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品统一分类制度H.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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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品统一分类制度H
第二十九章
有機化學品
章註:
1.─除另有規定者外,本章各節僅適用於下列各項:
(a)符合化學上定義之個別有機化合物,不論其是否含有雜質;
(b)兩種或以上相同有機化合物之異構物混合物(不論其是否含有雜質),但非環烴異構物(立體異構體除
外)混合物,不論其飽和與否,均不包括在內(第二十七章);
(c)第29.36至29.39節之產品或第29.40節之糖醚、糖縮醛、糖酯及其鹽類或第29.41節之產品,均不論其是否符合化學上定義;
(d)上列(a)、(b)或(c)項所述各產品之溶於水中者;
(e)上列(a)、(b)或(c)項所述各產品之溶解於其他溶劑中者,但以該溶液屬於該項產品專為安全或
運輸上理由所採之正常必要方法,且該溶劑並不致使該項產品逾越其一般性用途而適合於特殊用途者為
限;
(f)上列(a)、(b)、(c)、(d)或(e)項所述之各產品為保存或運輸上所必需而加入安定劑者(含
抗結塊劑);
(g)上項(a)、(b)、(c)、(d)、(e)或(f)項所述各產品,為易於辨認或安全之理由,經加入抗
塵劑、著色料或產生氣味物質者,惟添加結果不致使該產品逾越其一般性用途而適合於特殊用途者;
(h)供生產偶氮染料之下述產品經稀釋至標準力度者:
重氮鹽、供生產該類鹽之偶聯劑及可重氮化之胺類及
其鹽類。
2.─本章不包括下列各項:
(a)第15.04節之物品或第15.20節之粗製甘油;
(b)乙醇(第22.07節或22.08節);
(c)甲烷或丙烷(第27.11節);
(d)第二十八章註2所述之碳化合物;
(e)尿素(第31.02或31.05節);
(f)植物性或動物性著色料(第32.03節),合成有機著色料,合成有機產品用作螢光增白劑或發光體(第
32.04節)或作零售包裝之染料或其他著色料(第32.12節);
(g)酵素(第35.07節);
(h)三聚乙醛、六亞甲基四胺及類似物質作成片、桿或類似形狀供作燃料之用,或裝填或注入吸煙打火機或
類似打火機用液體或液化氣燃料其容器容量不超過300立方公分者(第36.06節);
(ij)第38.13節之滅火器或滅火彈配藥;第38.24節之零售包裝脫墨劑;或
(k)光學原體,例如酒石酸乙二胺結晶體(第90.01節)。
3.─凡物品可能包括在本章兩個或以上節者,應歸入其最後之節。
4.─第29.04至29.06、29.08至29.11及29.13至29.20節凡所指鹵化、磺化、硝化或亞硝化衍生物,包括其複合衍生物,例如磺鹵化、硝鹵化、硝磺化或硝磺鹵化之衍生物。
凡硝基或亞硝基類並不為第29.29節所稱之「氮官能化合物」。
第29.11、29.12、29.14、29.18及29.22節所稱「氧官能」係專指第29.05至29.20節之官能基(特有的有機含氧基)。
5.─(a)本章內第一至七分章,含酸官能之有機化合物所成之酯類,應與其化合物同樣分類,並以出現在此分章中最後者為其節號。
(b)乙醇與本章內第一至七分章含酸官能之有機化合物所成之酯類,應與其相當之酸官能基化合物同樣分類.
(c)依照第六類註1及第二十八章註2之規定:
(1)有機化合物例如本章第一至第十分章或第29.42節之含酸、酚或烯醇官能化合物或有機鹼之無機鹽類,應歸列入該有機化合物之節及有機鹼,應按適當之有機化合物分類.
