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行政管理学论文范文精选3篇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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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管理学论文范文精选3篇全文
公共行政治理学论文范文精选3篇(全文)
一、行政治理学的基本概念
1从治理或功能的角度。
在科学治理行政研究时期,科学治理运动蓬勃兴起,要求政府同样实行科学治理,改进行政方法。
在这一时期,治理过程研究学者法约尔,他首先提出了治理是经营一部分,并提出治理的五大职能,即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操纵。
在同一时期行政学家怀特也对行政进行了研究。
也就是说,行政在某种程度上就是治理,都是为实现治理目标而进行的一系列活动。
通过怀特的研究,他将行政学的研究重点转向了行政治理内部,转向技术性细节,满足了行政治理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要求。
2.从三权分立的角度
孟德斯鸠提出的“三权分立”思想,是现代西方民主制度的核心,通过权力的分立制衡,来达到GJ权力的平衡运行。
从三权分立角度来理解行政,GJ的立法权、行政权及司法权,分别由议会、政府及法院分别行使。
那么行政就是与立法、司法并立的三权之一,是GJ行政组织(除立法、司法组织以外)所从事的政务治理活动。
由此,从三权分立的角度,确定了行政活动的范围。
由此,行政本身就是治理,行政治理就是GJ行政组织依法对GJ和社会公共事务及其自身事物进行的一系列组织和治理活动。
二、行政学、公共行政学、行政治理学学科名词之间的关系
“行政学”一词最早由德国学者斯坦因提出,而行政学真正开始成为一门学科,则始于威尔逊。
19世纪末,伴随着西方主要资本主义GJ向城市化、工业化的迈进,尤其是在美国,为了反对政治腐败、政XX分赃制带来的弊端,要求改革政府体制,扩大政府行政职能。
现行的政府体制已经不能适应日益复杂的社会公共事务。
“公共行政学”一词则出现在科学治理理论产生之后,根据治理学研究的不同侧重点,有以企业研究为主要对象的企业治理,也有以政府研究为主要对象的公共行政。
公共行政是GJ行政机关行使政治权力的政治性治理活动,具有强制性,治理的是GJ社会的公共事务以及自身事物。
当时治理学在我国刚刚兴起,人们通常把政府机关的治理活动习惯的称为行政治理。
在政府和学界的共同推动下,行政治理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很快被确立并进展开来。
学者们对其定义为:
行政机关依法治理GJ和社会事务及其自身事物。
行政治理学作为学科名词具有浓厚的时代特征。
总之,在我国行政学界,不管是行政学、公共行政学,行政治理学,他们所表述的主体都是GJ行政组织即政府部门,客体是GJ和社会事务及其自身事物,活动准则都是依法治理。
因此,这三个学科名词内涵一致。
三、行政治理学与公共治理学的关系
公共治理学是研究公共部门治理过程及其规律的学科,主要研究公共部门如何高效率的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学科。
行政治理学与公共治理学的相同点:
在研究范围方面,行政治理学和公共治理学都研究政府组织即纯粹的公共部门,如何高效率的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
行政治理学与公共治理学的差别:
第一,研究范围不同。
公共治理学的研究范围除了纯粹的公共部门之外,还包括作为准公共部门的第三部门。
行政治理学研究的是纯粹的公共部门的治理及其规律性问题。
前者的研究范围要大于后者的研究范围,可以看作是整体和部分的关系。
第二,研究主体和客体不同。
在公共治理学看来,治理的客体包括政府组织在内的所有公共部门,并不强调政府的主体地位。
而在行政治理领域,政府机构既是主体也是客体。
当政府作为主体时,强调对GJ和社会事务的治理。
当政府作为客体时,强调对自身事物的治理。
在公共治理学看来,GJ行政组织和企业组织一样,只是在性质和方式上有不同。
、城市公共交通公司等;后者如由政府投资兴办和主管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福利机构、非营利性的公共医疗机构以及类似于ZG青少年基金会的中介组织等等。
政府作为所谓“纯粹的”公共部门,它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第一,政府组织的基本职能是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治理。
这里所说的公共事务包含了社会中除私人领域(按西方学者的观点,竞争性的工商企业一般属于私人投资领域,因而这方面的事务被划归于私人领域,属私人事务)以外的所有事务。
在人类社会生活中,有些事情当然可以通过私人或私人组织来进行处理,小到个人的谈情说爱、结婚生子,大到组织生产、经营治理;但是,还有很多事情是无法由私人或私人组织来办理的。
