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黄金自学手册之1_劳动关系理论.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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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黄金自学手册之1_劳动关系理论.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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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名称:
劳动关系管理,劳动关系处理失败的典型案例,2010年4个月中发生12连跳,引发了全社会的关注。
我们先记住这些年轻的生命:
2010.1.23,19岁马向前跳楼身亡。
2010.3.11,27岁李红亮跳楼身亡。
2010.3.17,17岁田玉跳楼,重伤。
2010.3.29,23岁刘志军跳楼身亡,劳动关系的主体初步确立劳动关系日趋多样化、复杂化、动态化劳动争议日渐显性化,我国劳动关系现状,劳动关系最为突出的现状特征:
劳动争议案件数高速增长国有企业劳动争议案件不再居首位劳动者申诉率高,胜诉率也高劳动争议案件与经济发达成正比裁决的比重加大,劳动争议的特点,劳动争议案件数高速增长,企业内部劳动规章制度不合理、不健全或不依合理程序制定企业法制观念淡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缺少在劳动争议管理方面的专业训练企业改制和一些企业经营困难导致了劳动争议的产生一些企业知法犯法造成劳动争议,微观原因企业层次,微观原因个人层次,贪图私利,钻企业政策空子的心理法制观念淡薄习惯观念制约,引子,一个劳动关系管理新员工的困惑:
劳动关系管理专员的职责是什么?
即干什么的问题?
8个环节:
1、工作分析与设计2、战略规则3、招募与配置4、培训与开发5、绩效管理6、薪酬与福利7、劳动关系管理8、职业生涯管理,授课内容,【第一章】劳动关系基础知识【第二章】员工入职与建立劳动关系管理【第三章】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管理【第四章】劳务派遣与非全日制用工管理【第五章】集体协议与集体谈判【第六章】员工参与管理【第七章】纪律与冲突管理【第八章】劳动争议、纠纷处理,四、劳动关系管理职位描述,
(一)职位概况职位名称:
劳动关系管理职位职务名称:
劳动关系管理员职务代号:
05-07职务别名:
劳动关系管理专员、劳动关系管理项目经理、劳动关系协调师隶属关系:
隶属于人力资源部经理,
(二)主要业务职责,劳动合同管理:
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管理:
劳动规章制度建设:
劳资沟通与民主管理:
参与劳动争议的处理:
本课程的教学方法,一、授课方式把前几个学时用于劳动关系的理论基础知识,就要进入到实操业务,70个业务示例,50多个操作示例.二、授课方法:
以学生自己动手实操为主,讲练结合,角色扮演的方法,第一节劳动关系的基础知识,一、劳动关系概念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三、事实劳动关系四、劳动关系的建立五、劳动关系的特征,一、劳动关系的概念及含义,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经济关系。
劳动关系(Laborrelations)是指劳动力的提供者与劳动力使用者双方以及相关组织为实现劳动过程所构成的社会经济关系的统称。
1.1劳动关系主体的确定,案例:
大连日资企业罢工事件P1-2问题:
案例中事件发生在谁之间?
最后事件得以解决又有谁参与其中?
引出问题:
“两方说”“三方说”“多方说”,两方说:
劳动者用人单位三方说:
劳动者用人单位政府多方说:
劳动者、工会用人单位、企业协会政府三方说另一版本:
(劳动者、工会)、(用人单位、企业协会)、政府组织。
本书采用的后两种P6-8,1.2劳动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判断:
哪个概念更合理?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经济关系。
劳动关系(Laborrelations)是指劳动力的提供者与劳动力使用者双方以及相关组织为实现劳动过程所构成的社会经济关系的统称。
二、我国劳动关系主体的确定,劳动力主体称谓的多样化1.劳动者:
劳动力的提供者一般称为“雇员,或称为劳动者、劳工、工作、员工等。
2.劳动力的使用者:
劳动力的使用者一般称企业、资本家、雇主,在我国常称为用人单位,是以盈利为目的组织。
2.1我国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判断?
