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马工程全套教学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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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导论,一.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中国法制史学是研究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发生、发展、变革、移植过程及其特征、规律的科学。
夏商周、春秋战国、秦汉明清、清末、民国、革命根据地法制刑法、民法、商法、行政法、宪法、经济法、司法制度,二.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准确把握历史,训练历史思维为现代化建设提供历史借鉴加深对法学其他学科的理解“赋予它新价值和新意义”(梁启超),三.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方法,了解社会背景解决史论关系把握中国特色客观、理性地理解法制历史,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与特点,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第二节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本章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中国法律的起源及其特点。
本章教学要求:
简要介绍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起源的理论,在此基础上重点阐释中国法律的起源与特点。
本章教学重点:
中国法律的起源与特点。
本章教学难点:
具体运用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起源的理论来阐释中国法律的起源与特点。
一、习俗与法的产生,“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
把每天重复着的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用一个共同规则约束起来,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共同条件。
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不久便成了法律。
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
随着社会的进一步的发展,法律进一步发展为或多或少广泛的立法。
人们忘记他们的法起源于他们的经济生活条件,正如他们忘记他们自己起源于动物界一样。
随着立法发展为复杂和广泛的整体,出现了新的社会分工的必要性:
一个职业法学者阶层形成起来了,同时也就产生了法学。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一、习俗与法的产生,“个人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
这种表现形式的内容总是决定于这个阶级的关系,这是由例如私法和刑法非常清楚地证明了的。
这些个人通过法律形式来实现自己的意志,同时使其不受他们之中任何一个单个人的任性所左右,这一点之不取决于他们的意志,如同他们的体重不取决于他们的唯心主义的意志或任性一样。
他们的个人统治必须同时是一个一般的统治。
他们个人的权力的基础就是他们的生活条件,这些条件是作为对许多个人共同的条件而发展起来的,为了维护这些条件,他们作为统治者,与其他的个人相对立,而同时却主张这些条件对所有的人都有效。
由他们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这种意志的表现,就是法律。
”(马克斯、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习俗与法的产生,梅因(HenryMaine):
可以断言,在人类初生时代,不可能想象会有任何种类的立法机关,甚至一个明确的立法者。
法律还没有达到习惯的程度,它只是一种惯行。
用一句法国成语,它还只是一种“气氛”。
对于是或非唯一有权威性的说明是根据事实作出的司法判决,并不是由于违犯了预先假定的一条法律,而是在审判时由一个较高的权力第一次灌输入法官脑中的。
二、中国国家与法的产生,恩格斯:
国家:
地域、公共权力中国:
氏族部落(炎帝、黄帝、蚩尤)部落联盟酋邦(国家),二、中国国家与法的产生,禹(黄帝五代玄孙)“夏禹涂山之会,执玉帛者万国。
”(帝王世纪)“防风氏后至,禹杀而戮之。
”启(“益干启位,启杀之”)家天下夏朝,二、中国国家与法的产生,“公元前3000年(距今5000年)左右,它们相继跨入阶级社会,其首领纷纷称王。
于是,迅速涌现出一大批宗族部落王国,中国社会进入万国并立时代。
”“故至迟到公元前3000年(距今5000年)左右,私有制与阶级社会即已诞生,古代早期国家随之建立起来。
”(张晋藩:
中国法制史),二、中国国家与法的产生,二、中国国家与法的产生,“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礼(禮):
由内而外,礼源于祭祀(习惯:
祭品、爵位、肉食)刑:
由外而内,“刑起于兵”征伐为最早的刑、军法、司寇,二、中国国家与法的产生,“国之大事,在祀与戎”,二、中国国家与法的产生,“法”:
“灋,刑也。
平之如水,故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许慎说文解字)说文解字:
“去,人相违也”。
二、中国法的产生,特点:
战争与法律:
“兵刑合一”,刑法受到特别重视血缘与法律:
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血缘、婚姻的影响,通过部落联盟机构的职能分化和完善,使其直接转化为国家机构的特殊道路。
