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年7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培训银行企业版(张立志).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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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年7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培训银行企业版(张立志).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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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银行企业版),国家外汇管理局新乡市中心支局二一二年七月张立志,1,改革前(8月1日)的工作(汇发【2012】39号文),1、成立新乡中支货物贸易外汇改革领导小组。
2、做好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工作。
3、做好企业逾期未核销、已收汇未核销催核。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出口日期距8月1日超过210天,或远期收汇备案的预计收汇日期在7月1日前(含)的,企业应不迟于7月31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4、做好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上线和接入工作。
2,关于密码问题,已在应用服务平台开户的名录企业(已开办进口业务的企业),已经于6月30日自动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其业务管理员和业务操作员密码不变,其中已具有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企业版)访问权限的业务操作员自动获得监测系统(企业版)访问权限。
3,培训内容,一、改革后政策法规的变化二、改革后业务办理的具体要求三、改革后外汇监管的主要手段四、改革后需要注意的事项,4,一、改革后政策法规的变化,
(一)改革的背景与历程
(二)改革的思路和主要内容(三)改革后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的新变化(四)改革后政策法规与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5,
(一)改革的背景与历程,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进出口贸易规模的大幅增长,以“逐笔核销、事前备案、现场审核、行为监管”为特征的核销制度,无法满足对外贸易快速发展、贸易方式日趋复杂多样的要求。
我国外贸规模、方式和主体已发生巨大变化,2011年末,全国外贸收支企业50万家。
国际收支形势发生了根本变化。
2011年末国家外汇储备达到3.18亿美元,较95年增长了42倍。
贯彻实施外汇管理条例,适应法律环境的新变化。
改革思路:
先进口,后出口;先试点,后推广,6,
(一)改革的背景与历程,货物贸易进出口政策的演变:
出口收汇核销制度-建立于1991年,以出口收汇核销单为主线,比对海关传输的报关数据、银行传输的申报数据和出口单位申报的出口收汇数据,是对出口收汇的贸易真实性的审核。
制度实施的主要目的是在预防和遏制逃汇及境外截留外汇等行为、防止外汇资源流失。
200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并发布了新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对出口收汇核销方面的原有法规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新的出口收汇政策优化和简便出口收汇核销流程及手续。
在逐笔核销基础上引入批次核销和自动核销两种方式,企业按批次集中报送核销单证可进行批量核销处理;列入自动核销名单的企业无须报送纸质的核销单证,可定期进行总量核销。
7,
(一)改革的背景与历程,货物贸易进出口政策的演变:
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制度-2008年上半年以来,贸易外汇顺收持续大于贸易顺差短期外债快速增长,部分企业变相的融资和投机活动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的有效性。
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2008年7月14日开始实施,重点防止无真实贸易背景的资金混入。
自2008年7月14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陆续对企业货物贸易项下预收货款、延期付款、预付货款和延期收款实行了登记管理制度,2009年,外汇局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贸易信贷登记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贸易信贷可收(付)汇额度由总量管理变为余额管理,进一步简化了贸易信贷登记流程。
8,
(一)改革的背景与历程,货物贸易进出口政策的演变:
2010年5月1日起,进口付汇核销改革在天津、江苏、山东、湖北、内蒙古、福建省分局以及青岛市分局所辖地区进行试点。
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体现了外汇管理理念的更新和外汇管理方式的转变。
改革后,绝大多数进口单位正常进口付汇无须再办理现场核销手续,银行为进口单位办理付汇业务时无须进行联网核查,进口付汇手续大大简化。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加强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决定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江苏、山东、湖北、浙江(不含宁波)、福建(不含厦门)、大连、青岛地区试点。