问题:
保姆、军人、公务员是我国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吗?
某造船厂的厂房漏雨,请来两名瓦工修补屋顶,修好后付给报酬。
双方形成的是不是劳动关系?
案例,某单位小王响应团委号召向雷锋学习,自愿参加市团委组织的“五四”义务劳动和社区组织的慈善事业的义务劳动等,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案例,2.2是否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
1、从主体上看:
一方是用人单位、或者组织;另一方是劳动者,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以劳动合同为契约;3、从目的上看,它是作为一种谋生的职业劳动,即以劳动报酬作为主要生活来源。
社会义务劳动和其他无偿劳动以及虽有一定报酬或物质补偿但目的不在于谋生的劳动,都不属于劳动关系中所指的劳动。
4、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
三、劳动关系的相关术语,劳动关系:
突出劳动生产过程双方关系劳资关系:
突出所有权:
劳动力的所有者,资本的所有者之间的关系,对立性劳使关系:
强调技术性、比较中性。
劳雇关系:
强调受雇者与雇主之间的关系,重点在于权利与义务。
产业关系:
强调是工业大生产过程中双方的之间的关系、范畴较广。
总结:
使用哪一种是根据各国的习惯,并没有优劣之分。
四、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为什么要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在校大学生到某单位实习,他们之间是是劳务关系?
还是劳动关系?
保姆与用人家庭之间是劳务关系?
还是劳动关系?
四、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劳务关系的含义:
劳务关系属于民事关系的一种,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接受劳务并支付对价而形成的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保姆与用人家庭之间是劳务关系?
还是劳动关系?
4.1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相似点:
相似之处:
1、二者都以劳动体现关系的内容,2、接受劳动的一方应向提供劳动力的一方支付报酬。
4.2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有以下五个方面:
(1)法律依据的区别:
劳动关系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劳务关系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调整。
4.2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有以下五个方面:
(2)主体的区别:
劳动关系中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只能是劳动者,劳务关系中主体可以都是自然人,也可以都是用人单位。
4.2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有以下五个方面:
(3)当事人在隶属关系方面的区别:
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有隶属关系,劳务关系当事人不存在隶属关系。
只有义务责任。
(4)当事人承担义务方面的区别:
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承担社会保险义务劳务关系中的当事人一方不存在必须承担另一方当事人社会保险的义务。
(5)用人单位对当事人在管理方面的区别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违章违纪的处理权,劳务关系中不存在一方处分另一方的权利。
案例:
保姆不尽责是否有惩治权?
4.3课堂练习,劳务关系受和法律调整。
劳动关系受和法律调整。
哪种关系中存在隶属关系?
哪种关系中要缴纳社会保险?
哪种关系中可以对劳动者的违章处理权?
五、事实劳动关系?
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双方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但事实上形成了劳动力的使用与被使用关系,这种关系就是事实劳动关系。
为什么突出强调事实劳动关系?
在”弱劳动强资本”的不平衡劳动关系下,单位不签合同情况下保护劳动者的权利,5.1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可能是如下原因,1、自始至终没有劳动合同.2、劳动合同到期后既没有办理终止手续,也没有办理续订手续.,六、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的确定,问题:
1、2010年1月1日,劳动关系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因各种原因半个月之后才上岗,劳动关系的真正建立日是哪一日?
2、2010年1月1日,劳动者开始上岗工作,但劳动合同一个月之后才签订,劳动关系的建立日为?
6.1劳动关系建立的判断依据:
法条链接:
1995年,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以订立劳动合同为主要标志。
6.1劳动关系建立的判断依据:
法条链接:
2008年,劳动合同法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也就是说,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
总结:
劳动关系的建立是以事实用工为基础。
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建立,,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法第三、七十、十六、八十一、八十二条
(一)签订的时间、形式和时限要求:
第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法第三、七十、十六、八十一、八十二条
(一)签订的时间、形式和时限要求:
三、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法第三、七十、十六、八十一、八十二条
(一)签订的时间、形式和时限:
第十六条规定: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用工之日,1月1日,2月1日,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12月31日,次年1月1日,宽限期,注意:
宽限期仅限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用工之日,1月1日,2月1日,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12月31日,次年1月1日,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宽限期,如果不签要付双倍工资,注意:
宽限期仅限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小结:
劳动关系的建立是以事实劳动关系存在为标准。
劳动关系的建立要求在时间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有什么样的惩罚措施?
