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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俄罗斯法律改革
WTO與俄羅斯法律改革
目前,俄羅斯是世界上唯一沒有加入WTO的大國。
為此,俄羅斯正在加快“入世”步伐,爭取早日參加這一世界性貿易組織。
至2006年8月,除美國等幾個國家外,俄羅斯幾乎與所有WTO成員國都已達成俄“入世”的雙邊談判協議。
按WTO規則,“入世”國在“入世”前必須修改本國的有關法律法規,或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以便同WTO的貿易規則相銜接。
俄自1993年申請“入世”以來一直在做這方面的工作。
一、WTO基本原則與俄羅斯法律
(一)第一個原則是最惠國待遇。
一國給予另一國(不管該國是否是WTO成員)產品的關稅優惠或其他與貿易有關的好處,不得低於對任何第三國的優惠和好處。
這意味著,俄羅斯不能對來自一國的產品、服務以及對這些產品與服務的供應者提出比來自任何另一國的產品與服務的供應者更嚴格的要求。
該原則已列入俄羅斯的立法與執法實踐。
在供貨方面,俄與其他國家通過談判,在上述方面已達成協議。
俄羅斯對外國投資也採用該原則。
目前,俄50多條投資保護與鼓勵協定規定了這種待遇。
在服務方面,俄羅斯也制定了相關協定,其中最詳盡的是俄羅斯和歐盟簽署的《合夥與合作協定》。
這些協定本身不違反WTO規則,但俄“入世”後必須協調“入世”承諾與這些協議的規定。
比如,按照俄法律,在保險企業中外資比重不能超過49%;但按照俄與歐盟的協定,歐盟成員國保險公司在俄保險公司的資金比重可以超過49%。
目前,外國保險企業加入俄保險服務市場是俄“入世”談判的熱點。
俄政府希望保留49%比重的限制,但如果這樣,俄羅斯就不能保留對歐盟保險公司的優惠,否則就違反最惠國待遇原則了。
根據其原則,所有WTO成員國公司在俄羅斯必須享有同等待遇。
(二)第二個原則是國民待遇。
所謂國民待遇原則又稱平等待遇原則,具體指成員國之間互相保證對方公民、企業和商業組織在本國境內享有與本國公民、企業、商業組織同等的待遇。
WTO的國民待遇原則是指,對其他成員國的貨物、服務、服務提供者或企業、知識產權所有者或持有者的待遇,不得低於本國同類貨物、服務、服務提供者或企業、知識產權所有者或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
根據國民待遇原則,進口產品通過海關手續之後,不得對進口產品提出與國內產品不同的要求。
比如,進口一輛汽車並支付關稅之後,不可以對這輛汽車的技術數據、證明條件、運輸條件、銷售條件提出比俄羅斯國產汽車更嚴格的或另外的要求。
在這方面俄法律存在一個問題,即進出口產品鐵路運輸級差費用。
目前,俄沒有統一的到離口岸鐵路運輸費用,俄政府只規定了統一的進出口產品到離港口口岸的鐵路運輸費用,而不同的到離陸地口岸鐵路運輸費用則有較大差別。
而且,港口口岸與陸地口岸的鐵路運輸費用也有很大差別。
比如,俄西部地區陸地口岸的鐵路運輸費用比東部地區陸地口岸的鐵路運輸費用高約50%,而陸地口岸的運輸費用比港口口岸的運輸費用高173%。
對不同產品而言,到離口岸的費用也不一樣。
石油到離陸地口岸的費用比到離港口口岸的費用高170%~300%,鋼鐵到離陸地口岸的費用比到離港口口岸的費用高170%~400%,木材到離陸地口岸的費用比到離港口口岸的費用高190%~360%。
因此,目前通過港口進出口產品比陸地運輸更有利。
俄羅斯的貿易夥伴們對這一問題極為關注。
他們認為,這屬於WTO禁止的貨物數量限制。
目前,這一問題俄與其他WTO成員國仍處在談判之中。
(三)第三個原則是貨物貿易必須以關稅,而不以其他方法管理。
關稅減讓一直是《關稅與貿易總協定》框架內談判的重點,其結果是導致全球關稅持續大幅度的下降。
在談判過程中所達成的“關稅減讓表”對相關成員國本身就構成一項法律義務,其中關稅稅率的降低、關稅種類的調整以及關稅配額分配政策的改變都直接導致關稅法的修改。
