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路购物食品之管理原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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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路购物食品之管理原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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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路购物食品之管理原则
食品二進二D9236001林繼茂
網路購物食品之管理法規
搜尋路徑:
Google→食品衛生管理法
Google→網路違規食品廣告
Google→經濟部→電子商務環境整備及企業對個人電子商務推動計畫
Google→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電子商務
→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架構
摘要:
一、食品衛生管理法
二、網路違規食品廣告案例
三、電子商務環境整備及企業對個人電子商務推動計畫(業者適用)
四、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架構(消費者適用)
一、食品衛生管理法
第三章 食品標示及廣告管理
第十七條 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食品添加物和食品用洗潔劑,
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左列事項於容器或包裝
之上: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器或數量;其為兩種以上
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
三、食品添加物名稱。
四、製造廠商名稱、地址。
輸入者並應加註輸入廠商
名稱、地址。
五、製造日期。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須標示保存
期限或保存條件者,應一併標示之。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
第十八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包
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左列事項:
一、製造廠商名稱、地址。
輸入者並應加註輸入廠商
名稱地址。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
第十九條 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之標示,不得
有虛偽、誇張或易使人誤認有醫藥之效能。
第二十條 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不得藉大眾
傳播工具或他人名義,播載虛偽、誇張、捏造事實或
易生誤解之宣傳或廣告。
二、網路違規食品廣告案例及罰則
轉載自【2004-11-08/聯合報/c1版/宜花東焦點】
上網促銷食品日益熱門,不過,食品衛生管理法對食品廣告規定嚴謹,如聲稱具有豐胸、瘦身、美白、壯陽等功能,現在都會被罰鍰,其中,有些受罰者願繳罰鍰,有些卻不服氣而提出訴願,甚至拒收處分書、拒繳罰鍰或者乾脆人去樓空。
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食品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的情形」,違者罰鍰3萬元至15萬元不等;第2項規定「食品的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涉及醫療效能」,違者處20萬元至100萬元不等的罰鍰。
今年以來,各縣市政府均對此積極取締,不過,高雄縣衛生局說,每裁罰的十件,收到罰鍰的不到半數。
有些願繳罰款者說,他是花錢買教訓,例如:
台中市一名就讀研究所的沈姓女生上網兜售減肥食品,被罰鍰3萬元,她同意繳罰鍰。
她說,上網賣減肥食品,是想賺外快貼補學費和生活費,沒想到會被告發。
窮學生不可能一下子拿出3萬元,幸好衛生局讓她分六個月支付,月付5000元。
「現在知道上網賣食品要怎麼賣才安全,我還會繼續上網賣,但不會再被衛生單位抓到把柄。
」有些受罰者不甘心,訴願到底,例如:
台中市一名柯姓大學男生上網賣食品,強調其中含有「抗動脈硬化因子」,涉及療效,被罰3萬元,他說,他連一筆生意都沒成交,檢舉者將資料下載的前幾天,他已經下網了,何以還被鎖定?