例如,人口的操纵和治理、社会治安、大江大河的治理和维护、社会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公民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国民素养的提高和智力开发,等等。
有关这些事务的治理,必须由一个超越私人或私人组织之外的公共组织来进行处理或加以治理。
第二,政府组织用来从事公共治理的权力是一种公共权力。
把这种权力称之为公共权力,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的理由:
一是这种权力就其性质而言,它总是表现为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某一个阶级的权力,而不仅仅是一种个人的私人权力。
在ZG的封建社会,尽管皇帝把皇权当成自己的一种家族权力,但它实际上是代表整个封建地主阶级的,离开了它所代表的整个阶级,这种权力就不会存在了;在资本主义社会,政府组织的权力被宣称为是一种来自于全体公民的权力,尽管它实际上仍然是有产阶级的权力;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GJ的一切权力属于RM,这已经被写入了共和国的宪法。
一句话,自从政府产生以来,几乎所有社会的政府组织的权力在性质上都是公共的,当然,由于社会性质的不同,在“公共”这一概念下所隐含的意义有所区别。
第三,政府组织所掌握和运用的资源是一种公共资源。
我们知道,政府要通过行使其权力来实现其职能,必须以掌握一定的资源为前提。
没有一定的人、财、物作基础,整个政府组织就无法运转起来。
而在人、财、物等资源中,从政府操纵的角度而言,对财源的操纵又是非常基础的。
政府组织的财政来源于全体公民的税收,因而其财政实质上是一种公共财政。
此外,政府所操纵的国土、矿山、水利等重要资源,也是一种公共资源。
作为一种公共资源,就其本质而言,是为全民所共享的。
第四,政府组织为社会所提供的产品是一种公共物品。
这种物品的基本特征是:
它作为一个整体是不可分割的,它不能单独提供给每一个人,而是自动提供给社会中的所有人。
例如,国防作为一种公共物品便是如此。
一个GJ的国防力量保卫着该国的全体居民,而不需要每一个人单独购买。
因此,单个个人不会花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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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工商企业作为“纯粹的”非公共部门,主要有以下特点:
第一,竞争性工商企业的基本投资主体,在西方GJ主要是私人,因而其权益主要归私人所有。
这表明,这类组织所操纵的资源,实际上归企业的所有者所有,因而是一种非公共资源。
当然,这里的私人不一定是某一个人,而可能是多个人的联合,但其产权是非常明确的,因而每个人所享有的权益也是非常明确的;在我国,国有资产也将逐步从竞争性行业中退出。
在有些竞争性企业,虽然国有资产还占有很大比例,但已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企业享有充分的自主经营权,实行自负盈亏,因而也正在逐步向真正的非公共部门过渡。
第二,竞争性工商企业为社会所提供的产品,一般属私人物品而非公共物品。
私人物品的基本特征是:
它能够加以分割,因而每一部分能够分别按竞争价格卖给不同的个人,而且一般不会对他人产生外部效应。
因此,个人对私人物品的消费是可计价的,这样的物品可以由私人自己购买,而不必由政府来提供;其价格完全可以通过市场竞争来加以确定,而不必由政府来加以操纵。
第三,竞争性工商企业的行为价值取向是本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竞争性工商企业活动所遵循的是“经济人”原则,这种原则实际上是一种“自利人”原则,其目的是追求本企业利润的最大化。
尽管企业必须提供社会所需要的产品,并在这个过程中制造出有益于整个社会的价值,但就其基本动机而言,为社会提供产品只是手段,其目的是追求自身利润的最大化。
这种经济人的实质正如18世纪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其著名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即《国富论》)一书中所指出的那样:
“我们每天所需的食料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和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利己的打算。
我们不说唤起他们利他心的话,而说唤起他们利己心的话。
我们不说自己有需要,而说对他们有利”[1](第14页)。
这就是经济学家眼中的“经济人”,这也是竞争性工商企业的基本特性。
以上分析表明,“纯粹的”公共部门与“纯粹的”非公共部门之间至少存在以下三点区别:
一是在它们所占有的资源问题上,作为“纯粹的”公共部门的政府组织所占有的是一种公共资源,公共权力也可以看成是公共资源的一部分;而作为“纯粹的”非公共部门的竞争性工商企业所占有的是一种产权明确的非公共资源。
