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诉讼案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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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权限第三章非诉讼案件管理第四章诉讼案件管理第五章档案管理第六章监督与检查第七章问责与考核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管理工作,依法、及时、高效处理诉讼、非诉讼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诉讼是指本公司及下属的子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以本公司或下属子公司为当事人的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包括:
民事诉讼案件、劳动争议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执行案件、申请复议案件以及各类仲裁案件等。
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非诉讼是指本公司及下属的子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以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下属子公司为一方当事人,采取协商、调解(限非司法/仲裁机关主持下)等方式解决有关纠纷或争议的法律事务活动。
如无特别约定,本办法所称纠纷案件包括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案件。
第三条诉讼案件直接影响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声誉,因此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应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互惠互利的原则开展经营、管理工作,尽量避免诉讼案件的发生;对发生的诉讼案件应充分重视,及时、妥善处理,有效规避、控制风险,避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各所属公司)。
第五条各所属公司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
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权限
第六条纠纷案件管理实行业务部门和法律部门分工管理、密切配合的原则。
纠纷案件发生部门或纠纷案件涉及事项的主管部门是纠纷案件管理的业务部门,法律部门是纠纷案件管理的归口部门。
如无特别说明,本公司的法律部门为法务部。
第七条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提供纠纷案件涉及的事实情况及证据材料;
(二)参与纠纷案件处理讨论;
(三)根据需要承担部分纠纷案件处理事务工作;
(四)负责与纠纷案件相对人的商谈和解工作;
(五)负责协调纠纷案件处理涉及的费用支出及收取(律师费除外);
(六)指导下级业务部门(如有)做好纠纷案件处理工作;
(七)建立非诉讼案件工作台账和档案管理制度;
(八)根据纠纷案件处理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法律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纠纷案件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牵头负责纠纷案件的司法程序处理;
(三)负责纠纷案件处理涉及的外聘律师费用管理;
(四)会同业务部门制作重大案件专题汇报并供本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阅知;
(五)建立诉讼案件工作台帐和档案管理制度;
(六)负责纠纷案件的报备工作;
(七)签收、发送法律文书(非诉讼案件除外);
(八)指导下属单位(如有)的纠纷案件管理工作;
(九)根据纠纷案件处理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纠纷案件处理完结前(诉讼案件应在裁决/调解书生效前),案件处理的参与者不得泄露案件的信息内容,坚持保密原则。
如违反保密规定,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事项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纠纷案件为重大案件。
对于重大案件,法律部门应报有关管理层审批,并形成专题汇报供本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阅知。
(一)涉案标的额为人民币万元(含)以上;
(二)案件主体或标的涉外(含港澳台),单个劳动纠纷案件除外;
(三)涉及公司整体利益或处理结果对本公司有重大影响;
(四)本公司法律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案件。
重大案件之外的其他案件为一般案件,对于一般案件,由法律部门会同业务经办部门决定,在必要时可报公司管理层审批。
第十一条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性文件、合同类文件的出具/查找,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参与纠纷案件管理。
第三章非诉讼案件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在工作过程中,如发现本部门难以处理,需要公司法律部门和/或律师提供支持的案件及事项,应积极了解情况并与纠纷对方当事人协商,及时填写《非诉讼案件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一),经部门负责人签署处理意见后,连同纠纷情况说明、相关资料等,报法律部门。
业务经办部门应根据法律部门的具体要求,提供或补充提供详细的情况说明及资料,以便于及时、有效地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四条法律部门对业务经办部门提交的《非诉讼案件情况登记表》及案件资料进行分析,于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并及时通知业务经办部门,同时督促经办部门妥善处理。
