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总论》之《管制与市场》-0915.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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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总论,法与经济学研究中心武长海副教授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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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f123,政府管制的经济分析,一、管制与经济效率1、经济学、法学和政治科学中的管制概念2、管制与市场交易3、经济效率4、进入壁垒5、外部性6、内部性7、总结:
市场失灵与政府管制,1、经济学、法学和政治科学中的管制概念,1.1经济学中管制的概念早期的经济学文献所顾及的是对特殊产业或一群产业的管制。
随着理论的发展,开始对可替代的政策手段的激励与福利性质作出估价。
1.1.11970年以前,大部分早期的管制文献都将焦点放在公用事业的管制上。
卡恩(Kahn,1970)认为,管制的实质是政府命令对竞争的明显取代,作为基本的制度安排,它企图维护良好的经济绩效。
卡恩将公共部门(publicsector)和公用事业(publicutility)视为两种竞争性市场模型明显不能描述或者甚至无从描述的经济。
公共部门:
是指负责提供公共产品或进行公共管理,致力于增进公共利益的各种组织和机构,最典型的公共部门是政府部门,它以公共权力为基础,具有明显的强制性,依法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其目标是谋求社会的公共利益,对社会与公众负责,不以营利为根本目的,不偏向于任何集团的私利。
由政府出资进行经济活动的诸如国防、教育、社会保险、医疗保健、福利规划等经济领域公共部门在现代经济中占有相当的比重。
分类:
第一类公共组织是指,公共部门体系中具有最为突出特征的一大类组织拥有公共权力,制定和执行国家宪法、法律,维持社会秩序,从事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运营经费全部来源于国家公共财政划拨,追求公共利益实现,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国家政权组织系统,包括国家各级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
在传统意义上,它们构成“公域”的中心,是公共组织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第二类公共组织是指,由国家政权组织委托和授权的,从事公共服务的,为公众提供科学、文化、医疗卫生等公共产品,其运营经费一部分来源于国家公共财政的划拨,一部分来源于为收回成本而向服务接受者收取的费用,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组织体系。
在我国,它们是从事公共事业服务的国有的或民营的事业单位或组织,包括公立医院、疗养院、养老院、公立学校、科学研究机构、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社区公益服务组织、社会工作的志愿者组织等。
今天,它们也属于“第三部门,是非营利组织的重要组成部门。
尽管这些组织越来越多地采用企业化经营的模式,形成了企业式的运营过程,但是,由于它们的基本性质是提供公共服务,并且与私营企业不同,它们不以盈利为目的,所以也是公共部门的一部分。
第三类公共组织是指,由政府出资组建,生产社会需求的物质产品,以盈利和国有资产增值为目的,以企业化方式运营的组织体系,主要是指各种国有企业和公司。
在内部经营方式上,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区别不大,但由于其产权性质属于国有,运营资源来源于公共的资源,又受到政府主管部门或授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所以可视为公共部门的一部分。
