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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f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木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乍客运。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种补充形式,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増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门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II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冋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II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仃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木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虽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II:
挂靠经营。
第六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匸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攵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丄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七条班车客运的线路根据经营区域和营运线路R度分为以下四种类犁•:
一类客运班线:
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冋的客运班线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X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
二类客运班线:
地区所在地与县之冋的客运班线。
三类客运班线:
北毗邻11之间的客运班线。
四类客运班线:
毗邻其之冋的客运班线或者其境内的客运班线。
本规定所称地区所在地,是指设区的市、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区;本规定所称以,包括!
!
、涙、县级市和设区的市、州、即下辖乡镇的区。
县城城区与地区所在地城iIjiIjIx相连或者重洛的,按起讫客运站所在地确定班线起讫点所属的行政区域。
第八条包车客运按照其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省内包车客运分为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和县•内包车客运。
第九条旅游客运按照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北定线旅游客运。
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北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
第I条中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
(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肯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廊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K:
度在400公里以上的
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
其他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本规定所称高速公路客运,是指营运线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里程占总里程70%以卜.的道路客运。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那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卜.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
级客车在30辆以卜.、客位900个以匕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卜.、客位1200个以匕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
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匕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卜.、客位600个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菅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I:
;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昔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匕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卜•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弼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卜.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遥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本规定所称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小故。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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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貝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第I-六条巾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见附件3);
(-)客运站竣工验收iiF.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三)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第I-七条其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运丿J投放、客运线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中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第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客运経营、道路客运班线経■营和客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I•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站经营中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巾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8》(见附件4),明偷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范|冃、车辆数量及要求、客运班线类型;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班线经代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貝《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5),明确许可小项,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班车类别、起讫地及起讫站点、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日发班次、车辆数量及要求、经代期限;并任1()冃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客运班线経•营许可证明》(见附件8),告知班线起吃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属于跨省客运班线的,应当将《道路客运班线经代行政许可决定书》抄告途经上卜•旅客的和终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客运站经营中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6),并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者名称、站场地址、站场级别和经营范围:
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中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貝《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条受理跨省客运班线经营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7冃内发征求意见函并附《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中请表》传真给途经I•.下旅客的和目的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征求意见;相关省级道路遥输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将意见传真给受理巾清的省级道路送输管理机构,不予同意的,应当依法注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跨省客运班线经代中清持不同意见目一协商不成的,由受理中清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其隶福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将各方书血意见和相关材料报交通部决定,并书血通知中请人。
交通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并V而通知相关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由受理中清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规定第I•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中清人办理勺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被许可人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I•二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Bn车辆符合许可要求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属于客运班车的,应当同时配发班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7)。
正式班车客运标志牌尚未制作完毕的,应当先配发临时客运标志牌。
第二I•三条已取得相隔道路班车客运経营许可的経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按本规定笫「二条的规定进行申请。
第二I•四条向不同级别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中请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由最高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注明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经营范围,卜•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再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上述要求予以换发。
第二I•五条屮外合资、屮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第二I•六条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规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中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二|•七条对同一客运班线有3个以上申请人的,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采取服务质景招投标的方式实施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确定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实施跨省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可采取联合招标、各自分别招标等方式进行。
一省不实行招投标的,不影响另外一省进行招投标。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在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对等投放运力等不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实施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第二十九条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代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昔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FI发班次变更和客运站经昔主体、站址变更按照重新许可办理。