七、个别劳动关系和集体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种类,七、个别劳动关系和集体劳动关系,个别劳动关系:
是劳动者个人与雇主之间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个别劳动关系是劳动关系的基本形态,是劳动者个人与雇主之间通过书面或口头的劳动合同,来确定和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
7.1集体劳动关系的定义及内涵,集体劳动关系定义:
劳动者集体即工会与雇主或雇主组织之间形成的、团体对团体的社会社会经济关系。
7.1集体劳动关系的定义及内涵,集体劳动关系定义:
内涵:
集体劳动关系是在个别劳动关系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上形成的。
集体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通过行使团结构权,组成工会来实现自我保护,进而平衡和协调劳动关系。
集体劳动关系的一方是工会,另一方为雇主或雇主组织,是团体对团体的关系。
双方主要通过集体谈判和集体协议的形式来体现其构成和运行。
劳动关系的主体之一-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目的,了解法律赋予劳动者享有哪些权利劳动者享有权利就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如果企业没有为劳动者实现这种权利而面临的法律风险是什么?
劳动者的权利概念,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根据内容以及实现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个体劳动权:
个体劳权由劳动者个人享有并行使。
集体劳权:
集体劳权由劳动集体享有并由劳动者的组织工会来代表劳动者具体行使。
个体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主要内容:
个体劳动者的权利个体劳动者的义务,个体劳动者享有哪些权利,1、就业权2、休息休假权3、社会保险权4、劳动安全卫生权5、劳动争议处理权,1、劳动就业权,劳动者的就业是个体其他劳权的基础和前提,即只有实现的就业劳动者的其他权利才可以在具体劳动关系中实现。
具有的法律特征:
有劳动的自由,同时也有不劳动的自由,政府虽然鼓励人们积极参加劳动,但也不能实施强迫劳动。
EG:
“被就业”、“被坚强”,,社会保险的缴纳问题,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如何计算一个员工的社会保险?
计算,北京市2008年社会在岗月平均工资为3200元,在同一个企业中有一后勤人员月工资为1500元,一管理人员的工资为8000元,而另一高级技术人员月收入为1.2万元。
如何计算他们三人的社会保险缴纳数额各为多少?
社会保险,概念:
是指劳动者由于年老、疾病、失业、伤残、生育等原因失去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因而没有正常的劳动收入来源时,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制度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社会保险组成部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社会保险费用的分担主体,养老保险分担主体?
医疗保险分担主体?
失业保险分担主体?
工伤保险分担主体?
生育保险分担主体?
社会保险费用的分担主体,险种费用不同的分方式养老保险:
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承担医疗保险:
由用人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失业保险:
由用人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工伤保险:
单位承担生育保险:
单位承担有”五险“与”三险“的说法?
社会保险的交纳比例,总的原则:
社会保险的交纳比例与缴纳基数法律规定可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对应,因此社会保险的交纳基数与缴纳比例全国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社会保险的交纳基数规定,缴纳基数:
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新设立单位的职工和用人单位新增的职工?
社会保险的交纳基数规定,缴纳基数:
新设立单位的职工和用人单位新增的职工按照本人起薪当月的工资核定。
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时,其缴费基数怎么办?
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时,其缴费基数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确定。
社会保险的交纳基数规定,缴纳基数:
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有上下限规定:
下限不得低于在岗月平均的60%,上限不得高于各省市在岗月平均300%,对上年度月工资在其范围内的就以月工资作为缴纳基数。
社保缴纳比例指导性指标,计算,北京市2008年社会在岗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3200元,在同一个企业中有一后勤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1500元,一管理人员上年度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8000元,而另一高级技术人员月平均收入为1.2万元。
他们三人的社会保险缴纳基数各为多少?
