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监管场所运营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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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监管场所运营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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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监管场所运营方案
一、海关监管场所的设立
海关监管场所是指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停靠,以及从事进出境货物装卸、储存、交付、发运等活动,办理海关监管业务,符合海关设置标准的特定区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71号)海关监管场所由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具有专门储存货物的营业场所的企业向直属海关申请设立。
二、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
1、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
2、设立隔离围网(墙),高度不低于2.5米;
3、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设备(电子栏杆、电子监控设备、电子地磅、视屏监控系统和箱号、车号识别系统等)并分别与海关、检验检疫联网;
4、配备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并分别与海关、检验检疫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检验检疫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检验检疫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
5、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
6、具有专门储存、堆放、装卸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场地及设施,并设置明显区分标志;
7、提供满足海关查验货物要求的场地,并配备便于海关实施查验的相关设备;
8、根据海关、检验检疫需要,提前预留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等所需的场地和设施;
9、提供存放海关扣留货物的仓库和用于存放实施查封、扣押以及待进一步检验、检疫、鉴定的货物的检验检疫监管仓库;
10、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熏蒸处理库技术要求》为检验检疫设置用于散货、木质包装等熏蒸及热处理的熏蒸库。
11、为海关、检验检疫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
办公场所应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三、海关监管场所的经营管理
海关监管场所在海关、国检的监督下由经营企业管理,自行拓展进出口通关业务,自负盈亏;海关、国检负责监管场所进出关货物查验和行政审批业务,经营企业负责开展海关、国检行政管理业务过程当中进出口客户所需要提供的各项服务,如监管场所的仓储服务、装卸服务、掏箱、过磅和运输服务等。
具体如下:
1、海关、检验检疫采取视频监控、实地核查等方式对进出监管场所的运输工具、货物等实施监管。
2、经营企业按照海关规定的样式制作监管场所标志牌,悬挂在监管场所入口处显著位置。
3、监管场所内只能存放海关、检验检疫监管货物。
4、经营企业依据海关监管要求设置相对独立的海关、检验检疫查验场地。
5、经营企业按照海关、检验检疫要求发送和接收电子数据。
海关、检验检疫有权查阅监管场所的货物进出和存储等情况的纸质单证或者电子账册。
6、根据海关监管需要,由经营企业在监管场所出入通道设置卡口,派员值守,并配备相应设备,与海关计算机联网。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员实施卡口监管,核实、放行海关监管运输工具、货物。
7、经营企业应当凭海关纸质放行凭证和电子放行信息放行海关、检验检疫监管的运输工具、货物。
8、海关、检验检疫检查运输工具或者查验货物时,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海关、检验检疫要求,将货物移至相应的场地,并应当为海关、检验检疫检查运输工具或者查验货物、提取货样提供条件。
海关、检验检疫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时,经营企业应当派员到场协助,并应当在相关单据上签字。
9、熏蒸等检疫处理工作必须由直属检验检疫局核准的有资质的检疫处理单位执行。
10、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将监管场所内存放超过3个月的货物情况向海关报告,并协助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11、经营企业终止监管场所经营或者监管场所被海关注销经营资格的,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对监管场所内存放的海关监管货物作出处置。
