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起飞理论.pptx
- 文档编号:30797764
- 上传时间:2023-10-09
- 格式:PPTX
- 页数:113
- 大小:722.36KB
经济起飞理论.pptx
《经济起飞理论.ppt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经济起飞理论.pptx(1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工伤事故的处理方法,赵慧峰教授河北农业大学商学院,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确定了我国工伤事故保险责任处理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方法。
这是自1951年发布、1953年修正劳动保险条例以来第一次作出的具体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的行政法规。
一、工伤保险条例在保护职工权利方面的重大发展,确立保护职工权利的基本宗旨确定工伤认定的基本标准确定劳动能力鉴定的基本方法和程序制定明确的工伤保险待遇专门规定违反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二、工伤事故的概念和性质,
(一)工伤事故的概念工伤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岗位上,从事与生产劳动有关,或由于劳动条件、作业环境所致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和职业病。
二、工伤事故的概念和性质,
(二)工伤事故的法律特征1工伤事故是发生在各类企业(包括私人雇工)中的事故2工伤事故是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雇用的职工遭受人身伤亡的事故3工伤事故是职工在执行工作职责中发生的事故4工伤事故是在企业与受害职工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
(二)工伤事故的法律特征,1工伤事故是发生在各类企业(包括私人雇工)中的事故工伤事故存在于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准确的概念应当是用人单位。
换言之,只要雇用职工为自己提供劳务,与自己有劳动关系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都属于本条例“用人单位”,都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
不属于企业的那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究竟是不是属于企业的范围,回答应当是否定的,但是,这些单位的职工也应受到相应的保护。
(二)工伤事故的法律特征,2工伤事故是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雇用的职工遭受人身伤亡的事故工伤事故指的是职工即劳动者的人身伤亡事故,而不是财产遭受损害的事故。
这里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企业在实行承包经营期间与承包人聘用的职工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职工在承包企业的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发生的事故伤害应属工伤。
案例1临时工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小张没有工作,但对电力非常在行。
某服装厂的电工正好休病假,临时需要一个电工维修厂里的电路,小张上班了。
一天小张工作时,由于梯子滑,一不小心掉下来,跌进了染衣服的燃料桶里,化学药剂造成小张的皮肤发生肿烂。
服装厂领导在给小张一笔抚恤金后就再也不给钱了。
小张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工伤事故的法律特征,3工伤事故是职工在执行工作职责中发生的事故各类企业的职工都是民事主体,都享有身体权、健康权和生命权。
这些权利在任何场合都有遭受伤害的可能性。
工伤事故只限于企业职工在工作中因工致伤致死的范围,其他时间和场合发生的事故,即使是侵害了职工的上述权利,也不在工伤事故范围之中。
(二)工伤事故的法律特征,4工伤事故是在企业与受害职工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工伤事故一经发生,就在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相应的法律上的后果,构成一种损害赔偿的权利义务关系。
按照条例规定,工伤事故的救济办法是按照保险的形式进行,这其实是将用人单位的责任转嫁给工伤保险机构。
用人单位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交纳保险费,职工遭受工伤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由保险机构向工伤职工提供劳动保险待遇。
三、工伤事故责任构成,确定工伤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构成工伤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职工与企业或雇主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
2.职工必须受到人身损害事实。
3.职工的损害必须在其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发生。
4.事故须是职工受到损害的原因。
1.职工与企业或雇主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存在劳动合同,是构成工伤事故责任的必要要件。
至于建立劳动法律关系的形式,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但对于一般的私人雇工等,口头约定劳动合同,也允许。
即使是在企业作为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建立了实际的事实劳动关系,也应当确认这种劳动关系。
2.职工必须受到人身损害事实,工伤事故的损害事实,是职工人身遭受损害的客观事实,不包括财产损害和其他利益的损害。
职工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都在劳动保险的范围之内,都是工伤事故侵害的客体。
3.职工的损害必须在其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发生,在实践中,怎样判断履行工作职责,即工伤事故构成的三要素:
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
4.事故须是职工受到损害的原因。
一般应当要求其因果关系为必然因果关系,即劳动者的损害事实,必须是企业事故直接造成的,否则不构成工伤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在事故与损害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的,也认定为有因果关系。
例如,事故致职工身体损伤,没有直接造成死亡的后果,但是职工受到伤害之后受到破伤风病毒感染,因而致死,事故与伤害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与死亡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因而应当认定事故与死亡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构成工伤事故责任。
案例2因公负伤输血成肝炎是否工伤?