客运経•营者和客运站経营者任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大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第三I•条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屮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I•一条客运班线経•营者任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経•营,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申清。
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在届满前60FI提出中清。
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客运经代者终止经代,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代许可讪》和《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十二条客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和进站经营者。
原许可机关发现关闭客运站可能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采取措施对进站车辆进行分流,并向社会公告。
客运站经代者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代许可证》交冋原发放机关。
第三I三条客运经营苫在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后申请延续经管,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优先
许可:
第三章客运车辆管理
第三十四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客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客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客运乍辆的维护作业项冃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客运经营者指定车辆维护企业;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不得作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路检路查项目。
第三十五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客运车辆检测,车辆检测结合车辆定期审验的频率一并进行。
客运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垃限值》(GB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岀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并依据检测结果,对照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17T198)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
客运车辆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
第三十六条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营运车辆技术检测标准对客运车辆进行检测,如实出具车辆检测报告,并建立车辆检测档案。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
审验内容包括:
(-)车辆违章讪录:
(二)车辆技术档案;
(三)车辆结构、尺寸变动情况:
(四)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车讪录仪情况;
(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讪录栏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贵令限期改iE或者办理变史手续。
第三十八条鼓励使用配置下置行李舱的客车从事道路客运。
没有下置行李舱或者行李舱容积不能满足需求的客运车辆,可在客乍车厢内设立$•门的行李堆放区,但行李堆放区和乘客区必须隔离,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严禁行李堆放区内载客。
第三十九条营运客乍类型等级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和交通部颁布的《营运客乍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的要求实施。
第四I•条禁止使用报废的、报自改装的、拼装的、检测不合格的客车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第四I•一条客运经营者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客运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
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客运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类型及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亲、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车辆管理档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车辆基本情况、二级维护和检测记录、技术等级评定记录、类型及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衆、交通事故记录等。
第四十二条客运车辆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时,客运经营者应当将车辆技术档案完摧移交。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客运经代者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客运车辆,应当及时交冋《道路运输证》,不得继续从事客运経营。
第四章客运经营管理
第四十四条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侦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得转止、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W证件。
第四十五条道路客运企业的全资或者绝对控股的经营道路客运的子公司,其日有营运客车在1()辆以上或者自有中髙级营运客车5辆以上时,町按照其仔公词取得的经营许町从事客运经营活动。
本条所称绝对控股是指母公诃控制子公诃实际资产51%以上。
第四十六条道路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
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白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第四十七条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进站上下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行驶线路,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搅客。
经许可机关同意,在农村客运班线上运营的班车可采职区域经营、循环运行、设置临时发车点等灵活的方式运营。
本规定所称农村客运班线,是指县内或者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客运班线。
第四十八条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中途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甩客,不得敲诈旅客,不得招日史换客运车辆,不得阻碍其他经营者的iE常经营活动。
第四十九条严禁客运乍辆超载运行,在我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允许再措乘不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0%的免票儿童。
客运车辆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条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运价规定,使川规定的票证,不得乱涨价、恶意压价、乱收费。
第五十一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客运车辆外部的适当位置喷印企业名称或者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咒公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票价和里程表。
第五十二条客运经营者应汽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乍环境,确保车辆设备、设施齐全有效,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旎防II:
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仝的违法行为。
、,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治安违法行为时,客运经营者在自身能力许"J•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及时终止治安违法行为。
客运经营者不得在客运车辆上从事播放淫秽录像等不健康的活动。
第五I•三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五十四条客运经营者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毁损、灭失,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国家有关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和铁路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办理。
第五I•五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职业道徳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
客运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法规和道路运输驾驶员操作规程,安全驾驶,文明服务。
第五十六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制定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客运经骨者应当服从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五I•七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五十八条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乗车,道守乘车秩序,文明礼貌,携带免票儿童的乗客应当在购票时声明。
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
第五十九条客运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有关证件,在规定位宜放置客运标志牌。
客运班车驾驶人员还应当随车携帯《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第六十条遇有卜•列情况之一,客运车辆可凭临时客运标志牌运行:
(-)原有正班车已经满我,需要开行加班车的;
(二)因车辆抛锚、维护等原因,需要接驳或者顶班的;
(三)正式班车客运标志牌正任制作或者不慎灭失,等待领取的。
第六十一条凭临时客运标志牌运昔的客车应当按正班车的线路和站点运行。
属于加班或者顶班的,还应当持有始发站签章并注明事由的当班行车路单:
班车客运标志牌正任制作或者灭失的,还应当持有该条班线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或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V》的复印件。
第六|•二条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其级以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不得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客运包车除执行道路這输管理机构卜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其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
单程的去程包车回程载客时,应当向回程客源所在地其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北定线旅游客车可持注明客运事项的旅游客票或者旅游合同取代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
第六I•三条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见附件9)、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10)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部的统一式样印制,交由当地fl•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客运经营者核发。
省际包车客运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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