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99年度原住民族部落永续发展实施计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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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99年度原住民族部落永续发展实施计画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99年度原住民族部落永續發展實施計畫
1、依據: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99年度施政計畫辦理。
2、計畫目標
﹙1﹚協助部落藉由「學習」與「創新」的部落營造過程與經驗,建構部落永續發展之基礎條件。
﹙2﹚尊重部落傳統社會組織結構,重新建構部落(社區)組織運作機制,培育部落營造人才,並凝聚部落共識,建構自主發展機制,培養自治實質能力。
﹙3﹚協助部落在傳統生產方式與現代市場經濟之間,發展部落自主的產業模式,活化部落生活條件。
﹙4﹚促進部落居民在地就業機會,建立部落居民參與自主營造之支援網絡。
3、實施期間:
自計畫頒布日起至99年12月31日。
4、實施地區
原住民族地區30個山地原住民鄉及25個平地原住民鄉(鎮、市)。
5、主(承)辦機關
﹙1﹚主辦機關: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2﹚承辦機關:
各縣政府及鄉(鎮、市)公所
﹙3﹚輔導單位:
專案管理中心及各區部落營造中心
6、補助項目
為協助部落建構整體發展的基礎,本計畫鼓勵部落依據景觀環境、人文特色等發展條件與部落創意,共同詮釋環境永續發展的概念,創造部落永續發展的新經驗。
﹙1﹚提案整體原則:
1、著重多數居民自決參與,在居民普遍認同的基礎上,推動部落整體發展計畫。
2、依據部落人文條件及發展特色,建構文史調查基礎資料,推展部落產業發展(轉型)有關之研發或技術提升的培力。
3、以部落傳統素材與工法(工藝)為基礎,採「僱工購料」之方式,進行傳統建築之復振與傳承,進而推動部落環境永續發展有關之研發(改造)工程。
4、強調「小地方,好場所」之概念,以「自發性、參與性、組織性」、「生態、自然、樸質、少水泥化」、「環境整頓、清潔舒適、簡易綠美化」為基本原則,引導部落進行環境改善工程。
5、結合環境景觀與產業發展之研發或技術學習,研擬相關就業機制、組織運作及人才培育計畫。
6、部落宜先建立組織、技術及產品後,再建構拓售相關工作。
﹙2﹚補助計畫項目:
(執行方式詳如附件一)
1、賡續輔導之部落:
執行計畫項目應包含下列三項計畫項目,分項執行計畫可依部落狀況自行選擇。
2、新提案申請之單位:
應依部落條件、需求及實務經驗,選擇下列計畫項目至少1項以上執行,選擇項次4~6計畫項目執行之單位,以結穗型為提案類型始得選擇,並應具備執行社區營造實務經驗並提出具體成果者。
計畫項次
經費
上限
計畫項目
分項項次
分項計畫經費上限
分項執行計畫
1.
15萬元
部落基本資料建置計畫
1-1
於本項次經費上限內,依部落狀自行調整分項經費配置。
部落誌、部落史、部落傳統知識調查、回復部落傳統名稱
1-2
部落環境與傳統建築調查、部落傳統生活空間調查
2.
25萬元
文化活動計畫
2-1
最高10萬元
族語認證培力課程
2-2
最高10萬元
青少年部落認同及文化輔導班
2-3
最高5萬元
傳統祭儀與節慶活動
3.
20萬元
部落培力及公共參與計畫
3-1
最高5萬元
部落議事平台(每次會議最高5,000元,以10次為上限)
3-2
最高10萬元
部落營造及發展人才培力課程
3-3
最高5萬元
部落(社區)觀摩
4.
90萬元
部落環境改善計畫
4-1
於本項次經費上限內,依部落狀自行調整分項經費配置。
參與式環境改善與美化計畫
4-2
傳統建築保存與復振計畫
4-3
閒置空間再利用計畫
5.
50萬元
產業紮根計畫
5-1
於本項次經費上限內,依部落狀自行調整分項經費配置。
產業研發與轉型
5-2
成立部落共同事業體
5-3
部落產業產值提升計畫
5-4
建立產業行銷系統
6.
