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与融资管理.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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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与融资管理.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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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贸易结算二、国际贸易融资三、国际项目融资,第六章国际结算与融资管理,学习内容,国际贸易结算国际贸易融资国际项目融资,学习目标,掌握国际贸易结算的主要工具和方式了解对外贸易短期融资和中长期融资的主要方式理解保理业务和福费廷业务的过程理解国际项目融资的主要方式和特点,第一节国际贸易结算,一、国际贸易结算工具二、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国际贸易结算概念,国际结算(InternationalSettlement)就是利用某种结算工具,通过特定结算方式办理货币收付以结清国家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经济活动。
这种债权债务关系可能是由国际贸易引起的,与之对应的国际结算称为国际贸易结算;也可能是由于国家之间的其他经济、政治、文化交流活动引起的,与之对应的结算称为非贸易结算。
国际贸易结算是国际结算的主要组成部分。
国际贸易结算一般是通过外汇来结算的,主要涉及支付工具、付款时间、付款地点以及付款方式等问题。
买卖双方必须在合同中对这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一、国际贸易结算工具,国际贸易结算工具主要是通过非现金结算,通过银行中介,以票据实现资金划转。
广义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如债券、股票、提单等。
狭义的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即出票人根据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我们这里所说的票据仅指其狭义含义,常见的票据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国际贸易结算以使用汇票为主。
1、汇票,
(1)含义
(2)要件(3)票据行为,
(1)含义,对于汇票(BillofExchange)的定义,不同国家的票据法的规定稍有区别。
在国际上有广泛影响的英国票据法规定:
汇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求见票时或在将来的固定时间或可以确定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
从其定义可以看出,汇票的实质是一个无条件的支付命令,
(2)要件,根据国际惯例,汇票的成立是以必要项目的齐全和合格为前提的。
根据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的有关规定,汇票一般应载明“汇票”字样、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一定的金额、付款期限、付款地点、付款人、受款人、出票日期、出票地点和出票人签字(参见图6-1)。
为了使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确定明了,票据的形式和内容是“要式”的。
出于同样原因,票据行为也是要式的,票据法中对各种票据行为都有详细并且严格的规定。
(3)票据行为,票据行为包括出票,提示、承兑、付款等。
汇票可以经过背书转让,也可以在未到期时向银行或贴现公司兑换现款。
汇票在遭到拒付时,还涉及做成拒绝证书和行使追索等法律权利。
出票,出票(Issue),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填写付款人、付款金额、付款日期和地点以及受款人等项目,经签字将格式完备的汇票交付给受款人的行为,包括制作汇票、签字和交付汇票。
提示,提示(Presentation),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
提示可以分为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
无论何种提示,都要在规定的时效内、正常营业时间和规定的地点提示,持票人才能获得票据权利。
