瑜伽师地论科句披寻记9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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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师地论科句披寻记99
瑜伽師地論科句披尋記卷第九十九
彌勒菩薩說
唐三藏沙門玄奘奉詔譯
韓清淨科記
攝事分中調伏事總擇攝第五之一
丁二、毗奈耶事摩怛理迦4 戊一、結前生後
如是已說素怛纜事摩怛理迦。
云何名為毗奈耶事摩怛理迦?
戊二、釋其得名
謂即從此四種經外別解脫經,所有廣說摩怛理迦展轉傳來,如來所說、如來所顯、如來所讚,名毗奈耶摩怛理迦。
四種經外別解脫經者:
前說四阿笈摩,名事契經。
一者、雜阿笈摩,二者、中阿笈摩,三者、長阿笈摩,四者、增一阿笈摩。
於此四外,更說別解脫經,名調伏事。
戊三、略說總相2 己一、嗢柁南標
此毗奈耶摩怛理迦總相少分,我今當說。
嗢柁南曰:
利聚攝隨行 逆順能寂靜 遍知信不信 力等為其後
己二、長行釋9 庚一、利2 辛一、指前相
如來觀見十種勝利,於毗奈耶中,為諸弟子制立學處。
謂攝受僧伽,令僧精懇,乃至廣說。
如攝釋分應知其相。
攝受僧伽等者:
攝釋分說:
攝受於僧者,是總句。
令僧精懇者,令離受用欲樂邊故。
令僧安樂者,令離受用自苦邊故。
乃至廣說為令多人梵行久住,轉得增廣,乃至為諸天人正善開示者,為令聖教長時相續無斷絕故。
(陵本八十二卷十三頁6261)如是十種勝利,其相應知。
辛二、釋差別2 壬一、略攝句4 癸一、攝受僧伽
若能攝受四大姓等正信出家趣非家眾,當知說名攝受僧伽。
若能攝受四大姓等者:
剎帝利眾、婆羅門眾、吠舍眾、戍陀羅眾,名四大姓。
等言,等取餘有情類。
癸二、令僧精懇2 子一、標說
如是出家趣非家已,為其宣說有因緣、有出離、有所依、有勇猛、有神變等甚深法教,當知說名令僧精懇。
子二、指釋
有因緣等諸句差別,如菩薩地已辯其相。
有因緣等諸句差別等者:
菩薩地說:
若所說法,得處有因,制立學處,是故此法名有因緣。
若所說法,於所受學有毀犯者,施設還淨,是故此法名有出離。
若所說法,四依所攝,施設無倒法律正行,是故此法名有所依。
若所說法,能正顯示出一切苦不退還行,是故此法名有勇決。
若所說法,作三神變,一切所說終不唐捐,是故此法名有神變。
(陵本四十三卷十二頁3513)此應準知。
癸三、令僧安樂2 子一、標列
由五種相,應知說名令僧安樂。
一者、令順道具無所匱乏;二者、令擯異法補特伽羅;三者、令善除遣所生惡作;四者、令善降伏諸煩惱纏;五者、令善永滅隨眠煩惱。
子二、配釋5 丑一、離自苦邊
應知此中,最初安樂增上力故,未淨信者令生淨信,已淨信者令其增長。
丑二、調伏難伏
第二安樂增上力故,調攝鄙惡補特伽羅。
丑三、慚愧無悔
第三安樂增上力故,令慚愧者得安樂住。
丑四、防現法漏
第四安樂增上力故,令善防護現法諸漏。
丑五、害後法漏
第五安樂增上力故,能令永滅當來諸漏。
癸四、欲令多人梵行久住乃至廣說
如是獲得安樂住已,未得入者令易入故,欲令多人梵行久住,乃至廣說,皆應了知。
壬二、舉要言
又此一切以要言之,謂正顯示最初攝受、次正攝受;既攝受已,令安樂住。
及顯未來未攝受者易入方便。
如是名為第二差別。
庚二、聚2 辛一、出罪聚3 壬一、略標列
復次,應知略有五種罪聚攝一切罪。
何等為五?