计算,北京市2008年社会在岗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3200元,在同一个企业中有一后勤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1500元,一管理人员上年度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8000元,而另一高级技术人员月平均收入为1.2万元。
如何计算他们三人的社会保险缴纳数额各为多少?
社会保险的缴纳基数,例:
一销售人员,其基本工资是1500元,而每月有一定的销售提成工资,大概有2000元。
哪么他的社会缴纳基数是多少?
问题:
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奖金?
基本工资+提成工资?
计算:
2008年7月,小张大学毕业后到北京某公司任职,2009年1月至2009年12月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2500元,另外每月有固定发放的交通、伙食补贴500元。
2009年7月,小张得到公司发放的一次性奖金3000元。
计算小张2010年社保缴纳基数?
如果按照目前北京医疗保险个人承担2%,以及3元的大病统筹个人部分,单位承担10%;养老保险个人为8%,单位承担20%;失业保险个人为0.2%,单位承担1%。
而工伤和生育保险的费用均由单位承担。
小张2010年每月社保个人缴费金额为334.5元。
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面临的法律风险:
赋予劳动者随时求偿权和解除权求偿权:
经济补偿权、社保的补偿权解除权:
高级人才、普通人才区别,个体劳动者享有哪些权利,1、就业权2、休息休假权3、社会保险权4、劳动安全卫生权5、劳动争议处理权,实务:
中秋节来临,一个月收入为4350元的职工,请计算应休而未休人员的补偿工资。
2、休息休假权,休假权汇总
(1)日常休息时间标准工作时间之外:
8小时/天;40小时/周之处的时间。
(2)双休日,2、休息休假权,休假权汇总(3)法定节假日全体公民都享有的:
春节(3)、清明
(1)、端午
(1)、劳动节
(1)、国庆(3)、中秋节
(1)、元旦
(1),共11天。
部分公民都享有的:
妇女节、儿童节、建军节、青年节少数民族的享有的,2、休息休假权,休假权汇总(4)年休假(5)探亲假(6)婚丧假(7)产假,应休而未休时的权利经济补偿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日常性加班:
延时加班费计算:
支付不低于工资150%报酬(150%日工资报酬);,应休而未休时的权利经济补偿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2、双休日:
安排工作又不补休,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200日工资报酬),应休而未休时的权利经济补偿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3、法定节假日:
安排工作又不补休,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
(300%日工资报酬),应休而未休时的权利经济补偿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4、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300%日工资报酬)。
问题:
日工资如何计算?
一个月收入为4350元的职工的日工资?
如何计算:
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1.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哪些是带薪休假的?
双休日法定节日年休假,哪些是带薪休假的?
法定节假日年休假等除双休日外,如何计算:
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练习:
一个月收入为4350元的职工,春节七天放假值班,计算这七天的他应休而未休的工资报酬多少?
练习:
今年的中秋节与国庆节合并过,从9月30日到10月7日,如果还以一个月收入为4350元的职工为例,计算他应休而休的8天的工资报酬?
2、休息休假权,年休假?
是国家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劳动繁重紧张程度每年给予的一定期间的带薪连续休假。
带薪年休假条例,实务问答:
问:
哪些人可以享受年休假?
私营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是否有年休假权?
休息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劳动者应当平等享有。
为了平等保护各类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条例对各类用人单位实行广覆盖,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问:
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是在同一单位或是累计工作时间?
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年休假,实务问答:
问:
年休假的天数是多少?
条例规定:
职工累计工作
(1)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3)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实务:
工作六年休几天?
一些单位原来的休假规定是“工作满五年的可休假10天”。
而规定明确,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那么,该单位员工连续工作满六年时,到底该享受多少天的带薪休假呢?
