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园县汽车货运商业同业公会第十九届第八次理监事联席会议纪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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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园县汽车货运商业同业公会第十九届第八次理监事联席会议纪录
桃園縣汽車貨運商業同業公會第十九屆第八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紀錄
一、日期: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
二、地點:
本會會議室
三、出席:
歐炳辰、伏峰山、簡勝斌、邱顯章、吳昌燕、陳漳兆、蕭新生、張義宏、邱顯欽、蕭玉印、徐振坤、吳晃雄、羅文殿、曹立生
請假:
周國福、許金章、凃文明、陳清格、黃文明
四、貴賓:
新竹區監理所彭課長茂興、桃園監理站黃股長成民、中壢監理站徐股長位銓
五、榮譽理事長:
徐榮譽理事長錦滄
六、主席:
理事長張傳炉紀錄:
鄭惠文
七、為「八八水災」罹難者默哀一分鐘
八、主席致詞:
(一)本會舉辦「98年度會員代表自強活動-韓國五日遊」,藉本次會議將自強活動作個檢討,感謝各位理監事群在這次活動中表現的可圈可點,自強活動圓滿完成。
(二)莫拉克颱風造成「八八水災」重創南台灣,本次召開理、監事會議的心情益顯沈重,災害發生後,本會於8月11日馬上啟動應變機制與各常務理監事研究災害的相關事宜,主動電話洽詢桃園縣政府社會處、桃園監理站及桃園團管區等單位,表示本會有意願協助調度車輛賑災,亦曾請歐縣議員炳辰、莊縣議員玉輝幫忙與桃園縣政府協調溝通,未有具體回覆。
(三)曾有會員在公會留言版提及,本會未發揮力量協助調派車輛運送物資到災區,實屬誤解。
亦有會員熱心主動打電話到公會表達願意義務出動車輛及捐款,義行可感。
九、長官及來賓致詞:
(一)新竹區監理所彭課長茂興:
1.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執行98年度「砂石車職業駕駛人道路交通安全專案講習」,因莫拉克颱風造成「八八水災」延期。
2.「職業駕駛人道路交通安全專案講習」,對業者招訓講習有二個原因:
(1)發生重大政策改變
(2)較有危險性之行業。
(二)桃園監理站黃股長成民:
略
(三)中壢監理站徐股長位銓:
略
十、審查本次會議議程,「討論提案」其提案順序,本期建議有關監理業務提前討論,第七案調至第四案,以下類推。
十一、重要會務工作報告:
(一)本會張理事長傳炉於,參加新竹縣汽車貨運商業同業公會第19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
(二)本會張理事長傳炉於
(三)本會張理事長傳炉於
(四)本會輪值主辦「三縣一市理、監事聯誼會」業已於6月12日下午5時,假中壢市新陶芳餐廳圓滿完成。
(五)本會張理事長傳炉於
(六)本會張理事長傳炉於
(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8年1月8日發布「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將自98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並進行取締,請有載運砂石土方或是具逸散性粒狀污染性質貨物業者儘早準備因應,以免遭受取締。
本會
(八)本會九十八年度會員代表自強活動舉辦『韓國五天四夜』旅遊,業已於本(98)年7月17日至7月21日圓滿完成。
本次參加代表及眷屬共計230位。
(九)本會張理事長傳炉於,參加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召開「98年度砂石車職業駕駛人道路交通安全專案講習」有關事宜會議。
該會決議請各會員公司依各訓練所排定之訓練檔期,調派駕駛人參訓事宜,並請參訓人員應攜帶身分證、駕駛執照及該所寄發之講習通知單準時到訓。
本會
(十)「後3軸半拖車擅自變更軸距規格後續檢驗配套及防範措施事宜」,原於98年7月15日前請將數量造冊,送轄區公路監理機關列管,業已逾期限。
經本會張理事長向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爭取,該所同意延期至98年8月10日,務必請各業者把握最後導正機會並配合辦理。
本會
(十一)交通部公路總局,依「汽車貨運費率臨時調整機制」,調漲基本運費由現行6.83元/延噸公里調漲為7.10元/延噸公里。
本會
(十二)本會張理事長傳炉於,參加省聯合會50週年慶暨第18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
十二、上次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
(一)本會第十九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臨時動議提案共九案,因50週年慶祝大會,礙於時間關係,經主席裁示,提第19屆第7次理監事聯席會議討論。
第一案鼎泰通運有限公司提
案由:
1.請求廢止21公噸以下之砂石車行車路線管制。
2.請求廢止21公噸以下之砂石車尖峰時間管制。
3.土方、砂石車合法業者受政府及法令之多重限制,故營運成本劇增,請酌減免各稅額。
說明:
1.21公噸以下之土方砂石專用車,其車輛體積並不大於一般長軸8.8噸之大貨車。
一般工程也必需穿梭於大街小巷之零星工程,若要申請通行證,也常緩不濟急。
2.如前項說明,其體積並不大,總車輛數也不多,而都得08:
00前赴工地施工,17:
00下班返回,如受尖峰時間管制業者著實不便!