承兑,承兑(Acceptance),是指付款人在持票人作承兑提示时,对远期汇票表示承担到期付款责任的行为。
付款人在汇票正面写明“承兑”字样,注明承兑日期,并由付款人签字,交还持票人。
承兑后付款人变为承兑人,必须承担在远期汇票到期时支付票面金额的责任。
付款,付款(Payment),是指即期汇票付款人在接到持票人付款提示时,或远期汇票承兑人在汇票到期时,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
付款后,汇票上的一切债务即告终止。
背书,背书(Endorsement),背书是转让汇票权利的一种法定手续,就是由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或再加上受让人即被背书人的名字,并把汇票交给受让人的行为。
经背书后,汇票的收款权利便转移给受让人。
对受让人来说,所有在他让与以后的受让人都是他的“后手”,前手对后手负有担保汇票必然会被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拒付,拒付(Dishonor),是指持票人在提示汇票付款和提示承兑时,付款人拒绝付款和拒绝承兑。
此时持票人必须按规定向前手作拒付通知,否则丧失对前手酌追索权,前手背书人再通知他的前手,一直到出票人。
持票人请公证机构作出拒绝证书以证明持票人已按规定行使票据权利但未获结果。
由此,持票人得以行使追索权。
追索,追索(Recourse),汇票遭拒付后,持票人在行使或保全汇票上的权利行为(包括提示、作拒付证书、拒付通知)之后,有权对其前手要求退回汇票金额、利息及作拒付通知和拒付证书等其他有关费用。
贴现,贴现(Discount),是指远期汇票承兑后,尚未到期,由银行或贴现公司从票面金额中扣减按一定贴现率计算的贴现息后,将余款付给持票人的行为。
2、支票,
(1)含义
(2)要件,
(1)含义,支票(Cheque)是与银行签有支票协议的存户对银行签发的,授权银行对某人或指定人或持票人即期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即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2)要件,一般来说,支票必须包括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命令、付款人、付款地、出票日期与地点、出票人签名。
由于各银行设计制作自己的支票,所以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不同银行支票外观差别较大。
支票本质也是一种汇票,只不过支票的付款人必须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出票人在该银行持有存款并且根据协议有权开立支票。
并且支票必须即期付款,所以无须注明付款期限。
没有存款的出票人的支票得木到付款,有存款而没有支票协议的出票人签发的支票也同样得不到付款。
3、本票,
(1)含义
(2)要件,
(1)含义,本票(PromissoryNote)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保证在见票时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付款承诺。
简言之,本票是出票人对受款人承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2)要件,根据国际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规定,本票应具备以下几项内容:
表明“本票”字样、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承诺、付款期限和付款地点、收款人名称、出票地点与日期、出票人签字、确定的金额(参见图6-3)。
一般来讲,本票是自己出票自己付款的一种票据,是一种出票人向收款人签发的书面承诺,这是本票与汇票、支票的最显著的区别。
因为本票的出票人是绝对的主债务责任人,一旦拒付,持票人就可立即要求法院裁定。
法院只需审核票据内容,如记载合格,票据成立,就可裁定命令出票人付款。
4、票据的使用,票据是可以流通转让的信用工具,通常用做结算工具或信贷工具。
汇票既是结算工具又是信贷工具,支票是结算工具,本票基本上是信贷工具。
以下就简单介绍一下这三种票据的使用情况。
(1)支票的使用,支票一般用于国内结算,出票人签发支票给收款人很方便,可以代替现金,作为支付工具清偿债务,避免清点现金的麻烦和可能产生的差错,节省时间,从而提高结算效率。
对于收款人来说,使用支票也很便捷,只需将支票交往来银行很快就可收账。
因此,在西方国家的国内结算中,支票的使用相当广泛。
(2)汇票的使用,汇票作为结算工具主要用于国际支付。
因为在国际经济活动中,交易双方分处不同国家,用汇票来代替现金输送清偿货款或其他债务,同样可以减少麻烦,降低风险,节约费用,提高效率。