在必要时可报请公司管理层批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业务经办部门在收到法律部门转发的《非诉讼案件情况登记表》后,应在个工作日内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处理,并将确定专门负责人的《非诉讼案件情况登记表》反馈给法律部门,以便沟通跟进。
业务经办部门在全面了解案件情况的基础上,应通过积极的沟通、协商、调解,及时、妥善、有效的解决纠纷。
第十六条非诉讼案件处理原则上由业务经办部门负责;法律部门提供法律服务与支持。
对于重大纠纷或疑难法律事务,由法律部门联系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作为纠纷处理的参考;或请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协助处理。
纠纷处理过程中涉及专业、疑难问题,或需要协调公司其他部门共同处理时,业务经办部门应根据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及时书面上报部门,由部门统一协调处理。
第十七条非诉讼案件发生后,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应充分重视
并积极处理;杜绝隐瞒不报、推托迟延的情况,避免因纠纷处理不当、不及时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十八条非诉讼纠纷处理完毕后,经办人应于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填写于《非诉讼案件情况登记表》,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法律部门。
第四章诉讼案件管理
第十九条业务经办部门对需要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案件,应提前个工作日(凡涉及到诉讼时效的,最迟应在诉讼时效到期2个月前上报)填写《拟起诉案件审批表》(见附件二),连同相关证据资料、情况说明报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对《拟起诉案件审批表》及证据资料进行审查,于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必要时报请公司管理层审批,并在日内将处理意见书面通知案件经办部门。
第二十条案件经办部门应在收到法律部门书面通知后个工作日内确定案件承办人员,由案件承办人员具体负责诉讼案件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业务经办部门对需要提起诉讼或仲裁案件的时效负责,确保诉讼、仲裁案件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启动法律程序。
第二十二条确定起诉后日内,由法律部门负责制作诉讼文书,或在必要时将案件材料提交外聘律师,由律师起草,并由其确认。
并在确认诉讼文书后日内,办理完毕立案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对于公司被动应诉案件,由法律部门统一接收法院或仲裁委员会送达的起诉状、仲裁申请、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件。
第二十四条法律部门应在收到应诉案件的法律文件后日内,通知案件所涉及的业务经办部门,并提供诉状或仲裁申请书、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件复印件。
业务经办部门应于收到法律部门转发的法律文件后个工作日内填写《应诉案件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三),备齐相应的证据材料、情
况说明,并确定具体经办人,经部门负责人签署处理意见后报法律部门。
诉讼案件处理的对接程序及相关诉讼手续办理由法律部门负责协调,应在起诉状、仲裁申请、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件送达后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五条法律部门应加强对外聘律师的监督和管理,定期了解案件的进度。
与此同时,案件承办人员应积极与律师沟通,如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有可能对案件处理产生影响,应尽快通知法律部门和律师,以便及时调整诉讼策略。
第二十六条案件终结,取得裁决/调解文书后,代理律师应在领取诉讼文书后日内将案件结果告知业务经办部分及法律部门。
第二十七条案件经办部门认为需要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的案件,应于裁判文书送达后个工作日内填写《拟上诉(再审)案件审批表》(见附件四),连同裁判文书、相关资料报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对案件经办部门报送的《拟上诉(再审)案件审批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于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必要时可报请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处理意见。
上诉、再审案件的办理程序,参照本办法关于起诉案件的规定执行。
公司决定上诉、再审的案件,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应配合协作,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
第二十八条公司决定不予上诉的案件,法律部门应将处理意见及相关裁判文书及时转发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负责裁判文书的履行。
第二十九条公司申请执行或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的审批、办理程序,按照本办法关于起诉、应诉案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关于诉讼案件委托代理人的选聘资格及聘用审批程序,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诉讼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对案件的情况作详尽的了解,有权调查、收集相应的证据材料,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公司应全力配合,不得无故推诿、拖延、拒绝。
第三十二条对于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项,经办人可随时向法律部门咨询,由法律部门提供法律服务与支持。
