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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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管理实施细则
一、发放检定:
仓库存放的计量器具发放时间应作发放检定,计量器具在合格证有效期内,只作处理和相互作用的检查,计量器合格证超过有效期,则按检定规程进行检定。
二、周期检定:
1、在用的计量器具都要严格按照检定规程进行周期检定,检定合格发给合格证方能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投入使用。
2、检定周期量具为12个月、衡器3~6个、压力表6~12个月,到时由安质计量科提前通知使用单位或个人送交计量室检定(目前还无法检定的项目由计量室送上级计量部门检定),使用单位或个人不按时送检的必须承担责任。
3、各类计量标准器具的量值传递,严格按检定周期送上级计量部门检定。
没有传递的标准器具或合格证过期的器具,坚决不得使用。
4、周期检定必须做好记录,数据处理准确,签发检定书,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经修理检定后,作降级处理,报废的器具必须由主管科长签字。
三、返回检定:
借用的计量器具归还后,必须进行检定(这样检定一般只做外观和相互作用、零值检定)。
如果异常情况再作全面检定。
四、生产现场检定:
计量检定人员应经常到车间、重点班组、关键工艺和高精度设备上用的量具、量仪进行部分项目检定,以保证器具的良好状态。
五、临时检定:
计量器具在周期内发现故障,计量人员应立即根据使用者的请求给予检定,不得有任何借口不予合作。
六、仲裁检定:
当计量结果发生争执时根据争执双方的申请应给予检定,只能以检定结果说话,不得以个人感情偏向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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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量 管理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