況且此時段任何機動車輛或機動機具均可通行!
為何只土方砂石專用車不可!
3.如需繞遠路或擇時通行,在再都影響成本,多年不曾反映、陳情。
故政府應減免土方砂石專用車之各項稅額。
4.本案係第十九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提案三。
辦法:
1.改由各種車輛之長寬限制,請勿以「砂石車」做選擇性管制。
2.請以車輛之長、寬、高等總體積為管制標準,或解除「土方砂石專用車」之空速管制。
3.土方砂石專用車多年來受此不平待遇,故極應予減免各項稅額。
請新竹區監理所彭課長說明:
砂石車行駛路線及其尖峰時間之管制屬於縣市政府之權責,由警察局發佈行政命令,若有施工需要需行經該路線,可先洽詢警察局,問其可否申辦通行證,另可函文縣政府在道安會報討論。
決議:
依新竹區監理所彭課長說明,函文桃園縣政府道安會報。
執行情形:
(一)遵照辦理。
本會
(二)桃園縣政府,有關土方、砂石車合法業者受政府及法令之多重限制,故營運成本遽增,建請酌減免牌照稅乙案,經該局,依現行使用牌照稅法規定,前揭情形尚無得減免之適用。
(三)本會
第二案友福交通(股)公司提
案由:
整體物通行證申請,核發標準過於嚴苛,以前可核准的現在不行,本公司先前35噸車僅申請40噸核准,但現在遭退件,相關單位請業者改用大型車輛裝載不合常理。
說明:
1.改43噸車後,車長更長,經一般窄小工地路段,根本無法行駛。
且許多路段或橋樑亦無法容許通行。
2.時值不景氣,業者生計原本就困難,更新較大車輛,實非業者所能負擔。
3.建請交通部回歸先前審核標準或給予業者車輛總重2成之核准空間,以符實際。
4.本案係第十九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提案六。
請新竹區監理所彭課長說明:
此案過去爭取過無數次,但交通部不同意。
過去連結車只有35噸車,若超過38.5噸則要申請載重通行證。
之後道安規則修正,陸續有43噸車及45噸車進口,因基於公平原則及道路安全之考量,請業者配合遵守。
決議:
1.依新竹區監理所彭課長說明。
2.依業者反應,經濟不景氣,建請交通部制定「落日條款」,五年內逐步汰舊換新,讓業者有喘息機會。
行文省聯合會爭取。
執行情形:
(一)遵照辦理。
本會
(二)省聯合會,係基於道路交通安全前提下,考量裝載整體物後重量與超尺度車輛之業者權益及配合國家整體建設需要而辦理,惟鑑於車輛超載如超過道路及橋樑設計強度,恐將大幅增加道路及橋樑毀損之風險,該局前同意對『動力機械臨時通行證申請』、『大貨車裝載整體物臨時通行證申請』續領案皆以符合上揭前提為首要之考量,先以敘明」。
「基於維護道路及橋樑之安全,上開臨時通行證核發原則仍有維持之必要,故請惠予配合辦理」。
(三)本會
第三案博國通運公司提
案由:
建議目前車廂寬度250公分放寬至八呎四(約255公分)。
說明:
1.因目前貨運運輸作業大部份已採用棧板裝卸上下貨(包含廂式及框式),原規定之車廂寬度限制已不適合目前作業使用,故建議車廂寬度放寬至八呎四,以減輕業者運輸成本。
2.本案係第十九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提案七。
決議:
行文省聯合會,爭取特種廂形車放寬車廂寬度260公分。
原提案人建議255公分,先電話連絡原提案人以示尊重,以寬度260公分請省聯合會爭取。
執行情形:
(一)遵照辦理。
本會
(二)省聯合會,公路總局依交通部轉囑回復本會婉拒,略以「查現行車寬限制2.5公尺之規定,係參考國外先進國家之規定,及配合道路設計所為之規定,為行車安全考量,現行車寬限制之規定仍宜維持」。
(三)本會已以電話及傳真方式,向該提案公司口頭報告。
第四案博國通運公司提
案由:
全拖聯結車遭過磅時,車輛總重未超出總聯結重量,但警方將母車與子車分別過磅,以裝載貨物不平均為由,開單舉發母車超載,業者對此實在無法接受。
說明:
1.因為在運輸過程中,車輛所載之貨物有時要送好幾個點,母車與子車所載之貨物勢必會減少,例如有些送貨點的貨物是子車所載的先送達,而非單純一趟車一個送達點。
又換言之,過磅時聯結總重並未超重,就已符合全拖聯結車行駛規定了,警方恣意開單舉發,實在讓人不服,也讓已經很難生存之運輸業又雪上加霜。
