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职工奖惩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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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职工奖惩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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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情形:
(一)在安全生产、抢险救灾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开拓市场、深化内部改革、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完成生产建设任务、提高服务水平、品牌美誉度、货运质量和工程质量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四)在科技进步、技术改造、节能减排和合理化建议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五)在忠于职守、廉洁奉公、见义勇为、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六)在军运、战备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七)在完成专项工作或突击性任务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八)在各类比武、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
(九)其他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惩处形式:
惩处种类:
书面警告、扣减薪酬、降职(降级)、解除劳动合同。
惩处标准:
(一)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扣减奖金200-500元;情节较重的,在给予扣减奖金的基础上,另外给予书面警告处分。
1、上班迟到、早退三十分钟以内的(三十分钟及以上未请假视为旷工);
2、旷工1天及以下的;
3、未经批准,私自带人参观办公区或生产区的;
4、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之事,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时间内玩手机游戏,电脑游戏、浏览网站、炒股、听歌,看与本岗位工作无关的书籍、视频的;
5、工作时间不请假或请假未准擅自离岗、串岗、脱岗(30分钟及以上),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6、上班期间无理取闹、追逐打闹或在办公室大声喧哗,影响他人工作或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
7、态度蛮横,无法和他人和谐工作的;
8、浪费或损坏公司财物的;
9、上班期间因私人原因占用公司电话(超过10分钟)而影响工作;
10、对一般事故(七档)、一般事故(六档)谎报或瞒报的;
11、违反计算机安全使用守则或安全管理、行为规范等相关规定,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12、其他违反公司规定行为的。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情节较轻的,给予书面警告并扣减不超过1个月绩效奖金(发放季度奖金的,则按比例扣减);对情节较重的,给予书面警告并扣减1-3个月绩效奖金;对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级)处理。
1、在病假单、考勤单上弄虚作假的;
2、无事实依据,恶意举报的;
3、违反相关程序或存在决策失误,造成一般及以上经济损失的;
4、因失职造成物资积压或原材料、能源浪费的;
5、职务权限下所管理财物缺少、损坏、私用或擅送他人的,遗失重要文件、物品或物料的;
6、填写装卸作业票等票据时弄虚作假的;
7、威胁或破坏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的;
8、野蛮操作,粗暴待客,服务态度恶劣等影响公司形象的;
9、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拒绝工作或不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或未按要求履行上级的命令;
10、因本人主观原因直接导致工作任务无法落实或完成效果显著下降的;
11、工作表现较差,或长期不能达到工作要求或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12、在同事之间或同事与领导之间搬弄是非、挑起事端,干扰、影响公司生产(工作)秩序,或干扰、影响其他员工正常工作的;
13、撕毁或涂改公司或部门发布公告、通知等文件的;
14、违反法律、法规,扰乱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的;
15、违反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管理规定的;
16、利用工作之便收受回扣、礼品不按规定上交等违反廉洁从业相关规定的;
17、虚报工作业绩或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奖励、待遇的;
18、转发、散布谣言、发布不当不实信息、打架、聚众闹事、挑拨是非、破坏团结、打击报复,骚扰他人等侵害职工合法权益或互相包庇的;
19、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及违反其他有关规定或程序要求的,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20、因管理不善导致公司财产被盗的;
21、擅自丢弃公司财物(包括废弃物、过期证件)或故意泄露商业机密,并造成一定后果的;
22、未经公司同意,动用公司财产,占用公司财物超过一个月或为本人、他人做私活,或利用业务关系,与客户发生与本公司无关的工作业务的;
23、对一般事故(五档)及以上事故谎报或瞒报的;
24、连续旷工1个工作日以上、3个工作日及以下的;
25、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的;
26、其他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或规定的。
(三)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解除劳动合同。
1、提供与录用有关的虚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状况证明,骗取公司录用的;
2、职工在职期间发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有瞒报、虚报或谎报自身行为或情况的;
3、职工在书面警告期内或劳动合同试用期内违纪、违规或违法的;
4、一年内被书面警告2次及以上或在劳动合同期内被书面警告满3次的;
5、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以上的,或一年内(自认定最后一次旷工结束之日往前推算)累计旷工7个工作日的;
6、长期(年内累计一个月及以上)利用病、事假在外从事经济活动或兼职工作的;
7、伪造或盗用公司印鉴或利用公司名誉谋取私利的;
8、未经公司同意向他人透露包含但不限于公司机密文件、账本、经营技术信息、数据、费率或其他保密信息材料的;
9、有吸毒、贩毒、卖淫嫖娼、参与或协同走私、偷渡行为的;
10、在公司内酗酒、赌博、性骚扰或为这些行为提供条件的;
11、上班时饮酒或吸食医嘱以外的药物,或在酒精或药物仍有影响的情况下上班的;
12、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执行合理生产、工作命令的,消极怠工、罢工,或其他任何应当提供劳动而不提供劳动等行为,情节恶劣的;
13、散布谣言、打架斗殴造成恶劣影响的;
14、偷窃、盗用、藏匿任何属于公司财物或其他人员财物的;
15、因个人违规违纪行为造成公司较大及以上经济损失并承担直接责任,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承担主要责任的;
16、未经允许,擅自驾驶(使用)公司机动车辆或专用设备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17、连续两次或三年内累计发生两次年度考核评等为“差”或“C”、“D”的;