一者、他勝罪聚,二者、眾餘罪聚,三者、隕墜罪聚,四者、別悔罪聚,五者、惡作罪聚。
一者他勝罪聚等者:
謂若毀犯他勝處法,是名他勝罪聚。
若所犯罪應可驅擯,是名眾餘罪聚。
當墮惡趣,是名隕墜罪聚。
應各相對說悔所犯,是名別悔罪聚。
由有所犯而生憂悔,是名惡作罪聚。
壬二、明隨應
集麤不定,如其所應,即入如是諸罪聚中。
集麤不定等者:
如下說言:
若所犯罪,由有智故,名不積集;或復從他而顯發故,亦不積集。
與此相違,非不積集。
(陵本一百卷二頁7474)如是應知名集麤罪。
又說:
諸集麤罪,他勝眾餘方便中犯隕墜惡作,於彼方便及自聚中而得究竟,於隕墜罪諸方便中亦犯惡作。
如是應知此不定義。
壬三、簡還淨
復有四種還淨罪聚。
何等為四?
謂除他勝,所餘罪聚皆可還淨,故有四種還淨罪聚。
最初罪聚雖可還淨,然唯依二補特伽羅,非為一切無有差別皆可還淨。
是故他勝,不立一向還淨聚中。
然唯依二補特伽羅等者:
謂若初修業者,雖犯他勝,而無猛利纏過失;又雖有犯,而無一念起覆藏心。
唯依此二補特伽羅可得還淨。
非餘一切犯他勝者,亦有事重過失,亦有猛利無慚無愧諸煩惱纏過失,皆可還淨。
如下釋義應知。
辛二、顯過失5 壬一、標
又若略說,有十五種犯罪過失,遍於一切犯罪聚中,當知建立諸所犯罪。
壬二、徵
何等十五?
壬三、列
一、事重過失;二、猛利纏過失;三、匱乏不喜足過失;四、他所譏嫌過失;五、無淨信者倍令不信、有淨信者令其變異過失;六、多諸財寶、多諸事業過失;七、染著過失;八、惱他過失;九、發起疾病過失;十、障往善趣沙門過失;十一、於應避護不正避護、不應避護而反避護過失;十二、不應為依反與為依、應與為依而不為依過失;十三、於應恭敬而不恭敬、不應恭敬而反恭敬過失;十四、於應覆藏而不覆藏、不應覆藏而反覆藏過失;十五、於應習近而不習近、不應習近而反習近過失。
壬四、釋14 癸一、事重過失及猛利纏過失2 子一、唯初過失2 丑一、總標簡
應知此中,初修業者,於四他勝雖有事重過失,而無猛利纏過失,由彼意樂無勃惡故,謂於沙門無所顧戀。
丑二、釋彼相2 寅一、明無犯
若初業者,了知此法能障沙門,為命因緣,亦不違犯。
意樂力彊,不唯依事,故彼無犯。
制立所犯,要由意樂增彊力故。
寅二、簡有犯
若雖有犯,而無一念起覆藏心,彼亦可出,於沙門果仍有堪能。
子二、具二過失
其餘一切犯他勝者,亦有事重過失,亦有猛利無慚無愧諸煩惱纏過失。
當知彼由二皆重故,成不可出法及不般涅槃法。
癸二、匱乏不喜足過失
若衣鉢等世尊開許,應持作淨而受用之。
於彼一切悉皆棄捨,或不作淨而輒受用。
如是等罪,由依匱乏不喜足過,制立所犯。
於彼一切悉皆棄捨等者:
謂於世尊開許衣鉢等物,悉皆棄捨而不受用,如是名有匱乏過失。
或不作淨而輒受用,如是名不喜足過失。
世尊依此制立所犯。
癸三、他所譏嫌過失
若非親屬苾芻尼所,受衣、與衣;或共彼等獨在一處;或復非時,諸苾芻僧不同忍許,輒往教授;或除餘時,與諸母邑共道路行。
如是等類,當知是名他所譏嫌過失。
癸四、不信變異過失
若非威儀入聚落等乞食受用,坐不如法,澡手滌器;或不因請,於其食前輒入他舍;或不觀日,於其食後遊履邑居。
如是等類,當知是名無淨信者倍令不信、有淨信者令其變異過失。
癸五、多諸財寶事業過失
若有執受金銀等寶,種種品類買賣營為,種蒔林木,畜憍賒耶妙臥具等。
當知是名多諸財寶、多諸事業過失。
癸六、染著過失
