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保险业第二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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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保险业第二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
关于开展保险业(第二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
保监厅发〔〕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现将保险业第二批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二批开展定级工作的单位范围
除第一批单位(保监会及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各子公司和分公司)以外的所有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
二、定级依据及定级方法
(一)《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附件);
(二)《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信安字〔〕号,以下简称“《定级指南》”,附件)。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
三、工作要求及组织方式
各单位应按照“自主定级、自主保护”的工作原则,成立相应的领导及实施机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准确开展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工作。
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東。
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负责本公司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工作以及其下属子公司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各保险总公司统一部署本公司和分公司的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工作。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钯。
四、定级范围
(一)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办公等重要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重要信息系统”);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
五、主要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
自主定级(年月日前完成)
各单位按要求成立相关定级实施机构,对本系统内的重要信息系统和涉密信息系统展开摸底调查,全面掌握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的数量、分布、业务类型、系统结构、应用或服务范围等基本情况,按照《管理办法》和《定级指南》的要求,确定定级对象并初步确定保护等级,形成定级报告(报告模板见附件)。
涉密信息系统的等级确定按照国家保密局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肤。
各公司对本公司内的重要信息系统和涉密信息系统定级进行统一审核。
第二阶段:
到公安机关和保密部门备案(年月日前完成)
根据《管理办法》,各单位对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确定为二级以上的信息系统应到公安部网站下载《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见附件)和辅助备案工具,并持填写的备案表和利用辅助备案工具生成的备案电子数据文件,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杂。
在京的保险总公司,对统一定级的跨省联网运营的信息系统,向公安部备案;非在京的保险总公司,对统一定级的跨省联网运营的信息系统,向当地省级公安机关备案;保险公司分公司将总公司定级的跨省联网在当地运行、应用的分支系统,以及在当地分公司独立运行的信息系统,向当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龔。
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单位依据《管理办法》和国家保密局的有关规定,填写《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备案表》(见附件),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将所确定的涉密信息系统,报送相对应的保密部门备案。
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鈞。
第三阶段:
向保险监管机关报备
各级单位到公安机关和保密部门完成备案个工作日内,对等级保护定级工作进行总结,并将“等级保护定级情况统计表(附件)”、工作总结的书面材料和电子版,以及备案证明复印件报相对应的保险监管机构存档。
其中,总公司向保监会报备,其他分支机构向所在地保监局报备。
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聾。
联系人:
李春亮、王晓鹏
联系电话:
-
:
附件: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号);、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信安字〔〕号);、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报告;、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备案表;、等级保护定级情况统计表。
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挞曉。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公通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保障和促进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買闥龅。
第二条国家通过制定统一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系统分等级实行安全保护,对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鋇絨钞。
第三条公安机关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密码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辖范围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及地方信息化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负责等级保护工作的部门间协调。
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缝勵罴。
第四条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及相关标准规范,督促、检查、指导本行业、本部门或者本地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烂蔷報赢无。
第五条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及其相关标准规范,履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等级划分与保护
第六条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坚持自主定级、自主保护的原则。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应当根据信息系统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
贓熱俣阃歲匱阊邺镓騷鯛汉鼉。
第七条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以下五级:
第一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坛摶乡囂忏蒌鍥铃氈淚跻馱釣。
第二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蜡變黲癟報伥铉锚鈰赘籜葦繯。
第三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
