明;(4)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属于配偶关系,应当提交结婚证原件或者已有生育子女的证明;(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4、风险评估: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摘取活体器官前,应当确认除摘取器官产生的直接后果外不会损害器官捐献人其他正常的生理功能。
评估内容:
(1)接受人是否有接受活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必要性、适应证;
(2)活体器官捐献人的健康状况是否适合捐献器官;(3)摘取器官可能对活体器官捐献人健康产生的影响,确认不会因捐献活体器官而损害捐献者正常的生理功能;(4)接受人因活体器官移植传播疾病的风险(5)根据医学及伦理学原则需要进行的其他评估;,器官移植,谁是“终极裁判”?
医院伦理委员会在开会讨论,
(二)人体器官移植的伦理审查1、摘取人体器官审查申请在摘取活体器官前或者尸体器官捐献人死亡前,负责人体器官移植的执业医师应当向所在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提出摘取人体器官审查申请。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不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医疗机构不得做出摘取人体器官的决定,医务人员不得摘取人体器官。
视频-无法捐献的肾脏,2、摘取人体器官审查事项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收到摘取人体器官审查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1)人体器官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是否真实;
(2)有无买卖或者变相买卖人体器官的情形;(3)人体器官的配型和接受人的适应症是否符合伦理原则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
经2/3以上委员同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方可出具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书面意见。
卫生部关于规范活体器官移植的若干规定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为加强活体器官移植管理,确保活体器官捐献人和接受人的生命安全.伦理委员会在收到摘取活体器官审查申请后,应当召集由伦理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的专门会议,在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并签名确认后,伦理委员会方可出具同意摘取活体器官的书面意见,3、活体器官的移植在实施活体器官摘取手术前,应当由主管医师协助手术室工作人员再次确认活体器官捐献人身份。
移植手术后,负责活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应当在72小时内完成以下工作:
(1)向伦理委员会提交手术报告,包括活体器官摘取和移植简要过程、术中和术后是否发生不良事件或者并发症及处理措施等;
(2)按照要求向相应的移植数据中心上报人体器官移植数据。
从事活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应当保存活体器官捐献人的医学资料,并定期对其随访。
(三)摘取尸体器官的规定摘取尸体器官,应当在依法判定尸体器官捐献人死亡后进行。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不得参与捐献人的死亡判定。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死者的尊严;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应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除用于移植的器官以外,应当恢复尸体原貌。
(四)人体器官移植的费用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除向接受人收取下列费用外,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所移植人体器官的费用:
(1)摘取和植入人体器官的手术费;
(2)保存和运送人体器官的费用;(3)摘取、植入人体器官所发生的药费、检验费、医用耗材费。
(五)隐私权的保护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应当对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和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患者的个人资料保密。
暴走妈妈”整容风波,本该逐渐回归平淡生活的她,却因“整容风波”再次闯入公众视线,极大地刺激了公众的神经,引来无数质疑和骂声。
让她在社会舆论尖锐的批评和关注中备受煎熬,甚至是失去了面对社会的勇气.一个母亲最真实、最本能的母性冲动使然保护孩子,给孩子多存点钱,能让孩子的后半生有个依靠,如此而已。
10人体器官移植的伦理审查说法错误的是A在摘取活体器官前或者尸体器官捐献人死亡前,负责人体器官移植的执业医师应当向所在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提出摘取人体器官审查申请B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不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医疗机构不得做出摘取人体器官的决定,医务人员不得摘取人体器官C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收到摘取人体器官审查申请后,应当对人体器官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是否真实进行审查,并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意见D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收到摘取人体器官审查申请后,应当对有无买卖或者变相买卖人体器官的情形进行审查,并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意见E经1/2以上委员同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方可出具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书面意见,11取活体器官应当履行的义务说法错误的是A向活体器官捐献人说明器官摘取手术的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其预防措施等B与活体器官捐献人签署知情同意书C查验活体器官捐献人同意捐献其器官的书面意愿、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存在规定关系的证明材料D确认不会损害活体器官捐献人正常的生理功能E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应当保存活体器官捐献人的医学资料,并进行随访12摘取尸体器官的要求说法错误的是A摘取尸体器官,应当在依法判定尸体器官捐献人死亡后进行B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不得参与捐献人的死亡判定C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死者的尊严D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应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E摘取后,应当尽量完整恢复尸体原貌,摘,9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和条件说法错误的是A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B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有与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执业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C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有满足人体器官移植所需要的设备、设施D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有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中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学专家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3E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已经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名单,五、法律责任
(一)违法摘取人体器官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摘取其活体器官的;2、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而摘取其尸体器官的;3、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的。
(二)买卖人体器官的法律责任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交易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参与上述活动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该医疗机构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务人员参与上述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国家工作人员参与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据职权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
关于人体器官犯罪第二百三十四条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故意杀人、伤害罪)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尸体罪】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医疗机构未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擅自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人体器官捐献人进行医学检查或者未采取措施,导致接受人因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感染疾病的,依照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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