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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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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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样表
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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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主要领导签字:
项目
编码
项目
名称
执法
类别
承办
单位
执法依据
实施
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
和标准
备注
法律
行政
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
规章
规范性文件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2311001
是否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检查
行政检查
景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2001年8月11日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公布施行)第三条第二款
2311002
印刷业经营者是否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检查;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是否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检查
行政检查
景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2001年8月11日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公布施行)第五条
2311003
印刷经营许可证是否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检查
行政检查
景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2001年8月11日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公布施行)第十一条第三款
2311004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是否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手续的检查;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是否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检查
行政检查
景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2001年8月11日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公布施行)第十二条
2311005
出版物印刷企业是否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之日起2年内,是否留存一份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样本备查
行政检查
景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2001年8月11日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公布施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2311006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是否保存其验证、核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2年,以备查验
行政检查
景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2001年8月11日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公布施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311007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委托印刷单位是否出具主管部门的证明,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印刷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准印手续,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刷。
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是否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并保存主管部门的证明副本和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副本2年,以备查验;并且不得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
行政检查
景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2001年8月11日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公布施行)第三十条第一款
2311008
是否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检查;是否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检查;是否盗印他人出版物的检查;是否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是否征订、销售出版物的检查;是否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检查;是否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检查
行政检查
景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2001年8月11日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公布施行)第三十九条
2311009
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是否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是否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是否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是否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检查
行政检查
景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2001年8月11日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公布施行)第四十条
2311010
是否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是否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是否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是否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是否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是否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是否超范围经营的检查
行政检查
景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2311011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是否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是否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检查
行政检查
景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2001年8月11日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公布施行)第四十三条
2311012
出版物内容是否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是否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否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是否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是否宣扬邪教、迷信;是否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是否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是否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否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是否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检查
行政检查
景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2002年2月1日施行,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二十五条
2311013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是否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是否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的检查
行政检查
景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2002年2月1日施行,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二十六条
2311014
是否发行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是否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是否发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检查
行政检查
景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2311015
是否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小学教科书;是否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是否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检查
行政检查
景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2311016
是否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是否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是否张贴、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是否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是否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是否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是否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者面向社会公众发送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是否委托无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是否未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是否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是否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是否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的检查。
行政检查
景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2311017
是否擅自调换已选定的中小学教科书;是否擅自征订、搭售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出版物;是否擅自将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向他人转让和分包;是否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证书;是否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费用;是否未按规定做好中小学教科书的调剂、添货、零售和售后服务;是否未按规定报告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情况;出版单位是否向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供应中小学教科书;出版单位是否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依法确定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企业足量供货;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是否出现重大失误,或者存在其他干扰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行为的检查
行政检查
景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2311018
出版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音像制品的内容是否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是否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否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是否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是否宣扬邪教、迷信;是否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是否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是否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否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是否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检查
行政检查
景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公布,2002年2月1日施行,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三条第二款
2311019
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音像制品是否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是否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是否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
行政检查
景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公布,2002年2月1日施行,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五条
2311020
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是否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检查
行政检查
景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十三条第二款
2311021
经营单位是否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检查
行政检查
景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二十条
2311022
经营单位是否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是否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行政检查
景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二十一条
2311023
经营单位是否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是否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是否在保存期内修改或者删除的检查。
行政检查
景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二十三条
2311024
是否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检查
行政检查
景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三十一条第四款
2311025
互联网文化单位是否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检查
行政检查
景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十二条
2311026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是否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的,是否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检查
行政检查
景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十三条
2311027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批准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是否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的批准文号;经批准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是否擅自变更产品名称或者增删产品内容的检查
行政检查
景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十五条第三款
2311028
互联网文化单位是否提供未经文化部审查、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检查;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的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是否自正式经营起30日内报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
行政检查
景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十五条
2311029
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是否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是否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否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是否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是否宣扬邪教、迷信;是否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是否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是否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否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是否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检查
行政检查
景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十六条
2311030
互联网文化单位是否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合法性的检查
行政检查
景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十八条
2311031
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变更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或者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是否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是否在企业网站、产品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显著位置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实际经营的网站域名是否与申报信息一致的检查
行政检查
景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2010年8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2311032
网络游戏内容是否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是否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否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是否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是否宣扬邪教、迷信;是否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是否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是否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否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是否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检查
行政检查
景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2010年8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2311033
上网运营的进口网络游戏是否获得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批准
行政检查
景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2010年8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2311034
批准进口的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的,是否由变更后的运营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重新申报;经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是否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的检查
行政检查
景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2010年8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2311035
国产网络游戏是否在上网运营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已备案的国产网络游戏是否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的检查
行政检查
景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2010年8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2311036
进口网络游戏内容上网运营后进行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是否将变更的内容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内容审查;国产网络游戏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是否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的检查
行政检查
景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2010年8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2311037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是否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自查与管理,保障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合法性的检查
行政检查
景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2010年8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2311038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是否根据网络游戏的内容、功能和适用人群,制定网络游戏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并在网站和网络游戏的显著位置予以标明;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网络游戏是否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是否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检查
行政检查
景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2010年8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2311039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是否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
行政检查
景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2010年8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2311040
是否在网络游戏中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网络游戏的推广和宣传是否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是否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检查
行政检查
景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2010年8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2311041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是否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否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是否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
保存期限自用户最后一次接受服务之日起,不少于180日;是否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按规定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检查。
行政检查
景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2010年8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2311042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是否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是否为未经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提供服务时,是否保证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注册,并绑定与该用户注册信息相一致的银行账户;接到利害关系人、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通知后,是否协助核实交易行为的合法性。
经核实属于违法交易的,是否立即采取措施终止交易服务并保存有关纪录;是否保存用户间的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等信息不少于180日
行政检查
景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2010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2311043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是否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
行政检查
景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2010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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