俄羅斯法律也符合此原則,關稅是俄羅斯對貨物貿易的主要管理方法。
目前,俄羅斯政府不斷減少對進口商品的關稅。
例如,已將進口外國汽車零件的關稅降到10%,正在討論將進口外國飛機的關稅從20%降到10%,甚至降到零。
隨著關稅的減讓,俄羅斯關稅法增加了透明度,這在新通過的《俄羅斯聯邦海關法典》中特別明顯。
(四)貿易政策透明性。
這是指所有與貨物及服務貿易有關的法律調節法規生效之前必須公佈。
為了使貿易政策與法律具有透明性,新的《俄羅斯聯邦國家對外貿活動調節原則法》在這方面做了更嚴格的規定。
雖說俄聯邦法律與此相一致,但俄地區法律與該法還有不一致的地方。
俄羅斯在加入WTO前需要做的就是更正地區法律與聯邦法律甚至與俄羅斯聯邦憲法的不一致性。
目前,很多地區還沒有通過保護、反傾銷與反補貼措施程式的法律法規。
而且,俄地區政府還不能保證所有地方法律法規的公開性。
這些情況不僅不利於俄羅斯聯邦國家的發展,而且違反WTO原則。
(五)協商解決貿易糾紛原則。
這意味著,在把糾紛轉交給WTO爭議解決機構之前,尤其在採取重大的對策或開始貿易戰之前必須先嘗試協商。
這是現代國際法中最基本的原則之一。
在解決貿易糾紛時應本著以下原則:
(1)所有的貿易糾紛必須以和平方法解決;
(2)不得將糾紛遺留下來;
(3)雙方禁止採取可惡化糾紛的措施。
國際經濟法也承認此原則。
《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22和23條規定,在國際貿易中政策要透明。
俄羅斯法律也規定了此原則。
按照《俄羅斯聯邦國家對外貿活動調節原則法》第40條第4款的規定,在採取對策措施之前,俄羅斯聯邦政府可決定與相關國家進行協商。
二、參加WTO和俄羅斯法律的修改
俄羅斯聯邦執法與立法機關非常關注俄羅斯加入WTO的問題。
1997年8月成立了俄羅斯聯邦政府世界貿易組織委員會,2004年7月更名為俄羅斯聯邦政府世界貿易組織和經濟發展合作組織委員會,俄羅斯聯邦政府總理弗拉德科夫為該委員會領導,俄政府主要部門與機構的代表為該委員會的委員。
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協調加入WTO過程並決定俄方談判代表的態度。
2000年,俄成立了國家杜馬經濟政策與商業委員會管轄下的對外貿易與外國投資法律鑒定委員會(自2004年稱為對外經濟活動管理鑒定委員會)。
其主要工作方向之一是,研究俄國家機構、社會組織、科學界與商界對俄“入世”的態度,協調有關方面的立法活動。
對俄羅斯而言,在加入WTO方面最重要的工作是使俄羅斯法律與執法實踐與WTO規則相符合。
根據俄經濟發展和貿易部分析,大約100項立法檔與1000條行政規定需要修改。
根據俄羅斯聯邦政府2001年8月8日通過的第1054號-р決定,按照WTO規則俄羅斯聯邦法律修改措施計畫,要制定一系列允許解決俄羅斯法律與WTO要求相符合的問題的立法草案。
到目前為止,此計畫大部分已實現。
自1994年開始,俄100條法律在不同程度上已得到修改。
俄行政規定和地區法律與WTO規則要求是否相符合的鑒定工作正在繼續。
目前,俄羅斯已進行了大量的立法工作以使俄羅斯法律與WTO規則相符合,其中已制定的法律法規有:
(1)新《俄羅斯聯邦海關法典》和《對〈俄羅斯聯邦關稅稅則〉修改與補充法》;
(2)《俄羅斯聯邦外匯調節與外匯管理法》;
(3)《俄羅斯聯邦國家對外貿活動調節原則法》;
(4)《俄羅斯聯邦在貨物進口中的專門保護、反傾銷與反補貼措施法》;
(5)《俄羅斯聯邦技術管理法》;
(6)《俄羅斯聯邦經濟特區法》。
(一)海關法的修改。
首先是對海關規費的規定。
以前,《俄羅斯聯邦海關法典》對海關規費沒有明確的規定,海關規費按進口貨物價格百分法計算,這是WTO禁止的海關規費計算方法。
按照WTO規則,海關規費必須按海關機構服務成本計算。
新《俄羅斯聯邦海關法典》第357.10條規定了符合WTO規則的海關規費計算方法。
目前,俄羅斯聯邦政府按海關機構服務成本規定海關規費。
基本的海關規費如下:
其次是對海關完稅價格的規定。
按照以前的海關法,海關常常可以使用最低價格或參考價格決定海關完稅價格,這是WTO所禁止的,因此需要修改。