所以他要向衛生署訴願。
如被駁回,就向高等法院訴願,再被駁回,才需繳罰鍰,對於一時湊不出錢的人來說,不失為緩兵之計。
高雄縣大寮鄉一名40歲的蔡小姐在網路販售「XX健美茶」,今年七月被高雄縣衛生局監錄存證,裁罰3萬元。
她宣稱她吃了健美茶有效,廣告未誇大,且要求衛生局員工試吃以證明所言不假。
她於接到處分書後立即申訴,且拒繳罰鍰。
衛生局於上月寄出催繳書,將於催繳不成後,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另一位住在高雄縣茄萣鄉的吳小姐,今年八月被衛生局監錄到在網路販售的「XXX元素」涉及療效,裁罰3萬元,但吳小姐辯稱她是遭離職同事冒名上網;衛生局調查發現網路所載電話、住址均登記為吳小姐所有,吳小姐仍然辯稱不知情,且拒收處分書,如今人去樓空,衛生局寄出的處分書均被以「查無此人」退回。
衛生局決定用公示送達方式存證,並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網路販售母乳無「法」管 衛生署要求下架
網路拍賣無奇不有,連母乳都成了網路販售的商品,賣家還強調是醫師自製的冷凍母乳,而且還有全省宅配的服務。
衛生署表示,目前還沒有相關法令可以管制母乳的販售,不過已經跟網路平台業者溝通,要求母乳下架。
為了小寶寶的健康,希望寶寶可以頭好壯壯,越來越多的媽媽開始哺育母乳,網路賣家腦筋動的快,在網路上賣起母乳來,而且還提供宅配服務,有民眾向衛生署檢舉,雖然目前還沒有相關法令可以管制,但是衛生署已經要求賣家下架。
有兩個活蹦亂跳的女兒,並且親自哺乳的魏太太就表示,不會買網路上來路不明的母乳。
衛生署鼓勵婦女哺育母乳,不過對於販售母乳的部分卻沒有法令可以制止,為了寶寶的健康著想,如果不能親自哺乳,喝牛奶都比喝來路不明的母乳的安全。
十大黑心減重行銷技倆
有四分之一以上的國人曾經或正在減肥,而選擇減重方法時,不乏採行「自助式」,懷著「快速減肥,簡單方便」的目的,花大把銀子,購買昂貴減重產品,做為艱辛鍛鍊和艱苦節食的替代品。
台灣地區一年減肥市場超過六百億,無論報紙、電視、網路、雜誌或直銷業,處處可見琳瑯滿目的瘦身廣告;減肥儼然成為一種時尚及流行。
坊間的減肥方法五花八門,其效果和安全性多不確定。
雖然,每一個人皆認為「自己絕不是笨蛋」,會事先考慮「有沒有效?
」「有沒有副作用?
」,但當業者抓著「想瘦那裡就瘦那裡」、「無效全額退費」,或宣稱「不用節食、不用運動」,讓人無法抗拒,紛紛掏出腰包,花了大把銀子,甚至傷了身。
業者以高超的行銷技倆及美麗的糖衣包裝瘦身夢想,誤導消費者產生錯誤的期待;食品僅有增加營養、熱量的功效,絕不會有減重、雕塑體態等效能。
但業者藉減重之名提高價錢,讓民眾花了大筆冤枉錢,或是含有不明的非法成分,濫用中、西藥的副作用,在減肥者沒有察覺下,傷了肝腎,壞了健康。
主辦單位特公佈坊間常用的十大黑心減重行銷技倆,提醒民眾其中隱藏的陷阱,除了呼籲國人當心及拒絕減肥廣告,更一起打擊不實瘦身廣告。
打開包裝,揭開真相 共同打擊不實廣告
凡事追求效率的今天,許多人以為減肥產品是達到標準體重的捷徑,可以代替節食及運動。
殊不知,不但不能達到長期控制體重的目的。
更花了大把冤枉錢,且對身體造成深遠的傷害。
有疑慮的減肥廣告,可打電話至所屬地縣市衛生局,協助舉發,目前北、高兩市衛生局有檢舉獎金。
打開減肥產品包裝,傷了身體,瘦了荷包
許多減重產品,冠上〝減肥〞之名來提高價錢,讓民眾花費大筆冤枉錢,或是濫用中、西藥的副作用,讓民眾在不察覺下,傷了肝、壞了腎、失去了健康。
表一舉出常見減肥中藥成份之副作用:
(表一)常見減肥中藥成份之副作用
許多非以減重為適應症的藥品常被不當使用於減重、摻加於減肥商品(表二),甚至合併使用在雞尾酒療法上,以求快速減肥之效果。
但因人體生理化學反應是環環相扣的,每一種藥物都有特定的適應症、使用禁忌及配方禁忌。
利用這些求快速之減重方式,其副作用對人體傷害之後果影響極深遠。
(表二)非以減重為適應症的藥品
伎倆一 大搞「神秘」
花招:
1.強調千古秘方,獨家擁有,私房傳授。
2.內容成分不清不楚,曖昧不明。
3.購買手續神秘兮兮,只列電話而無公司資料。
解析:
現代社會,沒有所謂「千古秘方」、「獨門秘訣」,若標謗「獨
門」者,可能是尚未通過安全檢驗的產品,需更小心。
案例:
江宏恩、王美雪代言的SOLO團隊;土耳其草莓;仙人掌先享
瘦;謝老師時間(花體纖體術);希臘藍藻;
恬妞代言的美麗夜未眠;女人最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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伎倆二 「名人」加持
花招:
1.由知名公眾人物代言產品。
2.藉由名人的知名度,增加產品的可信度。
3.民眾可在媒體上看到名人體態前後的改變,加強對於產品的信
賴感。
解析:
羊毛出在羊身上,能請得起名人代言,表示花在宣傳廣告費用多
。
民眾花上大把鈔票所得產品,並不是相對有較高品質,只是當
冤大頭替廠商付高額廣告費。
案例:
恬妞代言的美麗夜未眠;唐立淇、徐乃麟代言的麗托藍藻;陳盈
潔代言的土耳其草莓酵素;溫翠蘋代言的B.G.I酵母;江宏恩、
王美雪代言的SOLO團隊;喻可欣代言的slimlifemc週期組合;
劉爾金的花草瘦身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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伎倆三 使用者見證
花招:
1.強調數字,保證見效的宣傳語。
2.利用使用者的體檢證明做宣傳,以此增強說服力。
3.以感人的生活小故事,獲取同理心及購買慾。
解析:
1.少數人的見證並不能代表全體,僅強調減重,卻可能隱瞞復胖
與副作用的事實。
2.故事人人會編,別被感動而購買,最後失去健康。
案例:
江宏恩、王美雪代言的SOLO團隊;土耳其草莓;苗線caiocut
600飲品;目標下半身超值組;B.G.I酵母;劉爾金的花草瘦身
法;謝老師時間(花體纖體術);恬妞代言的美麗夜未眠;
唐立淇、徐乃麟代言的麗托藍藻;818瘦身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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伎倆四 遊走法律邊緣
花招:
1.濫用政府字號,出示衛字、食字或GMP藥廠出品等字號,誤導
民眾相信產品具有療效。
2.玩弄文字遊戲,遊走衛生法規邊緣:
涉及醫藥效能、虛偽誇張
的詞句,未涉及醫藥效能但涉及虛偽誇張或易生誤解
解析:
1.衛字或食字等字號,僅表示包裝盒上字句合法或是此為食用品
,並非殊功效掛保證。
2.食品僅有增加營養、熱量的功效,絕不會有減重、雕塑體態等
效能。
案例:
唐立淇、徐乃麟代言的麗托藍藻;大甲鎮農會的加碼茶;謝老師
時間(花體纖體術);恬妞代言的美麗夜未眠;劉爾金的花草瘦
身法;818瘦身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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伎倆五 高科技形象包裝
花招:
1.以先進國家原裝進口或是××國際有限公司,強調尖端科技、
國際化。
2.權威機構推薦、權威機構認証,或特意強調專業實驗室的形象
,藉此引導民眾信任。
3.以高科技專業名詞(如奈米、負離子、α射線等)包裝,強調
產品功效。
4.高級科技人員、博士監製或推薦。
解析:
高科技詞彙僅是包裝用語,解釋減肥原理,並不需要用這些詞彙
(如奈米、負離子、α射線等)。
案例:
武田纖體328;輕盈洛神花茶;輕盈schoen;元方纖姿茶;
日本美麗水纖瑩瘦身果凍;啤酒酵母纖豆奶;細身兒茶素;
Fruitmagic纖果動元素;CF減肥法;劉爾金的花草瘦身法;
818瘦身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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伎倆六 斷章取義
花招:
強調誇大產品某一成份的特別功效,或以體外實驗詮釋功效。
解析:
1.人體有許多複雜的生化機制,人類不是老鼠,不是細胞;不能
以體外實驗模擬身體環境,就此証明產品功效。
2.目前認證的健康食品,總共有七大類,但並無減肥健康食品這
一項,所以消費者無法據此選購;因此市面號稱能減肥、瘦身
的產品皆不可信。
3.肥胖是一種複雜的慢性病,與遺傳、飲食、運動行為和生活習