范某是某机械厂的职工,负责机床的操作,一天工作时,由于不小心,双手的动脉被机床切断,血流不上。
幸好及时被送往市医院抢救得以平安无事。
后来范某就该工伤事故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
2005年9月初,范某突然感觉恶心,肝部不适,到医院一检查,原来是乙肝。
经查是由于其工伤时治疗所在的市医院使用来源不规范血液造成的。
范某找到了市医疗鉴定中心,做了医疗鉴定,证实范某在治疗时输送的血液带有乙肝病毒。
于是范某就找到市医院要求承担医疗责任。
市医院认为,由于乙肝是在工伤医疗中造成的,应该是工伤,不应该由医院承担责任。
分析:
职工因工负伤,在抢救过程中由于输血染上肝炎,应认定为医疗事故而不是工伤。
四、工伤事故责任的事实认定及其程序,
(一)工伤认定1工伤认定的根据2工伤认定机构3工伤认定申请和工伤认定材料4调查核实、举证责任和认定,1工伤认定的根据,按照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1工伤认定的根据,(4)患职业病的。
凡是患职业病,均与工作有关,因此一律认定为工伤。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既包括正常工作时间、符合法律规定的加班时间、紧急处理公务时间以及生产设备的抢修时间,又包括用人单位不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要求职工超时工作的时间。
工作场所,即职工所从事工作的实际区域,包括固定区域和不固定区域,前者包括职工在单位建筑设施里面和附属设施或设施周围一段的经常性工作区域,后者如修电工和记者经常随着客户或业务需要所到的不特定地方。
案例3因工事故与非因工事故究竟有什么区别?
李某和赵某均为某纺织厂的职工,同住在一间宿舍内。
由于两人生活习惯不同,产生了矛盾。
一日,李其乘赵某不在宿舍,在赵某的水壶中放入了泻药。
赵某当天回来喝水后感觉肚子疼痛难忍,频繁上厕所。
赵某花费了大约1万块的医疗费。
在查明事情原因后,赵某就找李某赔偿其医药费。
李某家中一贫如洗。
赵某无奈,只好找厂领导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厂领导以事故不是因工造成的为由拒绝了赵某的请求。
赵某感到很纳闷,该事情是发生在单位内,怎么就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比如,电工在应客户的要求上门修理电路的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工人露天作业接近收工时因天气打雷造成电路过电造成触电等等,都属于因工。
如果事故的发生不是因为工作的原因造成的,即不构成因工,比如职工在工作期间因私事和同事在车间打架造成的伤害,职工在工作期间突然想起要帮过生日的妻子买生日礼物擅自离开单位而中途遇车祸,职工在出差的途中探望一位多年未见的老朋友而被路边的狗咬伤等等。
因此,区分因工和非因工对职工所遭受事故性质认定具有决定性作用。
对单位而言,有利于责任的明确,摆脱无理取闹职工的纠缠。
对职工而言,一旦发生工伤,可以直接向单位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4食堂中毒是工伤,2005年9月18日中午,某单位职工集体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件。
纪某等二十多位职工病情严重,出现昏迷等现象,被当即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才脱离了危险。
事后,该单位对是否对这起食物中毒事件申请工伤认定拿不定主意。
分析:
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劳动保险问题解答)中规定,工人职员在本单位集体食堂就餐,因食物中毒,造成疾病或死亡而非本人应负责任者,有可靠证明,可以比照因工待遇处理。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这种情形,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例如,在银行工作,遭受劫匪攻击造成损害,不论是不是为了保护银行财产,都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例5为工作被打是工伤,居某为某纺织厂的会计。
2005年2月28日,居某到车间为职工发奖金。
由于工人一直在加班希望厂里能提高奖金数额,但这次发的奖金真是太少,于是跟居某要求补发。
但事情最终发展成为工人向居某大打出手。
居某在众人围攻之下躲闪不及,被打成轻伤,住院一星期。
后居某向单位提出了认定工伤的要求。
分析:
职工在工作中由他人故意造成的伤害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应依据具体情况确定,如果这些伤害是跟工作有关的,那么可认定为工伤,否则不构成工伤。
案例6职工在单位集体宿舍受伤视情况而定,郭某系某玩具厂职工,2005年11月10日加班到凌晨3点。
由于回家不便,且第二天8点还要按时上班,郭某便到单位的集体宿舍休息。
郭某入睡后不久,从上铺摔落,摔成骨折。
经查,床铺年久失修,上铺的护栏螺丝松动脱落,起不到防护的作用。
事后郭某向单位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单位以郭某受伤并非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所致为由,拒绝了郭某的请求。