目前,以具體交易價格計算海關完稅價格的辦法為俄主要的海關完稅價格計算辦法。
如果俄海關有據懷疑申報人所提交的關於貨物海關完稅價格材料的真實性、正確性,則海關必須解釋自己的懷疑,然後還要以書面方式提交相應證據。
這種程式保證申報人投訴或起訴海關的權力。
再次是如果俄海關對貨物海關完稅價格還有懷疑,則海關必須保證申報人可以在交納保證金之後將貨物進口到俄羅斯關境。
在申報人與海關糾紛解決過程中,貨物不得留在倉庫裏,貨物應當在貿易過程中進行買賣。
糾紛解決之後,須賠償的金額應這樣計算:
如果海關證明申報人交納的關稅太低,申報人必須賠償其已支付與應當支付關稅的差額;如果申報人證明其所納關稅太高,海關必須退還超過應當支付關稅的差額。
在進行上述修改的時候,俄羅斯立法機構依據的是《關於實施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7條的協定》的規定。
《關於實施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7條的協定》第1條規定,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應為成交價格,即為該貨物實付或應付價格。
如果以直接方法不可確定成交價格,則俄海關部門必須與進口商舉行談判、交換資訊並尋找另外一種確定完稅價格的方法。
目前,俄羅斯海關法的規定完全符合WTO協定。
(二)國際貿易與外匯政策。
為了保持貿易自由化與外匯政策自由化之間的聯繫,《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對外匯管理做了一些規定,其中最重要的是,“締約方不得通過外匯措施而使本協定各項條款的意圖無效,也不得通過貿易行動而使《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各項條款的意圖無效①”。
俄羅斯法律也接受關於貿易自由化與外匯管理自由化直接聯繫的觀點,所以俄羅斯對外匯管理法進行了修改。
《俄羅斯聯邦外匯調節與外匯管理法》的宗旨是,簡化國家對外匯交易管理與監督的程式。
本法簡化了投資者對法律規定的理解,並取消了過時的外匯交易限制。
本法規定,俄外匯管理機構,即俄政府與中央銀行不得對居民與非居民制定單獨的許可證。
此規定旨在反貪汙。
法律規定,居民(包括法人與自然人)的權利主要是在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和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成員國設立銀行帳戶。
為了避免俄黃金外匯儲備的減少、避免俄貨幣匯價急劇波動並保持俄國際收支穩定,《俄羅斯聯邦外匯調節與外匯管理法》規定了對居民與非居民外匯交易的限制。
這種限制包括專門帳戶的使用與儲備要求。
該法規定,俄外匯管理機構只能制定外匯管理的行政規定。
俄羅斯聯邦外匯法律與外匯管理機構的行政規定必須公佈,非公佈的俄羅斯聯邦外匯法律與外匯管理機構的行政規定不得執行。
(三)《俄羅斯聯邦國家對外貿活動調節原則法》。
該法的目的是,確定國家對外貿管理的原則以及俄羅斯聯邦與俄羅斯聯邦主體對外貿的管理權力,保證外貿活動的發展環境,保護俄羅斯聯邦的經濟與政治利益。
保護和保證俄羅斯聯邦經濟主權與經濟安全是本法與以前的《俄羅斯聯邦國家對外貿活動調節法》的最大不同。
舊法規定了國家對外貿易活動的管理,而新法則規定了管理的基本原則,減少了國家對外貿活動的影響。
本法的通過,使俄國家對外貿管理的法律法規與國際法、尤其與WTO多邊協定(包括關稅與貿易、服務貿易,等等)相符合。
例如,本法開始適用一系列新的外貿活動管理原則,即對其他國家或國家團體的互惠原則、保證俄國際協定義務的履行並按這種協定規定實現俄羅斯聯邦的權利、不對俄外貿活動主體採取過多的限制措施。
儘管舊法不違反WTO規則,但新法更符合WTO的精神,其宗旨是使國內法律法規更接近WTO規則。
為了實現該目標,以往一些有效的規則列入了新的法律。