2.本案係第十九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提案八。
決議:
1.行文省聯合會爭取。
2.本會加強宣導,在該案爭取未通過時,請業者配合遵守交通安全。
執行情形:
(一)遵照辦理。
本會
(二)省聯合會
1.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1條第1項第2款至第4款規定:
「聯結車輛之裝載,應依下列規定:
……二、全聯結車裝載之總聯結重量,不得超過兼供曳引大貨車核定之總聯結重量。
三、全拖車裝載之總重量不得超過核定之總重量及兼供曳引大貨車裝載之總重量。
四、兼供曳引大貨車裝載之總重量不得超過核定之總重量」。
2.另依交通部,係不得超過兼供曳引大貨車核定之總聯結重量,且在上開前提下,其所聯結之全拖車裝載重量限制,係取其拖車核定總重量及其曳引大貨車裝載總重量之較小者;此外,兼供曳引之大貨車,其裝載亦不得超過其本身核定之總重量。
爰有關全聯結車裝載之稽查,除查驗其總聯結重量是否符合規定外,亦須查驗其所聯結全拖車及兼供曳引之大貨車,注意個別裝載重量亦應符合規定」。
(三)本會桃汽貨傳字第185號函轉各會員。
第五案中星運輸(股)公司李中富代表提
案由:
建請交通部將危險物品運送人員證書,恢復原來三年複訓。
說明:
1.危險物品運送人員日常工作就是運送危險物品,早已駕輕就熟,不需要太常複訓,而是應就法令修改部份加強宣導即可。
2.本案係第十九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提案九。
請新竹區監理所彭課長說明:
「危險物品運送人員」訓練辦法係屬行政命令,複訓由二年恢復成三年,監理單位樂觀其成。
決議:
依新竹區監理所彭課長說明,行文省聯合會爭取。
執行情形:
(一)遵照辦理。
本會
(二)交通部,該部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3第2項授權,經該部公路總局委託相關機構專案研究,並邀集各相關單位研商獲致共識,方據以訂定『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其中並就監察院93年間對危險物品運輸管理之要求應對於危險物品新發現、新產出之危害特性認知及歷年危險物品事故案例之原因及改進對策加強訓練,以提昇防範公共安全事故發生及加強緊急應變處理能力,爰針對運送人員訂有初、複訓機制,其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無論就訓練對象、內容及目的均有所不同;且複訓之目的,亦非僅需法令修改部份加強宣導即可,宜先說明」。
(三)其相關訓練機構依上開辦法實施訓練之初、複訓費用事宜乙節,案經北、高二市政府交通局及該部公路總局瞭解查複說明,未來依辦法規定所辦理之訓練,因課程增加使用實作演練場所及操作防護訓練機具等項目,且依訓練所在地不同亦有相關成本差異,惟該部已副請公路總局密切注意瞭解實務相關訓練機構訓練費用之情形。
(四)本會
第六案來鑫通運有限公司提
案由:
目前交通部核准總重43噸10輪曳引車子車3軸距問題,一般業者都無法達到交通部規定10米一案標準提出申訴請願建議書。
說明:
國家核准總重43噸之車種進口,業者購買營運成本增加,預估一套車,母車金額約420萬、子車金額約130萬共約550萬,就因子車車距問題,業者時時刻刻不能安寧,因怕被有關單位稽查,一但舉發一張罰單金額為7200元整,還需驗車才能交納罰金,6個月內被舉發二次要吊牌3個月。
此問題一直存在多年無法解決,希望交通部有關單位能了解業者的無奈。
請願:
為何95%的43噸砂石車業者都有共同之困難點存在,因要申請43噸之3軸子車車軸距要10米,與母車連結全總長約17米,實在過長不能運作。
1.一般工地、工廠都無法運作。
2.車身過長操作時安全性也降低、危險性也高。
3.現在子車監理站也不能驗車所產生的總總困擾都待解決。
建議:
1.【43噸3軸子車軸距8.5米。
】
2.【40噸2軸子車軸距8米。
】
此兩種車軸距,目前最合時宜之軸距。
希望有關單位能重視了解砂石業者經營的困難與無奈,給業者准予修法。
請桃園監理站劉站長瑞麟說明:
請領牌照車況與現在到站實際驗車狀況,其車架及其相關細節與原設備相符,相信本站驗車同仁是不會為難業者的。
除非是變更已影響安全,不符合原領車牌之車況,監理單位秉持公平、公開的原則服務業者。
決議:
1.依桃園監理站劉站長瑞麟說明,請各業者配合以原車驗車。
2.行文省聯合會,建議相關單位重新考慮軸距縮短,對其道路安全及其損害之評估。
執行情形:
遵照辦理。
本會
第七案連昇通運有限公司邱顯章提
案由:
請監理所站能確實做到簡民、親民、便民。
說明:
本公司購入2002年營業半拖車乙台,過戶後發現新領牌照登記書內總重一欄空白未登錄,於是準備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函、交通部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拖車出廠與貨物完稅照證等相關資料影本前往監理站資料室補填。
資料室卻說要再驗車才可補填,相關資料已準備如此齊全,內均有車輛聯結總重,新領牌時已經有驗車了為何補填資料還需再驗車一次,有何意義?
請貴所站能本著簡民、親民、便民的原則不要造成業者困擾。
附件:
1.牌照登記書、2.貨物稅、3.車輛測試中心函、4.交通部合格證第1頁、5.交通部合格證第2頁、6.行照
請桃園監理站李股長騰忠說明:
請以正式函文監理單位,請監理單位補正。
決議:
1.依桃園監理站李股長騰忠說明。
2.請連昇通運自行函文桃園監理站,由該站代轉原發牌照單位補填。
執行情形:
遵照辦理。
第八案儒祥通運公司陳清格提
案由:
建請監理站能開放砂石專用車,在代檢廠檢驗車輛。
決議:
本案請桃竹苗三縣一市聯合提案至省聯合會爭取,請本會的省理、監事能在省聯合會大聲疾呼。
執行情形:
(一)遵照辦理。
本會
(二)省聯合會,說明內容略以「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1條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第39-1條及第42條已明文裝載砂石、土方應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在案,先予敘明」。
「次查前開條文規定砂石專用車輛及車廂之立法意旨,係為防止車輛超載及改裝情事,以確保砂石車運輸安全,且自該規定實施以來,經政府、民間與業者等多方配合,已大幅減少砂石車之肇事案件,進而改善民眾觀感,成效卓著當屬不易,此外,藉由運送砂石或土方使用專用車輛之觀念,來有效導正與管理砂石運送業,除確保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外,對裝載砂石或土方業者亦有保障,故鑑其得失與其影響層面,本案貴會所請欠難同意」。
(三)本會已以電話及傳真方式,向該提案公司口頭報告。
第九案世強汽車運輸(股)公司吳俊宏提
案由:
建議已停、歇業之丁種建築用地,可容許作為汽車運輸業停車場使用,提請討論案。
說明:
1.台灣生產事業單位,除了高科技產業外,傳統產業外移非常嚴重,已非一朝一夕之事實,留下大批閒置的丁種建築用地,無法作有效利用,非常可惜。
2.汽車貨運業目前雖然處於景氣低迷階段,但對於停車場的需求仍有迫切性需要。
3.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第三項附表一『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表』所列丁種建築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含『工業設施』乙目,許可使用細目含『附屬停車場等必要設施,其原有閒置的設備與規模正好可供貨運業』,惟許可使用細目的適用範圍,依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第四點前段規定,應由目的事業機關(單位)認定;另丁種建築用地容充分使用,藉此由傳統的運送提升至配送,正符合交通部目前所研議貨運業未來的目標。
4.本案係第十九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提案四。