公用事业:
指具有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共享的基本特征的,服务于城市生产、流通和居民生活的各项事业的总称。
通称城市基础设施或市政服务事业。
基本分类环境卫生、安全事业。
如垃圾清除、污水处理、防洪、消防等。
交通运输事业。
主要是公共旅客运输,如地下铁道、电车、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停车场、索道、道路、桥梁等。
自来水、电力、煤气、热力的生产、分配和供应。
其他公共日常服务。
如文化体育场所、娱乐场所、公园、房屋修缮、邮政通讯、火葬场、墓地等。
公用事业同一般生产企业有所不同,表现在:
以提供劳务为主,很少或几乎不生产有形产品;服务面广,几乎对全市所有团体、组织和居民提供服务;投资大、回收期长,有的还向用户(或居民)提供无偿服务;能给整个城市及用户带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公用事业的运营:
在我国,大部分城市公用事业由国家或城市财政投资兴办。
经营管理方式则根据公用事业的性质和城市的具体情况而不同。
城市自来水、电力、煤气、供热和公共交通事业,归市政府所属的公用事业部门领导,由独立的专业公司经营,实行经济核算制;邮政通讯等采取营业性的经营方式,由独立核算企业负责经营;城市环境卫生则由城市维护费开支。
与我国的公用事业相比,资本主义国家的公用事业一部分由私人资本兴办,并以盈利为目的,直接向用户和受益者收取费用。
收费标准一般是在价值规律、供求关系的支配和作用下形成的,但市政当局也采取一定措施进行必要的干预。
当营业收入不足以补偿成本,得不到应得利润时,一般由政府进行适当的补贴,以维持其正常经营。
一部分公用事业,特别是收费较低或提供无偿服务的,由政府或政府委托有关部门和公司兴办,列入城市财政预算。
公用事业价格:
公用事业价格是指这些行业为工业生产和居民生活提供的各类服务的价格。
因此公用事业产品具有以下特点:
经营的垄断性和地域性。
受资源、规模经济效益以及政府对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的制约,公用事业在经营上不太可能形成充分的竞争,从而具有一定的垄断性。
市场对价格的影响非常有限,企业和居民只能被动地接受价格。
公用事业一般都是当地生产、当地销售、当地消费。
由于各地影响公用事业价格的因素有很大差异,公用事业的成本和价格在各地区之间有较大差别,具有较强的地域性。
2.价格的单一性和政策约束性。
公用事业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一般是直接从生产到销售,中间没有流通环节。
与之相适应,公用事业价格只有单一的零售价格形式。
从维护企业和居民利益出发,政府对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一般都进行控制,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管理形式。
卡恩对公用事业管制的定义:
“对该种产业的结构及其经济绩效的主要方面的直接的政府规定如进入控制、价格决定、服务条件及质量的规定以及在合理条件下服务所有客户时应尽义务的规定”。
卡恩的定义是建立在公用事业管制经验之上的,并不能一般地扩展到其他管制领域,如环境污染和作业场所安全。
更应注意的是,作为竞争性市场而存在的政府管制,在卡恩看来只游离于市场之边缘,因而未作讨论。
谢泼德和威尔科克斯(ShepherdandWilcox,1979)声言“管制只是管制者们的所作所为”。
他们把“针对工商业的公共政策”划分为反托拉斯法、管制及公共企业(publicenterprise)三类。
他们集中讨论的公用事业包括能源部门、通讯、运输及城市服务等。
他们关于公共企业的讨论主要围绕公共所有权和对公用部门的控制。
期中的重点又放在政策制定者与受他们管制的企业之间的互动关系上。
乔斯科(Joskow)和诺尔(Noll)(1981)他们全面总结了竞争与非竞争的产业里的价格与进入的管制,以及对“质量”(环境、健康、就业安全及产品质量)的管制,他们还强调以管制的政治、行政程序为研究重点的管制的立法与官僚理论的重要性。
传播最广的管制定义时由斯蒂格勒(Stigler,1971)提供的:
“作为一种法规(rule),管制是产业所需并主要为其利益所设计和操作的”。
在他看来,管制是国家“强制力”的运用。
