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配偶照顾辅导基金补助经费申请补助项目及基准修正规定.docx
- 文档编号:30820475
- 上传时间:2024-01-30
- 格式:DOCX
- 页数:35
- 大小:28.25KB
外籍配偶照顾辅导基金补助经费申请补助项目及基准修正规定.docx
《外籍配偶照顾辅导基金补助经费申请补助项目及基准修正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外籍配偶照顾辅导基金补助经费申请补助项目及基准修正规定.docx(3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外籍配偶照顾辅导基金补助经费申请补助项目及基准修正规定
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修正規定
一、目的:
為有效運用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及便利申請單位撰擬計畫書,以因應業務需求及落實外籍配偶照顧輔導效益,並執行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補助作業要點相關規定,特訂定本基準。
二、基本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臨時酬勞費:
.以當年度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本工資時薪標準核給。
但每人每月臨時酬勞費總額不得超過法定基本工資月薪標準。
.申請臨時酬勞費之申請補助單位,應核實編列受雇者之勞、健保及提撥勞退準備金費用,其應由雇主負擔部分由接受補助單位自籌。
(二)一般授課鐘點費:
.外聘:
()聘請國外專家學者擔任講座每節課最高新臺幣二千四百元。
()聘請國內專家學者擔任講座每節課最高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聘請與主辦或訓練機關(構)學校有隸屬關係之機關(構)學校人員擔任講座每節課最高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內聘:
內聘講座每節課最高新臺幣八百元。
.專題演講費每節課新臺幣一千元至新臺幣二千元。
.必要時得要求檢附該講座擔任該課程之專業或專長文件。
.每節課以五十分鐘計。
但上課學員為國小學童者,每節課以四十分鐘計。
(三)技藝學習訓練相關課程授課鐘點費:
.授課鐘點費:
外聘講座每節課最高新臺幣八百元,內聘講座每節課最高新臺幣四百元;術科相關課程上課人數達二十人以上,得視實際需要,安排一位助教協助教學,其鐘點費標準以每節課最高新臺幣四百元編列。
.為規劃特定課程,需運用特殊外聘專業師資授課時,得於新臺幣八百元至最高新臺幣一千六百元間,依實際需要編列。
但應由申請單位提出完整書面資料,具體說明該課程及所配屬師資之特殊性及編列之合理必要性辦理審查;超過新臺幣八百元額度編列之鐘點費時數,以不超過各訓練班次課程總時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每節課以五十分鐘計。
但上課學員為國小學童者,每節課以四十分鐘計。
(四)專案差旅費:
交通費實報實銷;住宿費檢據核銷,每日最高新臺幣一千元;膳什費每日最高新臺幣四百五十元,於補助額度內檢據核銷。
(五)翻譯費:
外文譯成中文,以中文計,中文譯成外文,以外文計,每千字最高新臺幣一千七百元。
但英文翻譯每千字最高新臺幣六百三十元。
(六)撰稿費:
每千字最高新臺幣六百三十元。
(七)審稿費:
每千字最高新臺幣一百七十元。
(八)出席費:
邀請個人以專家學者身分參與具有政策性或專業性之重大諮議事項會議者,始得支領,最高新臺幣二千元。
一般經常性業務會議或邀請內政部(含所屬機關)、接受補助機關(單位)及民間團體人員參與者,均不得支領。
(九)專案計畫管理費:
依補助項目實際需要核實計列,最高不得超過核定補助總經費之百分之五。
所稱總經費,指實際支出補助總經費。
支用項目為行政管理所需之電費、電話費、水費、油料費、電腦及影印機耗材等項目,並視核定計畫實際執行金額,依比例檢據核銷。
(十)專業服務費:
.專業人員以每月新臺幣三萬三千元核算,專業督導人員以每月新臺幣三萬七千元核算,對於具專業證照之專業人員給予證照加給新臺幣一千元,具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位給予學歷加給新臺幣一千元,每年補助十三點五個月,應檢附學經歷證明文件並敘明工作內容。
另直轄市、縣(市)政府聘用專業人員依「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支給薪資者,不足部分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編列預算支應。
.專業人員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
()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之大專院校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
()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第二款規定。
.年度性計畫所聘用之專業人員,核算基準得回溯至當年一月份。
.申請專業服務費之申請補助單位,應核實編列受雇者之勞、健保及提撥勞退準備金費用,其應由雇主負擔部分由接受補助單位自籌。
.支領專業服務費之接受補助單位,應依規定為受雇者辦理勞、健保及提撥勞退準備金等費用,並於結報時檢附受雇者勞工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繳款單影本各一份。
.支領專業服務費之受雇者,不得再兼任其他機關之補助或委託計畫。
(十一)交通租車費:
每輛次最高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十二)臨時托育費:
送托合法托育機構臨托,每次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元;全日托兒童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千元,每人最高補助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十三)接受補助辦公室租金之單位,同一地點限補助一次,申請時並應檢附租賃證明。
(十四)專案性之延續性計畫得視計畫期程,先行核准,逐年撥款。
(十五)雜費:
包含攝影、桶裝水、茶包、咖啡包、文具、郵資、電池、衛生紙、垃圾袋等,最高新臺幣八千元。
(十六)膳食費:
.開會、講習時間較長影響用餐時間依規定供應餐盒,不補助點心費、飲料費,每人每日最高新臺幣八十元。
.連續數日過夜之暑、冬令營隊活動,每人每日最高新臺幣二百元(早餐四十元,午、晚餐各八十元)。
(十七)獎金、獎品、服裝、紀念品、旅遊及聚餐性質之活動,不予補助。
(十八)有關充實設施設備已核准補助相同之設施設備者,除有特殊理由外,每隔三年始得再提出申請;設施設備需汰舊換新者,依財物基準分類所列最低使用年限規定,已達使用年限且不堪使用者,始得再申請補助。
(十九)通譯費:
每小時補助新臺幣三百元;通譯到場往返必須搭乘之飛機、汽車、火車、高鐵、捷運、輪船等交通費,均按實報支。
(二十)使用接受補助單位之內部場地,場地租借費不予補助。
(二十一)專案服務費:
.專案人員以每月新臺幣二萬五千元核算,補助全職專案人力;應檢附學經歷證明文件並敘明工作項目、內容及所需工作時間,由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依個案審查核定補助。
.每一計畫以補助一人為限。
.申請專案服務費之申請補助單位,應核實編列專案人員之勞、健保及勞退準備金提撥等費用,其應由雇主負擔部分由接受補助單位自籌。
.支領專案服務費之接受補助單位,應依規定為受雇者辦理勞、健保及提撥勞退準備金等費用,並於結報時檢附受雇者勞工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繳款單影本各一份。
.支領專案服務費之受雇者,不得再兼任其他機關之補助或委託計畫。
(二十二)講師遠程交通費:
赴三十公里以外遠地授課或赴離島地區搭機(船)授課,應檢據核實報支交通費。
(二十三)講師住宿費:
限赴離島地區授課,應檢據核實報支,每日最高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二十四)門票費:
每一計畫案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三百元,應檢據核實報支。
以辦理政策性專案計畫為優先補助對象,其他非政策性計畫,應檢附具體事由審查。
(二十五)其他項目參照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手冊規定辦理。
三、設籍前外籍配偶社會救助計畫:
(一)補助對象:
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補助原則:
.直轄市、縣(市)政府針對轄內列冊輔導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其配偶為設籍前外籍配偶者(含喪偶未再婚及離婚獨自扶養未成年子女者),該設籍前外籍配偶所得未超過最低生活費,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者,得依需求,擬定計畫申請下列補助:
()低收入戶:
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特殊項目補助。
()中低收入戶:
醫療補助、急難救助、特殊項目補助。
特殊項目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視實際需要及財力提出申請。
.直轄市、縣(市)政府針對設籍前外籍配偶,且具下列情形者,得依需求擬定計畫申請:
()具備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醫療補助。
但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可取得之醫療給付者,不得再申請。
低收入戶之傷、病患。
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
()具備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急難救助:
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
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但若外籍配偶之家戶已申請者,個人不得重複申請。
.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計畫完成後,應依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補助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核銷並檢附服務對象名冊。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生活扶助。
.醫療補助。
.急難救助。
.基於平等原則,比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提供與本國人相同之特殊項目救助及服務如下:
()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
()喪葬補助。
()生育補助。
.補助基準:
基於平等原則,比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社會救助法訂定本國人之補助基準。
四、設籍前外籍配偶遭逢特殊境遇相關福利及扶助計畫:
(一)補助對象:
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補助原則:
.直轄市、縣(市)政府針對設籍前外籍配偶,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發布最低生活費用基準二點五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需求,擬定計畫申請:
()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因家庭暴力、性侵害或其他犯罪受害,而無力負擔醫療費用或訴訟費用。
()單親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為照顧六歲以下子女未能就業。
()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計畫完成後,應依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補助作業要點相關規定及檢附服務對象名冊辦理結案。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緊急生活扶助費:
每人每次最高核發當年度當地縣(市)最低生活費三個月。
.子女生活津貼費:
子女每人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基本工資十分之一。
.托育津貼費:
未滿六歲之子女,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傷病醫療費:
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三萬元部分,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
.法律訴訟費:
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外籍配偶返鄉機票費: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工員評估確有需要而無力負擔費用之個案,亞洲地區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非亞洲地區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每人每年最高以補助一次為限,並應依附件一格式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辦理核銷。
五、外籍配偶人身安全保護計畫:
(一)補助對象:
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補助原則:
.所提計畫內容為提供遭逢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事件之外籍配偶及其子女處遇服務(通譯費及外籍配偶返鄉機票費之補助不限於設籍前之處遇服務),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整合轄內相關資源,經通盤檢討評估後提出申請,每直轄市、縣(市)合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前一年度獲准補助辦理本項計畫者,申請時並應檢附該年度之服務及經費執行情形資料。
.計畫執行完成後,應依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補助作業要點相關規定及檢附服務對象名冊、附表辦理結案。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開辦費:
補助開辦相關設施設備最高新臺幣十萬元(購置電腦資訊設備、辦公設備等)。
.專業服務費。
.保護扶助措施費:
()法律訴訟費:
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每人以補助一次為限。
()緊急生活費:
按居住之直轄市、縣(市)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基準一倍核發,每人每次補助三個月為原則,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工員評估情況特殊可延長為六個月,每人以補助一次為限。
()醫療費:
每人次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包括掛號費、驗傷診斷書、其他與驗傷診療有關之項目。
但全民健康保險之項目不予補助。
()心理復健費:
.個別心理輔導、心理諮商及心理治療費:
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八百元
,每案次至少服務一小時,每案次最高以補助二小時為限,每人每年最高補助二十四次,限需接受心理治療或心理諮商與輔導之個案,並應依附件二格式辦理核銷。
.團體治療、輔導及諮商費:
團體帶領人為內聘者每次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八百元,外聘者每次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六百元,協同帶領人則對半支給,每次以二小時為上限,每團最高補助十二次,另補助外聘帶領人及協同帶領人遠程交通費、場地費、器材租用費、印刷費、膳食費、臨時酬勞費或臨時托育費(配合辦理團體所需之臨時托兒服務)及雜費。
()延長安置費:
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外籍配偶及其子女,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工員評估確有需要庇護安置者,自直轄市、縣(市)政府安置屆滿一個月次日起,補助申請單位延長安置費每人每日新臺幣六百元,最多補助六個月,並應依附件三格式辦理核銷。
()安置房租補助:
每案次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千元(租金補助一人為新臺幣四千元,有攜帶未成年子女者,每月每一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元,最多補助子女二人),最高以三個月為原則,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工員評估情況特殊可延長為六個月,並應附租賃契約及服務個案名冊辦理核銷。
.推動服務方案費:
()志工保險、交通及誤餐費:
運用志工辦理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資訊諮詢或關懷慰問服務,內勤志工交通及誤餐費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元,外勤志工交通及誤餐費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五十元,每人每月最高以補助二十一日為限;志工保險費每人每年最高新臺幣五百元。
()辦理方案督導、個案研討會、成長團體及宣導活動費:
補助授課鐘點費及督導鐘點費(補助之專業人員不得支領)、專案差旅費、出席費、場地費、印刷費、臨時酬勞費或臨時托育費(配合辦理團體所需之臨時托兒服務)及雜費。
()個案外展服務事務費:
每案次最高補助新臺幣六百元,每人每年最高補助二十四次,並應依附件四之一、四之二格式辦理核銷。
()律師諮詢費:
每次出席依出席費基準支領,最高補助新臺幣六萬元,並應依附件五格式辦理核銷。
()通譯費:
依附件六格式辦理核銷。
