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第五篇.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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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国际税收法律制度,第二十章国际税法概述第二十一章税收管辖权与所得税法律制度第二十二章国际重复征税与国际税收协定第二十三章跨国所得和财产价值课税冲突协调第二十四章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第二十五章国际逃税与避税,第二十章国际税法概述,第一节国际税法的产生和发展第二节国际税法的概念和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特征第三节国际税法的宗旨和原则,第一节国际税法的产生和发展,一、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和国际税收关系的产生二、国际税法的形成和发展,第二节国际税法的概念和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特征,一、国际税法的概念国际税法是适用于调整在跨国征税对象(跨国所得和跨国财产价值)上存在的国际税收分配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特征
(一)国际税收关系的主体
(二)国际税收关系的客体:
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跨国财产价值(三)国际税收关系的内容三、关于国际税法概念的认识分歧,第三节国际税法的宗旨和原则,一、国际税法的宗旨实现对跨国征税对象的公平合理的税收分配关系,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正常发展。
二、国际税法的原则税收管辖权独立自主原则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原则消除对外国人的税收歧视原则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原则,第二十一章税收管辖权与所得税法律制度,第一节税收管辖权概述第二节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第三节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第一节税收管辖权概述,一、居民税收管辖权居民税收管辖权是征税国基于纳税人与征税国存在着居民身份关系的法律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
(一)自然人的居民身份的确认
(二)法人的居民身份的确认二、国籍税收管辖权国籍税收管辖权是征税国依据纳税人与征税国之间存在国籍这样的身份隶属关系事实所主张的征税权。
第一节税收管辖权概述,三、所得来源地(财产所在地)税收管辖权
(一)营业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二)劳务所得来源地的确定(三)投资所得来源地的确认(四)财产收益来源地的认定,第二节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及其纳税义务范围
(一)居民纳税人及其纳税义务范围
(二)非居民纳税人及其纳税义务范围二、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的范围和所得来源地认定
(一)征税对象的范围
(二)所得来源地认定,第二节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三、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额的确定与税率
(一)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额的确定和适用税率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应税所得额的确定与适用税率(三)承包、承租经营应税所得额的确定和适用税率(四)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租赁收入的应税所得额确定和适用税率(五)财产转让应税所得额的确定(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应税所得额的确定四、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与征收,第三节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及其纳税义务范围
(一)居民企业及其纳税义务范围
(二)非居民企业及其纳税义务范围二、企业应税所得额的确定
(一)确定应税所得额的基本原则
(二)应税收入的确定(三)有关成本费用和损失的扣除(四)各类资产的税务处理(五)亏损的扣除(六)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与境内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收入的应税所得额确定,第三节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三、应纳税额的计算与征收管理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二)应纳税款的征收管理,第二十二章国际重复征税与国际税收协定,第一节税收管辖权冲突国际重复征税第二节国际税收协定,第一节税收管辖权冲突国际重复征税,一、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一)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二)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三)两个国家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第一节税收管辖权冲突国际重复征税,二、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和经济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
(一)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二)经济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两个以上的国家对不同的纳税人就同一课税对象或同一税源在同一期间内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
三、国际重复征税的危害,第二节国际税收协定,一、双重征税协定的历史发展二、双重征税协定的主要内容
(一)协定的适用范围
(二)对各类跨国所得和财产价值的征税权划分(三)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四)实行税收无差别待遇(五)相互协商程序与情报交换制度三、双重征税协定的解释及其与缔约国国内税法的关系,第二十三章跨国所得和财产价值课税冲突协调,第一节跨国营业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协调第二节跨国劳务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协调第三节跨国投资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协调第四节跨国不动产所得、财产收益以及财产价值的征税协调,第一节跨国营业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协调,一、协调跨国营业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基本原则常设机构原则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取得的营业利润应仅在该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的常设机构所获得的营业利润除外。