二是在它们为社会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方面,政府组织所提供的是一种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包括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而竞争性的工商企业为社会所提供的则是一种私人化的产品。
三是在它们的行为价值取向上,政府组织必须以公共利益作为其行为的价值取向,而工商企业则往往以其自身利润的最大化作为其行为的价值取向。
二、关于第三部门及其与公共部门的关系
第三部门即公共企业或非政府公共机构既不同于竞争性工商企业,也不同于政府组织,但又既与竞争性工商企业相联系,也与政府组织相联系。
在保罗·A萨缪尔森、威廉·D.诺德豪斯所著的《经济学》一书中有这样一道供讨论的问题:
“思考一下一种从纯粹公共物品到纯粹私人物品序列是有用的。
在一张纸上画出这种序列并用下面这些例子填上:
纯粹私人、大部分私人、一半私人一半公共、大部分公共、纯粹公共。
”[2](第1211页)这个问题表明,从私人物品到公共物品之间存在一个链条,并且这个链条又存在着由细(私)到粗(公)的变化。
同样,在竞争性工商企业与政府组织之间也存在着一个链条,这个链条也是变化的,即第三部门由这样一个链条构成:
公益性企业、公共事业、非政府公共机构。
第一类组织即公益性企业,如城市自来水公司、城市公共交通公司、城市公共工程公司等。
其基本特征是:
一般由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为主体,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或准公共物品,生产由政府垄断,其服务或产品价格由政府定价;但实行企业化治理,自负盈亏,必要时由政府补贴。
如果套用萨缪尔森等人的话来说,这类组织所生产的是大部分私人或一半私人一半公共的物品,其性质属于(竞争性)企业化倾向比较明显的准公共部门。
第二类组织即公共事业,如公立幼儿园、小学、中学;公立高等院校;政府投资兴办的科学研究机构;政府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如老年人福利院、儿童福利院、残疾人福利院等。
这类机构的基本特征是:
主要由政府投资,所需资金主要由财政提供,部分资金由其为社会服务所得收入予以补充;其基本功能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或准公共产品,其服务或产品价格由政府定价;但一般不实行企业化治理,政府对这些组织实行必要的行政管制,要求这些组织的活动优先体现政府的意图,甚至直接用来为实现政府的目标服务。
这类组织所生产的物品或提供的服务,按萨缪尔森的说法,是大部分公共的。
第三类组织即非政府公共机构,如ZG妇女联合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ZG青少年基金会等,这类组织活动所需的经费一般可能由政府或财政提供,如ZG妇女联合会等组织便是如此;也不一定由政府或财政提供,如ZG青少年基金会便是如此。
但无论其经费是否由政府或财政提供,它的职能在很大意义上与政府相似,承担着很多有关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工作或公共服务工作。
这类组织所提供的服务基本上是纯粹公共的,至少也是大部分公共的。
以上三类组织除了分别具有上述特征外,它们还有一个共同特征,这就是非营利性。
当然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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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通常所说的公共部门应该既包括“纯粹的”公共部门即政府组织,也包括“准”公共部门即第三部门。
第三部门之所以被归入公共部门,主要原因在于:
第一,第三部门主要是一些从事公益事业的组织,其生产或活动的基本目标是公益性,即为公共利益服务,这与政府组织即“纯粹的”公共部门的目标是一致的。
第二,第三部门市场化程度较低或非市场化,其生产、活动的内容和方式往往由政府实行操纵或必要的行政管制,因此它与政府组织存在着十分紧密的关系,甚至被当做政府组织用来实现其目标的一个重要工具。
第三,第三部门为社会提供的产品也往往是一种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这与政府为社会所提供的物品是一致的,至少基本是一致的。
第四,第三部门的投资主体或提供资源的主体也主要是政府。
当然,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某些第三部门也应向私人资本开放,同意私人资本进入某些第三部门,毫无疑问这是对的,甚至是一种趋势。
但私人资本在这些领域的投资不可能是完全市场化的,它必须受政府的高度操纵,其产品或服务价格必须接受政府的行政管制。
第五,第三部门的“非营利性”与政府组织以“公共利益”作为行为价值取向的目标或原则是一致的,即都是以一种“公益人”而非“经济人”的面貌出现的。
从这个意义上说,第三部门很难被归入私人企业部门或竞争性工商部门,尽管它不属于“纯粹的”公共部门,将它称之为“准”公共部门是合理的。
三、关于公共治理学的研究范围及其与行政治理学之同异
什么是公共治理学?