后郭某自行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了认定工伤的申请。
分析:
职工在单位集体宿舍受伤视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只有因工发生的事故或患职业病才能构成工伤,其他除了视为工伤的情况外都不能构成工伤。
本案中郭某因来不及回家临时住在职工宿舍发生的事故,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构成工伤,由于郭某受伤也不存在过错,床铺多年失修,过错明显在单位。
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劳动保险问题解答中规定,职工因紧急任务加班加点至深夜,不能回家休息,临时在工作地点睡眠,遭到意外事故而负伤或者死亡,而非本人应负主要责任的,可以比照工伤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这里可以把郭某在单位临时休息看成是工作的延续,这样,郭某的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
案例7被狗咬伤如何办?
段某是某乡发电厂的电工,负责该乡某村的电工维修和电路检修工作。
一天,因其所负责村子的一家用户电线老化需要换电线,段某便骑着摩托车去该用户家。
一般农村的农户家都养狗,就在开车的过程中,一条狗咬伤了段某的右腿,但是无法分清是哪条狗咬的。
后来段某到防疫站打了狂犬疫苗。
事后,由于找不到直接的责任者,段某便找到发电厂,要求厂里申请工伤认定。
厂领导认为狗咬段某是因为段某的摩托车招引的,不属于因工受伤,因而不愿申请工伤认定。
分析:
因履行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是指意外伤害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非劳动者自身原因或是劳动者自身外的原因造成的。
只要意外伤害是跟工作有关的,就应认定为工伤。
(4)患职业病的。
凡是患职业病,均与工作有关,因此一律认定为工伤。
案例8离职后检查出职业病的也是工伤,韩刚为某化工厂的职工,负责某化学药剂的配制工作,由于该化学药剂是新型的药剂,其危害性用当时的科学手段尚无法检测出来。
5年后,韩刚由于同单位领导存在矛盾,决定辞职。
辞职后,韩刚将其个人档案拿到了街道办事处保管。
就在找工作过程中,突然发觉胸口郁闷,当场晕倒。
后经过专家联合诊断,韩刚出现的这种情况为其在化工厂配制的药剂辐射所致,这种病无法医治。
韩刚悔恨不已,要求化工厂让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化工厂以韩刚与自己已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了韩刚的请求。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因工外出,其全部外出时间都认为是工作时间,其外出的地点以及沿途,也都认为是工作场所。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自然属于工伤。
即使是在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
“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案例9不是在上下班的必经路线发生交通事故可否认定为工伤?
高某和杨某均为某服装厂职工,2005年9月13日,二人加班到深夜。
回家路上,高某怕女同事杨某独自回家不安全,便绕道护送杨某回家。
在从杨某家返回的路上被汽车撞倒,造成右腿粉碎性骨折。
事件发生后,高某向单位提出享受工伤待遇,但单位认为高某发生交通事故不是在上下班的必经路线,不能认定为工伤。
分析:
不是在上下班的必经路线因交通事故受伤的,视具体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
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要认定为工伤需要两个要件:
一是上下班途中,二是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
工伤保险条例对是否在必经路线上没有规定,实际上是放宽了认定工伤的要求。
本案中的高某出于好心送同事回家发生车祸,符合构成工伤的条件,应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单位以高某发生交通事故不是上下班的必经路线为由拒绝给予高某工伤保险待遇,是不对的。
案例10下班回家途中受伤也是工伤,2000年11月20日晚11时,浙江省桐乡县某制衣厂职工杨某下班回家途中,被一辆魏某驾驶的摩托车撞伤,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
交通部门鉴定,杨某负次要责任。
法院认为,在上下班规定的时间和必经的途中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事故,享受工伤事故的待遇。
可以向直接加害人请求赔偿,也可以直接向单位请求工伤事故赔偿。
因此判决制衣厂赔偿补偿金23722.45元。
案例11没有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之前,是否认定工伤?
