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罗姚伏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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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罗姚伏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平罗县姚伏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2016年3月
平罗县姚伏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事项汇总表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数量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备注
一
行政许可类
共0项
共0项
共0项
共0项
二
行政处罚类
共6项
共48项
共54项
共30项
三
行政强制类
共5项
共25项
共39项
共25项
四
行政征收类
共0项
共0项
共0项
共0项
五
行政给付类
共4项
共20项
共20项
共20项
六
行政检查类
共9项
共36项
共45项
共45项
七
行政确认类
共2项
共10项
共14项
共10项
八
行政奖励类
共5项
共15项
共25项
共25项
九
行政裁决类
共3项
共15项
共24项
共5项
十
其它类别
共41项
共205项
共410项
共205项
合计
共75项
共374项
共631项
共365项
平罗县姚伏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
号
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情形依据
担责方式
担责方式依据
项目
子项
1
行政
处罚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2014年修正)
第二十七条在村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规定和开工审批制度进行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规定和开工审批制度建住宅的,由乡级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
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立案后,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
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4-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4-2.《宁夏行政听证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的;……经当事人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机关认为有听证必要的其他行政事项,也可以组织听证。
”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7-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7-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8.其他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处罚显示公正的;
5.未依法听证或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8、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宁夏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
“
(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宁夏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5-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2.《宁夏行政听证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以及听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二)未履行法定职责告知听证权利的;(三)擅自拒绝当事人以及其他听证参加人参加听证的;(四)违反听证程序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6.《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已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宁夏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8.《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
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9.其他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宁夏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
“
(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
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二)对行政机关审核人和批准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
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
2.《宁夏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
“ 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
4.《公务员法》第五十六条:
“处分分为: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
6.其他依据。
2
行政
处罚
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2014年修正)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并可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足额赔偿:
(一)损坏村镇房屋、公共设施的;
1.立案责任:
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立案后,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
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4-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4-2.《宁夏行政听证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的;……经当事人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机关认为有听证必要的其他行政事项,也可以组织听证。
”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7-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7-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8.其他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处罚显示公正的;
5.未依法听证或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8、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宁夏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
“
(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宁夏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5-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2.《宁夏行政听证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以及听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二)未履行法定职责告知听证权利的;(三)擅自拒绝当事人以及其他听证参加人参加听证的;(四)违反听证程序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6.《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已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宁夏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8.《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
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9.其他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宁夏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
“
(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
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二)对行政机关审核人和批准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
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
2.《宁夏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
“ 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
4.《公务员法》第五十六条:
“处分分为: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
6.其他依据。
3
行政
处罚
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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