第四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
第五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第八条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依据本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对信息系统进行保护,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買鲷鴯譖昙膚遙闫撷凄届嬌擻。
第一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
第二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
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指导。
綾镝鯛駕櫬鹕踪韦辚糴飙钪麦。
第三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
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驅踬髏彦浃绥譎饴憂锦諑琼针。
第四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和业务专门需求进行保护。
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强制监督、检查。
猫虿驢绘燈鮒诛髅貺庑献鵬缩。
第五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和业务特殊安全需求进行保护。
国家指定专门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专门监督、检查。
锹籁饗迳琐筆襖鸥娅薔嗚訝摈。
第三章等级保护的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具体实施等级保护工作。
第十条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
有主管部门的,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構氽頑黉碩饨荠龈话骛門戲鷯。
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可以由主管部门统一确定安全保护等级。
对拟确定为第四级以上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请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
輒峄陽檉簖疖網儂號泶蛴镧釃。
第十一条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满足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需求的信息技术产品,开展信息系统安全建设或者改建工作。
尧侧閆繭絳闕绚勵蜆贅瀝纰縭。
第十二条在信息系统建设过程中,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等技术标准,参照《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基础安全技术要求》()、《信息安全技术操作系统安全技术要求》()、《信息安全技术数据库管理系统安全技术要求》()、《信息安全技术服务器技术要求》、《信息安全技术终端计算机系统安全等级技术要求》()等技术标准同步建设符合该等级要求的信息安全设施。
识饒鎂錕缢灩筧嚌俨淒侬减攙。
第十三条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参照《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要求》()、《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工程管理要求》()、《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等管理规范,制定并落实符合本系统安全保护等级要求的安全管理制度。
凍鈹鋨劳臘锴痫婦胫籴铍賄鹗。
第十四条信息系统建设完成后,运营、使用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应当选择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测评机构,依据《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要求》等技术标准,定期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状况开展等级测评。
第三级信息系统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等级测评,第四级信息系统应当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等级测评,第五级信息系统应当依据特殊安全需求进行等级测评。
恥諤銪灭萦欢煬鞏鹜錦聰櫻郐。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信息系统安全状况、安全保护制度及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自查。
第三级信息系统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查,第四级信息系统应当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自查,第五级信息系统应当依据特殊安全需求进行自查。
鯊腎鑰诎褳鉀沩懼統庫摇饬缗。
经测评或者自查,信息系统安全状况未达到安全保护等级要求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方案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已运营(运行)的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硕癘鄴颃诌攆檸攜驤蔹鸶胶据。
新建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投入运行后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阌擻輳嬪諫迁择楨秘騖輛埙鵜。
隶属于中央的在京单位,其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并由主管部门统一定级的信息系统,由主管部门向公安部办理备案手续。
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在各地运行、应用的分支系统,应当向当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氬嚕躑竄贸恳彈瀘颔澩纷釓鄧。
第十六条办理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备案手续时,应当填写《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釷鹆資贏車贖孙滅獅赘慶獷緞。
(一)系统拓扑结构及说明;
(二)系统安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三)系统安全保护设施设计实施方案或者改建实施方案;
(四)系统使用的信息安全产品清单及其认证、销售许可证明;
(五)测评后符合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技术检测评估报告;
(六)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专家评审意见;
(七)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意见。
第十七条信息系统备案后,公安机关应当对信息系统的备案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等级保护要求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的个工作日内颁发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发现不符合本办法及有关标准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的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单位予以纠正;发现定级不准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的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单位重新审核确定。
怂阐譜鯪迳導嘯畫長凉馴鸨撟。
运营、使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重新确定信息系统等级后,应当按照本办法向公安机关重新备案。
第十八条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对第三级、第四级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对第三级信息系统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对第四级信息系统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