2012年8月1日,全国推广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9,
(二)改革的思路和主要内容,“三个转变”由逐笔核销向总量核查转变由现场核销向非现场核查转变由行为审核向主体分类监管转变“两者结合”贸易便利化和风险管理相结合,10,
(二)改革的思路和主要内容,改革的主要内容:
变逐笔核销的行为管理为总量核查的主体管理。
取消核销制度。
企业不再办理核销,出口报关和申请退税时不再提交核销单。
建立对企业进出口统一进行主体管理的新制度。
全面采集进出口和收付汇数据,通过企业报告剔除干扰因素;非现场总量核查,筛选异常主体;动态监测,锁定排查范围;现场核查,核实可疑情况;确定企业分类,实行分类监管。
绝大多数企业贸易获得便利,极少数企业被分为B类或者C类,适用严格政策,受到重点监管。
11,(三)改革后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的新变化,企业享有的权利国家对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
企业出口外汇收入可按规定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
取消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核销管理。
企业履行的义务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与货物进出口应当一致。
按照外汇局分类管理要求,向银行提交相关资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向外汇局进行名录登记和特定业务报告;接受并配合外汇局对本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监督检查;完成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与贸易项下外债登记。
12,(三)改革后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的新变化,改革前的贸易出口收汇业务办理流程,13,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电子口岸网,结汇,现汇户,延期收款要进贸易信贷系统登记,退汇,根据外汇局签注的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办理,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根据企业出口收汇说明进行核销,出具核销专用联,(三)改革后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的新变化,14,(三)改革后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的新变化,改革后,在具体操作上的变化:
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不再办理核销,不再办理贸易信贷登记,不再进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和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
将出口收汇企业、特殊监管区域企业纳入名录。
企业对贸易信贷、差额等情形进行义务性和主动性报告。
对名录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实施分类管理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大幅简化;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实施可收汇额和可付汇额的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凭外汇局登记表。
15,(三)改革后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的新变化,16,17,(四)改革政策法规与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18,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8月5日公布,公布之日起施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管理规定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业务操作规程,8月1日开始,全国上线运行“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外汇局端、银行端、企业端)企业通过互联网访问外汇局应用服务平台,选择进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http:
/,19,(四)政策法规与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设置,一、企业使用管理员用户代码ba和外管局发放的管理员初始密码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ASOne)地址:
http:
/,二、修改管理员初始密码,设置新密码(密码由大写字母+小写字母+数字等8位组成),设置完点击确定。
三、点击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四、点击用户角色管理下的业务操作员维护。
五、设置业务操作员,用户代码、用户名称、应用代码、应用名称,点击增加。
六、将上一步设置的用户代码、用户名称填入,填写联系电话,设置操作员初始密码,点击未分配的角色列表中的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并将其转移到已分配的角色列表中,最后点击右上角的保存。
七、业务操作员增加成功。
八、从管理员代码中注销,跳转到应用服务平台首页,并使用设置好的业务操作员代码登陆,九、设置业务操作员新密码(密码由大写字母+小写字母+数字等8位组成),设置完成点击确定。
十、业务操作员密码修改成功,点击进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
十一、操作完毕。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外观。
出现初始密码错误的情况?