另外,通过汇票起到融通资金的媒介的作用。
例如,进口商要求延期付款,如果出口商同意,出口商向进口商开立一张远期汇票,经进口商承兑后,在汇票到期前出口商可以将这张汇票经背书后转让给他人或者向银行贴现,即以票据作抵押向银行融资,从而取得他人或银行资金。
由银行出票又由银行付款的银行汇票对于收款人最为可靠,而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的很普遍的是由厂商出具的商业汇票,跟单汇票与贸易单据一起寄给付款人作为付款命令。
这里除了结算作用,汇票主要发挥其信贷工具的作用。
以进出口贸易为背景的商业票据很容易贴现,因此商业汇票成为出口商获得融资的重要工具。
(3)本票的使用,对于商业本票,由于经常发生出票人拒付案,影响了商业本票的声誉,因此人们一般不愿意接受商业本票。
目前,只偶尔有信誉好的大企业发行商业本票用以筹资。
至于银行本票,因为一般国家对发行银行本票限制较多,所以也不多见。
二、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一笔国际贸易业务成功完成的标志是进口商安全、及时地收到货物,出口商及时地收到货款,这其中结算环节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非现金结算是借助银行,通过结算工具的传递来实现的,结算工具的流动方向有时与资金流动方向相同,称为“顺汇”,有时结算工具流向与资金流向相反,称为“逆汇”。
国际贸易结算的常见的方式有汇付、托收、信用证,其中汇付为顺汇,托收和信用证为逆汇。
下面将分别进行介绍。
1、汇付,汇付(Remittance)又称汇款,是指买卖双方签约后,卖方直接将货物发给买方,而买方则主动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货款通过银行汇交给卖方的支付方式。
根据汇出银行通知汇入银行的方式不同,汇付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电汇、信汇和票汇。
(1)电汇,电汇(TelegraphicTransfer,T/T),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用电讯手段通知汇入行解付一定金额款项的付款方式。
传统上的电汇可能使用电报、电传等方式,目前已经普遍采用国际清算网络,如环球银行间金融电讯协会(SWIFT)、银行同业清算系统(CHIPS)。
电汇具有安全、迅速、银行不占用客户资金的特点,是目前使用最普遍的汇款方式。
(2)信汇,
(2)信汇(MailTransfer,M/T),是汇款人向当地银行交付本国货币,由银行开具付款委托书,用航空邮寄通知国外分行或代理行支付资金的付款方式,由于邮程需要的时间比电汇长,银行有机会利用这笔资金,所以信汇汇率低于电汇汇率。
由于信汇方式费力费时,加之国际电信的飞速发展,通讯成本大幅度降低,目前许多国家早已不再使用和接受信汇。
(3)票汇,票汇(DemandDraft,D/D),应汇款人的申请,开立以其国外分行或代理行为解付行的银行即期汇票,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这种方式具有很大的灵活性,汇款人可以将汇票寄给国外债权人由他们去取款,也可以亲自将汇票带到国外去取款,汇人行在审验汇票无误后,解付票款给收款人。
区别于电汇和信汇,票汇收款人主动找银行取款,并且通过背书可以转让汇票。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进出口商的佣金、寄售货款、小型样品与样机、展品出售和索赔等款项的支付,常常采取票汇方式汇付。
汇款的业务流程,汇款方式的评价,汇付方式的优点在于手续简便,费用低,在交易双方相互信任的情况下,或在跨国公司的不同子公司之间,用汇款方式是最理想的。
其缺点在于汇付是基于商业信用的,也就是交易双方根据合同互楣提供信用,银行只以委托人的代理人身份行事。
出口商发货后能否安全收到货款,进口商汇付后能否及时收到货物,完全取决于对方的信用,因此具有很大的风险。
此外,对于预先汇付货款的进口商或货到收款的出口商来说,其资金被大量占用,负担较重,而另一方的负担很轻。
2、托收,
(1)含义
(2)当事人(3)流程(4)类型,
(1)含义,托收(collection)是银行根据债权人(出口商)的指示向债务人进口商)收取款项和或承兑,在取得付款和或承兑(或其他条件)交付单据的结算方式。
(2)托收当事人,托收方式中通常涉及四个当事人:
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
委托人,即债权人,为收取款项丽开具汇票或商业单据,委托托收行,通过代收行向债务人进行收款。
托收行在托收业务中完全处于代理人的地位,对单据是否与合同相符无误不承担责任。
在托收业务中,如果付款人拒付或拒绝承兑,代收行应将拒付情况通过托收行转告委托人,如请代收行保管货物,代收行可以照办,但风险和费用都由委托人承担。