简单地说,就是研究公共部门治理过程及其规律的科学,主要是研究公共部门如何高效率地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科学。
既然公共部门既包括作为“纯粹的”公共部门的政府组织,又包括作为“准”公共部门的第三部门,因此,公共治理学不仅仅要研究政府组织的治理问题,而且也要研究作为第三部门的公益企业和事业组织、非政府公共机构的治理问题。
政府组织的治理问题与第三部门的治理问题共同构成公共治理学的研究范围。
从上述关于公共治理学的研究范围的观点看,公共治理学与目前我国学界所公认的行政治理学至少在研究范围上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早在20世纪30年代,英语中的PublicAdministration一词就被译为“公共行政”,至80年代这一学科在我国恢复时,“公共行政”一词广泛地被“行政治理”所代替。
在政府和学界的共同推动下,行政治理学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学科被很快地进展起来。
从那个时候起,我国的行政治理学就被定义为研究政府组织及其治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规律的科学,这是人所共知的事实。
也就是说,从目前我国的实际状况看,行政治理学的研究范围仅仅是政府组织自身的治理以及政府组织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
至于第三部门的治理问题,即公益企业与事业组织的治理问题、非政府公共机构的治理问题,则在行政治理学的视野之外。
据此,我们认为,仅就研究范围而言,行政治理学与公共治理学在以下方面是共同的:
无论是行政治理学还是公共治理学都必须研究“纯粹的”公共部门即政府组织的治理问题,把探讨政府组织如何高效率地运用公共资源为社会提供更有效的公共服务或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作为自己的重要研究内容。
因此,政府部门的组织问题、领导问题、决策问题、执行问题、监督问题及其治理过程中的规律性问题,既是行政治理学关注的重要问题,也是公共治理学关注的重要问题。
对这些问题的关注和探究,构成了行政治理学与公共治理学的共性问题,也就是二者之间的相同点。
但是,公共治理学与行政治理学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着差别:
第一,公共治理学的研究领域不仅仅是作为“纯粹的”公共部门的政府组织的治理及其规律问题,而且还应包括作为“准”公共部门的第三部门的治理及其规律性问题,而行政治理学的研究领域仅仅限于“纯粹的”公共部门即政府组织的治理及其规律性问题。
仅就这一点而言,公共治理学与行政治理学就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前者的研究范围要大于后者的研究范围,或者说,前者所探讨的范围是后者的一部分。
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共治理学与行政治理学的研究范围之间的关系可以看成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第二,公共治理学所研究的是“纯粹的”公共部门与“准”公共部门治理过程ZG有的规律性问题。
在公共部门中,“纯粹的”公共部门与“准”公共部门之间是存在着明显区别的,既然二者之间存在着区别,它们各自的治理方式及其规律也是有所不同的,也就是说,它们各自都有特别的治理方式和治理规律。
研究这些特别的治理方式和规律并不是公共治理学的任务,而是行政治理学、公共事业治理学等学科的研究任务。
同时,我们还应看到,“纯粹的”公共部门和“准”公共部门既然都是公共部门,因此,它们除了具有各自特别的治理方式和治理规律外,还应有共同的治理方式和治理规律,研究各种公共部门所共有的治理方式和治理规律才是公共治理学的任务。
由此看来,公共治理学的研究对象是全部公共部门所共有的治理方式与治理规律,而行政治理学的研究对象则仅仅是“纯粹的”公共部门所特有的治理方式和治理规律。
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共治理学与行政治理学的研究对象之间的关系可以看成是一般与个别的关系。
第三,公共治理学所关注的是公共部门如何高效率地利用现有公共资源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它在研究“纯粹的”公共部门即政府组织时,也是把政府组织当成一个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机构的,研究的重点是如何把政府机构自身治理好,以便更有效地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在公共治理学看来,包括政府组织在内的所有公共部门都是治理的客体,至于政府机构作为治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主体地位,公共治理学则关怀不多,而这一点正是行政治理学所十分强调的。
行政治理学把政府机构既看成是治理的客体,又看成是治理的主体。
当它把政府机构看成是治理的客体时,它所强调的是要把政府机构自身治理好;当它把政府机构看成是治理的主体时,它所强调的是要求政府把社会公共事务治理好。
而在公共治理学的视野里,政府组织与工商企业一样,只是性质以及方式不同罢了。
因此,公共治理学更强调公共部门自身的治理,而行政治理学则更强调公共部门(“纯粹的”公共部门)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这也是公共治理学与行政治理学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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