外汇监管信息平台对外汇局外汇业务数据采集平台对银行网上服务平台对企业3个用户版本:
外汇局版、银行版、企业版2个外部接口:
海关、税务3个内部接口标准代码系统公共档案系统外汇金宏系统,28,(四)政策法规与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系统中业务数据的层次与种类,29,(四)政策法规与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系统中业务数据状态的变化路径,30,(四)政策法规与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系统中错误数据修正(P10)
(一)报关单错误数据修正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错误数据指报关单数据入库时,因核心要素为空、代码类数据项在监测系统基础代码表中不存在而无法正确入库的报关单数据。
(1)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外汇局办理手工修正:
1、进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口货物报关单;2、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到海关办理相应数据的修改或删除手续,通过部门数据交换自动完成监测系统数据修正。
31,(四)政策法规与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
(二)贸易收付汇错误数据修正贸易收付汇错误数据指外汇局在日常管理或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的与企业贸易收付汇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收付汇数据。
贸易收付汇数据存在错误的原因主要包括监测系统所采集收付汇数据的企业代码、收付汇日期、币种、金额、交易编码、收付汇性质等信息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
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将错误数据及错误原因告知相关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应当通知企业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再将修正后的信息及时报送外汇局。
32,(四)政策法规与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功能模块-企业网上报告管理,33,(四)政策法规与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功能模块-企业信息管理,34,(四)政策法规与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二、改革后业务办理的具体要求,1、及时登记名录2、守法经营、合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3、按规定认真进行“企业报告”4、登记管理5、电子数据核查6、接受、配合外汇局的现场核查7、通过公告与留言进行信息互动,35,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136页第十条外汇局实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管理,统一向金融机构发布名录。
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第十一条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当持有关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名录企业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企业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外汇局可根据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状况及其合规情况注销企业名录。
第十二条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应当签署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承诺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外汇局对新办名录登记的企业实行辅导期管理。
36,
(一)名录管理政策法规,
(一)名录管理主要内容,行政许可项目
(1)名录登记审核材料(第1页)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名录登记审核资料:
1、申请书(固定格式)2、确认书(固定格式)3、营业执照4、机构代码证5、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37,
(一)名录管理主要内容,无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名录登记(因行业或经营特殊性存在开展贸易外汇业务客观需要的也可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保税监管区企业名录登记在办理外汇登记取得登记并签署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名录登记
(2)名录变更第3页-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38,
(一)名录管理主要内容,(3)名录注销第4页1、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2、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3、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4、区内企业已办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注销手续;5、连续两年未发生贸易外汇收支业务;6、外汇局对企业实施现场核查时,通过企业名录登记信息所列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7、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39,
(一)名录管理主要内容,(4)辅导期管理第5页-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
-辅导期不纳入总量核查。
-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材料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
书面材料指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报告表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出口/付款与相应收款/进口的逐笔匹配情况
(2)转口贸易收入与相应支出的逐笔匹配情况-注销后,再次申请名录的纳入辅导期管理。
40,贸易外汇收支审核遵循经常项目可兑换的基本原则。
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是贸易便利化和风险管理相结合的外汇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
外汇局对合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实施便利化管理措施,全面降低社会成本。
改革后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管理取消了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但保留了待核查账户,取消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贸易收支单证审核分类对照表,41,