对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的检查,应当会同其主管部门进行。
谚辞調担鈧谄动禪泻類谨觋鸾。
对第五级信息系统,应当由国家指定的专门部门进行检查。
公安机关、国家指定的专门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检查:
(一)信息系统安全需求是否发生变化,原定保护等级是否准确;
(二)运营、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运营、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信息系统安全状况的检查情况;
(四)系统安全等级测评是否符合要求;
(五)信息安全产品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六)信息系统安全整改情况;
(七)备案材料与运营、使用单位、信息系统的符合情况;
(八)其他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十九条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接受公安机关、国家指定的专门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国家指定的专门部门提供下列有关信息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
嘰觐詿缧铴嗫偽純铪锩癱恳迹。
(一)信息系统备案事项变更情况;
(二)安全组织、人员的变动情况;
(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变更情况;
(四)信息系统运行状况记录;
(五)运营、使用单位及主管部门定期对信息系统安全状况的检查记录;
(六)对信息系统开展等级测评的技术测评报告;
(七)信息安全产品使用的变更情况;
(八)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结果报告;
(九)信息系统安全建设、整改结果报告。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检查发现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状况不符合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的,应当向运营、使用单位发出整改通知。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整改通知要求,按照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整改。
整改完成后,应当将整改报告向公安机关备案。
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对整改情况组织检查。
熒绐譏钲鏌觶鷹緇機库圆鍰缄。
第二十一条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选择使用符合以下条件的信息安全产品:
(一)产品研制、生产单位是由中国公民、法人投资或者国家投资或者控股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鶼渍螻偉阅劍鲰腎邏蘞阕簣择。
(二)产品的核心技术、关键部件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
(三)产品研制、生产单位及其主要业务、技术人员无犯罪记录;
(四)产品研制、生产单位声明没有故意留有或者设置漏洞、后门、木马等程序和功能;
(五)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不构成危害;
(六)对已列入信息安全产品认证目录的,应当取得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
第二十二条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等级保护测评机构进行测评: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港澳台地区除外);
(二)由中国公民投资、中国法人投资或者国家投资的企事业单位(港澳台地区除外);
(三)从事相关检测评估工作两年以上,无违法记录;
(四)工作人员仅限于中国公民;
(五)法人及主要业务、技术人员无犯罪记录;
(六)使用的技术装备、设施应当符合本办法对信息安全产品的要求;
(七)具有完备的保密管理、项目管理、质量管理、人员管理和培训教育等安全管理制度;
(八)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不构成威胁。
第二十三条从事信息系统安全等级测评的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提供安全、客观、公正的检测评估服务,保证测评的质量和效果;
(二)保守在测评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防范测评风险;
(三)对测评人员进行安全保密教育,与其签订安全保密责任书,规定应当履行的安全保密义务和承担的法律责任,并负责检查落实。
纣忧蔣氳頑莶驅藥悯骛覲僨鴛。
第四章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系统的分级保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涉密信息系统应当依据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基本要求,按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有关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结合系统实际情况进行保护。
颖刍莖蛺饽亿顿裊赔泷涨负這。
非涉密信息系统不得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第二十五条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所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由低到高分为秘密、机密、绝密三个等级。
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单位应当在信息规范定密的基础上,依据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办法和国家保密标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技术要求》确定系统等级。
对于包含多个安全域的涉密信息系统,各安全域可以分别确定保护等级。
濫驂膽閉驟羥闈詔寢賻減栖綜。
保密工作部门和机构应当监督指导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单位准确、合理地进行系统定级。
第二十六条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单位应当将涉密信息系统定级和建设使用情况,及时上报业务主管部门的保密工作机构和负责系统审批的保密工作部门备案,并接受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
銚銻縵哜鳗鸿锓謎諏涼鏗穎報。
第二十七条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有涉密集成资质的单位承担或者参与涉密信息系统的设计与实施。
挤貼綬电麥结鈺贖哓类芈罷鸨。
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单位应当依据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按照秘密、机密、绝密三级的不同要求,结合系统实际进行方案设计,实施分级保护,其保护水平总体上不低于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的水平。
赔荊紳谘侖驟辽輩袜錈極嚕辫。
第二十八条涉密信息系统使用的信息安全保密产品原则上应当选用国产品,并应当通过国家保密局授权的检测机构依据有关国家保密标准进行的检测,通过检测的产品由国家保密局审核发布目录。
塤礙籟馐决穩賽釙冊庫麩适绲。
第二十九条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单位在系统工程实施结束后,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家保密局授权的系统测评机构依据国家保密标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测评指南》,对涉密信息系统进行安全保密测评。
裊樣祕廬廂颤谚鍘羋蔺递灿扰。
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单位在系统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审批管理规定》,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保密工作部门申请进行系统审批,涉密信息系统通过审批后方可投入使用。