对于疑难法律问题或重大法律事务,由法律部门联系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或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对于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及的专项问题,经办部门可向法律部门作出书面通报,由法律部门协调相关部门或所属公司协同处理,或报请公司领导批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法律部门负责诉讼案件的统计、报告、分析工作,同时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诉讼案件统计报表》(见附件五)。
第五章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非诉讼案件的具体经办人员应建立案件档案,一案一档。
案件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有关案件的合同、协议、票据、往来函件、履行资料等。
对于已处理完毕的案件,应在日内,完成整理订卷,并交本部门档案管理机构存档。
第三十五条诉讼案件的代理律师应在收到判决/裁定/调解/裁决书后日内整理归档,并将案卷移交法律部门。
案卷应包括但不限于:
案件受理通知、应诉通知书、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相关证据、答辩状、代理词及判决、裁定、裁决书等。
第三十六条法律部门应及时将诉讼案件案卷交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并负责对公司的诉讼案件存档情况登记造册备查。
第三十七条公司档案管理部门根据公司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负责诉讼案件档案的存档、管理、查阅工作。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八条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工作;法律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各部门、各所属公司的非诉讼、诉讼案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及定期、不定期的检查。
凡在检查或日常工作中发现各部门、各所属公司未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的,有权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九条法律部门定期对部门及各所属公司非诉讼、诉讼案件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工作检查的时间由公司根据具体工作安排确定。
对于公司的工作检查,各所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工作检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是否严格按照本办法及各所属公司实施细则的规定(如有)办理非诉讼及诉讼案件;案件管理工作基础性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报告、审批程序是否完备;相关制度是否完善、可行;案件档案是否建立,档案资料是否完整、全面;相应报表是否及时、准确填报;是否存在有损公司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四十条法律部门应对检查工作予以总结,并在检查工作完成后个工作日内出具工作检查报告,提交公司领导,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不足,法律部门应及时通报相应部门及各所属公司并限期整改。
各部门应及时整改,并于收到法律部门通报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出具整改报告,由法律部门监督整改。
第七章问责与考核
第四十一条各所属公司工作人员如有下列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将相关情况纳入绩效考核。
对于未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给予批评并限期改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触犯《刑法》的,依法报请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及要求办理案件;
(二)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谋取私利、收受回扣的;
(三)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拖延、推诿、不予配合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准确报告纠纷案件情况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为的,除给予相关责任人员处分外,相应追究相关部门及所属公司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法律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公司如有其它规章制度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一、《非诉讼案件情况登记表》
二、《拟起诉案件审批表》
三、《应诉案件情况登记表》
四、《拟上诉(再审)案件审批表》
五、《诉讼案件情况统计表》
第二篇:
诉讼案件管理办法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1.1宗旨
为规范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商业纠纷管理行为,严格办事程序,有效规避企业经营风险,及时处理公司诉讼案件,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2案件定义
本办法所称诉讼案件系指集团及所属公司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通过诉讼、仲裁方式诉诸法律解决的民事、行政、刑事纠纷。
1.3原则
诉讼案件管理实行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充分协调必要关系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诉讼案件管理职责