(二)贸易外汇收支真实性审核,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款;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收付款。
42,
(二)贸易外汇收支审核收支范围,
(1)待核查账户变化主要是待核查账户收入范围发生变化:
贸易融资项下放款与回款均不进待核查账户。
转口贸易外汇收入进入贸易融资项下款项误入待核查账户也不需要外汇局核准,企业直接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
43,
(二)贸易外汇收支审核待核查账户管理,
(2)待核查账户开户未进行基本信息登记的企业应先到当地外汇局办理账户基本信息登记业务,并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营业执照副本2、组织机构代码证,44,
(二)贸易外汇收支审核待核查账户管理,(3)待核查收汇管理
(1)企业贸易外汇收入应当先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
(2)待核查账户的收入范围限于贸易外汇收入(不含人民币收款、出口贸易融资项下境内金融机构放款及境外回款);支出范围包括结汇或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及经外汇局登记的其他外汇支出。
(3)待核查账户内资金不得相互划转,待核查账户中的外汇不能用于质押人民币贷款、外汇融资或理财业务。
(4)账户资金按活期存款计息。
(5)企业一笔收汇既有货物贸易也有服务贸易的,其中货物贸易部分应当进入待核查账户,服务贸易部分金融机构在审核相应合同、发票后可根据企业要求直接结汇或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企业暂无法区分资金性质和相应金额或无法提供服务贸易相应单证的,整笔资金应一并进入待核查账户。
45,
(二)贸易外汇收支审核待核查账户管理,(4)误入待核查账户由于企业错误说明或金融机构工作失误导致资金错误入待核查账户的,应区分下列情况处理:
(1)贸易项下收汇误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企业应向金融机构提交情况说明,银行为其办理该笔收汇划入待核查账户手续;
(2)服务贸易项下收汇误入待核查账户的,企业应向金融机构提交说明及相关合同、发票等有关单证,银行直接为其办理从待核查账户结汇或划出手续(3)出口贸易融资款误入待核查账户的,企业直接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从待核查账户结汇或划出手续;(4)资本项目项下收汇误入待核查账户的,企业需到所属地外汇局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企业凭登记表办理从待核查账户划出手续。
46,
(二)贸易外汇收支审核待核查账户管理,(5)待核查账户结汇管理1、金融机构应当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并完成申报后,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
2、从待核查账户中结汇或划出转口贸易外汇收入时,金融机构应当审核企业提交的进出口合同、收入和支出申报单证。
47,
(二)贸易外汇收支审核待核查账户管理,1、可提前购汇存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2、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付汇或开证手续时,应当认真填写的申报单证,并按以下规定提交相应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以货到付款方式结算的,审核对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口合同或发票;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口合同或发票。
对于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因错误汇入导致的,审核原收汇凭证;其它原因导致的,审核原收入申报单证、原出口合同;对捐赠项下进口业务项下或企业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进口与支出主体不一致的支出业务,除依据不同结算方式审核有关单证外,还应审核进口合同、捐赠协议(仅捐赠业务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仅分立、合并的提供)等相关证明材料;,48,
(二)贸易外汇收支付汇管理,3、对于按规定应先办理登记的贸易支出,凭外汇局签发的登记表。
企业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退汇时间与原收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原路退汇的,49,
(二)贸易外汇收支付汇管理,1、金融机构应当审核企业填写的收入申报单证并完成申报后,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
对于下列情况,还需对企业提交的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该笔收入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对于转口贸易收入从待核查账户中结汇或者转出,审核相应进口合同和出口合同、对应的转口贸易收入和支出申报单证。
对于贸易付汇的退汇收入,因错误汇出产生的,审核原支出申报单证;其他原因产生的,审核原支出申报单证、原进口合同;对于应企业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出口与收入主体不一致的收入,还应审核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离、合并证明文件、出口合同;对于汇路不通等客观原因导致需要使用外币现钞结算的,办理外币现钞结汇时,审核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
结汇现金达到规定入境申报金额的,还应审核经海关签署的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正本。
对于按规定应当先办理登记的贸易收入,验凭外汇局签发的登记表。
50,
(二)贸易外汇收支收汇管理,2、企业的下列贸易外汇收入业务,应当先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
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结汇或划出金额超过相应支金额的20%(不含)的;贸易付汇的退汇结汇或划转,退汇日期与原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的;,51,
(二)贸易外汇收支收汇管理,1、转口贸易外汇收入应当进入待核查账户。
2、企业从待核查账户中结汇或划出转口贸易外汇收入时,应向金融机构提交进出口合同、收入和支出申报单证。
3、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结汇或划出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企业应当先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
52,
(二)贸易外汇收支转口贸易收支管理,1、企业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捐赠项下进出口业务等国家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2、代理进口、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付汇、收汇。
代理进口业务项下,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购汇。