18、因个人违规违纪行为导致企业被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部委予以处罚的;
19、违反治安管理被行政拘留的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0、其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以上提及种种过失,所列条款并非完备,不能穷尽职工所有行为。
职工如有行为未被列入上述条款中,公司有权决定其行为种类,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被上级公司或地方职能部门查到违纪行为,按公司考核标准加倍考核。
第十四条 专项整治行动、安全生产月或开展安全类活动等特定阶段考核标准可进行加倍考核。
第十五条 当年发生各类违纪行为被查处者,不得评为本年度各类先进、个人绩效优秀等荣誉。
第十六条 对党员职工,其行为涉及党纪追究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职工因违规、违纪或违法,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除给予上述必要惩处外,可要求其赔偿。
赔偿金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由本人缴款或从工资中依法扣除。
第十八条 受到书面警告的职工,一年内不得评选各类先进荣誉,不得列为各级后备干部人选,不得晋升职务、提高岗位级别和薪酬档次。
受到降职(降级)的职工,在两年内不得评选各类先进荣誉,不得列为各级后备干部人选,不得晋升职务、提高岗位级别和薪酬档次。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降职(降级)是指工作岗位及职级的降低。
(一)受到降职(降级)惩处的,至少降低一个细分职级,具体根据公司岗位需求安排。
无相应岗位的,由公司安排临时工作,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发放适当的劳动报酬。
(二)受到降职(降级)惩处的,在给予其降职(降级)时,从其担任的最高岗位(职级)开始依次降职(降级)。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惩处:
(一)主动交代本人违规违纪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的违规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上交违规违纪所得或者赔偿损失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五)被调查期间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一条
(一)在共同违规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强迫、唆使他人违规违纪的;
(二)瞒报、谎报、拖延不报事实情况或拒绝检查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三)组织或参与破坏现场,或伪造、销毁、隐匿、转移证据材料的;
(四)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五)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六)发生事故或紧急、突发性事件后,不及时组织抢救、处理或擅离职守,造成或放任损失扩大的;
(七)拒不退还违规违纪所得或者拒绝赔偿损失的;
(八)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处理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对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以及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起直接或决定性作用的人员;次要责任者,是指对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以及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起次要作用的人员。
(二)主要责任者,是指对其直接主管或管辖工作或职工不负责任,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自己职责,对发生违规违纪问题及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负直接管理责任的人员。
(三)重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理的工作或应参与的决定事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发生违规违纪问题及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负次要管理责任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损失分为一般经济损失、较大经济损失、重大经济损失,其对应的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分别为5万元及以上、30万元以下的,3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和100万元及以上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有关各类事故等级和事故归属的划分等,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发生本办法规定的两种及以上违规违纪行为的可合并处理,按违规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惩处给予处理。
第二十六条
惩处工作程序:
所有违纪行为在确认核实后,将按照人力资源部的相关流程进行处理,并记入职工档案。
对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处理,除依据安全部公布的处理办法执行外,同时根据其严重性及造成的影响,由所属部门提请违纪处分。
(一)惩处工作程序:
1、职能部门或职工所在部门应调查取证,弄清事实,并填写《奖惩审批单》(附件1),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2、归口管理部门在核查并听取受处理职工申辩后提出意见,报公司研究决定;
3、在惩处决定前,应当征求公司工会意见,如工会提出异议,复议后再做出决定;
4、对职工惩处,人力资源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同时抄送惩处职工所属部门(附件2、附件3);
5、归口管理部门将惩处决定等有关材料归档保存。
人力资源部将涉及职工本人的书面警告、降职(降级)等惩处材料归入个人档案保存。
(二)在调查中,归口管理部门认为被调查人在职或继续履行职责可能影响、干扰、妨碍调查取证工作,可报公司批准暂停违规违纪人员职务。
暂停职务,是指在组织调查中,暂时停止被调查人履行任职职责。
(三)受惩处人对惩处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惩处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诉,也可提请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在未作出改变原惩处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惩处决定执行。
(四)本办法公布执行前已经结案案件和惩处,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原处理时规定。
尚未结案案件和惩处,依照原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办法中相关奖惩标准,如与公司其他专项制度不相一致时,奖惩标准按就高原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已发生的“严重警告处分”视同为本办法所述“书面警告处分”,继续累计有效,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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