20萬元
部落生活照護計畫
﹙3﹚就業基金
1、遴選部落營造員(1人)
(1)辦理下列工作:
A、支援部落推動提案計畫結案核銷之相關工作。
B、協助宣導政府福利措施及辦理本會、各縣政府交辦之其他事項。
(2)經費額度及支用方式:
最高補助42萬元,其中人事費用不得低於工作計畫經費85%,其餘為行政管理費。
2、促進部落短期在地就業
(1)辦理下列工作:
A、組成工班協助推動部落營造計畫、辦理河川(溪流)生態整治及部落環境、花草、林木美化、整理維護或部落守望相助(社區巡守)等工作。
B、推動辦理部落廚餘資源回收再利用。
C、協助推動部落生活照護計畫,成立部落照護志工。
(2)經費額度及支用方式:
最高補助50萬元(99年度獲選之部落將依計畫經費酌予調整本項最高經費配置),其中人事費用85%,行政管理費用5%,材料費10%。
(※部落守望相助、社區巡守隊、護溪巡守隊所需之相關設備與配備,應向相關部會申請或由部落自行購置,不得列於計畫經費概算內。
)
7、補助額度
﹙1﹚99年度新遴選輔導之部落:
提案類型
最高補助經費
補助部落數
備註
秧苗型
30萬元
10個
(至少)
本類型由原民會以由上而下機制,透過本會輔導團隊訪視後,經本會評估並遴選,應給予經費扶植之部落。
結穗型
160萬元
10個
(至少)
提案條件及資格請參閱第九點規定。
※另得補助就業基金92萬元(其中部落營造員全年經費42萬元及促進部落短期在地就業經費最高補助50萬元)
﹙2﹚賡續輔導之部落:
部落類型
年度評鑑等級
補助經費(最高)
重點部落計畫經費
原住民族就業基金
輔導年期第3年之部落
優
130萬元
1.部落營造員全年經費42萬元
2.促進部落短期在地就業經費50萬元
甲
110萬元
乙
90萬元
輔導年期第2年之部落
優
150萬元
1.部落營造員全年經費42萬元
2.促進部落短期在地就業經費50萬元
甲
130萬元
乙
110萬元
因災害因素經核定第1年暫緩執行之部落
本部落為98年度獲選,因莫拉克風災暫緩執行之重點部落,99年度經費維持98年度核定最高補助額度160萬元
1.部落營造員全年經費42萬元
2.促進部落短期在地就業經費50萬元
﹙3﹚經費酌予增減標準:
評選委員可針對99年度新遴選輔導之部落計畫,依據其發展潛力、部落規模與組織執行能力,得於本會辦理決選時,經決選會議之議決,酌予增加(減少)補助經費之額度,調整金額最多20萬元,惟核定額度仍需簽奉首長核可。
8、公開說明會:
各縣政府應於本須知公告後2週內,就本要點之提案資格及申請方式,至少召開1次以上之說明會(會議議程規劃請參閱附件七)。
9、補助對象與申請之資格條件
項次
補助對象
條件資格
1.
賡續輔導之永續部落
經本會年度評鑑核定為賡續輔導之永續部落
2.
99年度提案申請並獲核定單位
秧苗型
須經登記立案之在地人民團體,已屆滿3年輔導期限之執行單位不得再提案申請(詳如附件九)。
無辦理部落營造(或社區總體營造及部落自主發展計畫)之基礎及實務經驗,且部落組織運作能量小,其組織有待協助始能運作。
由本會透過輔導團隊訪視後評估、遴選,並輔導提出計畫。
結穗型
曾辦理部落營造(或社區總體營造及部落自主發展計畫)之實務經驗,且部落組織運作良好,能透過部落會議形成共識,並有自主提出計畫及執行能力。
部落所撰擬之計畫需由部落自主提案,並須經「部落會議」決定,且獲部落居民及不同團體、機構學校之共識。
10、申請應備文件
﹙1﹚99年新申請之部落(結穗型)
1、申請單位提送提案計畫,應備下列文件依序裝訂1式15份(評選用):
(1)綜合資料表(格式如附件二)。
(2)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三,各項子計畫應詳列具體內容及作法)。
(3)登記立案證明文件。
(4)組織章程及組織成員名冊。
(5)部落會議會議紀錄(格式如附件四)。
(6)部落內不同團體、機構、學校協同同意書。
(7)過去推動部落(社區)營造工作之具體成果(格式如附件五)。
(8)執行計畫所需相關建物或土地之使用同意及所有權證明文件。
2、計畫所需相關建物或土地使用同意證明文件:
執行計畫所需之建物或土地,如屬私人所有,需檢附所有權證明及授權使用同意書(或契約);如屬公部門所有,需檢附管理機關(構)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
建物或土地使用同意證明文件之有效使用期間,至少應達3年以上,申請單位如未取得授權使用證明者,提案計畫不列入審查。