慣有關,實在不是單一健康食品就可以解決的。
案例:
謝老師時間(花體纖體術);安琪啤酒酵母;強調甲殼素吸脂作
用的水溶性甲殼素;強調酵母作用的B.G.I酵母;強調兒茶素的
細身兒茶素;土耳其草莓;CF減肥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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伎倆七 理直氣壯掛保證
花招:
1.以藥效太好,招致同業抹黑重傷的說詞,來稀釋或轉化被揭發
真相的負面新聞。
2.標榜絕對有效,若無效願負責
解析:
1.澄清只是種行銷手法,主要在吸引消費者目光。
所謂的同業,
有時根本不存在,千萬別被騙了。
2.並無詳述負責到何種程度,亦無表示如消費者食用後有健康危
險,又會如何負責。
對於這種空頭支票的保證,消費者該睜大
眼睛看清楚。
案例:
麗托藍藻;土耳其草莓;十天體驗包(魅力曲線);輕巧九九
333;輕盈窈窕茶飲品;喻可欣slimlifemc週期組合;溫翠蘋
代言的B.G.I酵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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伎倆八 擺高姿態
花招:
1.想瘦兩公斤的別來,只歡迎想瘦五公斤以上的人。
2.產品熱賣,數量有限,動作要快。
解析:
1.業者花大錢買廣告,難道會刻意區隔消費者嗎?
這僅是一種行
銷法,消費者別被騙了。
2.如果所剩產品不多,又何必花錢買廣告呢?
案例:
輕巧九九333;麗托藍藻;輕盈窈窕茶飲品;溫翠蘋代言的
B.G.I酵母;劉爾金的花草瘦身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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伎倆九 換湯不換藥
花招:
1.被檢舉後,換了包裝或名字繼續販賣。
2.同一產品,以不同包裝或名稱販賣,讓民眾誤以為有多種選擇
而購買。
解析:
對於違規的廠商,主管機關均已處分;但許多廠商被檢舉不實之
後,多次利用變更產品名稱或包裝的方法,規避查緝繼續販賣。
案例:
如謝老師時間的花體纖體術;唐立淇代言的麗托藍藻,疑轉為希
臘藍藻,且與江宏恩、王美雪代言的SOLO團隊疑為同一廠商;
恬妞代言的仙杜拉公司、美麗夜未眠、生活新知等疑為同一廠商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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伎倆十 以假亂真
花招:
模仿合法或知名藥品,以相似包裝,令消費者以為是相同產品,
並以低價來誘使群眾購買。
解析:
到目前為止,國內合法減肥藥僅諾美婷、羅氏鮮兩個產品,皆需
由醫師開立處方簽才能購買。
因此非經由專業醫療人員購買得來
者,多有可能是偽藥。
因應之道:
1.藥不能亂吃,需經由合格醫師開立處方籤才有保障。
2.即便是合法的減肥藥,也可能有副作用。
一定要諮詢醫生
,方能健康享瘦不傷身。
案例:
1.真品諾美婷有衛署核准字號特殊防偽貼紙,仿冒品無。
2.真品羅氏鮮有衛署核准字號及防偽序號,仿冒品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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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目前合法減肥藥物
目前衛生署核准之合法減肥藥僅有諾美婷與羅氏鮮兩種,需要醫師依照病患狀況開立處方來服用。
減肥藥並不是為那些希望偷懶的人研製的。
相反的,應該是適用於經醫生診斷為患有肥胖症的病人,在經飲食控制、運動或改變生活型態仍無法減重之減肥方案,幫助肥胖症患者渡過減肥瓶頸。
而被核准的藥物並不代表就是安全的藥物。
服藥的種類、劑量以及服藥的時間等,都應由醫生嚴格控制,而非由患者自己決定。
養成規律運動和良好飲食的習慣,幫助肥胖患者恢復信心,才是減重成功最重要之關鍵!