(3)托收流程,(4)托收类型,如果托收业务不附带有商业单据(发票、海运提单等),称为光票托收,在国际贸易中主要用于小额交易、预付货款、分期付款以及收取贸易的从属费用等。
如果托收附有商业单据,称为跟单托收,国际贸易中的货款托收大多采用跟单托收。
根据向进口商交付单据条件的不同,跟单托收又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
(a)付款交单,付款交单(DocumentsagainstPayment,D/P)。
付款交单是指代收行必须在进口商付清货款后方能将单据交付于进口商的跟单托收方式。
如果出口商发货后开具即期汇票并随附商业单据,进口商见票后立即向银行付款,然后从银行领取商业单据,称为即期付款交单(D/Patsight);出口商发货后开具远期汇票并随附商业单据,银行向进口商提示,进口商承兑汇票,并在汇票到期时付清货款后再向银行领取商业单据,称为远期付款交单(D/Paftersight)。
(b)承兑交单,承兑交单(DocumentsagainstAcceptance,D/A)。
承兑交单是指代收行凭进口商对于远期汇票的承兑即可将单据交付于进口商的跟单托收方式。
出口商在装运货物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银行托收,银行向进口商提示,进口商承兑汇票后领取商业单据。
在远期汇票到期时,进口商再向代收行付清货款。
托收对出口商的风险,承兑交单、即期付款交单、远期付款交单这三种常见的托收方式进行比较。
对于出口商而言,承兑交单货物所有权转移在先,付货款在后。
如果在汇票到期后,进口商不付货款时,代收行不承担责任,由出口商自己承担货物和货款两空的损失。
因此,这种托收方式对出口商风险最大。
即期付款交单是在收到货款后才将货物单据移交,相对而言,对出口商风险最小。
在远期付款交单情况下,如果汇票到期日晚于到货日,即货物已先到达目的地或目的港,进口商为了抓住有利的市场时机,可以向代收行出具信托收据预借单据,先行提货,甚至代收行与进口商关系密切,在进口商作出某种承诺后即可取得单据,此时不能收回货款的风险由代收行来承担。
另一种情况是出口商主动授权代收行可以凭进口商提交的信托收据向进口商借单,即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T/R),日后进口商在汇票到期时拒付的风险则完全由出口商自己承担,这种情形相当于做承兑交单。
此外,有些国家不承认远期付款交单,将之视作承兑交单处理,两者在法律解释上是一样的,此时若出口商认识不到这一点,极易造成钱货两空的被动局面。
托收对进口商的风险,对于进口商而言,情况恰好相反,承兑交单仅仅提供信用即可取得货。
物的物权,提前销售,相当于出口商提供的一种资金融通;远期付款交单也提供了汇票到期前凭信托收据接单提货的机制,也相当于获得融资;即使是即期付款交单的情况,进口商只需付款就可以获得货运单据并凭这些单据提货,几乎相当于“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托收结算方式与汇付相比较,
(1)托收比汇款更加安全。
对出口商而言,跟单托收相对安全,特别是即期付款交单条件下,出口商不存在发货后得不到货款的风险,对于进口商来说,托收比预先汇付货款更安全,因为预付时进口商的风险远大于出口商。
(2)托收和汇付情况下进出口商的资金负担不同。
托收时出口商资金负担较重,需要垫付自己的资金备货、装运,然后通过银行收款。
如果进口商预先汇付货款,则进口商承受更大的资金压力。
如果货到付款,则相当于即期付款交单。
(3)托收比汇付手续稍多,费用稍高。
托收要委托银行交单收款,因此手续费比汇付要高。
但是由于托收比汇付安全,还是合算的。
托收方式是一种对进口商比较有利的结算方式,普遍受到进口商的欢迎,可以以此提高出口商的竞争能力,因此也可以把托收方式看作是一种非价格性的竞争手段。
3、信用证,信用证(LetterofCredit,LC)结算方式的出现使这一问题得到了解决。
信用证方式以银行信用取代了商业信用,把进口商的付款责任转为银行提供的付款保证,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买卖双方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并为双方提供了资金融通的便利,所以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得到广泛应用。
(1)信用证的含义,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UCP600)的解释,信用证是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
这里的承付是指:
如果信用证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则即期付款;如果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则承诺延期付款并在承诺到期日付款;如果信用证为承兑信用证,则承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并在汇票到期日付款。
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依照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立给出口商的在其相符交单时保证付款的书面文件。
开证行自开立信用证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责任。
(2)信用证的特点,信用证具有如下特点: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
开证行在开出信用证后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以自己的信用作为付款的保证。
从理论上说,即使将来进口商拒绝付款,也不能以此为理由向出口商追回已付的款项,因此,开证行是第一付款人。
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性的文件。
信用证的开立是以买卖合同作为依据的,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另一种契约,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开证行和参与信用证业务的其他银行只按信用证的规定办事。
信用证是一种单据的买卖。
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银行只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装运单据付款,至于出口商是否已发货,发出的货物是否与合同相符,银行概不负责。
这充分体现了凭单付款的原则。
(3)信用证的结算流程,(4)信用证的内容,信用证虽然没有统一的格式,但其基本内容是相同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开证行全称和详细地址。
信用证的类型。
注意UCP600取消了“可撤销信用证”条款,现在信用证都是不可撤销的。
信用证的号码和开证日期。
申请人完整的名称和详细的地址。
受益人完整的名称和详细的地址。
金额。
信用证金额是开证行付款责任的最高限额。
有效期限,即是受益人交单取款的最后期限。
货物描述,包括货名、数量,包装。
价格等一些最主要的内容和合同号码。
信用证的内容,运输,标明启运地、目的港、装运期限、可否分批装运、可否转运等。
需要的单据的名称、份数和具体要求,通常包括汇票、商业发票、装箱单、海运提单、保险单、原产地证书、商检证书以及其他证明等。
(11)保证条款,开证行通过保证条款说明它的付款责任。
(12)签字或加押,函开的信用证需要开证行有权签字人双签,电开信用证需要加押。
(13)声明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即UCP600。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文句,对信用证的可接受性有决定性的影响。
(5)信用证结算方式的优缺点,第一、信用证结算方式的优点分析第二、信用证结算方式的不足,第一、信用证结算方式的优点分析,
(1)信用证以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出口商收款风险大为降低。
汇付和托收涉及的都是商业信用,信用证涉及银行信用,银行一般都具有一定的规模,且注重无形价值,因此收款相对安全。
(2)信用证方式使双方的资金负担较平衡。
对于出口商来说,出运货物以后可以通过银行议付取得货款,还可以利用信用证作打包放款,因此,资金负担比货到付款和托收轻得多;对于进口商来说,开证时一般只需缴纳部分押金,获得单据时才支付全额,其资金负担也比预付货款轻得多。
(3)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出口商可以省去调查进口商资信的费用和麻烦。
出口商可以不用在意这个进口商信用如何,进口商所在地是否有外汇管制以及政治是否稳定,只要开证行是可靠的,就有把握得到货款。
(4)信用证受UCP600的约束,贸易双方交易谨慎度较高。
(5)即使发生拒付,出口商仍控制货物所有权,损失相对较少。
第二、信用证结算方式的不足,
(1)信用证方式手续复杂,环节较多,时间周期长,增加了业务的成本。
单证要求比较高,容易出现不符点拒付。
(2)费用比较高,影响出口商利润。
信用证涉及通知费、议付费、不符点费等诸多费用。
(3)出口商容易遭遇软条款陷阱,最终落得“钱货两空”的局面。