某公司职工马某,2004年7月的一天在骑车上班途中被一辆货车撞倒,造成左腿骨折和轻微脑震荡,而肇事司机在撞人之后逃离了现场。
在马某治疗期间,马某的爱人向当地交警中队提出责任认定的申请,但交警队的答复是:
这起事故发生后司机逃逸,经调查也无法查明肇事者身份,根据公安部的相关批复,对这起事故暂时不做责任认定。
肇事者逃逸,马某无法得到相应的赔偿,面对高额医药费,有人指点马某可以申请认定工伤,从工伤保险中获得赔偿。
但也有人认为,交警部门没有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划分,没有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之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无法做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的。
面对两种截然相反的说法,朱某感到无所适从。
案例12,尚某为某运输公司司机,2004年12月的一天,尚某运一批货去外地。
由于当时公司业务量大,人手不够,便在尚某出发前要求尚某送货到目的地后尽快返回。
尚某接到任务后立即启程,货物送到后,没有休息又往回返。
结果因为连续驾车20多个小时,产生疲劳,与迎面开来的汽车相撞,尚某和对方司机都身受重伤,货车也受到很大的损害。
事后,尚某向单位提出享受工伤待遇,但单位以尚某受伤是因其违章驾驶造成的,拒绝尚某的请求。
分析:
我国对工伤认定实行的是无过错原则。
只要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因工作上的原因造成伤亡的,不论伤亡的产生是否是故意的或存在过失,只要出现伤亡,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认定法律适用的请示的答复,司机因公外出造成交通事故,未构成交通肇事罪,也不属于自杀、酗酒、蓄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按照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
“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案例13高血压突发是否算工伤?
某服装厂职工强某是位高血压病患者,2004年12月,强某在加班时突然发病,送到医院抢救后,留下半身不遂的后遗症。
强某要求享受工伤保险,要服装厂支付医药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
服装厂领导却认为强某虽然是在工作中发病,但其发病与工作无关,只能给予他医疗保险待遇。
那么,工作时间发病是否算工伤?
分析:
工作时间发病是否构成工伤,应视情况而定,如果病是由于工作原因所引起的,应视为工伤。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1994年6月3日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不做工伤处理的复函中的规定,象高血压这类常见病,发病原因和发病时间都很难确定,现行政策也没有按工伤处理的规定,所以,即使在工作现场、工作时间内发病,也不应按工伤处理,而应按因病或非因工伤处理。
因此,一般情况下,患病职工在工作期间病情复发,不能算作是工伤。
但是,也会存在例外。
如果劳动者疾病的发作是由于工作原因所致,比如长时间的加班加点,使职工长时间处于工作紧张状态,而诱使疾病突发,造成伤亡的,则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劳动部办公厅1996年7月11日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复函中规定,职工在正常的工作中,确因患病而造成死亡的,原则上应按非因工死亡处理。
但是对于个别特殊情况,例如由于加班加点突击任务(包括开会)而突然发生急病死亡,可以当做个别特殊问题,予以照顾,比照因工死亡待遇处理。
所以对于工作期间发病是否构成工伤,关键在于发病的原因是否是由于工作所引起。
如果是工作所引起的,就应该视为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疾病不是工作引起的,那么职工只能享受非因工负伤的医疗保险待遇。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按照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案例14,任某为某市农业银行储蓄科的职工,2005年5月任某参加科里组织的春游活动,在返回途中,遭遇车祸。
任某向单位要求申请工伤待遇。
但单位认为出去春游不能算是工作,而且出去春游不是单位统一组织的,而是储蓄科的私自行动,不能认定为工伤。
分析:
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而负伤的,一般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例15,靳某为某工厂退休职工。
2005年11月,厂里组织退休职工到北戴河疗养途中,发生车祸,靳某身受重伤。
事故生后,靳某要求厂方提供工伤待遇。
厂方予以拒绝,只向靳某提供医疗待遇。
靳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靳某的申诉后,认为本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仲裁范围,做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
分析:
靳某为工厂退休工人,已经不是工厂的职工,也没有被工厂返聘;其次靳某只是参加原单位组织的外出疗养活动,而不是跟工作有关的活动,因此,靳某所遭遇的事故根本就不符合工伤的构成要件,不能构成工伤。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按照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都视同工伤。