二、常设机构的概念和范围
(一)构成常设机构的固定营业场所
(二)构成常设机构的营业代理人活动(三)电子商务交易条件下的常设机构认定,第一节跨国营业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协调,三、可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范围的确定“引力原则”“有实际联系原则”四、常设机构应税所得额的核定“独立企业原则”协定要求应贯彻“费用扣除与合理分摊”原则,第二节跨国劳务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协调,一、关于跨国独立劳务所得课税协调的一般原则“固定基地原则”二、关于跨国非独立劳务所得的一般课税协调原则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和其他类似的非独立劳务收入,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但有例外。
三、对有关特定人员的跨国劳务所得的征税规定,第三节跨国投资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协调,为了协调在跨国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征税问题上纳税人的居住国和收入来源地国之间的矛盾,通过税收分享的协调原则,即规定对跨国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以在受益人的居住国征税,也可以在收入来源地国一方征税(但经合组织范本对跨国特许权使用费主张应由居住国独占征税)。
第四节跨国不动产所得、财产收益以及财产价值的征税协调,一、对跨国不动产所得的征税协调二、对跨国财产收益的征税协调三、对跨国财产价值的征税权冲突的协调,第二十四章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免税方法第三节抵免方法第四节税收饶让抵免,第一节概述,各国国内税法采用的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措施而言,具体可分为免税法、抵免法、扣除法和减税法四种。
两个范本建议各国在双重征税协定中选择确定适当的消除双重征税的方法分别为免税法和抵免法,第二节免税方法,免税方法,亦称豁免法,是指居住国一方对本国居民来源于来源地国的已向来源地国纳税了的跨国所得,在一定条件下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允许不计入该居民纳税人的应税所得额内免予征税的方法。
全额免税法和累进免税法免税法的主要优点与缺点,第三节抵免方法,一、概述抵免法,就是居住国按照居民纳税人的境内外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的全额为基数计算其应纳税额,但对居民纳税人已在来源地国缴纳的所得税或财产税额,允许从向居住国应纳税额中扣除。
第三节抵免方法,二、直接抵免法直接抵免法,就是居住国对同一个居民纳税人在来源地国缴纳的税额,如同一居民个人就其境外来源的工资薪金所得在来源地国已缴纳的所得税额,或同一个法人企业的境外分支机构在所在地国缴纳的所得税额,允许用来直接抵免该居民个人或企业的总机构所应汇总缴纳居住国的相应税额的方法。
应纳居住国税额=(居住国境内所得额+来源地国所得额)居住国税率-允许抵扣的来源地国税额抵免限额=纳税人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外应税所得总额居住国税率来源于居住国境外应税所得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和境外应税所得总额,第三节抵免方法,三、直接抵免法下的分国限额抵免、综合限额抵免与专项限额抵免分国抵免限额=纳税人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外应税所得总额居住国税率来源于某个非居住国的应税所得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外应税所得总额综合抵免限额=纳税人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外应税所得总额居住国税率来源于各个非居住国的应税所得之和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外应税所得总额专项抵免限额=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外应税所得总额居住国税率来源于非居住国的专项所得额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外应税所得总额,第三节抵免方法,四、间接抵免法间接抵免法是适用于解决跨国母子公司之间股息分配存在的经济性重复征税的方法。
母公司承担的外国子公司所得税额=外国子公司向所在国缴纳的所得税母公司分得的股息/外国子公司的税后利润母公司来自外国子公司所得额=母公司分得的股息(1-外国子公司所得税税率),第四节税收饶让抵免,税收饶让抵免,即居住国对其居民因来源地国实行减免税优惠而未实际缴纳的那部分税额,应视同已经缴纳同样给予抵免。
税收饶让抵免的主要意义是为了配合所得来源地国吸引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鼓励对来源地国的投资。
第二十五章国际逃税与避税,第一节国际逃税与避税概述第二节国际逃税与避税的主要方式第三节管制国际逃税与避税的国内法措施第四节防止国际逃税与避税的国际合作,第一节国际逃税与避税概述,国际逃税,一般是指跨国纳税人采取某种违反税法的手段或措施,减少或逃避就其跨国所得或财产价值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
国际避税,则是纳税人利用某种形式上并不违法的方式,减少或规避其就跨国征税对象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
第二节国际逃税与避税的主要方式,一、纳税人从事国际逃税的主要手段
(一)不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资料
(二)谎报所得和虚构扣除(三)伪造账册和收付凭证二、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
(一)通过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
(二)通过征税对象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三)跨国投资人有意弱化股份投资进行国际避税(四)跨国纳税人滥用税收协定进行国际避税,第三节管制国际逃税与避税的国内法措施,一、管制国际逃税和避税的一般国内法措施
(一)加强国际税务申报制度
(二)强化税务审查制度(三)实行评估所得制度二、管制国际逃税和避税的特别国内法措施
(一)防止跨国联属企业利用转移定价逃避纳税的法律措施
(二)防止利用避税港进行国际避税的法律措施(三)防止跨国投资人弱化公司股份资本逃避税收的法律措施(四)防止跨国纳税人滥用税收协定逃避纳税的法律措施,第四节防止国际逃税与避税的国际合作,一、建立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制度二、在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增设反滥用协定条款三、在税款征收方面的相互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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