若故泄精;或復執觸母邑手等;或行媒娉,因茲趣入變異染心;或為好故,往親屬所,追求上妙長衣服等。
當知是名染著過失。
或為好故等者:
謂不安住自所誓受下劣形相、威儀、眾具故。
癸七、惱他過失
若以無根假異分法毀他苾芻,或作離間人語等事,當知是名惱他過失。
癸八、發起疾病過失
若自持羊毛,過三踰繕那;或荷重擔;或上過人樹等。
當知是名發起疾病過失。
癸九、障往善趣沙門過失2 子一、障善趣
若為破壞和合僧故,勤設勇猛方便事等,當知是名障往善趣過失。
子二、障沙門
若作不與自語等事,當知是名障礙沙門過失。
若作不與自語等事者:
謂諸賢聖默不與語,又為賢聖之所棄捨,故置等言。
由於自所依止增上戒學起諸邪行,故有是事。
義如前說應知。
(陵本九十四卷六頁7073)
癸十、於應避護不正避護過失
若有棄擲僧祇臥具,置迥露處,捨而去等;或邪受用等。
當知是名於應避護不正避護過失。
癸十一、不應為依反與為依過失
若與邪見苾芻、勤策共居住等,為依止等,當知是名不應為依反與為依過失。
癸十二、於應恭敬而不恭敬過失
若於尊教輕觸怨咎,怒睛惡視,不恭敬聽受別解脫經等,當知是名於應恭敬而不恭敬過失。
癸十三、於應護藏不護藏等過失
若於未受具戒補特伽羅前,宣示實得勝過人法;或復覆藏苾芻所犯麤惡罪等。
當知是名於應覆藏而不覆藏、不應覆藏而反覆藏過失。
癸十四、不應習近而反習近過失
若有受用不淨非法衣服等事,當知是名不應習近而反習近過失。
壬五、結
如是所說十五過失,當知於彼所犯罪中,或有多種、或二、或一。
庚三、攝2 辛一、標列五法
復次,略有五法攝毗奈耶。
何等為五?
一者、性罪,二者、遮罪,三者、制,四者、開,五者、行。
辛二、別釋其相5 壬一、性罪
云何性罪?
謂性是不善,能為雜染損惱於他,能為雜染損惱於自。
雖不遮制,但有現行便往惡趣;雖不遮制,但有現行能障沙門。
云何性罪等者:
此中性罪,謂即十種不善業道。
或貪、或瞋、或癡為其因緣,由是說言性是不善。
壬二、遮罪
云何遮罪?
謂佛世尊觀彼形相不如法故,或令眾生重正法故,或見所作隨順現行性罪法故,或為隨順護他心故,或見障礙善趣、壽命、沙門性故,而正遮止。
若有現行如是等事,說名遮罪。
壬三、制
云何名制?
謂有所作能往惡趣,或障善趣,或障如法所得利養,或障壽命,或障沙門。
如是等類,如來遮制不令現行,故名為制。
壬四、開
與此相違,應知名開。
壬五、行2 癸一、標列三種
云何名行?
謂略有三行。
一者、有犯,二者、無犯,三者、還淨。
癸二、略攝二種3 子一、標列
如是三種略攝為二。
一者、邪行,二者、正行。
子二、配屬
應知有犯說名邪行,無犯、還淨說名正行。
子三、別釋2 丑一、邪行攝2 寅一、總標有犯
此中云何犯所犯罪?
謂於應作而不作故,及加行故;於不應作而反作故,及加行故;犯所犯罪。
寅二、釋其差別2 卯一、犯所犯罪2 辰一、出因緣3 巳一、標列
又彼略由四因緣故,犯所犯罪。
一、無知故;二、放逸故;三、煩惱盛故;四、輕慢故。
巳二、隨釋4 午一、由無知
云何名為由無知故犯所犯罪?
謂如有一,於所犯罪不審聽聞、不善領悟,彼無解了、無有覺慧、無所知故,於其所犯起無犯想而犯眾罪。
如是名為由無知故,犯所犯罪。
午二、由放逸
云何名為由放逸故犯所犯罪?
謂如有一,於所犯罪雖復解了,有其覺慧,亦有所知,而住忘念、住不正知;彼由如是不住念故,如無所知而犯眾罪。
如是名為由放逸故,犯所犯罪。
午三、由煩惱盛
云何名為煩惱盛故犯所犯罪?
