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浦发改投【2012】338号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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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审计局
沪浦发改投〔2012〕338号
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管理费
计费标准》的通知
浦东新区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的精神,完善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管理费计费标准,进一步规范代建管理工作,结合新区实际,重新制定了《浦东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管理费计费标准》。
现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
附件:
《浦东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管理费计费标准》
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浦东新区财政局
浦东新区审计局
2012年8月10日
抄送:
新区政府、浦发集团、南发集团、城建科技委、有关项目代建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12年8月10日印发
附件:
浦东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管理费计费标准
一、本标准适用对象为政府全额或部分投资的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项目。
二、代建单位管理费指代建单位在代建期间发生的管理性质开支。
管理费的内容包括:
人员费用、办公设备及办公经费、竣工验收费、前期动迁管理和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等。
三、管理费标准
代建管理费=工程管理费+前期管理费。
工程管理费=概算中第一部分×管理费率。
前期管理费=前期动拆迁费用×管理费率。
(一)管理费率
1、管理费率分为四个类别、七个档次。
四个类别为①基本市政基础设施,包括城市道路综合、水运、人防、市政公用、给排水;②大型桥梁、建筑;③园林绿化、信息化;④前期动拆迁(含管线、绿化搬迁)。
七个档次为①500万元及以下;②1000万元;③5000万元;④10000万元;⑤50000万元;⑥100000万元;⑦200000万元及以上。
详见下表:
类别
档次
基本市政基础设施
大型桥梁、建筑
园林绿化、信息化
前期动拆迁
(含管线、绿化搬迁)
500万及以下
3%
3%
1.0%
1000万
2.88%
3.17%
2.59%
5000万
2.34%
2.57%
2.11%
10000万
1.80%
1.98%
1.62%
50000万
1.35%
1.49%
1.22%
100000万
0.90%
0.99%
0.72%
0.8%
200000万及以上
0.75
0.83%
0.60%
注:
(1)前期动拆迁类代建单位管理费采用累进法计算,其他类不同档次之间代建单位管理费费率采用线性插入法计算。
(2)计费基数500万及以下的项目,代建单位工程管理费最低取10万元。
(3)水运、建筑、人防、市政公用、给排水、信息化、园林绿化的分类标准参见《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城市道路综合指包括道路、一般桥梁、管线的道路工程;大型桥梁指总长100米以上,且单跨>30米的桥梁,其他桥梁按基本市政基础设施的标准执行。
(4)单独审批的上水、燃气建设项目不单独计取代建单位管理费。
2、对于代建单位工程管理费可分阶段计取:
仅实施项目技术性前期工作代建服务的,完成至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阶段,按标准的25%计费;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阶段至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阶段(含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结),按标准的10%;仅实施项目施工建设和竣工验收阶段代建服务的,按标准的65%计费(含土地划拨等相关手续)。
3、对于代建单位前期的动拆迁管理费可按工作量计取:
仅实施项目前期房屋征收手续、测量定界、土地批文、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复等代建服务的,按标准的25%计费,且不高于150万元,代建管理费总额相应调整,节余资金不得挪用;仅实施项目房屋动拆迁阶段代建服务的按标准的75%计费。
4、本标准未涉及项目类型的代建单位管理费,参照基本市政基础设施标准执行。
5、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的代建管理费按中标费率或金额计取,但不得超过本标准。
(二)计费基数
1、工程代建单位管理费计费基数原则以项目概算批复为准,从其他单位转让取得在建、停建、竣工的房地产购置费用不列基数。
2、概算中第一部分包括建安费用、管线新建费用。
3、前期动拆迁费包括房屋动拆迁、集体资产补偿、管线搬迁、绿化搬迁等费用,房屋动拆迁费中包括动迁安置房源购置费用,不包括带征地补偿费、征用集体土地而支付的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交纳税费,以及劳动力安置费。
4、代建管理费原则上根据工程进度按月或按季支付,具体在代建合同中进行明确。
5、代建单位应尽量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各类必需的服务单位,严格将代建单位管理费控制在新区规定和概算批复的标准内,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其他费用,不得再从项目中列支管理性质的费用,由于代建单位原因造成项目临电贴费等各类保证金以及应收款项不能收回的由代建单位在代建管理费中承担。
6、由于代建单位的原因,且未办理相关调整手续,造成最终审计决算价超过审批部门确认的投资内容及相应投资额的10%(或超过500万元),根据超支比例情况,同比例扣除代建单位管理费用作为处罚,最多不超过20%;最终审计决算价较审批部门确认的投资内容及相应投资额减少10%以上,根据减少比例情况,可同比例获得代建单位管理费用作为奖励,最多不超过20%;最终审计决算价较审批部门确认的投资内容及相应投资额减少或超过10%以内的(或减少或超过500万元以内的),代建单位管理费用不变。
7、本标准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执行,之前批复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不需批复工可的项目以项目建议书批复为准)的项目仍按老标准执行。
原沪浦计联[2005]8号文《关于浦东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管理费计取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
国家有新规定的,根据新规定调整执行。
8、本标准由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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