(4)进口商也可能遭遇欺诈行为,如果受益人伪造相符单据或制作根本没有货物的假单,那么进口商就会成为受害人,形成的跨国争端往往很难解决。
(5)特殊国家信用证风险。
有些国家信用证操作极不规范,经常出现银行擅自放单的情况。
(6)尽管银行信誉高于一般企业,但银行也存在自身信用风险,还出现过银行和进口商联手诈骗的例子。
特别是国外银行良莠不齐,一些小银行信誉值得商榷。
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选择,国际经济交往中的资金往来都是通过国际结算来实现的,不同的结算方式有着不同的特点,选择和运用不同结算方式要综合考虑结算风险、货物安全、资金占用、费用负担、手续繁简等诸多因素。
汇款、托收、信用证结算比较,第二节国际贸易融资,一、对外贸易短期融资二、保理业务三、对外贸易中长期融资,一、对外贸易短期融资,对于从事国际贸易的进出口商来说,在签订合同、商品采购、打包、仓储、出运、制单、结算等每一贸易环节中,都能从不同的渠道,得到资金融通的便利,减少其资金积压,促进进出口贸易的完成。
这种对外贸易融资形式繁多,名目各异。
1、对出口商的融资,对出口商的融资有:
进口商对出口商的预付款;经纪人对出口商的融资;银行对出口商的融资。
(1)进口商对出口商的预付款,进口商在收到货物之前,就预先支付一定金额给出口商,将来出口商以供货的方式偿还。
这种预付一般期限较长,金额较大,是一种进口商对出口商提供的资金支持。
比如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收购农产品或其他初级产品时,会采用这种预付形式,给出口商提供融资,其目的在于以最有利的条件收购其所急需的产品,借以获取高额利润。
(2)经纪人对出口商的融资,在某些发达国家的原料和粮食的对外贸易中,经纪人起着重要的作用。
他们与银行垄断组织有着密切的关系,能够取得低息贷款。
经纪人通过提供信贷,使出口商必须通过经纪人售出货物,从而加强对出口商的联系与控制。
经纪人对出口商的融资主要有:
无抵押采购商品贷款;货物单据抵押贷款;承兑出口商汇票。
无抵押采购商品贷款,经纪人通常在与出口商签订合同时,便对出口商发放无抵押采购商品贷款,条件是在一定时期内出口商必须通过经纪人经销一定的商品。
偿还这种贷款的方法是将这种贷款转为商品抵押贷款。
货物单据抵押贷款,按货物所在地的不同,经纪人以货物单据为抵押,可以提供出口商国内货物抵押贷款,在途货物抵押贷款,运抵经纪人所在国家的货物抵押贷款或运抵某预定出售地的第三国货物抵押贷款。
承兑出口商汇票,经纪人还通过承兑出口商汇票的方式来提供融资,出口商持承兑后的汇票向银行贴现。
(3)银行对出口商的融资,出口商在其出口业务的各个阶段,都可以从当地银行或国外银行取得信贷,获得其所需要的资金供应。
银行对有关工业垄断组织提供无抵押品贷款,用以生产出口商品,特别是出口商获得外国订单时,银行都办理这种贷款。
英国和美国以透支方式办理这种贷款;法国和德国以特种账户方式办理。
出口商为了采购出口商品储备,可以用国内货物作抵押从银行取得贷款。
贷款银行多半是出口商的往来银行,一般以透支方式进行,贷款的金额一般都按货物市价的一定比例贷出。
银行对出口商的融资,出口商在接受国外订货到货物装运前这段时间,可以向银行申请打包放款,也叫装船前信贷。
银行向出口商发放打包放款的依据即出口商收到的国外订货凭证,这种凭证主要是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得到认可的出口成交合同和订单或表明最终开出信用证的证明。
内地商人发运给出口商货物后,委托银行向出口商代收货款。
如果出口商由于货物尚未销出,无法支付货款,可以凭信托收据先行提货装运出口。
这时,银行凭信托收据对出口商发放贷款。
银行把这种放款看成是介乎有抵押与无抵押之间的一种放款。
出口商将货物装运出口,可以向银行申请在途货物抵押贷款,以此贷款偿还国内货物抵押贷款。
银行在办理在途货物抵押贷款时,一般都凭装船提单发放,提单是处置货物的单据,是对银行最可靠的担保品。
2、对进口商的融资,对进口商的融资有:
出口商对进口商提供的融资;银行对进口商提供的融资。
(1)出口商对进口商提供的融资,出口商允许进口商承兑其远期汇票后即可取得货物单据,而不用等待汇票到期,或者允许其延期付款,都是对进口商提供信贷支持。
另外出口商和进口商可以订立账户信贷协议,当出口商将出口商品发运后,将进口商应付货款借记进口商账户,而进口商则将这笔货款贷记出口商账户,进口商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货款。
在对外贸易中开立账户信贷并不流行,多用在出售小型装备品方面。
(2)银行对进口商提供的融资,银行对进口商的融资主要有承兑信用和放款两种形式。
出口商有时不完全相信进口商的支付能力,出口商往往要求汇票由银行承兑。
应进口商要求银行同意后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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