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工作细则新水厅39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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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工作细则新水厅3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评标工作细则
(2014年6月17日新水厅〔2014〕39号)
1总则
1.0.1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1.0.2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工作。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1.0.3本细则是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制度体系中的程序性规定和工作准则,是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督管理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2招标投标制度体系
2.0.1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体系包括基本制度及与之配套的专项制度、工作细则及评标标准等,目录详见附件一《新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体系框图》。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监督管理机构在招标投标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规和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
3招标工作程序
3.0.1招标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办理项目基本信息和项目法人信息登记(待管理办法发布后实行);
2办理招标代理合同备案;
3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本款以下至第八款适用于资格预审方式);
4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并提交资格预审文件备案;
5发布资格预审文件;
6按照规定的日期接受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7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8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
9编制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若有);
10提交招标项目申请;
11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12发布招标文件,同时提交招标文件备案;设有招标控制价的,在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同时提交备案;
13组织投标人现场踏勘和召集投标预备会(若有);
14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15组建评标委员会;
16组织开标、评标会;
17公示中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18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未中标通知书发至其他投标人;
19向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20签订合同,并提交合同文件备案。
招标工作程序详见附件二《招标工作流程图》
4招标文件编制
4.0.1招标文件编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水建管〔2009〕629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水建管〔2007〕165号)、《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2年版)》(发改法规〔2011〕3018号),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
4.0.2招标人应当按照《新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评标方法和标准。
设有招标控制价的,按照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编制。
4.0.3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本细则9.0.2开标程序、9.0.4投标无效的情形、10.7.2初步评审内容和标准、10.8详细评审的有关评标规则。
4.0.4招标人在施工评标办法中采用随机抽取法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发包价及其相应的工程量清单和工程单价,施工中以此工程单价进行结算。
5招标项目申请
5.0.1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填写《招标项目申请表》(详见附件三),提交监督管理机构。
5.0.2监督管理机构在受理招标项目申请时,应当审核下列内容:
1是否办理建设项目基本信息和项目法人信息登记(待实行后执行);
2招标项目是否具备招标的基本条件;
3招标代理合同是否已备案(适用于委托招标代理形式);
4招标方案及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0.3招标项目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招标条件时,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二日内完成审核。
审核意见应当明确交易场所、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评标方法等事项,并由审核人及其部门负责人签名、加盖监督管理机构印章。
5.0.4州、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受理招标项目申请时,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核实本地区评标专家分库中相关专业专家数量是否大于抽取数量的5倍以上。
如不满足要求时,应当及时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另行指定交易场所。
6招标公告发布
6.0.1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内容格式应当与招标文件中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一致。
6.0.2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应当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执行。
6.0.3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自发布至发布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五日。
7招标文件的发售、澄清
7.0.1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新疆水利网》上公开发布招标文件,投标人从《新疆水利网》免费下载获取招标文件。
7.0.2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日。
招标文件自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采用随机抽取法评标的招标项目,不得少于10日。
7.0.3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采用随机抽取法的至少7日前),以书面形式或者网上公告方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7.0.4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做出答复;做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8评标委员会组建
8.0.1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项目申请表》的审核意见组建评标委员会。
在公共资源交易场所随机抽取评标专家,抽取时间应当在评标开始前24小时内进行,尽量接近开标时间。
评标专家抽取应当采用自动语音提示抽取方式,评标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8.0.2大中型工程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应当至少有一名水利工程造价专业评委。
8.0.3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主任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十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具有组织评标委员会开展评标工作的能力和资历。
评标委员会主任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招标人评委由招标人指派,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招标项目技术、经济或者管理特点,具有评审招标项目的能力和合同管理经验。
9开标
9.0.1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少于3家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会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主持。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开标会,并在开标记录上签名确认。
开标工作人员至少由主持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督人等组成,工作人员须按时到场。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场做出答复,并进行记录。
9.0.2开标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停止接受投标文件。
招标人编制标底的,应当将密封的标底于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监督人。
记录人将“投标文件递交记录表”提交开标会主持人,确认投标人数量是否符合开标要求;
2主持人宣布开标会开始,宣布开标纪律;
3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确认投标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场;
4宣布主持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督人等工作人员姓名;
5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按照递交投标文件的先后顺序的逆序依次开标;
6由监督人依次查验以下内容,宣布查验结果:
﹙1﹚投标人是否通过资格预审(仅适用于资格预审情况);
﹙2﹚投标文件的密封是否完好及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业主标底(若有)是否密封完好;
﹙3﹚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否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携带);
﹙4﹚投标人是否持有“自治区水利水电建设市场主体基本信息登记证”;
﹙5﹚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否已信息登记;
﹙6﹚投标人是否递交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基本账户中转出且已交存的有效凭证(提供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7﹚投标人是否在不能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市场投标的不良行为处罚期内;
﹙8﹚投标总报价是否高于招标控制价(即最高投标限价);
﹙9﹚修正总报价时是否提交修正后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及单价修正说明;
(10)已确认属于有关法规规定为无效投标的其他情形。
7经查验合格的投标文件由开标人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封,唱标人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凡有修正报价的,公布原投标报价及修正报价;
8唱标人公布业主标底(若有),投标人代表随机抽取的权重系数,或者招标控制价的下浮率k值。
如若干个标段同时开标,则同类标段的权重系数或者下浮率只随机抽取一次,该类标段均采用同一数值;
9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唱标人、记录人、监督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唱标记录表上签名确认;
10开标结束。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上述开标过程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开标记录标准格式见附件四:
开标表-1~5。
9.0.3《新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方法与标准》、《新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备材料评标方法与标准》、《新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评标方法与标准》中提及的投标人代表由投标人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产生。
9.0.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人应当场宣布投标无效:
1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仅适用于资格预审情况);
2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3投标人及到场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未进行信息登记的;
4投标保证金提交不符合规定的;
5投标总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即最高投标限价)的;
6修正总报价时未提交修正后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及单价修正说明的;
7投标人处于不能参加投标的不良行为处罚期内的;
8已确认属于有关法规规定为无效投标的其他情形。
10评标
10.1评标工作原则
10.1.1评标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评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2评标工作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3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开标评标,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4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10.2评标工作纪律
10.2.1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评标工作人员在评标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评标工作纪律。
1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有回避事由的,应当主动回避。
2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接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请托,不得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3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要的重要信息和数据,但不得带有明示或者暗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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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水利工程 建设项目 招标 评标 工作 细则 新水厅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