3、計畫書格式:
提案計畫應附之申請文件除「登記立案」及「建物或土地使用同意」之證明文件外,其他文件一律採A4用紙,依據後附附件二、三格式以直式橫書方式繕寫,並於左側裝訂。
﹙2﹚賡續輔導之部落:
應檢附上開第1項
(1)、
(2)、(3)、(5)、(7)及第2項之文件外,另應檢附「財產設備管理辦法」、「財產設備清冊」及「財產設備清點紀錄」等文件,依第3項之規定格式研提99年度實施計畫(如附件三),並依第11點規定之作業期程,報請本會審核。
11、申請程序及作業期限
﹙1﹚99年度新申請部落之申請流程(結穗型):
流程
申請期限
內容
部落研提申請計畫
99年3月5日前
符合本須知第9點規定之在地人民團體,應依據第10點之規定備妥相關文件,函送當地鄉(鎮、市)公所申請。
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案件
99年3月12日前
鄉(鎮、市)公所應將相關文件於函轉當地縣政府。
縣政府書面審查作業
99年3月19日前(以郵戳為憑)
(1)縣政府應按檢核表(詳如附件六),針對申請單位之資格作書面形式審查。
(2)縣政府完成書面形式審查後,應檢附下列A~C文件,函送本會辦理初審,未依規定期限送達者,不予受理。
A、申請計畫彙總表(如附件八)。
B、每一申請單位之檢核表。
C、申請單位之計畫書及相關應備文件1式15份。
本會審核作業
99年3月26日前
1.初審作業
本會將組成初審小組,就提案計畫進行初審作業,申請資格符合及申請文件完備者,列為決選對象。
99年3月31日前
2.實地訪查作業
於初審作業後,初審小組對申請計畫內容認有實地訪查之必要者,由本會委請輔導團隊辦理訪查作業,內容包含如下:
A、提案單位是否確屬該部落在地之人民團體,其所提計畫是否為該部落單一計畫,且執行之項目是否符合在地需求、條件與風貌,並檢附實地拍攝圖片。
B、部落提案計畫是否經部落會議討論,部落不同團體機構學校及居民協調獲共識並議決通過,應提供部落會議開會紀錄。
C、執行計畫所需之建物或土地是否經所有人同意,並取得使用同意證明文件。
D、其他事項(由本會指定)
99年4月9日前
3.決選作業
A、評選小組由本會業務單位及外聘委員若干人組成,其中外聘委員1人為縣政府代表。
B、辦理方式如次:
(A)為達到教育培力之效果,分區「公開評選」,會場為開放空間,俾利各提案單位透過評選過程相互學習,並聆聽評審委員對各單位提案之審查意見。
(B)會議流程:
a.申請單位代表到場進行簡報並備詢問答。
b.評選委員評分:
由各評選委員,依下列評分標準評定各申請單位之分數,再加總各評選委員分數,平均後據以排序。
(評選委員評分應定分數範圍,超過評分範圍者,應敘明理由)
※評分標準如下:
i.計畫工作項目之可行性、特色與預期效益,佔40%。
ii.部落發展條件與需求,佔15%。
iii.部落組織能力、部落居民、團體、機構及學校參與狀況,佔20%。
iv.簡報答詢,佔10%。
v.經費編列之效益與合理性,佔15%。
(※評選委員可依據計畫發展潛力、部落規模與執行能力,得於本會辦理決選時,經決選會議之議決,酌予增加(減少)補助經費之額度,調整金額最多20萬元,惟核定額度仍需簽奉首長核可。
)
99年4月15日前
4.公告評選結果
本評選結果經簽奉首長核可後,公告獲選單位。
﹙2﹚99年度秧苗型部落遴選流程:
流程
期限
內容
本會提出初步部落清單
99年2月12日
以由上而下機制,透過本會及輔導團隊協同地方政府訪視評估後,提出應扶植之部落清單。
部落團體提送概況表
99年3月5日前
應扶植之部落清單確定後,本會即通知鄉(鎮、市)公所轉請各該部落團體召開部落會議,經部落會議同意後,填具部落概況表(如附件十)後送達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
鄉(鎮、市)公所受理部落概況表
99年3月12日前
鄉(鎮、市)公所應協助部落填具部落概況表,並依限陳報縣政府
縣政府書面審查作業
99年3月19日前
(以郵戳為憑)
縣政府於完成部落概況表書面審查後,轉送本會審核,未依規定期限送達者,視同放棄。
本會審核作業
99年3月26日前
1.初審作業
本會組成初審小組(同結穗型初審小組成員),就部落概況表進行初審作業。
99年3月31日前
2.實地訪查作業
符合條件者,由輔導團隊就下列事項實地訪查,並提出建議:
(1)部落有無意願及需求?