代理出口业务项下,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
53,
(二)贸易外汇收支代理进出口,1、进口项下退汇的境外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内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
出口项下退汇的境内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外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
2、企业办理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时,对于因错误汇入产生的退汇,应当向金融机构提交原收汇凭证;对于其他原因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收入申报单证、原出口合同。
3、企业办理贸易付汇的退汇结汇或划转时,对于因错误汇出产生的退汇,应当向金融机构提交原支出申报单证;对于其他原因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支出申报单证、原进口合同。
4、对于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按照第十八条规定办理退汇的,企业应当先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
54,
(二)贸易外汇收支退汇,企业需要留存的纸质文件资料包括收付汇业务商业单据、有效凭证、证明材料、登记表,留存五年备查。
金融机构按规定审核相关单证后,应当在单证正本上签注收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留存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其他材料正本或复印件5年备查。
对于需要分次收付汇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由办结最后一次收付汇业务的金融机构留存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其它金融机构应当留存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贸易收支单证审核分类对照表,55,
(二)贸易外汇收支留存资料,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137页第十六条对于下列影响贸易外汇收支与货物进出口一致性匹配的信息,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外汇局报告:
(一)超过规定期限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期收款以及延期付款;
(二)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企业可主动向外汇局报告除本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贸易外汇收支信息。
第二十八条在分类管理有效期内,对A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适用便利化的管理措施。
对B、C类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在单证审核、业务类型及办理程序、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审慎监管。
56,(三)企业报告政策法规,企业报告是指企业通过监测系统或到外汇局现场对贸易信贷、远期信用证、转口贸易、进出口与收付汇存在较大差距、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及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等可能导致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不匹配的交易进行报告。
企业报告整合了资本项目贸易信贷登记、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金融机构贸易融资部分业务及其他贸易外汇业务等管理内容,增强了企业对自身业务核查数据管理的精确度和自主性,同时也提高了外汇局非现场核查工作的准确性。
企业报告按照业务性质和约束程度可分为义务性报告和主动性报告。
义务性报告是指企业必须按照法规规定对贸易外汇收支及进出口情况进行的报告,未按规定进行义务性报告的,外汇局可将其列为B类企业。
主动性报告是指企业根据是否影响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的匹配自助决定是否对贸易外汇收支及进出口情况进行报告。
企业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将直接影响到企业非现场总量核查结果,进而影响其分类级别。
57,(三)企业报告概念,58,不同报告的互斥已进行贸易信贷(含远期信用证)、转口贸易报告的,不得同时进行差额报告;反之亦然。
现场报告主体不一致、辅导期必须现场报告,超过报告时间窗口的只能现场报告;但除存放境外账户收支外,所有企业报告均可以现场报告现场报告企业须按规定提交情况说明,必要时包括相关单证现场报告后续修改、删除或调整不能在企业端进行报告的法律责任义务性报告未按时履行的,可能被列为B类或移交检查处罚外汇局对企业义务性报告出现应报未报的情况进行监测,59,(三)企业报告主要内容,60,(三)企业报告主要内容,61,(三)企业报告系统操作,
(1)贸易信贷业务报告
(2)远期信用证报告(3)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4)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报告(5)辅导期业务报告,62,(三)企业报告义务性报告,义务性报告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1)A类企业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
(2)A类企业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3)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63,(三)企业报告贸易信贷业务报告,对于已报告贸易信贷业务信息,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后30天内,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后,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对截止上月末贸易信贷未到期部分进行数据调整操作,或携要求材料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数据的修改或删除。
贸易信贷登记的金额应该为按照合同约定,到预计进口或出口日期对应的报关单金额。
因为监测系统需要比对的是资金流与货物流信息。
如果此处填写付汇数据,那么系统的核查为资金流匹配资金流,报告失去意义。
64,(三)企业报告贸易信贷业务报告,报告内容报告时点进行会计记录的同时完成报告报告金额已实现金额,不是预期金额;已实现金额可拆分,65,(三)义务性报告贸易信贷,报告修改在报告时间窗口内改变已报告信息的预计日期或金额日期可前可后(不得早于已实现日期)金额可大可小(累计不得大于已实现金额)报告删除在报告时间窗口内删除单笔或数笔已报告信息报告调整在报告后改变已报告、未到期信息的预计日期或金额,66,(三)义务性报告贸易信贷,(三)义务性报告贸易信贷,系统操作报告新增(以预收货款为例),67,(三)义务性报告贸易信贷,系统操作报告修改,68,(三)义务性报告贸易信贷,系统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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