祭祀与法律:
在华夏先人中产生的祖先崇拜意识,通过一定的典礼、仪式,逐渐演化为具有宗教性质的祖先祭祀。
二、中国法的产生,特点:
裁判与法律:
中国法律的产生,与其他文明中法律的起源一样,也具有“由裁判到立法”的特点。
民族融合与法律:
中国法律的起源还表现出民族大融合的特征。
三大部落联盟之间的相互征战,促成了不同部落之间的相互交往。
不同的生活习俗在相互接触中交流、融合,在不同的部落形成了不同的刑事惩罚方式。
三.法的产生,一般规律法的产生和发展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法的起源经历了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发展过程。
法的起源受到宗教和道德规范的深刻影响。
四、中国法制史的特点,自然条件(疆域广袤)经济形态(种植农业)社会人口(“超级国家社会”)社会与国家组织(权威秩序),四、中国法制史的特点,独立发展与移植借鉴相结合家庭本位礼法结合公法发达私权自治艰难曲折的近代转型,本章思考题:
简述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起源的理论。
如何理解“兵刑合一”。
简述祭祀与法律的关系。
本章参考文献: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张童心等:
考古发现与华夏文明,上海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英】梅因:
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史记左传汉书商君书尚书,第二章夏商法制,第一节夏朝法制第二节商朝法制,本章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夏朝和商朝法制的基本概况。
本章教学要求:
介绍夏朝和商朝法制的基本内容以及夏朝和商朝法制的基本特点。
本章教学重点:
夏朝和商朝法制的基本内容及其特点。
本章教学难点:
运用中国古代的典籍记载来阐释夏朝和商朝法制的基本内容与特点。
第一节夏朝法制,夏朝(前2070-前1600),“禹于是遂即天子位,南面朝天下。
国号曰夏后,姓姒氏。
”(史记夏本纪)“当禹之时,天下万国”,“至于汤而三千余国”(吕氏春秋用民)“茫茫禹迹,画为九州。
”(左传襄公四年)家天下:
“益干启位,启杀之。
”(竹书纪年)“启立,作甘誓,征有扈氏,会诸侯而定天下。
自后天下以父传子,不复传贤。
”,夏朝法制,神权思想(神授、天讨天罚)“有夏服天命。
”(尚书召诰)“夏道尊命,事鬼神而远之。
”(礼记表记)禹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左传昭公六年)“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而制肉刑。
”(汉书刑法志),3.不孝罪:
孝经五刑:
“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
”4.以刑统罪左传昭公十四年:
“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
”(叔向:
“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5.五刑,晋书刑法志:
“夏后氏之王天下也,则五刑之属三千。
”魏书刑法志:
“夏刑则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殷因于夏,盖有损益。
”世本作篇:
“夏作赎刑。
”尚书吕刑:
“穆王训夏赎刑,作吕刑。
”,6.甘誓“大战于甘,乃召六卿。
王曰:
“嗟!
六事之人,予誓告汝。
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
天用剿绝其命。
今予惟恭行天罚。
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
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
予则孥戮汝。
”郑玄:
“五行,四时盛德所行之政也。
威侮,暴逆之。
三正,天、地、人之正道。
”,7.司法官与监狱,礼记明堂位:
“夏后氏官百。
”礼记月令:
夏有“大理”,主掌审判。
夏朝监狱:
“夏台”“圜土”古本竹书纪年夏纪:
“(帝癸)二十二年,商侯履来朝,命囚履于夏台。
”史记夏本纪:
“召汤而囚之夏台。
”竹书纪年:
“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
”,夏朝法律的特点:
(一)神权法的因素比较突出
(二)部门法数量较少(三)法律内容比较简单(四)司法制度的内容十分匮乏,第二节商朝法制,商朝(前1600-前1044年),1.商兴“天命玄鸟,降而生商,宅殷土芒芒。
古帝命武汤,正(征)域彼四方。
方命厥后,奄有九有。
商之先后,受命不殆,在武丁孙子。
武丁孙子,武王靡不胜。
龙旂十乘,大糦是承。
邦畿千里,维民所止,肇域彼四海。
”(诗经玄鸟),二.商朝(前1600-前1044年),2.地域“纣之地左东海,右流沙;前交趾,后幽都。
”(淮南子泰族),商朝法制1.神权思想:
“天命玄鸟,降而生商”:
鸟图腾),“有殷受天命”(尚书召诰)。
礼记表记:
“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先罚而后赏,尊而不亲。
”,2.国家结构,分封制:
嫡长子以外的王子,以及王族、国王姻亲均享有不同等级的分封权商王直接控制的王畿地区(内服)诸侯方国的领地(外服)(有自己的职官和军队)尚书酒诰:
“越在外服,侯、甸、男、卫、邦伯;越在内服,百僚、庶尹、惟亚、惟旅、宗工,越百姓里居。
”宗法制:
王族、子族、卿族、臣族贵族制:
世袭,3.官制:
相、三公、卿士相:
伊尹、傅说(“圣人”)孟子:
“汤之于伊尹,学焉而后臣之,故不劳而王。
”三公:
司空(土木工程)、司徒(军事)、司寇(刑狱)卿史、御史、史、尹,4.从汤刑到纣王酷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左传昭公六年)汤誓:
“有夏多罪,天命殛之。
尔尚辅予一人,致天之罚,予其大赉汝!