有無適當之立案組織負責推動重點部落計畫?
有無召開部落會議能力?
(2)部落適合計畫項目。
(3)建議補助金額。
(4)其他。
99年4月15日前
3.公告核定結果
本會依據訪查結果,簽奉首長核定補助單位。
99年4月30日前
4.核定計畫
本會輔導團隊協助部落研擬計畫書送本會核定。
﹙3﹚賡續輔導之部落:
1、經年度評鑑結果,列為99年度賡續輔導者,應於收到本會同意函後2週內,依據計畫知第6、7點之規定擬訂99年度實施計畫,並經部落會議討論決定後,依據本計畫第10點
(二)之規定備妥相關文件,函送本會,並副知當地縣政府。
2、本會將分三區審查各部落計畫內容,並邀請該區評鑑委員共同審查。
12.、審查作業注意事項
﹙1﹚申請提案之單位資格,是否符合第9點各項規定。
﹙2﹚計畫是否充分符合部落的需求,考量部落的規模人口,並認知部落營造永續發展計畫之精神。
﹙3﹚提案計畫是否跳脫傳統基層建設之窠臼思維,以部落需求及願景,作為部落邁向永續發展之學習內容與課題。
﹙4﹚提案計畫是否經過部落會議公開討論,並獲部落居民、不同團體、機構、學校之同意。
﹙5﹚申請單位組織能力及前一年度工作執行成效。
13、經費核撥及核銷
﹙1﹚補助款項,依經費別分期撥付各縣政府(無設置原民處(局)之縣政府,如新竹縣、台中縣、嘉義縣,本會直接撥付該縣轄內原住民鄉公所)轉撥各受補助單位,其核撥及核銷方式如下:
項次
經費類型
經費核撥及核銷方式
一、
部落執行計畫經費
1、計畫經費以「納入預算」方式,分2期撥付各地方政府辦理。
各縣政府應依本會核定各縣轄內部落經費分配之總額,掣據向本會請領。
2、各縣政府撥付計畫經費予轄內各部落之方式,依年度作業說明會規定辦理,原則上應按季撥付,惟本會為尊重各縣政府行政作業規定,依據現況調整撥付期程。
3、各縣政府於計畫執行完成後,應檢附督導紀錄表、經費支出明細表及成果報告等資料,報本會核備。
4、計畫經費應專款專用,各縣政府不得移作其他計畫支用。
二、
原住民族就業基金
﹙2﹚受補助單位於計畫執行期間,應配合本會及各縣政府作業需求檢附相關表件,按季請領、核銷相關經費,受補助單位應確依規定之作業期程及作業說明會核銷相關規定,送縣政府辦理核銷作業,如有下列情形造成部落之損失,概由受補助單位負責:
1、核銷送審之支出原始憑證,經審核不符規定而遭剔除之部分。
2、逾期申辦核銷作業,致影嚮年度計畫之整體進度。
3、未依限期繳回賸餘款項者。
﹙3﹚受補助單位於請領上開兩項經費及辦理核銷作業時,應分別掣製領據及分列支出原始憑證資料。
﹙4﹚經費支給標準以不超出各執行計畫經費補助項目規定之標準(請見附件一),其他未盡事宜由本會依實際狀況及年度作業說明會規定辦理。
14、督導考核
為掌握受補助單位計畫執行之進度與成效,主(承)辦機關應於計畫執行期間實施督導、評鑑,其辦理之方式如次:
﹙1﹚計畫督導:
1、主辦機關應於計畫執行期間,不定期派員(或責請輔導單位)督導與查核,並將結果作成紀錄。
2、承辦機關應於計畫執行期間,定期(每月至少1次)派員督導與查核,並將結果作成紀錄,函送主辦機關備查。
3、受補助單位於主(承)辦機關督導查核期間,應出具執行計畫之相關表件資料供參,如遇有缺失,並應儘速改善。
﹙2﹚評鑑作業:
1、主辦機關應會同輔導團隊與承辦機關於期中(8~9月)、期末(11~12月)辦理評鑑,受補助單位應於評鑑期間,依據評鑑作業需求,提出計畫執行情形報告(或出具相關表件資料供參)。
2、評鑑結果將做成紀錄,並列為次年度審核之重要依據。
﹙3﹚會議管理:
1、主辦機關為協助受補助單位推動計畫之執行力,委託輔導單位召開之研習課程、經驗交流活動及輔導會議,受補助單位代表人(理事長)、計畫負責人(總幹事及營造員)及相關人員(含主辦會計)均應全程參加,如有特殊事由不克出席或中途離席者,應於事前告知承辦單位。
2、受補助單位代表人、計畫負責人及相關人員出席各項研習課程、經驗交流活動及輔導會議之情形將做成紀錄,並列為次年度補助計畫之重要參考依據。