本法不僅適用於商品貿易管理,而且還適用於服務與知識產權客體貿易管理。
因此,除本法規定的商品貿易的海關關稅管理與非關稅管理措施、在服務與知識產權客體貿易方面的禁止與限制措施以及促進外貿發展的行政與經濟措施外,俄政府不得再採取其他外貿管理措施。
按照本法,貨物貿易海關關稅管理以進口與出口關稅方式進行。
WTO規定,允許制定進口關稅。
在理想的情況下,這是唯一的貨物貿易管理措施。
具體的進口關稅稅率在加入WTO談判中制定。
但是,制定出口關稅會造成很多法律問題。
WTO不鼓勵使用出口關稅,因為出口關稅歪曲世界貨物價格,建議不採用這種關稅。
但是,新法不禁止徵收出口關稅。
在俄所採用的出口關稅中,最重要的有兩種,即石油與天然氣出口稅。
目前,天然氣出口關稅稅率是出口價格的30%,石油出口關稅稅率每噸為216.4美元。
須注意的是,對俄羅斯而言,這種關稅不僅是對貨物貿易管理的一種措施,而且還是政府針對石油與天然氣企業的過高利潤的徵稅方法。
政府可以採取的另一方法是提高礦產開採稅率,在各地規定不同的稅率(即所謂的級差礦產開採稅),並改善礦產開採稅徵稅管理,但是這需要政府投入很多資金。
在目前的情況下,改變礦產開採稅徵稅制度並不容易,所以還是有必要保留出口關稅。
非關稅管理措施包括對進出口數量的限制、限額與許可、某些貨物進出口專有權、專門保護、反傾銷與反補貼措施。
新法規定的數量限制有臨時性與非歧視性,其使用情況符合《關稅與貿易總協定》規定的條件。
但是,新法對限額分配程式的規定存在問題。
新法規定,限額分配可以以招標與拍賣方式進行,但並不規定其程式。
這雖不違反WTO規則,但不符合透明性原則。
俄貨物貿易許可制度基本上不違反WTO協定。
在WTO框架內簽署的《進口許可制度協定》規定兩種許可證,即自動與非自動。
自動進口許可證是指,在所有情況下均能批准申請的許可證。
其他許可證屬於非自動許可證,即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能批准。
即使《俄羅斯聯邦國家對外貿活動調節原則法》沒有自動與非自動許可證的概念,該法也並不違反WTO規則,因為按照俄羅斯法律,對外貿易活動一般不需要許可。
因此,俄羅斯法律規定了比WTO規則更自由的條件,所以不必區分許可證的種類。
但是,按照《俄羅斯聯邦國家對外貿活動調節原則法》,對下列外貿活動須取得許可證:
(1)對貨物進出口有數量限制的;
(2)對進出口貨物對國家安全、公民生命與身體健康、自然人與法人資產、國有或市有資產、生態、動植物生命與身體健康造成消極影響的;
(3)對貨物進出口須有特許權的(如武器裝備);
(4)對俄羅斯聯邦須履行其國際義務的。
(四)《俄羅斯聯邦在貨物進口中的專門保護、反傾銷與反補貼措施法》。
該法規定了專門保護、反傾銷與反補貼措施的使用程式以及採取這些措施之前的調查程式。
本法以《關於實施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6條(反傾銷)的協定》、《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以及《保護措施協定》為基礎。
本法規定了反傾銷措施使用的一般原則,即如果聯邦執法機構的調查證明,某產品向俄羅斯關境進口對俄羅斯某經濟部門造成或威脅造成物資損害,或滯後俄羅斯某經濟部門的生產,可以對這種變成傾銷進口對象的產品使用反傾銷措施。
按照本法,補貼是指外國政府或政府機構直接或通過根據政府規定行事的非政府組織在該國領土內進行的給補貼接受人提供補充優勢的財政資助。
為了減少補貼對俄國內經濟的影響,俄羅斯政府可以採取反補貼措施,即開始徵收反補貼稅。
如果某種商品進口增加對俄國內經濟造成威脅,除反傾銷與反補貼措施外,俄政府還有權採取所謂的專門保護措施。
按照本法規定,這種措施有兩種,即進口限制和徵收專門稅。
本法比《俄羅斯聯邦在貨物外貿中的俄羅斯聯邦經濟利益保護法》更詳細地規定並改善了專門保護、反傾銷與反補貼措施的使用(包括採取、改變與取消等)程式,而且分別規定了專門保護、反傾銷與反補貼措施的程式。
以前的法律沒有類似規定。