视同工伤实际上并不是工伤,由于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关,为了更好地保护职工权利,将其作为准工伤对待,也就是视同工伤。
因此条例规定,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按照条例第16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醉酒导致伤亡的。
职工因醉酒而伤亡,也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即使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也不得认定为工伤。
自残或者自杀的。
案例16职工探亲期间受伤,不得认定为工伤,王某是海南人,现为南京某科技公司的职工。
按照规定申请回家探亲,走的时候坐轮船回家。
在轮船回去的路中,由于发生海啸致使轮船触礁沉没,王某不幸掉进海中被淹死。
王某的家属要求单位将王某的死亡当作工伤,享受部分保险赔偿。
科技公司拒绝了王某家属的要求。
分析:
我国工伤保险所覆盖的范围是职工在工作的时间和地点因工遭受的事故或患职业病的工伤,或可被视为工伤的情况。
本案中,王某是为了探亲而不是工作,发生事故的地点是在海上不是工作地点,因此根本不是工伤保险所界定的工伤,从而不是工伤。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职工在探亲期间因自然灾害造成伤亡如何处理问题给四川省劳动局的复函(1981年7月29日)中说:
经研究,我们认为,职工在探亲期间因自然灾害造成伤亡的,应按非因工伤亡处理。
如个别伤亡职工家庭有困难的,可由企业单位在福利基金、企业基金或利润留成中酌情给予补助。
案例17企业在招工考核期间,应聘人员遭受意外伤害不属于工伤事故,孟某技校焊接专业毕业后,到某实业公司应聘,在该企业工地接受焊接操作考核时发生飞溅物伤及左眼,导致左眼失明。
孟某认为自己是工伤,实业公司应当给自己工伤待遇。
但是实业公司认为孟某只是来公司应聘,公司尚未与孟某签订劳动合同,没有构成劳动关系,不能认定为工伤。
2工伤认定机构,工伤认定的机构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部门分为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一般是由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工伤认定,如果是属于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的工伤认定,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
3工伤认定申请和工伤认定材料,工伤认定申请的申请人分为:
(1)用人单位。
(2)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
(3)工会组织。
工伤认定申请的申请人分为:
(1)用人单位。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前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提出申请,其期限是1年。
(3)工会组织。
有权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会组织”包括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以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各级工会组织。
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同意(签字、盖章),不是必经程序。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这里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的期间是指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
案例18材料不够不予办理,胡某是某电子厂的职工,2005年6月8日,由于在卸载货物时被掉下来的货物砸伤了左脚。
胡某在既没有要求电子厂申请工伤认定,也没有自己申请工伤认定的情况下,到其所在地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求享受工伤待遇,赔偿其治疗脚的费用。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拒绝了胡某的要求,并告知胡某只有拿来相关的工伤认定材料才能够支付。
案例19认定工伤的时效已过,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可不予受理。
许某是某建筑公司的职工。
2004年1月12号在某高楼施工时坠至楼下,造成牙槽骨损伤六厘米,左腿臀部与大腿相连的关节处骨头开裂。
事故后,用人单位主动负责给许某医疗,许某的大腿骨头被钻了三根钢钉。
手术后,许某左腿残留创伤性关节炎,左腿比右腿长了两厘米。
因为与建筑公司就赔偿金额方面的事情发生争议,所以许某于2005年8月7日向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局说已过时效,不予受理。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是工伤认定申请表;二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其中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经济 起飞 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