謂如有一,於其所犯雖復解了,有其覺慧,亦有所知,而彼本性貪瞋癡等極為猛利;彼由猛利貪瞋癡故,雖知是事所不應為,煩惱纏逼不自在故,而犯眾罪。
如是名為煩惱盛故,犯所犯罪。
午四、由輕慢
云何名為由輕慢故犯所犯罪?
謂如有一,於所犯罪雖復解了,有其覺慧,亦有所知,而彼信解極為下劣,無有彊盛宿善因行;由其信解極下劣故,於沙門性、於般涅槃無有顧戀,於佛法僧無敬無憚,無有羞恥,不樂所學;由輕慢故,隨其所欲廣犯眾罪。
如是名為由輕慢故,犯所犯罪。
無有彊盛宿善因行者:
謂餘生中先不數習善法,無善勝解,於現法中無有善法彊盛種子依附相續故。
巳三、料簡
當知此中,無知放逸所犯眾罪,是不染汙。
由煩惱盛及以輕慢所犯眾罪,是其染汙。
辰二、辨品類2 巳一、標列
由五因緣,當知所犯成下中上三品差別。
何等為五?
一、由自性故;二、由毀犯故;三、由意樂故;四、由事故;五、由積集故。
巳二、隨釋5 午一、由自性2 未一、辨2 申一、第一義
由自性者,謂他勝罪聚是上品罪,眾餘罪聚是中品罪,所餘罪聚是下品罪。
申二、第二義
復有差別。
謂他勝、眾餘是重品罪,隕墜、別悔是中品罪,惡作罪聚是輕品罪。
未二、結
如是應知,由自性故,諸所犯罪成下中上三品差別。
午二、由毀犯
由毀犯者,謂無知故及放逸故,所犯眾罪是下品罪;煩惱盛故,所犯眾罪是中品罪;由輕慢故,所犯眾罪是上品罪。
如是應知由毀犯故,諸所犯罪成下中上三品差別。
午三、由意樂
由意樂者,謂由下品貪瞋癡纏所犯眾罪,是下品罪;若由中品,是中品罪;若由上品,是上品罪。
如是應知由意樂故,諸所犯罪成下中上三品差別。
午四、由事故3 未一、標義
由事故者,謂雖現行相似意樂,而由其事非一類故,應知所犯成下中上三品差別。
未二、釋相
如以瞋纏,於傍生趣所有眾生故思殺害,生隕墜罪。
即以如是相似瞋纏,或於其人、或人形狀、非父非母故思殺害,生他勝罪,非無間罪。
即以如是相似瞋纏,於人、父母故思殺害,生他勝罪及無間罪。
未三、結成
如是應知由事別故,諸所犯罪成下中上三品差別。
或人形狀者:
謂在母腹中所有眾生應知。
午五、由積集3 未一、成下品罪
由積集者,謂如有一,或犯一罪,不能如法速疾悔除,或二、或三,乃至或五。
如是應知由積集故,成下品罪。
未二、成中品罪
從此已後,或犯十罪、或犯二十、或犯三十,乃至或犯可了數罪,不能如法速疾悔除。
如是應知由積集故,成中品罪。
未三、成上品罪
若所犯罪其數無量,不可了知我今毀犯如是重罪。
如是應知由積集故,成上品罪。
卯二、應作不應作2 辰一、舉應作2 巳一、徵
云何應作?
巳二、釋2 午一、釋成犯
謂若於彼由不作故,及加行故,便成毀犯。
午二、辨應作3 未一、標列
此所應作略有五種。
一、於村邑所應作事,二、於道場所應作事,三、於善品所應作事。
未二、指釋
即此善品所應作事,復有二種。
一者、資糧所應作事,二者、清淨所應作事。
如是資糧所應作事,如聲聞地說十三種所有資糧。
如聲聞地說十三種所有資糧者:
聲聞地說:
若自圓滿、若他圓滿、若善法欲、若戒律儀、若根律儀、若於食知量、若初夜後夜常勤修習悎寤瑜伽、若正知而住、若善友性、若聞正法、若思正法、若無障礙、若修惠捨、若沙門莊嚴。
如是等法,是名世間及出世間諸離欲道趣向資糧。
(陵本二十二卷二頁1892)下釋文中,聞思正法總合為一,由是故說十三種所有資糧。
如是清淨所應作事,如聲聞地說修作意。
如聲聞地說修作意者:
聲聞地說:
為證心一境性及斷喜樂,常勤修習四種作意。
何等為四?