2.1集团法务部:
统一管理集团及所属公司的诉讼案件,包括但不限于:
(1)在代理权限内代表集团及所属公司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上诉或反诉;
(2)指导、协助集团所属公司处理诉讼案件;
(3)审批所属公司诉讼案件律师聘请流程,并对委托律师的工作成果进行评估;
(4)定期对集团全辖诉讼案件进行梳理、检查,建立完善案件预警机制。
2.2案件责任单位:
案件责任单位的负责人是处理本单位诉讼案件的第
一责任人。
案件承办过程中,责任单位必须明确专人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和事宜,并主动支持法务部门和承办律师的工作,依法举证,积极应诉。
2.3集团所属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岗:
2.3.1在代理权限内代表所属公司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
求等,但集团法务部认为应由其处理的诉讼案件除外;
2.3.2集团法务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诉讼案件处理程序
3.1可提起诉讼的案件范围
发生以下情形,公司可提起诉讼或仲裁: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对方发生纠纷,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2)资产、商誉受到不法侵害的;
(3)遭受违法行政处罚的;
(4)员工违反劳动合同,公司合法企业权益受到侵害的;
(5)其他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形。
3.2案件上报
3.2.1根据获取的材料和相关信息,由纠纷所属公司报请本公司总经理
签署意见后提交集团法务部,法务部对其进行审核并提出相关法律意见
后,提交集团分管法务副总裁,由集团分管法务副总裁决定是否起诉。
3.2.2决定以集团公司或其下属公司起诉的,案件转归正式诉讼案件,
由法务部处理,有关部门配合做好诉讼准备。
3.2.3决定不起诉,以和解、调解方式解决的,法务部给予法律意见,
陈述诉讼法律风险、诉讼成本和和解、调解意见等,由案涉具体公司总
经理或副总经理处置具体调解事宜,法务部予以配合。
3.3案件核准
下列案件由集团总裁决定是否起诉:
(1)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通过的重大事项合同纠纷,如合资、联营、资产重组、担保及知识产权等合同纠纷;
(2)诉讼标的为20万元及以上的诉讼案件;
(3)重大涉外诉讼案件;
(4)涉及和影响集团整体发展战略的案件,如知识产权案件;
(5)除由集团总裁决定的案件外,均由各分管副总裁决定。
3.4案件报告
对已发生的诉讼案件,法务部门应及时报告集团或所属公司负责人。
3.5案件处理
3.5.1争议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责任部门在发出与对方企业的联系函、答复函等书面往来文件前,应当及时与法务部沟通,不得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擅自做出同意对方要求、变更履行合同、放弃公司权利等可能影响案件进展的行为。
3.5.2集团法务部协同纠纷所属公司做好因我公司侵权或违约造成损失的补救措施,做好证据保全工作,防止因证据灭失导致不利的法律后果。
3.5.3正式接到对方企业或自然人提出索赔要求后,由纠纷所属公司会同集团法务部与其他相关部门,认真分析研究对方索赔的合理性及相关法律风险,给予调解或准备应诉的法律意见,并向集团分管法务副总裁报告。
3.5.4以集团公司或其下属公司为被告或被申请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申请的,案件转归正式诉讼案件,由法务部处理,纠纷所属公司应配合法务部积极组织应诉。
3.5.5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任何部门接到相关机关对公司的起诉状、申请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性文件的,应第一时间向
集团法务部汇报并将相关诉讼材料送至集团法务部,同时各部门应向所属公司总经理进行汇报。
集团法务部应在收到诉讼材料后于第一时间向集团分管法务副总裁进行请示汇报。
3.5.6公司提起仲裁申请或诉讼,被申请仲裁或应诉,纠纷所属公司应
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案件情况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案件基本情况;
(2)主要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及相关附件,收、付款凭证,交货、验收凭证,结算单据、财务对账单);
(3)纠纷所属公司处理意见;
(4)其他相关信息。
纠纷所属公司认为纠纷应采取起诉或仲裁进行解决的,应当填写《提起诉讼案件审批表》,经发起人部门经理、公司总经理、集团法务部总经理、集团分管法务副总裁核准后,由集团法务部办理此纠纷的起诉、申请仲裁事宜。
3.5.7集团分管法务副总裁认为案件需要由外部律师事务所处置的,集团法务部负责办理律师事务所的聘请工作并负责案件的协助、跟踪工作。
第四章结案管理
4.1集团法务部应建立诉讼案件目录及档案。
4.2集团法务部应对诉讼中案件的进展情况随时告知纠纷所属公司总经理并向集团分管法务副总裁汇报。
4.3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存在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时,公司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
上诉或申请再审的审批流程由集团法务部发起,经法务部总经理、集团分管法务副总裁批准后,由集团法务部负责办理起诉、上诉或
申请再审事宜。
对方上诉或再审的,应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应诉。
4.4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有利判决、裁定、裁决及调解书,纠纷所属公司应及时查清对方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敦促对方自动履行,集团法务部予以配合;对方逾期不自动履行的,集团法务部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5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不利判决、裁定、裁决及调解书,纠纷所属公司应配合集团法务部做好与对方的执行和解工作,避免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6对发生侵权或违约情形,纠纷所属公司有纠纷不报、迟延上报、隐瞒纠纷事实,造成案件延误、损失扩大、难以取证、超过诉讼时效等后果的,由集团公司给予责任人相应处理。