尔无不信,朕不食言。
尔不从誓言,予则孥戮汝,罔有攸赦。
”诰:
王的训诫或告示彝:
商朝习惯规范与传统规则尚书康诰:
“罚蔽殷彝,用其义刑义杀。
”,4.从汤刑到纣王酷刑,奴隶制“五刑”:
刑罚体系:
墨、劓、刖、宫、大辟纣王“以酒为池,悬肉为林”:
炮烙、醢、脯、烹、焚、剖心(比干)等死刑,二.商朝(前1600-前1044年),商朝法制4.从汤刑到纣王酷刑罪名:
矫诬天命罪:
尚书仲虺之诰:
“夏王有罪,矫诬上天,以布命于下。
”颠越不恭罪:
尚书盘庚:
“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无俾易种于兹新邑。
”不有功于民罪:
史记殷本纪:
汤“告诸侯群后:
毋不有功于民,勤力乃事。
予乃大罚殛女,毋予怨。
”弃灰于公道罪:
韩非子内储说上:
“殷之法,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
”不孝罪:
吕氏春秋孝行:
“刑三百,罪莫重于不孝。
”,5.其他制度,土地制度:
商王所有史记殷本纪:
“西伯出而献洛西之地,以请除炮格(烙)之刑。
纣乃许之,赐弓矢斧钺,使得征伐,为西伯。
”婚姻制度:
一夫一妻多妾王位继承制度:
兄终弟及、父死子继、嫡长子继承,6.司法制度,
(1)中央与地方司法机关:
中央:
商王、司寇地方畿内之地,设有“士”与“蒙士”执掌司法;其他地方司法官为“正”与“史”,处理所辖地方的案件。
遇有重大疑难案件,地方司法官需上报司寇复审。
神判:
占卜,卜者(巫、卜、史、祝等)参与司法,影响裁决,6.司法制度,
(2)监狱:
“圜土”在地下挖坑或地上垒墙墨子尚贤下:
“昔者傅说居北海之洲,圜土之上。
”史记殷本纪:
“纣囚西伯羑里。
”,商朝法律特点:
(一)神权法的成份更多
(二)部门法的数量有所增加(三)法律内容开始复杂化(四)司法制度的内容逐渐丰富,本章思考题:
简述夏朝法律的基本内容。
简论夏朝法律的特点。
简论商朝法律的特点。
本章参考文献:
胡留元、冯卓慧:
夏商西周法制史,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张光直:
中国青铜时代,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3年版;陈梦家:
殷虚卜辞综述,中华书局1988年版;史记尚书礼记左传。
第三章西周法制,第一节立法活动第二节刑事法律制度第三节民事法律制度第四节司法制度,本章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西周法制的基本内容。
本章教学要求:
介绍西周法制的基本内容以及夏朝和商朝法制的基本特点。
本章教学重点:
西周法制的基本原则与司法制度的主要内容。
本章教学难点:
运用中国古代的典籍与出土青铜器铭文来解读西周法制的基本内容与特点。
第一节立法活动,新的合法性“天命靡常”“皇天无亲,惟德是辅”“以德配天”“敬天/德保民”礼刑并用“明德慎罚”“德主刑辅”“刑兹无赦”“刑罚世轻世重”“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一、法律思想的变化,1.周公制礼周礼以周部族固有的传统习惯法为基础,采纳夏商两代的部分礼制,经全面系统整理修订而成,规定了政治法律制度与伦理道德规范。
论语为政:
“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
”礼记曲礼:
“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辨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
”,二、立法概况,1.周公制礼周礼的内容:
“经礼三百,曲礼三千。
”(礼记礼器)“礼仪三百,威仪三千。
”(礼记中庸)周礼的种类:
五礼:
吉礼、嘉礼、宾礼、军礼、凶礼六礼:
冠礼、婚礼、丧礼、祭礼、乡饮酒礼(乡礼)、相见礼八礼:
冠礼、婚礼、丧礼、祭礼、朝礼、聘礼、射礼、乡礼九礼:
冠礼、婚礼、朝礼、聘礼、丧礼、祭礼、宾主礼、乡饮酒礼、军旅礼,二、立法概况,1.周公制礼举例:
祭礼:
天子七庙、诸侯五庙、大夫三庙、士一庙、庶人祭于寝乐舞:
天子八佾、诸侯六佾、大夫四佾、士二佾,二、立法概况,礼的原则与精神:
“亲亲”“尊尊”,礼记大传:
“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此其不可得与民变革者也。
”“亲亲父为首”,“别亲疏,序长幼”,宗法伦理“孝”(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和妻柔、姑慈妇听)“尊尊君为首”,“别贵贱,序尊卑”,政治和身份等级“忠”(君贤、臣忠)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2.九刑左传昭公六年“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西周成王时所作刑书据郑玄注尚书尧典:
九刑篇目为九种刑罚的名称,即墨、劓、剕、宫、辟、鞭、扑、流、赎,二、立法概况,2.吕刑相传西周中期穆王时命吕侯“作修刑辟”,又称“甫刑”、“祥刑”。
史记:
“诸侯有不睦者,甫侯言于王,作修刑辟。
王曰:
吁!
来!
有国有土,告尔祥刑。
”,二、立法概况,二、立法概况,2.吕刑
(1)五刑“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
五刑之属三千。
”,二、立法概况,2.吕刑
(2)赎刑制度“墨辟疑赦,其罚百锾,阅实其罪。
劓辟疑赦,其罪惟倍,阅实其罪。
剕辟疑赦,其罚倍差,阅实其罪。
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阅实其罪。
大辟疑赦,其罚千锾,阅实其罪。
”,二、立法概况,礼与刑的关系礼与刑的关系是互相联系、互为补充、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
礼与刑的功能和作用各有侧重。
a.“礼者禁于将然之前,刑者禁于已然之后”。
b.“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
(3)礼与刑的适用对象有所不同。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礼,所以整民也。
”,二、立法概况,3.综合为治“礼以道其志,乐以和其声,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
礼乐刑政,其极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
”“子曰:
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
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有子曰:
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
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
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
”,第二节刑事法律制度,一、主要罪名,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违犯王命罪诽谤周王罪擅自变革礼制罪左道乱政罪,2.妨害社会秩序的犯罪,礼记王制:
“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器以疑众,杀。
行伪而坚,言伪而辩,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疑众,杀。
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杀。
”周礼秋官禁暴氏:
“凡国聚众庶,则戮其犯禁者以徇;凡奚隶(奴隶)聚而出入者,则司牧之,戮其犯禁者。
”尚书酒诰:
“群饮,汝勿佚,尽执拘以归于周,予其杀。
”,3.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周礼秋官掌戮:
“凡杀人者,踣诸市,肆之三日。
”周礼秋官禁杀戮:
“凡伤人见血而不以告者,攘狱者,遏讼者,以告而诛之。
”,4.危害财产安全的犯罪,盗窃罪拐卖奴隶罪(尚书费誓:
“逾垣墙,窃马牛,诱臣妾,汝则有常刑。
”)抢劫罪(“杀越人于货”尚书康诰),5.破坏家庭伦理的犯罪,不孝罪尚书康诰记周公曰:
“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礼记王制:
“山川神祗有不举(祭)者为不敬,不敬者,君削以地;宗庙有不顺者为不孝,不孝者,君绌以爵。
”杀亲罪周礼秋官掌戮:
“凡杀其亲者,焚之。
”,二、主要刑罚种类,五刑死刑:
大辟肉刑:
墨刑、劓刑、剕刑、宫刑五罚五罚,即五种赎刑。
“五刑不简,正于五罚”,本应处以五刑的行为因无法核对验证,案情出现疑问的,可按原对应之五刑纳铜赎罪。
徒刑(圜土之制):
周礼秋官大司寇:
“以圜土聚教罢民。
凡害人者,置之圜土而施职事焉,以明刑耻之。
其能改过,反于中国,不齿三年。
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
”周礼秋官司圜:
“司圜掌收教罢民。
凡害人者,弗使冠饰而加明刑焉,任之以事而收教之。
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
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虽出三年不齿。
凡圜土之刑人也,不亏体;其罚人也,不亏财。
”,拘役刑(嘉石之制):
“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于法,而害于州里者,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