一、調練心作意,二、滋潤心作意,三、生輕安作意,四、淨智見作意。
(陵本三十一卷十七頁2602)如彼別釋應知。
未三、隨釋
又於村邑所應作者,謂或為己衣服等事,入於聚落;或復為於佛法僧事、同梵行事;或為未信令其生信,其已信者倍令增長,入於聚落。
辰二、翻不應作
與此相違,所有能障五應作事,如其所應,當知五種不應作事。
丑二、正行攝2 寅一、無犯2 卯一、徵
云何無犯?
卯二、釋3 辰一、標因緣
謂五因緣令無所犯。
辰二、辨五相2 巳一、徵
何等為五?
巳二、辨5 午一、第一因緣
謂於根門密護而住,飲食知量,初夜後夜常不睡眠勤修勝行,正知而住。
如是名為第一因緣。
午二、第二因緣
又於沙門,起其上品精勤顧戀;於其大師、諸有智者同梵行所,起其上品愛樂恭敬;於現行罪,發起猛利增上慚愧。
如是名為第二因緣。
午三、第三因緣
又少財物、少事、少業,不多怱務。
如是名為第三因緣。
午四、第四因緣
又住喜足;於犯不犯能善了知;不與道俗交遊縱蕩;專修善品,曾無間隙。
如是名為第四因緣。
午五、第五因緣
又初修業,癡狂心亂,痛惱所逼。
如是名為第五因緣。
辰三、結不犯
當知由此五因緣故,從初不犯。
寅二、還淨3 卯一、徵
云何還淨?
卯二、釋2 辰一、總標
謂如有一,隨所犯罪,即便生起五種惡作。
五支所攝不放逸行以為依止,由五種相,除彼所生五種惡作。
辰二、別辨3 巳一、生五惡作2 午一、徵
云何生起五種惡作?
午二、列
一者、由我毀犯淨戒因緣,於後定當深自懇責,生起惡作;二者、由我毀犯淨戒因緣,定當為他諸天呵責,生起惡作;三者、由我毀犯淨戒因緣,定為大師及諸有智同梵行者當共呵責,生起惡作;四者、由我毀犯淨戒因緣,定遍方維惡名、惡稱、惡聲、惡頌彰顯流布,生起惡作;五者、由我毀犯淨戒因緣,身壞已後,必定當墮諸惡趣中,生起惡作。
巳二、五不放逸
五支所攝不放逸行,如菩薩地應知其相。
謂前際俱行、後際俱行、中際俱行、初時所作及俱隨行。
五支所攝不放逸行等者:
菩薩地說:
又諸菩薩住律儀戒,具足成就五支所攝不放逸行。
一、前際俱行不放逸行,二、後際俱行不放逸行,三、中際俱行不放逸行,四、先時所作不放逸行,五、俱時隨行不放逸行。
(陵本四十卷六頁3270)如彼別釋其相應知。
巳三、除五惡作2 午一、徵
云何由五種相,除彼所生五種惡作?
午二、列5 未一、由第一相
一者、世尊所說正法,皆有因緣,亦有出離,是故所犯容可還淨。
由是除遣所生惡作。
皆有因緣亦有出離者:
攝異門分說:
佛世尊法,有因緣者,謂有緣起,制立一切所學處故。
有出離者,謂有犯已,制立如法還出離故。
(陵本八十三卷七頁6295)其義應知。
未二、由第二相
二者、由彼無知、放逸、煩惱熾盛及以輕慢犯所犯罪,即此無知乃至輕慢,我已斷滅;所有正智乃至尊敬,我已生起。
由是除遣所生惡作。
未三、由第三相
三者、當來無犯意樂,我已生起。
由是除遣所生惡作。
未四、由第四相
四者、我已於諸有智同梵行所發露悔滅。
由是除遣所生惡作。
未五、由第五相
五者、我於佛善說法毗奈耶中既出家已,雖越學處而能悔滅,極為善哉。
然薄伽梵,以無量門呵毀所起相續惡作為蓋、為障,我今於彼多住堅執,不能除遣,非極善哉。
了知此已,由是除遣所生惡作。
卯三、結
如是名為所犯還淨。
庚四、隨行2 辛一、標列
復次,應知略有五毗奈耶所隨行法,依毗奈耶勤學苾芻,隨行於彼。
云何為五?