因此,管制能采取任何手段满足某产业的欲望,最为极端的就是增加它们的获利能力。
斯蒂格勒提供了四项为产业所需而由国家提供的管制手段:
(1)直接的货币补贴;
(2)新进入的控制;(3)对产业辅助品生产的鼓励;(4)对代替产品的压抑以及价格的控制。
斯蒂格勒(1981)又将管制的范围扩展到所有的公共私人关系中,不仅包括“老式”的公用事业和反托拉斯政策,,还包括对“要素市场的公共干预”,货币筹措及支付,以及“对商品的服务和生产、销售或交易的公共干预”,还有法律制度。
斯式(1981)的理论偏重于管制的起源,但上述的定义远远超出了我们的目的。
要素市场:
也即生产要素市场。
生产要素市场有金融市场(资金市场)、劳动力市场、房地产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产权市场等。
管制经济学家还考察过反垄断执行机构,如美国的反托拉斯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这些研究都运用了产业组织的方法以考察反托拉斯政策对市场结构和绩效的影响效果。
1.1.2自1970年环境保护委员会(EPA)建立以来,管制的中心开始转向环境质量、产品安全及工作场所安全的管制。
如环境管制与环境政策的研究(Baumol&Oates,1975、1979),产品与作业场所安全的文献(Viscusi,1979、1979)。
这些新的研究将管制研究的理论背景扩展到福利经济学、公共财政学及不确定条件下的决策科学领域。
1.2法学中管制的概念法学文献研究执法、市场规则及行政程序。
管制的研究既包括市场的一般规则也包括随机政策行为。
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依赖于管制市场交换的法律这一“看得见的手”。
市场交换的规则一般来源于已经形成的习惯和标准的实践以及法律,政府对市场的管制则提供了一些附加的补充性法规,从而对交易的范围或约束或鼓励。
对受管制市场的研究必须从市场规则的研究入手,这是法学和经济学的接壤之处。
通过研究市场得以运转于其中的制度框架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描述特殊的管制制度的效果。
更进一步,我们可以对管制是否能够促进市场配置作出估价,并且决定应该采用何种形式的管制。
人们常常认为,市场交易和市场的政府管制构成资源配置的两种可替代方法。
但如果将管制的含义限制为政府对资源配置的直接参与这个观点是正确的。
管制的作用和形式:
在某些情况下,与一般法律相比,管制能为市场提供一个成本更低的基础。
在处理市场参与者遇到的问题时,管制不必拘泥于命令和控制的传统形式。
行政管制能够借助一般法律的形式和程序。
管制也可建立允许市场式配置机制的运行的规则。
管制机构可以建立一种管制机制(类似于法庭),使特殊权利得以实施,并以避免特殊结果和配置的出现。
管制的一个主要方面是要涉及可替代的法律制度的研究。
例如,管制论者必须证明,与司法执行规则相比,管制所提供的规则,不但能降低行政成本,而且能够带来更有效的资源配置。
例如,通过对产品和作业场所安全的管制所取得的市场配置,必须与义务规则(Liabilityrules)下观察到的市场配置相比较。
管制的概念:
在法学文献中,一个有广泛影响的管制定义是由吉尔洪和皮尔斯(Gellhorn&Pierce1982)提出的,他们认为经济管制是“管制者的判断对商业或市场判断的决然取代”。
他们在直接管制与法律限制之间作了区分,认为前者主要是规定的(prescriptive),后者主要是禁止的(proscriptive)。
他们指出,“政府的产业管制仅仅是对众多私人经济力量的法律控制形式的一种”。
法学上对管制的研究主要侧重于针对公用事业的管制政策,尤其是关于费率制定,服务质量及进入限制等。
布雷耶(Breyer,1982)从6个方面对经典性管制作了如下定义:
(1)服务成本定价,指选择那些具备适当的或“公平”回报率的受管制企业的价格;
(2)以历史为基础的价格管制,指价格在初始成本的基础上并常常跨行业应用;(3)以公共利益为标准的配置,指经营许可证或“服务权”的授予取决于一系列的市场进入标准而非竞争性投标;,(4)标准设定,指在对环境污染、产品质量或工作场所安全控制时所需要指标的颁布和执行;(5)以历史为基础的配置,主要指稀缺资源的配置以往昔的使用为基础,而非通过市场竞争;(6)个别审查,指新产品(如药物或视频添加剂)或新的市场进入者必须满足复杂的技术和科学标准。