4.7集团法务部应对诉讼案进行归档并保存。
归档案卷应当客观、真实、完整地记录纠纷案件处理的过程。
4.8诉讼案件结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入卷备查。
4.9对承办案件中反映的管理问题、经营风险,集团法务部可向相司提出法律意见,报集团分管法务副总裁核准后,向相司总经理递交。
4.10在案件管理和处理过程中,有关知情人必须保守案件涉及的商业秘密、诉讼密码和其他秘密。
第五章罚则
5.1违反诉讼案件管理规定,有案不报、迟延上报、谎报案情或隐瞒案件事实的,依照集团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5.2违反诉讼案件管理规定,有案不报、迟延上报、谎报案情、隐瞒案件事实或案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怠于处理案件,给集团造成信誉和重大
财产损失的,比照第十八条规定加重处罚。
5.3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依照集团相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6.1本办法与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6.2本办法由集团法务部负责解释及监督实施。
6.3本办法适用于xx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各公司。
6.4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
中国工商银行诉讼案件管理办法中国工商银行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行诉讼案件管理,增强法律风险控制能力,维护工商银行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我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诉讼案件,是指中国工商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直属机构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民事、劳动或行政法律纠纷,需要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事项。
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事项适用本办法。
总行以及境内分支机构、直属机构发生的诉讼案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境外分支机构的诉讼案件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诉讼案件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直接处理本行发生的诉讼案件;
(二)审批、指导和处理下级行发生的诉讼案件;
(三)审批、选聘、委托诉讼案件代理律师;
(四)组织、协调本行和下级行的案件执行工作;
(五)审核、管理诉讼费用和律师费;
(六)对诉讼案件进行统计汇总、分析论证和调研总结;
(七)检查、指导和考核下级行的诉讼案件管理工作;
(八)与处理诉讼案件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诉讼案件管理的目标是,运用必要的法律手段维护我行合法权益,提高案件的诉讼效益,尽可能避免和减少诉讼案件给我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第五条
总行对分支机构及直属机构(以下简称各级行)的诉讼案件处理权限实行授权管理,纳入法人授权管理体系。
下级行诉讼案件处理权限,由上级行根据该机构的法律风险控制能力、诉讼案件管理水平等因素确定,区别授权,动态监管。
下级行应当根据上级行的授权范围及授权要求管理辖内诉讼案件。
超过本行权限的案件,应按规定上报审批,并遵照上级行的批复处理。
严禁越权审批或处理案件,严禁以任何形式规避上级行的授权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级行应加强诉讼成本核算与控制,以最小的诉讼成本谋取诉讼利益最大化,杜绝不计成本或成本大于效益的滥诉行为。
第七条
各级行应当重视诉讼案件的执行工作,认真做好诉前分析论证及财产保全工作,提高债权受偿率和胜诉执行率。
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我行承担的义务,当事行应当及时履行,避免损失扩大。
第八条
对被诉及败诉的案件,当事行应当认真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有针对性地改进经营管理制度,防止此类风险再次发生,同时,有关部门应按规定严肃查处内部有关责任人员,惩前毖后,清除隐患。
第九条
诉讼案件管理工作由各级行法律事务部门归口统一管理。
法律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密切合作,尽职做好与诉讼案件管理有关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起诉案件的处理
第十条
拟以本行为原告起诉的案件,当事行和有关部门应当事先提交起诉申请和相关资料,报送本行或上级行法律事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起诉的单位应当在下列时限之前,向法律事务部门提交起诉申请和相关资料:
(一)本案诉讼时效届满前60天;
(二)本案保证期间届满前60天;
(三)与本案相关的其他法定期间届满前30天。
第十二条
起诉申请应当详细陈述本案的具体情况和起诉理由,并对债务人有无财产可执行做出分析和说明。
下列资料应当与起诉申请一并提交法律事务部门:
(一)全部合同、借据、会计凭证、债权具体数额及相关证据资料;
(二)诉讼时效是否连续及相关证明;
(三)债务人(含担保人)的现状和债务履行能力;
(四)抵押物或质物的现有状况、价值及权属关系证明;
(五)债权债务变更材料;
(六)已经采取非诉讼手段清收的情况及效果;
(七)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资料。
案件资料不完整或有缺陷的,法律事务部门可要求申请起诉的单位予以补充,有关单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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