(2)本章內一至十分章或第29.42節有機化合物之間所形成之鹽類,應以構成該鹽類之物為鹼或酸(包括酚或烯醇官能化合物)並以出現在本章最後者為其節號。
(d)金屬醇化物應按與其相當之醇同樣分類,但乙醇(第29.05節)除外。
(e)羧酸之鹵化物應按與其相當之酸同樣分類。
6.─第29.30及29.31節之化合物為有機化合物,其分子除其中含有氫、或氮原子,尚有其他非金屬或金屬原子(諸如硫、砷、汞或鉛)與碳原子直接連結。
第29.30節(有機硫化合物)及第29.31節(其他有機─無機化合物)並不包括磺化或鹵化之衍生物(含複合衍生物在內),各該衍生物除氫、氧及氮外僅有硫或鹵素原子與碳直接連結,致使其具有磺化或鹵化之衍生物(或複合衍生物)之性質者。
7.─第29.32、29.33、及29.34節並不包括具有三員環之環氧化物、過氧化酮、醛或硫醛之環狀聚合物、多元羧酸之酐、多元醇或酚與多元酸之環酯及多元酸之亞醯胺。
以上規定僅適用於環上雜原子,係完全得自環化官能或此處所載之官能者。
8.─第2937節所稱之:
(a)「荷爾蒙」包括荷爾蒙釋放劑、荷爾蒙促進劑、荷爾蒙抑制劑及荷爾蒙拮抗劑(抗荷爾蒙)。
(b)「主要做為荷爾蒙使用」一詞,不僅適用於主要以荷爾蒙效果使用之荷爾蒙衍生物及結構式類似物,亦適用於在合成本節產品中,主要做為中間體使用之那些衍生物及結構式類似物。
。
。
。
目註:
1.─在本章任何節中,一種化合物(或一族化合物)之衍生物,如未更明確地列入任何其他目且有關目中並未列有(其他)項分目者,則應列入與該化合物(或一族化合物)之同一目中。
總 則
一般而言,除本章章註1另有規定者外,本章僅限於化學上定義之個別化合物。
(A)化學上定義之化合物
(章註1)
化學上定義之個別化合物係指物質由單種分子(例如共價或離子)組成,此物質成分係指有一定比例的元素,且能夠以明確的構造圖表示者。
在一晶格內,此種分子相當於重複單元晶室。
符合化學定義之化合物,含有在製造中或製造後(含純化過程)蓄意添加之其他物質是不包括在本章之內,因此,例如由糖精與乳糖混合而成之產物,以使該化合物可適合為甜味劑使用,則排除在本章之外(見第29.25節之註解)。
本章所述符合化學上定義之化合物可含有雜質(註1(a))。
例外者為第29.40目中規定蔗糖為限於化學上之純蔗糖。
「雜質」一辭,僅指在製造過程(包括純化過程)中直接產生而出現於單一化合物中之物質。
此等物質係由製程中所含任一因素所造成,主要為下列各物:
(a)未轉化之起始原料。
(b)存在於起始原料中之雜質。
(c)用於製程(包括純化過程)中之試劑。
(d)副產品。
然而,應注意:
根據註1(a),此類物質並非在任何情況下都被視為「雜質」。
當此類物質係屬故意被留在產品中,致使逾越其一般用途而特別適合於特用途時,則不被視為可允許之雜質。
例如:
含有醋酸甲酯與故意留存之甲醇二者之產品由於可增進作為溶劑之適用性者(第38.14節)。
對於某些化合物(例如:
乙烷,苯,酚,呲啶),由於具有特定的純度標準,故在第29.01、29.02、29.07及29.33節之註解中指明之。
本章所述符合化學定義之化合物得溶於水中者。
除應依照第二十八章總註解之規定外,本章亦包括非水溶液及加有穩定劑、抗塵劑及著色料之化合物(或其溶液)。
例如加入第三丁基鄰苯二酚當抑制劑之苯乙烯仍列於第29.02節。
第二十八總註解關於加入穩定劑、抗塵劑及著色料之規定,可適用於本章之化學化合物。
除應依照著色料之同樣規定外,此類化合物亦得含添加有香味之物質(例如第29.03節之溴化甲烷,經加入少量氯化苦劑者)。
本章尚包括不論是否含有雜質之相同有機化合物之異構體混合物,這些化合物之混合物具有相同化學作用(或多項作用)者,及天然共存,或同時得自相同合成過程中之共同原則。
但無環烴之異構物之混合物(立體異構物除外),不論飽和與否均除外(第二十七章)。
(B)第二十八章與第二十九章之化合物之區別
見第二十八章註解總則(B)項。