布雷耶(Breyer,1982)还考虑了传统管制的替代方法,这些包括诸如反垄断法及民法义务规则的法律制度,如环境管制中的税收性质的排污收费,以及通过可市场化的准许或许可以达到稀缺资源的配置。
布雷耶(Breyer,1982)还提出了在决策分散化而又需要执法的情况下,用利益集团间讨价还价作为传统管制替代方法之一的想法。
黑夫兰(Heffron,1983)区别了三类管制:
经济的、社会的和辅助的(subsidiary)。
经济管制涉及产业行为的市场方面(费率、服务的质量和数量、竞争行为等);社会性管制用以纠正不安全的或不健康的产品以及生产过程的有害副产品;而所谓辅助性管制泛指与执行各类社会福利计划(如社会保险、公费医疗、药品、食品标签、退伍兵福利计划等)有关的管制措施。
法学界关于管制的讨论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行政程序对管制机构行为的司法控制。
行政程序受到立法、执法和司法三方面的控制。
管制机构的行为必须遵守授予其权力的法律。
乔斯科(1972、1974)对公用事业的价格管制程序作了研究,认为管制机构对回报率的选择取决于受管制企业和其他介入方提供的信息。
欧文和布雷惕根(Braeutigam,1978)则将焦点放在行政程序本身,他们称行政程序为“管制博弈”。
诺尔和欧文(1983)又继承了这一理论,他们观察到“在有组织地竞争性利益集团游说活动之下”管制政策的决定过程。
1.3政治学中的管制概念政治科学文献强调管制决策的政治与行政内容。
以美国为例,公众对管制过程的投入发生在游说和国会的决策中,后者建立了管制机构并对其行为进行监督。
更深入的公共谈判发生于管制政策的执行过程中。
米尼克(Mitnick,1980)认为,管制是针对私人行为的公共行政政策,它是从公共利益出发而制定的规则。
此定义的突出之处在于它继承了法规是按“公共利益”来制定的这一有正义的假设。
米尼克(1980)强调,用公共利益的观点来支持管制的合理性常常纯粹是一种托词,这一目标从表面上看与立法、行政及私法的决策相一致,即使特殊的利益已经得到照顾。
公共利益:
米尼克(1980)介绍了舒伯特(Schubert)关于公共利益的三种定义:
(1)唯理主义者的(rationalist),指满足大多数选民的政府行为;
(2)理想主义者的(idealist),指满足管制者良心的政府行为;(3)现实主义者的(realist),指管制者在相互冲突的利益之间作出的权衡)。
在政治科学里受到相当重视的管制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政策形成执行。
普莱和富兰克林(Ripley&Franklin,1986)认为,作为美国政治之心脏的讨价还价,是发生在政策实施阶段的。
他们强调,在美国,政府很少取得完全的支配和控制地位,更有甚者,尤其是通过管制机构,利益集团将参与到政策实施过程的每一阶段。
普莱和富兰克林(1986)将管制政策分为“竞争性”与“保护性”两类,竞争性指政府机构对特许权或服务权的分配,保护性是指通过设立一系列条件控制私人行为而达到保护公共利益政策。
梅尔(Meier,1985)将管制定义为,政府控制市民、公司或准政府组织行为的任何企图。
管制也是政治家寻求政治目的有关的政治过程。
政治科学文献对管制的经济分析会有一个重要的贡献,尤其是其在强调利益集团间讨价还价这一点上。
总结:
上述关于经济的、法律的和政治的管制定义,大部分讨论都将注意力集中在管制的行政方面,而置受管制市场的均衡于不顾。
而且这些定义都倾向于在市场条件以外的来定义管制,通常视市场为“黑箱”。
2、管制与市场交易如何给管制在市场条件下下一个定义,去除黑箱?
必须考虑以下三个因素:
资源的市场配置、消费者和企业的决策及消费者和企业通过管制制度而发生相互关系。
2.1被管制的对象关于管制分析的公理:
每一个对市场交易一方进行制约的管制行为对另一方都具有相等或相反的效果。
例如:
一个企业必须遵守的最高限价立即会使消费者支付此最高价格;而某一商品出售时必须达到的最低质量限制会使得该商品只能按此质量水平销售,这是有平行效果的管制行为。
因此,任何能有效制约消费者或企业的选择的管制都会间接地影响市场均衡。
这些管制限制了市场交易的潜在范围。
有些管制则直接干扰市场资源配置机制,如全面的市场限价。
2.1.1管制对象一:
限价。
价格控制不但制约价格的自动调整,还制约买卖者之间的价格谈判。
最高限价施加于自然资源及其他商品,最低限价则针对劳动力,如最低工资。
对于最低限价,会限制市场需求并为商品的过度供给制造动机。