特別重要的是,新法比舊法規定的專門保護、反傾銷與反補貼措施更詳細,不僅保護了俄羅斯聯邦產品生產者的利益,而且還保護了外商利益。
其中須注意如下規定:
如果聯邦執法機構收到出口經營者以書面方式自願改變價格、或停止以低於正常價格的產品出口到俄羅斯關境的承諾,俄羅斯政府可以終止調查並不採取臨時或終結反補貼措施。
但是,為了終止調查,僅有這種承諾還不夠,聯邦執法機構還要確定該承諾能夠排除傾銷進口的消極後果,而且俄羅斯聯邦政府必須確認該承諾。
此新規定對外國出口商提供了很多與俄羅斯相關部門進行談判的機會,並避免反傾銷措施對其造成的影響。
與以前的法律不同,新法對以下幾個方面做了詳細規定:
採取專門保護、反傾銷或反補貼措施的調查申請內容、申請提交時間、申請提交檔清單,等等。
本法對同意或拒絕調查的決定的時間、採取反傾銷措施前的調查過程做出了規定。
這些定會有助於俄羅斯生產者與外國出口經營者的權益保護。
(五)《俄羅斯聯邦技術管理法》。
該法廢除了以前的《標準化法》與《合格化法》,但其規定在不違反《俄羅斯聯邦技術管理法》的範圍內還可以適用。
新法的基本內容是過渡到技術規程。
從現代標準化與合格化制度過渡到技術規程制度將需要7年完成。
《俄羅斯聯邦技術管理法》的宗旨是,進一步擴大產品生產者與消費者制定產品品質的權利,並限制更多強制性的品質管理辦法。
同時,本法的目標是按照WTO標準修改俄羅斯技術管理法律。
按照《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制定商品規格的檔分為兩種:
技術法規(technicalregulations)和標準(standards)。
技術法規是強制性的,而標準是非強制性的。
目前,俄羅斯也開始採用這種檔。
以前俄羅斯法律沒有技術法規的概念,只有標準。
新法通過之後,“技術法規”這個詞列入了俄羅斯法律與執法實踐。
技術法規是指,根據俄羅斯聯邦法律程式批准的俄羅斯聯邦國際協定、聯邦法律、俄羅斯聯邦總統法令或俄羅斯聯邦政府條例制定的並對技術管理客體(產品、建築物、生產過程、操作法、保存過程、運輸過程、消費方法以及利用過程)的使用做了強制性的規定。
立法機構具體制定了有關技術法規的目標和技術規程的內容。
技術法規有幾個作用:
保護公民生命與身體健康、自然人與法人資產、國有或市有資產;保護自然環境、動植物生命與身體健康;預防消費者誤解。
法律禁止為其他目的制定技術法規。
(六)《俄羅斯聯邦經濟特區法》。
該法規定了在國內設立經濟特區的條件,即具有特別商業活動制度的地區。
按照俄羅斯法律,加入WTO和國內經濟特區的設立沒有矛盾。
WTO多邊協定中沒有直接規定有關成員國經濟特區的問題,但這並不意味著WTO規則禁止設立經濟特區。
比如,《中國加入議定書》和《中國加入工作組報告書》允許中國保留並繼續發展國內經濟特區,同時規定經濟特區存在的條件。
最重要的是,經濟特區的政策必須符合WTO基本原則和精神,尤其不違反非歧視性原則並促進自由貿易進一步的發展。
另外,許多WTO成員國都在本國舉辦有實行特殊經濟發展政策的經濟區域,只不過名稱各異,有稱經濟特區的,有稱加工出口區的,有稱自由貿易區的,有稱自由貿易港的,等等。
考慮這些因素之後,俄羅斯政府決定,根據WTO原則和WTO成員國的立法與執法實踐,開始設立國內經濟特區。
在俄羅斯聯邦主體或市政領土設立或停止經濟特區的決定必須由俄羅斯聯邦政府做出,並須制定俄羅斯聯邦政府條例。
按照一般規定,經濟特區的存在期限不得超過20年,且不得延長。
法律規定了經濟特區的種類共有兩種:
工業生產型經濟特區和技術開發型經濟特區。
建立經濟特區的目的是:
(1)發展加工經濟部門;
(2)發展高科技經濟部門;
(3)發展新產品的生產;
(4)發展交通設施。
俄羅斯按照WTO規則較成功地修改了自己的有關法律,但在加入WTO之前還有許多問題需要解決,其中有:
(1)必須修改很多行政法規;
(2)保證聯邦法與地區法的一致性;
(3)協調俄“入世”承諾與雙邊國際貿易協定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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