有機─無機化合物均列於第二十九,但第二十八章註2所列者除外。
(C)下列產品,即使為非符合化學上定義之個別化合物,仍歸入第二十九章
關於第二十九章僅限符合化學上定義之化合物規定,有若干例外。
此項例外包括歸入下列各節之產品:
第29.09節─酮之過氧化物。
第29.12節─醛之環狀聚合物;三聚甲醛。
第29.19節─乳醯磷酸鹽。
第29.23節─卵磷脂及其他磷胺脂。
第29.34節─核酸及其鹽類。
第29.36節─維生素原及維生素(包括濃縮體及二者之混合物),不論加入溶劑與否。
第29.37節─內分泌素。
第29.38節─及其衍生物。
第29.39節─植物鹼及其衍生物。
第29.40節─糖醚、糖縮醛及糖酯及其鹽類。
第29.41節─抗生素。
本章亦包括重氮鹽(見第29.27節註解(A)項),用作該項鹽類之偶聯用者,及可重氮化胺及其}黿類,經加入如中性鹽而稀釋至標準力度者。
此為用以生產偶氮染料。
固體或液體均有。
(D)未列入第二十九章之若干符合化學上定義之個別有機化合物
(章註2)
(1)若干符合化學上定義之個別有機化合物,縱為化學級純品,通常不列入第二十九章。
項產品除已列於第二十八章者外,(見第二十八章總註解(B)項)其餘舉例如下:
(a)蔗糖(第17.01節);乳糖、麥芽糖、葡萄糖及果糖(第17.02節)。
(b)乙醇(第22.07節或第22.08節)。
(c)甲烷及丙烷(第27.11節)。
(d)尿素(第31.02節或31.05節)。
(e)動物性或植物性著色料(如葉綠素)(第32.03節)。
(f)合成有機染料(包括顏染料)及一般用作螢光發光劑之合成有機產品者(例如若干1,2二苯乙烯之衍生物)(第32.04節)
(2)若干其他符合化學上定義之個別有機化合物本得已列入第二十九章者,因其已製成某種形式或經過某種處理而其化學成分未變者不列於本章。
舉例如下:
(a)適用於醫療或預防用藥品,具有劑量或製成形或裝於供零售用之包裝者(第30.04節)。
(b)經處理使其具有發光性能之用作發光物(例如小楊醛)之產品(第32.04節)。
(c)染料及其他著色物製成形或裝於供零售用之包裝者(第32.12節)。
(d)用於香水、脂粉、化粧用品(如丙酮)之裝於供零售用之包裝式樣者(第33.03至第33.07節)。
(e)膠類或黏著劑之產品而已具零售之包裝淨重不超過1公斤者(第35.06節)。
(f)固體燃料(如三聚乙醛、六次甲基四胺)製成燃料用之式樣者,及打火機用之液體或液化燃料(如液體丁烷)裝於容量不超過300立方公分之容器之內者(第36.06節)。
(g)照相用之對苯二酚及其他未混合產品,經定量包裝或裝於供零售用之包裝即可供攝影之用著(第37.07節)。
(h)消毒劑、殺蟲劑等,裝於如第38.08節所述之式樣者。
(ij)產品(例如四氯化碳)之用作滅火藥配藥或已裝於滅火彈內者(第38.13節)。
(k)裝於供零售用之包裝之脫墨劑(例如第29.35節溶於水之氯胺)(第38.24節)。
(1)光學原體(例如酒石酸二胺)(第90.01節)。
(E)可歸入第二十九章內二個或二個以上之稅則號別之產品
(章註3)
此種物品應歸入其可歸入之最後一節。
舉例言之,抗壞血病酸可視為內酯(第29.32節)或維生素(第29.36節);故應歸入第29.36節。
同一理由,烯丙基雌醇即為一環狀醇(第29.06節)亦為一具有原甾烷結構之類固醇,主要作為內分泌素之用途(第29.37節),故應歸入第29.37節。
但應注意節29.40節最後一句特別規定,歸入第29.37、29.38及29.39節之產品不得歸入該節。
(F)鹵化、磺化、硝化或亞硝化衍生物及其複衍生物
(章註4)
第二十九章,某些節中包括有關之鹵化、磺化、硝化或亞硝化衍生物。
這些衍生物亦包括複衍生物在內,例如磺鹵化、硝鹵化、硝磺化、硝磺鹵化等衍生物。
凡硝基及亞硝基類並不認為係具有第29.29節所稱之氮基─作用者。