由法律规定的最低价格要求投入大量的执行成本,以限制供给或阻止供给方的竞争性折价。
对于最高限价,降低价格对市场需求的配置功能及增加供给的积极性。
例如房租控制,引发类似过度需求的问题,如供应量下降、产品质量的退化、昂贵的排队等购以及歧视性的分配机制。
2.1.2管制对象二:
费率制定。
公用事业与交通部门里的费率制定构成价格管制的另一种形式,收费结构(即由受管制企业承担的一系列不同产品和服务的价格)的管制可能涉及最低和最高限价。
这类价格管制能够引起消费者之间、消费者与企业之间的收入转移。
被选择的价格还通过对受管制企业,相对产量的决定来影响资源配置效率。
相似地,反托拉斯法对企业定价政策(比如歧视性定价和折价)的制约,也会较少买者可能的价格与数量选择,并改变市场均衡价格和产量。
2.1.3管制对象三:
进入限制。
对企业进入某一市场或专家进入某一职业的管制,会限制买卖双方的订约机会。
在企业进入管制的情况下,消费者只能到少数几家企业购买商品。
企业则在它们可能进入的市场以及有可能与之订约的消费者方面受到限制。
进入管制会有效限制企业可能提供的产品品种。
另外,政府的进入壁垒也会限制可供工人选择的潜在的雇主。
2.1.4管制对象四:
产品特征的限制。
诸如产品质量、数量、耐久性及安全方面的管制会限制顾客选择产品的范围,也会限制企业可能生产的产品范围。
因此,对产品特征的限制会缩小消费者与企业之间可能发生契约关系于其上的不同种类产品的范围。
例如,在劳动市场上,伴随职业许可证的资质证书限定了服务的质量,因而也限定了消费者和企业可以选择从事的劳动种类。
有关每周工作时间的限制,明显限制了交易数量的范围。
进一步限制交易的管制措施是要求提供产品的某些附属物品。
2.1.5管制对象五:
企业投入或技术的管制。
会影响投入或产出品市场可能的交易范围。
在投入品市场上,对企业投入品或技术的限制,如针对公共事业的燃料使用法,必将影响企业与受管制投入品和辅助性投入品的供应者之间的交易活动。
在产出品市场上,对企业投入品或技术的限制,其作用非常类似于对产品特征的限制,消费者既不能购买含有限制性投入品的产品,也不能生产使用限制性技术,企业自然不能提供这些产品。
2.1.6管制对象六:
作业场所健康和安全的限制。
是一种对辅助性物品的管制。
2.1.7管制对象七:
环境管制。
是一种可能增进交易机会的管制方式,因为它在原先产权不明确的地方创造出了可交换的产权(通过污染排放许可)。
如果污染者和被污染者之间的产权缺乏很好的界定,双方的契约选择可能受到限制。
相似的问题如渔场、狩猎场、石油及天然气喷井等。
市场失灵可以通过创造新的契约机会得到补救。
例如,排污许可证权可以在企业间交换,甚至还可以由消费者集团或不选择使用污染权的城镇来购买。
对渔场、石油和天然气等公共资源的开采和管制,可以创造出可交换的产权并增进契约的范围。
专利权则创造出了鼓励创新的投资产权,从而通过转让产品或工艺许可证增进市场交易的机会。
排放权交易(emissiontrading):
在一定范围内满足环境质量要求的条件下,授予排污单位以一定数量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允许对排放权视同商品进行买卖,调剂余缺,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主要指对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等主要污染物和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量所进行的交易。
国内比较有名的排放权交易所有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
2.1.8管制对象八:
合同条款规则。
通过降低形成合约的成本和提供违约补救条款的办法,可以增进交易订约的机会。
对契约性许诺的强制执行使某些本来不可能发生的契约性协议生效,这些做法,通过为个体提供签约和获得交易所得的机会,将会增进配置效率。
2.2管制的定义为了将管制与法律区别开来,将管制限定于那些由行政机构执行的施加于市场的一般性法规和特殊行为。
行政机构(administrativeagency):
指由立法机关设立以贯彻政策目标的政府单位。
在正式的经济模型里,如阿罗德布鲁(Arrow-Debreu)模型,市场是由两类经济单位即消费和企业,在多种价格下进行的商品交换来定义。
消费者在规定的市场价格下通过选择他们最偏好的商品群,作出需求或供给商品和劳务的选择,企业通过投入和产出的选择使利润最大化。