()外籍配偶返鄉機票費: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工員評估確有需要而無力負擔費用之個案,亞洲地區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非亞洲地區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每人每年補助一次為限,並應依附件七格式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辦理核銷。
.專案計畫管理費。
.雜費。
六、設籍前外籍配偶健保費補助計畫:
(一)補助對象:
中央政府。
(二)補助原則: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列冊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之設籍前外籍配偶。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低收入戶之設籍前外籍配偶,補助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自付保險費全額。
.中低收入戶之設籍前外籍配偶,補助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自付保險費二分之一。
七、外籍配偶參加學習課程及宣導時子女臨時托育服務計畫:
(一)補助對象:
.中央政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
.財團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立案社會團體。
(二)補助原則: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整合相關計畫之年度需求,每年以申請一次為原則。
.受託之外籍配偶子女為未滿二歲者,每收托五名兒童補助臨時人員一名,未滿五人者,以五人計,六名以上兒童補助臨時人員二名;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幼兒,每收托幼兒八人,補助臨時人員一名,未滿八人,以八人計,九名以上兒童補助臨時人員二名;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者,每收托幼兒十五人,補助臨時人員一名,未滿十五人者,以十五人計,十六人以上兒童補助臨時人員二名。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臨時酬勞費。
.材料及用品費:
依實際需求提列,並需註明單價及數量。
.場地租借費及廣告費:
依實際需求提列。
.雜費。
八、文化交流活動及社區參與式多元文化活動計畫:
(一)補助對象:
.中央政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
.財團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立案社會團體。
(二)補助原則:
.藝文推廣:
須能引導社會大眾以多元視角瞭解新移民;獎補助相關藝文創作及文化交流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其餘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社區參與式多元文化活動:
新移民之參與需具主體性,且提案單位需與該地之社區組織有所連結及整合;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多元文化推展計畫或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外籍配偶母國文化教材研發及推廣教育活動:
最高補助新臺幣八十萬元。
()外籍配偶參與人數不得少於三人,並具體說明外籍配偶參與角色及分工執掌。
()協力團隊至少需包含一所當地學校,並具體說明學校參與角色及分工執掌。
()協力團隊之當地國民中、小學得透過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本項計畫。
但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整合轄內相關教育資源,經通盤檢討評估後擇優提出或核轉提出申請。
()外籍配偶母國文化教材研發:
辦理資料蒐集及教材製作,透過與外籍配偶之互動,蒐集其母國之文化元素並製作教材(如童玩、歌謠、童話故事、文學作品、風俗節慶、飲食文化及母國語言等)。
()推廣教育活動:
以研發之教材為基礎,培養外籍配偶成為多元文化種子教師,與社區活動、學校課程活動結合,推廣多元文化教育(以往年度已研發製作教材者,申請時並應檢附教材)。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授課鐘點費。
.通譯費。
.撰稿費。
.教材費。
.印刷費。
.材料費。
.場地租借費。
.場地布置費。
.器材租借費。
.膳食費。
.臨時酬勞費。
.交通租車費。
.雜費。
九、辦理外籍配偶及其家人參加多元文化、技藝各類學習課程計畫:
(一)補助對象:
.中央政府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財團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立案社會團體。
(二)補助原則:
.課程以中文配合越南語、印尼語、泰國語、緬甸語及柬埔寨語等通譯為原則。
.每班期以不少於十五人為原則。
但離島或偏鄉地區,得依實際情形敘明理由,每班期外籍配偶以不少於五人為原則。
偏鄉地區比照「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所列服務山僻地區及偏遠地區第三級規定。
.每一班期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申請補助時需檢附課程表、講師名冊(含學經歷證明文件)及實施計畫。
.計畫完成後,應依附件八格式檢附服務對象名冊辦理結案。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授課鐘點費。
.通譯費。
.撰稿費。
.教材費。
.印刷費。
.材料費。
.場地租借費。
.場地布置費。
.器材租借費。
.膳食費。
.臨時酬勞費。
.交通租車費。
.講師遠程交通費。
.講師住宿費。
.門票費。
.雜費。
十、外籍配偶就、創業之輔導計畫:
(一)補助對象:
.中央政府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財團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立案社會團體。
(二)補助原則:
.課程以中文配合越南語、印尼語、泰國語、緬甸語及柬埔寨語等通譯為原則。
.每班期以不少於十五人為原則。
但離島或偏鄉地區,得依實際情形敘明理由,每班期外籍配偶以不少於五人為原則。
偏鄉地區比照「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所列服務山僻地區及偏遠地區第三級規定。
.每一班期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申請補助時需檢附課程表、講師名冊(含學經歷證明文件)及實施計畫。
.計畫完成後,應依附件八格式檢附服務對象名冊辦理結案。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授課鐘點費。
.通譯費。
.撰稿費。
.教材費。
.印刷費。
.材料費。
.場地租借費。
.場地布置費。
.器材租借費。
.膳食費。
.臨時酬勞費。
.交通租車費。
.講師遠程交通費。
.講師住宿費。
.雜費。
十一、外籍配偶提昇就業能力相關學習課程計畫:
(一)補助對象:
.中央政府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財團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立案社會團體。
(二)補助原則:
.課程以中文配合越南語、印尼語、泰國語、緬甸語及柬埔寨語等通譯為原則。
.每班期以不少於十五人為原則。
但離島或偏鄉地區,得依實際情形敘明理由,每班期外籍配偶以不少於五人為原則。
偏鄉地區比照「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所列服務山僻地區及偏遠地區第三級規定。
.每一班期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申請補助時需檢附課程表、講師名冊(含學經歷證明文件)及實施計畫。
.計畫完成後,應依附件八格式檢附服務對象名冊辦理結案。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授課鐘點費。
.通譯費。
.撰稿費。
.教材費。
.印刷費。
.材料費。
.場地租借費。
.場地布置費。
.器材租借費。
.膳食費。
.臨時酬勞費。
.交通租車費。
.講師遠程交通費。
.講師住宿費。
.雜費。
十二、外籍配偶參與社區發展服務計畫:
(一)補助對象:
.直轄市、縣(市)政府。
.財團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立案社會團體。
(二)補助原則:
.計畫內容應以辦理外籍配偶參與各項社區精神倫理建設、加強活化社區、福利社區化、具公益性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等性質之活動。
每一計畫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計畫內容以外籍配偶參與社區組織或社區內部具長期性及累積性之社區服務型計畫(如社區照顧服務、社區兒童課後照顧或輔導等),每一計畫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授課鐘點費。
.通譯費。
.撰稿費。
.教材費。
.印刷費。
.材料費。
.場地租借費。
.場地布置費。
.器材租借費。
.膳食費。
.臨時酬勞費。
.交通租車費。
.雜費。
十三、辦理外籍配偶相關權益之法律諮詢、服務或宣導計畫:
(一)補助對象:
.中央政府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財團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立案社會團體。
(二)補助原則:
.計畫內容以辦理有關外籍配偶權益之法律課程、講座、宣導及提供外籍配偶法律諮詢服務。
.課程或講座每班期以不少於十五人為原則。
但離島或偏鄉地區,得依實際情形敘明理由,每班期外籍配偶以不少於五人為原則。
偏鄉地區比照「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所列服務山僻地區及偏遠地區第三級規定。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授課鐘點費。
.通譯費。
.撰稿費、譯稿費及外語校稿費。
.教材費。
.印刷費、配送包裝郵資費。
.材料費。
.場地租借費。
.場地布置費。
.器材租借費。
.膳食費。
.臨時酬勞費。
.交通租車費。
.講師遠程交通費。
.講師住宿費。
.雜費。
十四、宣導活動計畫:
(一)補助對象:
.中央政府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財團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立案社會團體。
(二)補助宣導案:
.外籍配偶性別暴力防治宣導。
.強化多元文化宣導。
(三)補助原則:
.公告徵求之宣導申請案優先補助。
.全國性之宣導,計畫內容至少包括電子、平面、戶外等媒體類型,或含統包各類媒體通路計畫,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萬元。
.直轄市、縣(市)性宣導活動方案計畫,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鄉(鎮、市、區)性宣導活動方案計畫,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全國性編印配送外籍配偶人身安全保護宣導資料,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
.申請單位同一性質活動方案,每年補助二項為原則。
.影片宣導案內容應包含主題、呈現內容、製作手法、宣導通路、宣導頻道、宣導頻率、延展運用、效益評估、版權授予、經費分析、顧問群及演出對象等項目。
(四)補助項目及基準:
.製作費。
.顧問費。
.來賓訪問費。
.演出費。
.場地、器材租借費。
.場地布置費。
.撰稿費、譯稿費及外語校稿費。
.美編插圖設計費。
.電子、平面、戶外等媒體廣告及節目託播費。
.印刷費、配送包裝郵資費。
.光碟製作費。
.專案計畫管理費。
.雜費。
十五、強化辦理外籍配偶家庭服務中心計畫:
(一)補助對象:
直轄市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外籍 配偶 照顾 辅导 基金 补助 经费 申请 项目 基准 修正 规定
![提示](https://static.bdocx.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