鹵化、磺化、硝化及亞硝化衍生物係由原化合物中之一個或一個以上氫原子被一個或一個以上的鹵素原子、磺酸基(-SO3H)、硝基(-NO2)或亞硝基(-NO)或被其任何結合者取代所生成的。
在此類衍生物中,分類上列入考量之任何官能基(例如,醛、羧酸、胺),應保持原狀。
(G)酯、鹽、及部份鹵化物之分類
(章註5)
(1)酯
屬於本章第1至第7副章之具有酸基─作用之有機化合物,與同屬於上述各副章之有機化合物所成之酯類,應與有關的最後一節所列的化合物一同歸類。
例如:
(a)醋酸二乙二醇酯(由第29.15節之醋酸與第29.09節之二乙基乙二醇反應而成之酯)…(第29.15節)。
(b)苯磺酸甲酯(由第29.04節之苯磺酸與第29.05節之甲醇反應而成之酯)……第29.05節。
(c)鄰苯二甲酸─丁酯(多元羧酸中只有一個COOH基之氫被取代之酯)……第29.17節。
(d)丁基鄰苯二甲醯基乙醇酸丁酯(由第29.17節之鄰苯二甲酸,第29.18節之乙醇酸及第29.05節之丁醇反應而成之酯)……第29.18節。
此項規定對於乙醇與具有酸基─作用化合物所成之酯不適用,因其不列於第二十九章內。
此項酯類應與其所自生而具有酸基─作用之化合物同樣分類。
例如:
醋酸乙酯(第29.15節之醋酸與乙醇反應而成之酯)……第29.15節。
但應注意,糖酯及其鹽類歸入第29.40節。
(2)鹽類
附屬於第六類類註1及第二十八章註2者。
(a)第一至第十副章或第29.42節,其含有酸基─、酚基─或烯醇基─作用之有機化合物或有機鹼的無機鹽類,按其相應之有機化合物分類。
此項鹽類係以下列反應而成:
(i)含酸基─、酚基─或烯醇基─作用有機化合物與無機鹼反應。
例如:
甲氧基苯甲酸鈉(第29.18節之甲氧基苯甲酸與氫氧化鈉反應而得之鹽)…第29.18節。
此類鹽類亦可由前述之酸酯類與無機鹼作用而成。
例如:
鄰苯二甲酸正丁酯銅(以第29.17節之鄰苯二甲酸一丁酯與氫氧化銅反應而成之鹽)……第29.17
節。
或(ii)有機鹼與無機酸。
例如:
鹽酸二乙胺(第29.21節之二乙胺與第28.06節之氫氯酸產生反應生成之鹽)…第29.21節。
(b)第1至第10副章或第29.42節之有機化合物彼此間生成之鹽類,應按其相當之鹼或酸反應物(含酚基─或烯醇基─作用化合物)所歸入本章有關節之最後一節分類。
例如:
(i)醋酸苯胺(係由第29.15節之醋酸與第29.21節之苯胺反應而成之鹽)……第29.21節。
(ii)苯氧醋酸甲胺(係由第29.21節之甲胺與第29.18節之苯氧醋酸反應而成之鹽)……第29.21節。
(3)羧酸之鹵化物
此種鹵化物按其相應之酸分類在相同之節中。
例如氯化異丁醯列入第29.15節(一如與其相當之異丁酸)。
(H)衍生物之分類
化學上的化合物其衍生物之分類在節之層次,係應用解釋準則來決定的。
當衍生物可能歸入兩個或兩個以上之節時,採用本章章註3。
在本章任何一節中,衍生物係採用目註1來作分類。
(IJ)稠合環系統
稠合環系統是一種至少含有兩個環之系統,其環與環間具有一個,且僅有一個共同鍵,同時具有兩個,且僅有兩個共用原子者。
稠合環系統出現於多環化合物之分子上(如:
多環烴類,雜環化合物)。
其分子內兩個環狀的環是由共用邊上的兩個相鄰原子連接而成。
舉例如下:
在複環系統中,稠合現象可能發生在任一特別環的一個邊以上,其兩個環含有兩個,且僅兩個共用原子之多環化合物,稱之為"正─稠合"。
另一方面,在多環化合物中的一個環含有兩個且僅兩個原子,與一連串環中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環之每一個共用者,稱之為"正─且鄰─稠合"。
此兩種不同型的稠合環系統,以下列說明:
"正一稠合系統""正一且鄰一稠合系統"
另一方面,下面是架橋式(未稠合)的一個例子:
第一副章
烴(碳氫化合物)及其鹵化、磺化、硝化或亞硝化衍生物
29.01-非環烴(碳氫化合物)。
2901.10-飽和
-不飽和:
2901.21-乙烯