市场均衡价格是指总的消费者需求等于总的企业供给的价格。
在此框架下,可以理解出三种类型的管制:
直接干预市场配置机制的管制:
如价格管制、产权管制及合同规制。
通过影响消费者决策而影响市场均衡的管制。
消费者的预算组合受税收、补贴或其他转移性支付的制约。
对消费者选择的直接管制有汽车尾气排放量限制及购买保险条件等。
通过影响企业决策从而影响市场均衡的管制。
此类约束包括施加于产品特征(如质量、耐久性和安全等)之上的限制。
对企业投入、产出或技术的限制导致企业产品组合方面的制约。
例如,环境管制就牵涉到投入约束(低硫燃料的使用)、产出约束(排污配额)及技术约束(治理污染所需的最有效技术)。
进入管制也可以按此方法模拟。
税收和补贴将影响企业的利润最大化决策以及它们的产出供给和投入需求。
2.2.1定义:
管制是由行政机构制定并执行的直接干预市场配置机制或间接改变企业和消费者的供需决策的一般规则或特殊行为。
2.2.2管制过程(regulatoryprocess)的定义:
是由被管制市场中的消费者和企业,消费者偏好和企业技术,可利用的战略以及规则组合来界定的一种博弈。
一场博弈是由参与者、他们的目标函数、可能的战略以及博弈规则来界定的。
在此,管制过程被视为受管制市场中消费者和企业参与的博弈。
博弈的规则可能是外生的,诸如法律上的限制或管制机构的特殊政策。
而管制的过程可以描述为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博弈。
非合作博弈指的是参与者没有事先的联络而独立行动,合作博弈则允许参与者之间交换信息并组成攻守同盟。
管制过程的定义可以模拟行政性管制,管制过程的结果同时决定哪些管制政策施加于市场及获得哪种资源配置方式。
因此,管制的过程同时涉及行政制约和市场均衡的选择。
前述管制及管制过程的定义构成了管制学定义的基础。
2.2.3管制学定义:
管制学研究的是管制存在下的管制过程及作为其结果的市场均衡。
上述定义能够充分容纳各种类型的市场管制,包括价格管制、环境管制和产品质量管制。
由于管制政策通过消费者和企业同盟之间的互动过程来决定,使得管制政策一方面有再分配的性质,另一方面却以消除市场失灵为理由。
但针对市场失灵的政策常常流于简单的收入再分配计划。
3、经济效率经济效率:
又称为帕累托最优状态,满足帕累托最优状态就是最具有经济效率的。
3.1帕累托最优(ParetoOptimality)概述这个概念是以意大利经济学家维弗雷多帕累托的名字命名的,他在关于经济效率和收入分配的研究中最早使用了这个概念。
帕累托最优是指资源分配的一种理想状态,假定固有的一群人和可分配的资源,从一种分配状态到另一种状态的变化中,在没有使任何人境况变坏的前提下,使得至少一个人变得更好,这就是帕累托改进或帕累托最优化。
帕累托最优的状态就是不可能再有更多的帕累托改进的余地;换句话说,帕累托改进是达到帕累托最优的路径和方法。
帕累托最优是公平与效率的“理想王国”。
帕累托最优回答的是效率问题。
从社会福利角度出发,用效率来评价总体经济运行有其合理性,因为如果资源配置未达到帕累托最优,那么,总有一些人能改善境况而没有人会受损,也就是说,社会福利总量肯定能上升,那么通过一种恰当的分配或补偿措施,能使所有人的境况都有所改善。
注意的是:
我们可以判断一种状态是不是帕累托最优,但我们却不能将两种帕累托最优进行比较。
换言之,如果两个都是最优,那么,哪一个更优?
经济学没有办法判定。
也就是说,如果要判定哪一个更优,需要加入经济学之外的东西价值观。
3.2达到帕累托最优的条件一般来说,达到帕累托最优时,会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
3.2.1条件一:
交换最优。
即使再交易,个人也不能从中得到更大的利益。
此时对任意两个消费者,任意两种商品的边际替代率是相同的,且两个消费者的效用同时得到最大化。
边际替代率:
在维持效用水平或满足程度不变的前提下,消费者增加1单位的某种商品X的消费时,所需要放弃的另一种商品Y的消费数量,被称为商品的边际替代率。
在帕累托最优情况下,任意两种商品的边际替代率是相同的。
效用:
效用(英文:
Utility),是经济学中最常用的概念之一。
一般而言,效用是指对于消费者通过消费或者享受闲暇等使自己的需求、欲望等得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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