一者、安住,二者、居處,三者、所依,四者、受用,五者、羯磨。
辛二、隨釋5 壬一、安住2 癸一、徵
云何安住?
癸二、釋4 子一、標
謂依毗奈耶勤學苾芻,應當安住五種想住。
子二、徵
何等為五?
子三、列5 丑一、住牢獄想
一者、若入聚落,應當安住入牢獄想。
丑二、住沙門想2 寅一、標
二者、若在道場,常當於己住沙門想。
寅二、釋
應知此中沙門想者,謂我於今色形別異,棄捨俗相,我已受持壞色等事。
廣說如經,審諦觀察二十二處。
審諦觀察二十二處者:
修所成地說:
於四處所,以二十二相應善觀察。
謂自誓受下劣行相、威儀、眾具;又自誓受禁制尸羅;又自誓受精勤無間修習善法。
乃至廣說乃得名為出家之想及沙門想。
(陵本二十卷十三頁1755)其義應知。
丑三、住療病想
三者、若飲食時,常當安住為療病想。
丑四、住盲聾等想
四者、若處遠離,於眼所識色、耳所識聲等,應住盲聾瘖瘂等想。
丑五、住驚怖想
五者、若寢息時,當起難保曠野林中驚怖鹿想。
子四、結
依毗奈耶勤學苾芻,常當安住是五想住。
於此想住既安住已,雖現受用堪為國王所受衣服、飲食、臥具,而不墮受欲樂行邊。
壬二、居處2 癸一、徵
云何居處?
癸二、釋2 子一、標列
謂五居處。
一、苾芻居處,二、苾芻尼居處,三、外道居處,四、雜染居處,五、無雜染居處。
子二、隨釋2 丑一、釋差別2 寅一、前三居處
苾芻居處者,謂於是處,有諸苾芻下中上座之所居止。
苾芻尼居處者,謂於是處,有苾芻尼如前三種之所居止。
外道居處者,謂於是處,種種外道之所居止,謂離繫、淨命、波輸鉢多,如是等類。
寅二、後二居處2 卯一、出二種
雜染居處者,謂於是處,一切羯磨皆不施設,或但施設一分羯磨。
無雜染居處者,謂於是處,具足施設一切羯磨。
卯二、明安立
又無雜染苾芻居處,應知眾會安立整肅;若有雜染苾芻居處,應知眾會安立混雜。
丑二、簡思擇4 寅一、於雜染居處
諸有愛樂所學苾芻,於有雜染苾芻居處,應故思擇棄捨利養、棄捨恭敬,不應止住。
除有危難,暫時依附;或行道路,暫時止息;或為拔彼諸苾芻眾出不善處,安置善處。
寅二、於苾芻尼居處
於苾芻尼眾所居處,不應止住。
除如前說三種因緣。
寅三、於外道居處
外道居處,當知亦爾。
除如前說三種因緣者:
謂如前說:
除有危難,暫時依附;或行道路,暫時止息;或為拔彼諸苾芻眾出不善處,安置善處。
是名三種因緣。
於苾芻尼眾所居處,一向不應止住,是故除之。
寅四、於無雜染居處2 卯一、懷羈旅想
於無雜染苾芻居處,雖正思擇盡壽止住,而應常懷羈旅之想。
卯二、懷慮恐想
若有苾芻,雖住如是諸所居處,應懷種種慮恐處想。
雖住如是無譏嫌處,而常慮恐為諸有智同梵行者之所譏嫌。
壬三、所依2 癸一、徵
云何所依?
癸二、釋5 子一、標
謂五所依。
子二、徵
何等為五?