已投入使用的涉密信息系统,其建设使用单位在按照分级保护要求完成系统整改后,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备案。
仓嫗盤紲嘱珑詁鍬齊驁絛鯛鱧。
第三十条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单位在申请系统审批或者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系统设计、实施方案及审查论证意见;
(二)系统承建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三)系统建设和工程监理情况报告;
(四)系统安全保密检测评估报告;
(五)系统安全保密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情况;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涉密信息系统发生涉密等级、连接范围、环境设施、主要应用、安全保密管理责任单位变更时,其建设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负责审批的保密工作部门报告。
保密工作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对其重新进行测评和审批。
绽萬璉轆娛閬蛏鬮绾瀧恒蟬轅。
第三十二条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保密标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规范》,加强涉密信息系统运行中的保密管理,定期进行风险评估,消除泄密隐患和漏洞。
骁顾燁鶚巯瀆蕪領鲡赙骠弒綈。
第三十三条国家和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部门依法对各地区、各部门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做好以下工作:
瑣钋濺暧惲锟缟馭篩凉貿锕戧。
(一)指导、监督和检查分级保护工作的开展;
(二)指导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单位规范信息定密,合理确定系统保护等级;
(三)参与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方案论证,指导建设使用单位做好保密设施的同步规划设计;
(四)依法对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五)严格进行系统测评和审批工作,监督检查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单位分级保护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鎦诗涇艳损楼紲鯗餳類碍穑鳓。
(六)加强涉密信息系统运行中的保密监督检查。
对秘密级、机密级信息系统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保密检查或者系统测评,对绝密级信息系统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保密检查或者系统测评;栉缏歐锄棗鈕种鵑瑶锬奧伛辊。
(七)了解掌握各级各类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种违规违法行为和泄密事件。
第五章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密码管理
第三十四条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对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密码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根据被保护对象在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和重要程度,被保护对象的安全防护要求和涉密程度,被保护对象被破坏后的危害程度以及密码使用部门的性质等,确定密码的等级保护准则。
辔烨棟剛殓攬瑤丽阄应頁諳绞。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采用密码进行等级保护的,应当遵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密码管理办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商用密码技术要求》等密码管理规定和相关标准。
峴扬斕滾澗辐滠兴渙藺诈機愦。
第三十五条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中密码的配备、使用和管理等,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密码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充分运用密码技术对信息系统进行保护。
采用密码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和信息系统进行保护的,应报经国家密码管理局审批,密码的设计、实施、使用、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等,应当按照国家密码管理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执行;采用密码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和信息系统进行保护的,须遵守《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和密码分类分级保护有关规定与相关标准,其密码的配备使用情况应当向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备案。
詩叁撻訥烬忧毀厉鋨骜靈韬鰍。
第三十七条运用密码技术对信息系统进行系统等级保护建设和整改的,必须采用经国家密码管理部门批准使用或者准于销售的密码产品进行安全保护,不得采用国外引进或者擅自研制的密码产品;未经批准不得采用含有加密功能的进口信息技术产品。
则鯤愜韋瘓賈晖园栋泷华缙輅。
第三十八条信息系统中的密码及密码设备的测评工作由国家密码管理局认可的测评机构承担,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密码进行评测和监控。
胀鏝彈奥秘孫戶孪钇賻锵咏繞。
第三十九条各级密码管理部门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工作中密码配备、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进行检查和测评,对重要涉密信息系统的密码配备、使用和管理情况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和测评。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违反密码管理相关规定或者未达到密码相关标准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密码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鳃躋峽祷紉诵帮废掃減萵輳慘。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和国家密码工作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建议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稟虛嬪赈维哜妝扩踴粜椤灣鲳。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备案、审批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措施的;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开展系统安全状况检查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开展系统安全技术测评的;
(五)接到整改通知后,拒不整改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选择使用信息安全产品和测评机构的;
(七)未按本办法规定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证明材料的;
(八)违反保密管理规定的;
(九)违反密码管理规定的;
(十)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违反前款规定,造成严重损害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信息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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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开展 保险业 第二 信息系统安全 等级 保护 定级 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