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冻胚胎案评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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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冻胚胎案评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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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本案是源起一对皆为独生子女的夫妻,在接受受孕手术的前几天不幸车祸双亡,而遗留下的冷冻受精胚胎成为双方老人争夺的对象。
一审法院以胚胎为特殊之物,不可继承为由驳回原告监管处置胚胎的诉求。
二审法院出于伦理和情感的考虑,认为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应受到特殊尊重与保护,因此判定原、被告共享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
关于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学说上有主体说、客体说、中介说三种观点。
“客体说”,认为冷冻胚胎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物的属性;二是“主体说”,认为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的法律属性非为物,这些器官和组织从属于人的身体,因而属于法律关系的主体;三是“折中说”,认为体外受精胚胎等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既不属于主体,也不属于客体,而是在“主体说”和“客体说”之间存在的折中立场。
三种学说各有道理与利弊,个人比较赞同“折中说”,认为冷冻胚胎兼具物权客体与人格权客体双重属性。
将冷冻胚胎等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作为民法领域中的伦理物,能够体现其特殊的法律属性和法律地位,得到民法的充分保护。
本案判决所说冷冻胚胎作为特殊之物的法律属性,是正确的。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首先应当“敬法律”,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必须按法律规定办,以法律为准绳。
但我国相关法律并未将受精胚胎定性为禁止继承的物,涉案胚胎的所有权人为沈杰、刘曦,是两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属于继承法第三条第(七)项“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不过由于胚胎作为特殊的伦理物,其继承的主要意义在于胚胎的监管和处置权的,所以其争议应为胚胎的监管和处置权的归属。
其次,一审法院判决原告驳回诉讼请求,那么冷冻胚胎将何去何从?
鼓楼医院作为第三人,亦无权处分胚胎。
所以这个判决是没有逻辑性的。
因此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其判决的主要是依据当死人的诉讼请求。
立足于确定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的归属,而不是权利的行使。
根据卫生部的相关规定,胚胎不能买卖、赠送和禁止实施代孕,但并未否定权利人对胚胎享有的相关权利,鼓楼医院不得基于部门规章的行政管理规定对抗当事人基于私法所享有的正当权利。
我们应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而不是主观判定他们可能去做什么。
因为今后他们怎么处置胚胎不是法院所要解决的问题。
判决书中明确提出,权利主体在行使监管权和处置权时,应当遵守法律且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损害他人之利益。
从法理的角度看,“代孕”是对老人的意愿进行有罪推断。
目前,在我国代孕是不被允许的,但保存冷冻胚胎并不违法。
因此本人完全支持二审判决。
而且随着科技发展,代孕在有些国家已经合法化,在能合理解决伦理问题和经济纠纷的前提下,适度开放代孕在中国也是可期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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