子三、列
一、村田所依,二、居處所依,三、補特伽羅所依,四、諸衣服等資具所依,五、威儀所依。
子四、釋5 丑一、村田所依
若依村、城、地方分所而得安住,應知是名村田所依。
丑二、居處所依
若依園林、或諸寺院經行處等而得安住,應知是名居處所依。
丑三、補特伽羅所依
若依施主、軌範、親教、諫誨、憶念、教授、教誡、說正法者而得安住,應知是名補特伽羅所依。
丑四、資具所依
若依順道,或麤、或妙,隨所獲得衣服、飲食、病緣醫藥、資身眾具而得安住,應知是名諸衣服等資具所依。
丑五、威儀所依
若依是處,於時時間,身四威儀如其所樂得安樂住,應知是名威儀所依。
子五、結
若依如是所依而住,終不為其苦惱非聖無義所引困弊匪宜損害自己。
苦惱非聖無義所引等者:
聲聞地說:
若心作用,諸相所作;思慕躁擾,尋思所作;恆不寂靜,隨煩惱所作;由是令心苦惱而住。
是故如是諸相、尋思及隨煩惱,是苦非聖,能引無義。
令心散動、令心躁擾、令心染汙。
(陵本三十二卷四頁2622)此應準釋。
壬四、受用2 癸一、徵
云何受用?
癸二、釋3 子一、總標
謂有五種不淨受用,及有五種清淨受用。
子二、別辨2 丑一、舉不淨2 寅一、出五種
云何五種不淨受用?
一者、受用窣堵波物。
非遭重病,設遭重病有餘方計。
二者、受用諸僧祇物。
非僧授與,非墮鉢中,非彼分攝。
非墮鉢中非彼分攝者:
下說:
若物已置在於鉢內,當知此物名墮鉢中。
若物雖未置於鉢中,而將欲置,當知此物名鉢所攝。
今翻彼義應知。
三者、受用他別人物。
不從彼得,非彼所許,隨意受用。
四者、受用非委信物。
謂非委信補特伽羅,一切所有不應受用。
五者、受用諸便穢等所染汙物。
或由習近減諸善法,增不善法;或習近時,令諸世間生起譏訶,令諸世間共所厭賤,未生信者令倍不信,已生信者令其變異。
寅二、結應離
是名五種不淨受用,於毗奈耶勤學苾芻,應當遠離。
丑二、翻清淨
與此相違,應知五種清淨受用,於毗奈耶勤學苾芻,應當受用。
子三、總結
如是遠離不淨受用,於淨受用隨行苾芻,能善酬報所有信施。
壬五、羯磨6 癸一、徵
云何羯磨?
癸二、標
謂一切羯磨略有四種。
癸三、列
一者、單白羯磨,二者、白二羯磨,三者、白四羯磨,四者、三語羯磨。
癸四、釋2 子一、出依處2 丑一、標列
此四羯磨,略有二事為所依處。
一、有情數事為所依處,二、無情數事為所依處。
丑二、隨釋2 寅一、有情數事為所依處2 卯一、舉事
有情數事為所依處者,謂出家羯磨,若受具足羯磨,若補特伽羅同意羯磨,若出罪羯磨,若舉羯磨,若擯羯磨,若兩安居受十、二十、四十夜等所有羯磨。
卯二、結名
如是或為攝受有情,或為折伏有情,施設羯磨,是名有情數事為所依處羯磨。
寅二、無情數事為所依處2 卯一、舉事
無情數事為所依處者,謂受持衣鉢羯磨,若持羯絺那衣護衣不捨羯磨,若結界羯磨,若淨稻穀同意羯磨。
卯二、結名
如是等類所有羯磨,當知是名無情數事為所依處羯磨。
子二、辨所作2 丑一、出差別
又此羯磨,當知或有二眾所作,或有四眾所作,或有十眾所作,或有二十眾所作,或有四十眾所作,或有合眾所作。
丑二、釋彼相6 寅一、二眾所作
二眾所作者,謂一苾芻,對一苾芻三說別悔羯磨,發露悔除或隕墜罪、或惡作罪等。
寅二、四眾所作
四眾所作者,謂如有一犯麤罪已,於四人前發露悔除羯磨。
寅三、十眾所作
十眾所作者,謂受具足羯磨。
寅四、二十眾所作
二十眾所作者,謂出苾芻眾餘罪羯磨,及苾芻尼受具足羯磨。
寅五、四十眾所作
四十眾所作者,謂出苾芻尼眾餘罪羯磨。
寅六、合眾所作
合眾所作者,謂增長羯磨,若恣舉羯磨,或餘所有種類羯磨。
癸五、指
是四羯磨,由事差別成無量種。
廣說應知如毗奈耶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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