2901.22--丙烯
2901.23--丁烯及其異構物
2901.24--1,3─丁二烯及異戊二烯
2901.29--其他
非環烴類化合物僅有碳與氫二種元素,在其結構上沒有環。
可分成兩大類:
(A)飽和非環烴。
(B)不飽和非環烴。
(A)飽和非環烴
此族所形成之同系物,可以通式(CnH2n+2)表示之。
其存於自然界者頗為豐富,且為石油之主要成份。
基本之烴,為甲烷(CH4)僅含一碳原子。
但甲烷與含三碳原子之丙烷(C3H8)縱為化學級純品仍歸入第27.11節。
屬於本節之飽和非環烴包括下列各項:
(1)乙烷(C2H6),含二碳原子。
列入本節之乙烷,其純度依容積計算應達95%或以上者。
低純度之乙烷除外(第27.11節)。
(2)丁烷(C4H10),含四碳原子。
(3)戊烷,含五碳原子。
(4)己烷,含六碳原子。
(5)庚烷,含七碳原子。
(6)辛烷,含八碳原子。
(7)壬烷,含九碳原子。
(8)癸烷,含十碳原子。
(9)十五烷,含十五碳原子。
(10)三十烷,含三十碳原子。
(11)六十烷,含六十碳原子。
此族飽和烴均不溶於水。
在常溫常壓下,碳氫化合物所含之碳原子最多不過四個者均為氣體;含碳原子數為五個至十五個者為液體;更高者則為固體。
在碳氫分中,一個或一個以上之氫原子可為烷基所取代(例如甲基、乙基、丙基等);因此異丁烷(2─甲基丙烷,三甲基甲烷)與正丁烷的分子式相同。
屬於本節之碳氫化合物,其中在工業及商業上最重要者為乙烷氣及丁烷氣,均同時存在於石油及或天然氣中。
屬於本節之飽和無環烴,其形式必須為符合化學定義上之個別化合物,不論得自天然產物之精煉或經合成(視為純級乙烷,見上述之項目
(1))者。
但本節不包括第2711節的天然丁烷、天然石油氣及類似天然氣體碳氫化物。
(B)不飽和非環烴
此族不飽和烴較相同碳原子數之飽和非環烴少二個、四個、六個等氫原子。
顯示其中含有雙鏈或三鏈之存在。
(1)單烯烴
此族構成之同系物,以通式(CnH2n)表示。
存在於產物之由眾多有機物質(煤氣、石油之裂化產物等)經熱裂解而得者;亦可由合成方法產生。
(a)此系列中低碳數的化合物為氣體,計有下列各項:
(i)乙烯(C2H4),無色氣體,微具醚之氣味,及強烈麻醉性。
廣泛地用於有機化合物之製造(例如環氧
乙烷、乙苯、合成酒精、聚乙烯)。
列入本節之乙烯,其純度依容積計算應達95%或以上者。
低純度之乙烯除外(第27.11節)
(ii)丙烯(C3H6),無色氣體,具高度可燃性及窒息性。
列入本節之丙烯,其純度依容積計算應達90%或以上者。
低純度丙烯除外(第27.11節)。
(iii)丁烯(C4H8)。
列入本節之此項不飽和非環烴須具有化學上定義之個別化合物之形式。
但本節不包括第27.11節之
天然氣體烴。
在一般交易中,所有此項產品均在加壓下為液體。
(b)單一烯烴含有五至十五個碳原子者均為液體。
最主要者有下列各項:
(i)戊烯。
(ii)己烯。
(iii)庚烯。
(iv)辛烯。
(c)烯烴分子中之碳原子數大於15者均為固體。
(2)多烯烴。
此族構成一系列,含有兩個或兩個以上之雙鏈。
此族計有下列各項:
(a)丙二烯(C3H4)。
(b)1,2─丁二烯(甲基丙二烯)(C4H6)。
(c)1,3─丁二烯(C4H6),無色氣體,具高度可燃性。
(d)2─甲基─1,3─丁二烯(異戊二烯)(C5H8),無色液體,具高度可燃性。
(3)炔烴。
炔烴,含有一個三鏈(單炔,通式CnH2n-2)或一個以上之三鏈(多炔)。
炔烴系中最重要者為乙炔(C2H2),無色而有特臭之氣體。
多種產物均由乙炔合成(例如乙酸、丙
酮、異戊二烯、氯乙酸、乙醇)。
乙炔於運送時溶於丙酮,加壓後與矽藻土同裝入特製之鋼瓶中。
乙炔仍列入本節(見本章註1(e)項)。
本系列之其他組成份子有:
(a)丙炔(甲基乙炔)。
(b)丁炔(乙基乙炔)。
(4)烯炔烴。
此烯炔烴之分子中含有烯鏈及炔鏈。