﹙4﹚對於計畫執行進度落後,或執行成效欠佳,且限期未能改善者,本會得視情形暫停撥付補助款項或調整(刪減)經費,並擇優遞補。
15、其他相關注意事項
﹙1﹚計畫變更程序:
受補助單位提送之計畫經本會核定後,不得任意變更計畫項目與內容,如確有變更之必要或因故無法執行者,應循程序報請縣政府轉陳本會核可,本會保留撤銷補助資格及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之權利。
﹙2﹚撤銷補助之情形:
受補助單位於計畫執行期間有下列情形者,本會得視狀況撤銷補助案之全部或一部,除不再撥付後續款項外,並依法追繳已撥款項:
1、核定賡續輔導之部落,於收到本會同意函後,經函文催辦2次,仍未擬訂計畫送審者。
2、如經訪視、督導、查核與評鑑結果,進度嚴重落後者。
3、未確實依核定之計畫執行相關工作者。
4、計畫經核定後,經一定期間而仍未執行者。
5、發生其他重大違法情事,經查明屬實者。
﹙3﹚工程施作方式:
1、受補助單位執行「環境景觀」及「產業發展」等屬於自行購料建造之相關工作,須以傳統工法施作,並確實依「僱工購料」方式辦理,嚴禁委由廠商施作。
如有使用大型機具施作之必要,應於計畫書內敘明施作內容及理由。
2、「僱工」以公開徵選為原則,並優先僱用部落之失業者(不含計畫輔導就業之人員)。
3、各縣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應協助受補助單位辦理僱工購料之相關事宜。
﹙4﹚設備管理:
1、為妥善管理因執行本計畫所購置之各項設備,受補助單位除應於適當位置標明「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字樣外,並應訂定「財產設備管理辦法」。
2、設備之修繕及維護費用,除特殊情形經本會同意外,應由受補助單位自行負擔。
3、計畫輔導期間終止後,獲選單位應召開部落會議,討論本計畫購置之各項設備之處理方式,並應確依會議決議,將設備移交接管單位繼續使用,或繳回當地鄉(鎮、市)公所列冊使用;部落會議紀錄暨移交清冊,應函送本會核備,並副知縣政府及當地鄉(鎮、市)公所。
﹙5﹚各縣政府辦理本計畫所需之相關業務費用,請依計畫項目分別由本會核撥之「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基本設施維持費查證作業及督導中長程施政計畫查証、督導費用」及「原住民族就業基金」等督導費用支應;各鄉(鎮、市)公所辦理本計畫所需之相關業務費用,請依計畫項目分別由本會核撥之基本設施維持費及「原住民族就業基金」等督導費用支應。
﹙6﹚本會辦理部落永續發展計畫如有結餘經費,得由各區輔導團隊或學者專家推薦之部落研提計畫,經部落會議討論通過後,依據本計畫第10點之規定備妥相關文件,函送本會,並副知當地縣政府,或依據第11點第2款秧苗型部落遴選流程辦理。
﹙7﹚本計畫遴選之部落,須配合本會、縣政府及公所部落核定之作業及時程辦理,以完成部落核定工作,並落實部落會議,以累積自治能量。
16、預期效益
﹙1﹚補助輔導部落推動部落營造計畫之總部落數65個。
﹙2﹚輔導部落特色及觀光產業整合部落產業發展件數35~45件。
﹙3﹚雇用部落居民參與重點部落營造計畫工作人數400人以上。
﹙4﹚輔導部落執行人文教育面向之工作計畫件數35~45件。
﹙5﹚完成辦理部落年度成果展活動及培力課程18場次(參訓人數800人次)。
﹙6﹚受益或服務對象滿意程度達90%。
生效日
本實施計畫自頒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目錄
附件一、各分項計畫執行方式1
附件二、綜合資料表12
附件三、申請計畫書14
附件四、部落會議紀錄16
附件五、部落營造工作具體成果表18
附件六、檢核表19
附件七、縣政府作業說明會議程21
附件八、申請計畫彙總表22
附件九、已屆滿3年輔導期之重點部落23
附件十、部落概況表27
附件一、各分項計畫執行方式
項次
計畫項目
分項執行計畫
執行方式
補助項目
1.