本文由【董氏基金會】提供
三、電子商務環境整備及企業對個人電子商務推動計畫
網路行銷應注意的法律問題:
企業在經營電子商務,藉網路之便,多半會利用網路作行銷活動。
而目前最主要而且最常見的行銷方式,是在網站上登載廣告或利用電子郵件發送廣告信。
(一)謹慎進行與其他網頁超鏈結
利用網站刊載廣告,要注意其利用形式上的問題。
常見的爭議會發生在與其他網站的連結,尤其是視框鏈結的情形。
所謂視框鏈結的技術是指將他人網站內容的全部插入自己網頁的某一視框中。
對於瀏覽網站者而言,因為原網頁只有框架內之內容改變,其他部份(包括網域名稱)均保持原樣,必須特別留意才能發現經以視框鏈結方式插入的內容非原網站的資料。
對於一般網頁設計者而言,只要妥善運用此方式,可以達到以他人資料傳達自己意思之效果。
視框鏈結若使用不當有可能會造成商標淡化及其他阻礙競爭的情形。
(二)注意所登載廣告的是否有違法情形
在內容部份,網路廣告也會引發刑法上的問題。
若廣告內容涉及色情、暴力、販賣毒品或槍枝彈藥等資訊,將可能會被依據刑法相關規定處罰。
例如在網路上販毒,則以刑法第153條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罪及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5條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或第7條引誘他人施用毒品罪處罰之。
在網路上刊載或販賣色情圖文或書籍,則會觸犯刑法第235條所規範的散佈、播送販賣製造猥褻物品罪。
如果登載未成年人的色情廣告或販賣色情光碟,還會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28條規定。
在其他法律中也有針對廣告的規範,這些規定同樣也適用於從事網路廣告的業者。
例如藥事法第65至70條就有關藥物的廣告嚴格規定,包括得為廣告的資
格、核准條件、可利用之方式及禁止行為等等。
醫療法對於有關醫療行為的廣告,
規定在第59至62條,主要是針對登載內容的限制,亦包括資格、採用方式的限
制、容許範圍等等。
食品衛生管理法就食品廣告規定在第19條,主要是對食品、
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之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的情形,例如
販賣飲料的廣告不得宣稱其飲料具療效。
在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
化妝品不得登載或宣傳猥褻、有傷風化或虛偽誇大之廣告,並應事先送交主管機
關核准,並向傳播機構繳驗核准證件。
在菸害防制法第9條的規定中,明文就菸
品廣告在媒體上登載為禁止及限制其促銷方式,如有違反,則依第22條第2項
為處罰。
(三)避免登載不實廣告
網路廣告內容除違反現行法律,可直接適用該法律為規範外(如上述之情形),公平交易法與消費者保護法針對網路廣告的真實性也有嚴格的規範。
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事業不得在廣告上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及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及用途、原產地、製造者及製造地、加工者及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對於違反的業者將予以處罰;消費者保護法對於廣告的規定在第22條: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內容。
」也就是說,消費者得向業者要求必須履行所登載廣告的內容及條件,否則需負法律上的責任,如賠償等。
電子商店申請作業流程:
網站必要揭示內容(公司基本資料、商品規格或服務說明、商品價格及訂單處理流程、商品或服務遞送方式、付款方式及期限、退換或條件及方式、申訴處理機制)
四、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架構
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
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故事業倘於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就商品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或表徵者,即有違反上開規定之虞。
對於違法之業者,依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事業被調查確定違法者,最高得處新臺幣2500萬元之罰鍰。
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
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
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
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
償責任。
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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