重罪,旬有三日坐,朞役。
其次九日坐,九月役。
其次七日坐,七月役。
其次五日坐,五月役。
其下罪三日坐,三月役。
使州里任之,则宥而舍之。
”在西周青铜器铭文,如亻朕匜铭有鞭刑,师旂鼎铭有播(流放)刑等,三、主要刑罚原则,1.矜老恤幼(“三赦”之法)周礼秋官司刺:
“一赦曰幼弱,二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
”礼记曲礼:
“七年曰悼,八十九十曰耄。
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
”,2.区分过失和故意、惯犯和偶犯,尚书康诰记周公曰:
“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
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
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
”周礼秋官司刺:
“一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
”(“三宥之法”),3.罪疑从轻,众疑赦之,尚书吕刑:
“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克审之。
”礼记王制:
“疑狱,氾与众共之。
众疑,赦之。
”,4.父子兄弟,罪止其身,不株连,左传昭公二十年:
“父子兄弟,罪不相及。
”左传僖公三十年:
“父不慈,子不祗(敬),兄不友,弟不共(恭),不相及也。
”5.刑罚世轻世重尚书吕刑:
“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
”,6.“刑不上大夫”,西周贵族犯罪享受的特权:
贵族依八辟宽宥刑罚亲、故、贤、能、功、贵、勤、宾贵族不公开受刑周礼秋官小司寇:
“凡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
”贵族不受宫刑礼记文王世子:
“公族无宫刑,不翦其类也。
”贵族不被没为奴隶周礼秋官司厉:
“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未龀者,皆不为奴。
”,7.正当防卫原则,周礼秋官朝士:
“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
”,第三节民事法律制度,一、土地所有权,诗经小雅北山: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封邦建国”,“授民授疆土”礼记王制:
天下九州,天子直辖一州(王畿)方千里,其余封给公爵、侯爵各方百里;伯爵方七十里,子爵、男爵各方五十里。
每州封公、侯之国三十,伯爵之国六十,子、男之国一百二十。
一、土地所有权西周中期以后,王权衰微从“田里不鬻”到允许土地买卖程序:
双方到场签订契约官府备案,五祀卫鼎(西周恭王五年,前917年)土地交换制度,二、井田制,在井田制下,土地被分成公田与私田,公田是指共同耕种的土地,私田是指由私人耕种的土地。
三、契约制度
(一)契约,1.质剂(“听卖买以质剂”)“质人”质:
长券,用于买卖牛马、奴隶等,“大事以质”剂:
短券,用于买卖兵器、珍宝等,“小事以剂”2.傅别(“听称责以傅别”)郑玄注:
“称责谓贷予,傅别谓券书也。
”(破券立契、合券履约)“官有政法,民从私契”,四、婚姻家庭制度目的与原则,礼记昏义:
“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
”孟子离娄上:
“不孝有三,无后为大。
”一夫一妻(多妾)制原则,四、婚姻家庭制度,同姓不婚原则左传:
“男女同姓,其生不蕃。
”国语:
“同姓不婚,恶不殖也。
”礼记:
“夫婚礼,万世之始也,取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
”礼记曲礼:
“取妻不取同姓,故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
”,居父母丧不婚西周时居父母丧的丧期一般为三月或百日。
礼记内则:
三年,但实践中三月“既葬除服”或“百日卒哭”。
西晋:
三年丧作为贵族官吏的强制性道德规范唐律:
三年丧期,婚姻成立的条件和原则孟子滕文公下:
“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穴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
”诗经:
“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取妻如之何,匪媒不得。
”礼记:
“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非受币,不交不亲。
”,结婚:
“六礼”,纳采,即男方家长请媒人向女方家长提亲;问名,即请媒人问清楚女方的姓名,以防同姓为婚;纳吉,即男家将女方姓名及相关情况在祖庙中告知祖先,并占卜吉凶;纳征,即男家向女家送聘礼,征即币帛、聘礼;请期,即男家占卜决定婚期并告知女家;亲迎,即新郎奉父母之命到女家迎娶新娘,同至男家举行婚礼。
离婚:
“七出”“三不去”“七出”:
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三不去”:
“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五、继承制度,嫡长子继承制继承内容:
宗祧继承:
嫡长子财产继承:
嫡长子女子无继承权,六、分封制,分封制是西周的基本政治制度,又称分土封侯制。
周王室直接控制的地区限于王畿地区,而征伐得来的土地、俘虏、人民分别授予其兄弟、亲戚、功臣,建立诸侯国,以藩屏周,达到巩固政权的目的。
诸侯同样将土地封给自己的卿大夫作采邑,卿大夫又将封地分给士,从而建起层层的金字塔式的关系。
周天子,最高统治者,天下的共主,名义上占有全国的土地和人民。
地位最高的家族长,具有最高的政权、军权、司法、宗法、祭祀和经济特权。
-血统在权威秩序中的地位得到强化,七、宗法制,宗的本义,是指宗庙。
所谓宗法,就是宗庙之法。
西周的宗法制度,本质上是一种规定宗族组织关系的社会制度。
宗法制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宗法制度的核心是“亲亲”,就是根据家族内部的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确立家族的政治身份和财产的继承分配关系。
西周的分封制,就是在宗法制的原则下对国家的管理权和政治资源进行的一次大分配,形成“家国”一体的宗法政权体制。
大宗,继统担任周天子的嫡长子(亦称为宗主或者宗子)所传宗族系统称为大宗,具有传宗继祖的权力,是族人共同尊奉的对象,在宗族中享有最大的权力。
大宗世代不变,为“百世不迁之宗”。
小宗,周天子的余子对天子为小宗。
诸侯之位亦由嫡长子世袭,在本国为大宗;余子对诸侯为小宗。
卿、大夫、士、庶人皆准此。
小宗的宗子只对五服之内的族人有效,为“五世则迁之宗”,宗法制,宗法制度通过血缘的亲疏,确立起一整套土地、财产和政治身份的分配与继承制度,保障贵族“世卿世禄”的特权。
宗法关系有利于凝聚宗族,防止内部纷争,强化王权和宗族权,把“国”和“家”密切地结合在一起。
宗法关系不能从根本上保证中央与地方的隶属关系,中央的控制力会逐渐减弱。
第四节司法制度,1.司法机关,天子治天下,诸侯治国,大夫治邑大司寇:
刑事政策,周礼秋官大司寇:
“大司寇之职,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
”小司寇:
具体案讼,周礼秋官小司寇:
“小司寇之职,掌外朝之政,以致万民而询焉”,“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士师:
“掌国之五禁之法,以左右刑罚”,执行禁令及司法事务司刑、司约、司盟太史(兼管司法工作)乡士、遂士、县士,2.诉讼审判,周礼秋官大司寇:
“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于朝,然后听之。
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三日乃致于朝,然后听之。
”狱讼之分“讼谓以财货相告者”争财“狱谓相告以罪名者”论罪起诉形式:
口头、诉状诉讼费用:
“束矢”“钧金”,2.诉讼审判当事人双方须到场尚书吕刑:
“两造具备,师听五辞。
”周礼秋官小司寇:
“有狱讼者,则使之盟诅。
”吕刑:
“听狱之两辞。
”士师:
“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约剂。
”,2.诉讼审判五听周礼秋官小司寇:
“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
”郑玄注:
辞听:
“观其出言,不直则烦”;色听:
“察其颜色,不直则赧然”;气听:
“观其气息,不直则喘”;耳听:
“观其聆听,不直则惑”;目听:
“观其眸子,不直则眊然”。
2.诉讼审判“三刺”即在重大案件判决死刑之前,司法官须向三类人群充分征询意见:
“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
”“三宥”周礼秋官司刺:
“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赞司寇听狱讼壹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
”,2.诉讼审判判决“要囚,谓察其要辞以断狱。
既得其辞,服膺思念五六日,至于十日,至于三月,乃大断之,言必反覆思念,重刑之至也。
”周礼秋官小司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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