部落基本資料建置計畫
1-1部落誌、部落史、部落傳統知識調查、回復部落傳統名稱
(1)建立部落基本資料,可包含部落領域、族譜、遷移史、社會規範、宗教信仰、史事記錄、人物誌、老照片等,集結成冊後,發送予各戶,另應製作影音紀錄成果,成為居民共同擁有的資訊,並成為部落發展的依據。
(2)可結合就業基金短期就業人員擔任專職人員,需配合部落營造課程辦理部落內部培訓,並促進居民參與,獲得居民認同。
(3)鼓勵回復部落傳統名稱
1.調查費
2.出席費
3.影像製作費
4.設備費(影像製作所需必要設備)
5.業務費
1-2部落環境與傳統建築調查、部落傳統生活空間調查
(1)建置部落基礎環境資訊,掌握環境問題,建立居民共識。
(2)需透過居民共同探勘與討論,並建立各式示意的基本圖說。
(3)以辦理各項討論會議、培力課程、收集環境資料等方式執行。
2.
文化活動計畫
2-1族語認證培力課程
(1)辦理母語課程,學習羅馬拼音、書寫與會話,並推動學員參與母語認證。
(2)課程規劃得參考本會九階教材,學員可包括各年齡層,並依本會語言學習班相關規範辦理。
1.講師費
2.器材場地租借費
3.教材費
4.印刷費
5.誤餐費
2-2青少年部落認同及文化輔導班
(1)利用週末或暑假青少年返鄉的機會,培養部落青少年認識自己部落的人文歷史,以增加對部落的認同,埋入返鄉服務的種子。
(2)課程的安排,應包含部落傳統文化活動(如祭儀、社會規範,亦可包含學校課業的輔導),可搭配部落基本資料建置計畫共同辦理。
1.講師費
2.器材場地租借費
3.教材費
4.印刷費
5.誤餐費
2-3傳統祭祀與節慶活動
(1)建立部落傳統祭祀或節慶活動之資料,如時程表與組織系統。
(2)建立部落傳統社會規範之資料,如婚姻過程、生活規範、衝突爭議等。
(3)辦理部落傳統文化活動,以辦理具有文化語言及傳統信仰傳承之部落既有傳統祭儀或節慶活動為主。
(4)不得辦理產銷活動、表演活動、觀光推廣活動、體育活動等非文化與培力性之活動。
1.場地佈置費
2.材料費
3.業務費
3.
部落培力及公共參與計畫
3-1部落議事平台
為促進部落議事平台,請依據「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動原住民族部落會議實施要點」,邀請居民參與討論各項部落發展議題,促進各組織、派系、家族等的參與,打破分裂與隔閡。
1.會議資料印製費
2.業務費(含茶點、郵電費)
※本項不得支應出席費
3-2部落營造培力課程
(1)針對部落發展需求,辦理各項部落居民培力課程,包括社區營造認知課程以及專業技術課程。
(2)課程之規劃應配合其他年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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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行政院 原住民 委员会 99 年度 部落 发展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