12、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与海关监管有关的人员管理、单证管理、设备管理、安全保卫和值班等制度。
13、经营企业应当在监管场所配备相应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海关、检验检疫业务培训,并熟悉海关、检验检疫规定。
14、除安全保卫人员和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监管场所内居住。
15、经营企业收费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合理、适当,并在显眼、醒目位置对外进行公示。
四、海关监管场所经营组织架构
掏箱员
运营主管
检验检疫
保
安
仓
管
海关
五、公司服务费收费标准(参考湘潭综合保税区海关监管区收费标准及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湖南天平熏蒸消毒有限公司进出境集装箱、货物熏蒸消毒处理服务费标准的批复制订,根据运营情况适时修订)
1.必收项
费用项目
序号
作业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RMB)
备注
报关货物
1
拆、加封服务费
5元/只
2
过磅费
20元/车
3
关联费
5元/车次
4
单证信息费
5元/单
5
场站使用费
空运:
0.1元/公斤/单
min:
10元
海、陆、铁运散货:
3元/吨/单
min:
20元
20尺集装箱:
30元/只
40尺集装箱:
60元/只
2.非必收项(按实际业务发生工作量收取)
出入仓库收费
8
出入库装卸力资费
空运:
0.05元/公斤/单
min:
30元
海、陆、铁运散货:
0.05元/吨/单
min:
20元
20尺集装箱:
280元/只
如为散货需人工搬运,作业费用增加50%(人工为200元/人*日),叉车油耗为6L/h
40尺集装箱:
420元/只
9
非出入库装卸力资费
整托货:
5元/托
max:
70元/车
散货:
0.05元/公斤/单
max:
140元/车
10
海运、陆运、铁运分拨理货费
35元/单
11
超期仓储费
空运:
0.1元/公斤/天
min:
10元/票(免费期6天)
海、陆、铁运:
0.01元/公斤/天
min:
10元/票(免费期6天)
查验收费
12
一般服务费
空、海、陆、铁运散货:
35/单
集装箱:
35元/箱
分送集报货物:
20元/单
13
装卸力资费
空运货物:
0.05元/公斤/单
min:
30元(按实际装卸重量收取)
海运散货:
0.05元/公斤/单
min:
20元(按实际装卸重量收取)
陆运货物:
0.05元/公斤/单
min:
20元,max:
600元/车
分送集报货物:
0.05元/公斤/单
min:
20元(按实际装卸重量收取)
14
称重装卸力资费
0.05元/公斤/单
min:
20元(按实际装卸重量收取)
15
X光机装卸力资费
0.05元/公斤/单
min:
50元(按实际装卸重量收取)
16
退运货物理货清点费
0.15元/公斤
min:
100元
17
非查验货物装卸力资费
整托货:
5元/托
max:
100元/车
散货:
0.05元/公斤/单
max:
200元/车
18
集装箱整托半掏费
20尺集装箱:
105元/只
40尺集装箱:
140元/只
19
集装箱整托查验全掏费
20尺集装箱:
140元/只
40尺集装箱:
280元/只
20
集装箱散货半掏费
20尺集装箱:
140元/只
散货大于集装箱装箱量的50%按整箱计费
40尺集装箱:
210元/只
21
集装箱散货全掏费
20尺集装箱:
210元/只
散货大于集装箱装箱量的50%按整箱计费
40尺集装箱:
420元/只
22
换托服务费(托盘自理)
15元/托
如需提供托盘,木托盘100元/个,塑料托盘150元/个。
23
托盘打包服务费
20元/托
24
1—3立方米(含)以下木箱开(撬)箱服务费
35元/个
3立方米以上木箱开(撬)箱服务费另收100%
25
过磅费
70元/次
如需吊箱,吊箱费另计
堆场收费
26
空箱吊箱费
20尺集装箱:
35元/只
上下各一次吊箱
40尺集装箱:
55元/只
27
重箱吊箱费
20尺集装箱:
55元/只
40尺集装箱:
85元/只
上下各一次吊箱
28
特种箱吊箱附加费
70元/只
29
集装箱堆存费
20尺集装箱:
5元/只/天
免费期5天,非监管免费期为10天
40尺集装箱:
10元/只/天
30
移箱费
20尺集装箱:
40元/只
40尺集装箱:
70元/只
31
冷冻箱通电费(服务费)
105元/只/12小时
不足12小时按12小时计算,超过12小时不足24小时按24小时计算
过夜费
32
车辆过夜费
30元/车/夜
1、通关业务车辆,当天放行后超过第二日凌晨2:
00离场,收取过夜费,未放行车辆过夜不收取。
熏蒸费用
33
进出境集装箱
卫生除害处理(消毒):
20英尺80元,40英尺100元
熏蒸检疫处理(灭菌):
20英尺180元,40英尺300元
植物及其产品熏蒸检疫处理(杀虫):
20英尺300元,40英尺500元
34
货物熏蒸处理
19元/立方米
其中帐幕熏蒸处理收费起点为570元,库房熏蒸处理收费起点为2300元
35
进出境垃圾、厕所、尸体
垃圾:
33元/每立方米
厕所:
13元/蹲位次
尸体:
160元/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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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监管 场所 运营 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