最重要者為乙烯基(代)乙炔(乙炔中之一氫原子為一乙烯基所取代),及甲基乙烯基(代)乙炔(乙炔中的二個氫原子均被取代,其一為乙烯基取代,另一為甲基所取代)。
29.02-環烴。
-環烷烴,環烯及環帖烯:
2902.11--環己烷
2902.19--其他
2902.20-苯
2902.30-甲苯
-二甲苯:
2902.41--鄰-二甲苯
2902.42--間-二甲苯
2902.43--對-二甲苯
2902.44--混合二甲苯異構物
2902.50-苯乙烯
2902.60-乙苯
2902.70-異丙苯
2902.90-其他
環烴類化合物僅有碳與氫二種元素,在其結構上至少有一環。
可分成三大類:
(A)環烷烴及環烯烴。
(B)環帖烯。
(C)芳香烴。
(A)環烷烴及環烯烴
係環狀烴,飽和者(單環烷烴)相當於通式CnH2n,多環烷屬烴或未飽和者(環烯屬)相當於通式CnH2n-x(X為2,4,6等)。
(1)單環烷烴,包括多次甲基烴及環烷烴,在石油中發現;例如:
(a)環丙烷(C3H6)(氣體)。
(b)環丁烷(C4H8)(氣體)。
(c)環戊烷(C5H10)(液體)。
(d)環己烷(C6H12)(液體)。
(2)多環烷烴,包括:
(a)十氫(C10H18),無色液體,用作漆及磨光料之溶劑等。
(b)橋式聯式化合物如1,4,4a,5,6,7,8,8a─八氫化─外─1,4─內─5,8─二次甲烷(C12H16),用於製殺蟲劑HEOD。
(c)帶有「籠形」結構之化合物如五環[5.2.1.O2,6.O3,9.O5,8]癸烷(C10H12),由此形成十二氯化五環[5.2.1.O2,6.O3,9.O5,8]癸烷。
(3)環烯屬,包括:
(a)環丁烯(C4H6),氣體。
(b)環戊烯(C5H8),液體。
(c)環己烯(C6H10),液體。
(d)環辛四烯(C8H8),液體。
(e)薁(C10H8),固體。
本節不包括屬於32.04節之合成胡蘿蔔素。
(B)環帖烯
此族烴類在一般化學構造上與環烯屬並無不同,其通式為(C5H8)n,n為2或2以上。
天然存在於植物界,芳香且具揮發性之液體,例如:
(1)松油精,係松節油、松木油、肉桂油等所組成;無色液體。
(2)樟腦精,含於肉豆蔻油,橙葉油中。
(3)檸檬油精,在柑屬果油中發現;雙戊烯,係檸檬油精之旋光異性體。
天然雙戊烯除外(第38.05節)。
本節不包括精油(第33.01節)及膠,木餾或硫酸鹽之松節油及以蒸餾或其他方法處理針葉樹木所產生之其他烯油類(第38.05節)。
(C)芳香族烴
此族化合物含一個或多個稠合或非稠合之苯環,苯為六個碳原子及六個氫原子所組成之烴,由六組(CH)以形成六角環。
(1)僅含一個苯環之碳氫化合物,此類包括苯及其同系物。
(a)苯(C6H6)。
存在於煤氣及某些石油以及液體產品內,後者係含碳量豐富(如煤、褐炭等)之多種有
機化合物,經乾餾而得者;亦可以合成而得。
純者為無色、流動性、屈光性之液體。
具揮發及可燃
性、有芳香氣味。
易於溶解樹脂、脂肪、精油及橡膠等,多種產物均可由苯烴合成而得。
列入本節之苯,其純度以重量計算應達95%或以上者。
低純度之苯除外(第27.07節)。
(b)甲苯(甲基苯)(C6H5CH3)。
苯之衍生物,即苯中之一個氫原子為一個甲基分子所取代。
蒸餾輕煤焦
油或直鏈烴環化而得。
為無色、流動性、屈光性、可燃燒之液體,有類似苯之芳香氣味。
列入本節之甲苯,其純度以重量計算,應達95%或以上者。
低純度之甲苯除外(第27.07節)。
(c)二甲苯(二甲基苯)(C6H4(CH3)2)。
苯之衍生物,其中兩個氫原子已為兩個甲基分子所取代,有三
種同分異構物;鄰二甲苯,間二甲苯及對二甲苯。
二甲苯係存在於輕煤焦油內之澄清,具可燃性液。
列入本節之二甲苯其純度依二甲苯各異構物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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