这一规定中的具体休假天数,指的是“下限”,也就是说,单位规定的休假水平不得低于新规定中明确的天数。
在原单位休假规定不变的前提下,按照新规定可享受5天的带薪休假;而工作满6年的员工,按照单位原规定依然可享受10天年休假;如果单位休假规定有变动,员工则按照单位的新规定休假。
年休假的计算,问题:
(1)某员工工作十年之后离职,重新找到一工作,2010年6月1日到新单位,请计算他在新单位带薪休假的天数?
(2)如果他2010年11月1日到本单位,他是否还有带薪休假天数?
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实务问答: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是否应给予补偿?
(1)某员工在单位工作10年,于2011年10月离职,该员工本年度还没有休年休假,请问用人单位是否给予补偿?
如果给予补偿,应该补偿多少?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问:
职工因工作原因不能休年休假的怎么办?
条例规定: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问:
年休假与其他休假的关系是什么?
目前,我国职工可以享受的其他休假主要有:
寒暑假、探亲假、病假、事假、法定节假日等。
问:
年休假与其他休假的关系是什么?
条例对年休假与这些休假的关系作了明确规定:
第一,年休假与寒暑假在我国,学校一直实行寒暑假制度,教职员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寒假2至3周,暑假5至6周)远远超过条例规定的年休假天数。
因此,条例规定: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第二,年休假与病、事假在保障职工年休假权利的同时,也要保证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对于较长时间休病假、请事假的职工,不应当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第二,年休假与病、事假条例规定: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第二,年休假与病、事假条例规定: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第三,年休假与探亲假探亲假与年休假是两种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不应互相冲抵。
探亲假不应冲抵年休假的规定。
第四,年休假与国家法定休假日条例规定: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问:
跨年度究竟怎么算?
按照新规定,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但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问:
跨年度究竟怎么算?
专家解释,这里有两层含义:
首先,年休假可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如上半年请一部分,下半年请一部分,但不能一次性“透支”假期,把明年、后年乃至后面几年的假期一次性全请掉;,问:
跨年度究竟怎么算?
专家解释,这里有两层含义:
其次,需要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单位,可能需要有关部门审批,具体规定待细则出台后明确。
年休假临界点的处理,什么叫临界点?
临界点,例如:
2008年5月20日入职,入职前社会工龄是10个月,请计算2008年的年休假天数?
那么到2008年7月20日就满足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条件,这一天我们称之为临界点。
临界点,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于2008年1月1日施行,该规定对职工年休假的标准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临界点,把员工累计工作时间达到1年(12个月)或10年(120个月)或20年(240个月)的那一天称之为“临界点”。
考虑到实际操作情况,我们使用“月”累计工作时间的计算单位:
12个月、120个月、240个月。
临界点的处理,当本年度内遇到临界点日期,根据上述两个条例和办法的相关条款,我们采用分段安排年休假的方式计算当年度总的年休假天数,即分别计算临界点前可以享受的年休假和临界点后可以享受的年休假。
临界点的处理,员工分类管理如果职工的年休假不能计算出准确天数,一旦发生少算少给的情况,可能引发诸如损害劳动者权益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经济补偿金、要求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等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将面临巨大的经济风险。
但是对于一个上百人、上万人的企业来说,要准确核算出每位员工当年度的年休假天数是不容易的。
临界点的处理,对于入职前的累计工作时间,我们简称为社会工龄。
对于入职后的累计工作时间,我们简称为本司工龄。
员工年休假分类管理,一、本年度新进用人单位1、无社会工龄(有临界点、无临界点)2、有社会工龄(有临界点、无临界点)二、非本年度新进用人单位1、无社会工龄(有临界点、无临界点)2、有社会工龄(有临界点、无临界点),一、本年度新进用人单位,1、社会工龄为零:
一般常见于应届毕业生第一次工作。
一、本年度新进用人单位这是最简单的情况,员工本年度内年休假为零。
一、本年度新进用人单位这是最简单的情况,员工本年度内年休假为零。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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