辦法:
請交通部主動與經濟部協商,請經濟部釋出閒置的丁種用地,作為汽車運輸業停車場使用。
決議:
本會97年5月6日已行文建議桃園縣政府,經該府請示內政部婉拒。
本案再次行文省聯合會爭取。
執行情形:
遵照辦理。
本會
第十案世強汽車運輸(股)公司吳俊宏提
案由:
建議廢止或降低汽車貨運業最低資本額之限制,提請討論案。
說明:
1.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4條規定,汽車貨運業最低資本額新台幣2,500萬元以上。
目前大部份汽車貨運業者,均為小規模經營,造成資本財無法有效利用,反增加業者營運負擔。
2.政府規定最低資本額,是規定業者經營必須具備一定規模方可營業,藉此保障營運秩序及有效管理與監督,但以資本額規範業者,則變成本末倒置。
3.最低資本額限制,已不符時代潮流,經濟部現正以修法方式,將目前公司法規定最低資本額予以取消,以符合目前商業經營形態。
4.本案係第十九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提案五。
5.經本會請教顧問田律師得亮,
(1)依經濟部,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為新台幣25萬元,股份有限公司為新台幣50萬元。
(2),業經行政院院會審議通過。
(3)運輸業屬於特殊行業,目前可能無法適用,應建請檢討比照或降低。
決議:
行文省聯合會爭取。
執行情形:
遵照辦理。
本會
第十一案裕豐交通公司彭仁鈞提
案由:
針對交通部公路總局貴會依汽車貨運費率臨時調整機制」將基本運價由7.19元/延噸公里調降至6.83元/延噸公里,似有違法逾權之嫌,並請更正。
說明:
1.按「汽車貨運費率臨時調整機制」之本意,乃是提供會員營運之參考,避免惡性競爭共謀全體貨運業之福祉,而交通部公路總局發函調降基本運價,甚有以國家機關之權力干預自由市場機制之嫌,除違反公平交易法聯合統一價格控制自由市場競爭之立法意旨,更有逾越權限剝奪人民利益之弊。
2.攸關會員賴以生存之運價既可由政府干預,是舉凡會員營運有關車商之車價、修理車輛之修繕費、司機之薪資、國家之稅金等是否一併調降,若交通部公路總局可全權作主對上述成本項目一併調降,則會員全體當感恩不盡。
3.本案係第十九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提案二。
(一)請新竹區監理所彭課長說明:
依「汽車貨運費率臨時調整機制」,將基本運價由7.19元/延噸公里調降至6.83元/延噸公里,下次調整費率基準為柴油價格上漲達22.39元/公升或下降至17.16元/公升之時啟動。
(二)徐常務理事振坤說明:
1.「汽車貨運費率臨時調整機制」方案係交通部運輸研究協助計算且行之多年,並無會員所提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行為。
,完全因油價波動因素作6.83元/延噸公里之調降,本次計算基礎為:
(油價*油料成本+其他成本)×(1+合理報酬)/4.114
(18.44×0.289+20.881)×(1+6.88%)/4.114
3.目前業者(會員)之運價,幾乎無依延噸公里向顧客索取運價。
4.解決之道,呼籲業者勿削價競爭,維持一定利潤水準,是為真正會員心聲。
決議:
依彭課長及徐常務說明,行文裕豐交通彭仁鈞代表。
執行情形:
遵照辦理。
本會
第十二案桃華交通公司施德祥代表提
案由:
桃園縣市通行證申請困難,煩請公會代為申請,是否可行,呈請核示。
說明:
1.本案係第十九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提案十。
2.經本會洽詢警察局交通大隊回覆,請業者將合約書及相關申請證件準備齊全,向交通大隊申請通行證,申辦過程中交通大隊會問其申辦細節。
決議:
請業者備妥合約書及相關申請證件準備齊全,若遇刁難者,請個案請公會予以協助,本會不宜統一代為申請通行證。
執行情形:
遵照辦理。
十三、上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提案討論執行情形:
第一案國源通運張理事長傳炉提
案由:
砂石車行駛道路,路段沒有架設「禁止砂石車進入」的標誌,卻遭交警開單,請討論。
說明:
(一)本縣路段只設砂石車行駛路線,禁行路段並未設標誌,以致駕駛禁行路段,遭受處罰。
(二)經本會請教桃園縣交通大隊回覆結果,沒有架設「禁止砂石車進入」的標誌,並不代表砂石車可以進入。
(三)本會,本縣新增、解除管制禁行大貨車及開放砂石車路線暨時段,該公告說明:
「砂石車請依上述道路行駛,非上述開放路段一律禁行,否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0條規定處罰。
」
決議:
本會理、監事擇日邀請縣議員及立法委員陪同拜訪桃園縣政府交通處,由陳常務理事漳兆召集。
執行情形:
(一)遵照辦理。
本會,該府,因本縣砂石車行駛路段係採公告開放行駛,其餘未公告路段即為禁行路段,沿線均以指示標誌設置,告示用路人依照指示路線、方向、里程、地名及公共設施行駛。
(二)召集人經多次與縣府溝通,訂於98年8月13日上午由本會張理事長及召集人陳常務理事率本會全體理、監事、顧問,邀請縣議員陪同拜會桃園縣政府,原訂拜會行程,因「莫拉克颱風」關係延期。
第二案本會提
案由:
本會98年1〜3月份收支季報表,請審查。
決議:
通過
執行情形:
遵照辦理。
第三案
案由:
98年度會員代表自強活動案,請討論。
說明:
依據98年度工作計劃辦理。
本會「問卷調查表」回收115份;國內19份、國外96份;其中韓國48份、日本28份、大陸20份。
決議:
1.依「問卷調查表」回收意見,本年度自強活動地點韓國。
2.由黃理事文明、邱理事顯章、邱理事顯欽、陳理事清格、伏理事峰山,成立籌備小組,由黃理事文明擔任召集人。
3.理、監事自強活動,由籌備小組同時辦理。
執行情形:
遵照辦理。
「98年度會員代表自強活動」經籌備小組多次的會議討論,五天四夜韓國之旅,業已於98年7月17日至7月21日圓滿完成。
第四案
案由:
「貨運‧桃園50」協助提供老照片案,請討論。
說明:
經本會評選錄用、掃瞄後,由本會郵寄歸還原寄件者,同時附上每張300元,以示感謝。
決議:
本次提供老照片有楊前理事長夏戊4張、桃園監理站劉站長瑞麟4張、徐常務理事振坤4張、蕭常務監事新生1張,共計13張,每張附上300元並請簽收,以確保無版權問題。
執行情形:
遵照辦理。
本會
第五案
案由:
「桃竹苗三縣一市理、監事聯誼會」,本次會議輪由本會主辦,應如何辦理,請討論。
說明:
「桃竹苗三縣一市聯誼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
決議:
預計今年6月中旬召開,由吳理事晃雄及許候補理事時釗負責籌備事宜。
執行情形:
遵照辦理。
「桃竹苗三縣一市理、監事聯誼會」業已於98年6月12日,假中壢新陶芳餐廳,圓滿完成。
第六案
案由:
本會3月27日於婦女館召開「新物流時代、領先者的策略」經營論壇中提及,整體經濟環境惡化,汽車貨運業界如何開創新局、突破經營困境?
說明:
經與會業者所提之意見有1.司機車禍肇事,缺乏「團隊」支援。
2.統一採購,以求降低成本:
諸如與中油談油價、輪胎和保險。
決議列入本會第19屆第7次理、監事聯席會議議題再次討論。
決議:
由陳常務理事漳兆、徐常務理事振坤、周常務理事國福、蕭常務監事新生、邱理事顯欽成立5人籌備小組,由陳常務理事漳兆擔任召集人。
執行情形:
遵照辦理。
經籌備小組開會初步決議:
(一)有關司機車禍肇事,本會設有「調解委員會」由歐常務理事炳辰擔任召集人。
另外,行文各會員,「車禍肇事」及高速公路車輛拖吊所受不合理之情事,檢具「人、事、時、地、物」之照片及其陳述,將所搜集之實際資料,行文有關單位建議改善。
本會,擇日拜訪本會會員聯倉、捷盛、景山,瞭解其採購優惠方式後,再與中油、輪胎工廠、保險公司,商討研究其優惠方案。
第七案
案由:
聘請徐縣議員景文擔任本會顧問,請討論。
決議:
通過
執行情形:
遵照辦理。
第八案利益貨運公司劉玟宏代表提
案由:
會員反應基於個人隱私及詐騙集團猖狂,提請修改本會「會員子女獎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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