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经济法第五章1-2.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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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公司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2013年教材将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内容并入本章。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23.5分,2012年的分值为25.5分,是分值最高的一章。
其中,2011年、2012年均有两个案例分析题来自本章。
应高度关注公司法与证券法相结合的案例分析题。
第一节企业法律制度概述,商业企业主要分为:
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公司,第二节非公司型企业,一、个人独资企业定义:
(见P119)1.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第二节非公司型企业,2.投资人
(1)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不包括法人。
(2)投资人只能是中国公民,不包括港、澳、台同胞(港、澳、台同胞设立的企业为外资企业)。
(3)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第二节非公司型企业,3.出资形式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解释】
(1)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仅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与家庭共有财产没有关系;
(2)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必须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第二节非公司型企业,(3)投资人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但不能用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作为个人出资;(4)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注明;未注明的,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
【解释】
(1)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法定要求;
(2)个人独资企业没有“企业章程”的法定要求。
第二节非公司型企业,4.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1)内部限制(2000年案例分析题、2001年单选题、2004年单选题)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关链接1】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第二节非公司型企业,【相关链接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2)法定限制(法律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不得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二节非公司型企业,【例题多选题】万某因出国留学将自己的个人独资企业委托陈某管理,并授权陈某在5万元以内的开支和50万元以内的交易可自行决定。
假设第三人对此授权不知情,则陈某在受托期间实施的下列行为中,属于法律禁止或无效的有()。
A.未经万某同意与某公司签订交易额为100万元的合同B.未经万某同意将自己的房屋以1万元出售给本企业C.未经万某同意向某电视台支付广告费8万元D.未经万某同意将企业的商标有偿转让,第二节非公司型企业,【答案】BD【解析】
(1)选项AC:
投资人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选项BD:
未经投资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或者将企业商标转让。
第二节非公司型企业,5.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2001年多选题、2003年多选题、2006年单选题、2010年单选题)
(1)解散事由投资人决定解散;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非公司型企业,【解释】如果投资人甲死亡,其儿子乙“子承父业”,接着卖酱油,该个人独资企业无需解散。
(2)清算人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解释1】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不包括受托人、投资人的继承人。
【解释2】债权人不能直接清算,只能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二节非公司型企业,(3)债权申报期限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4)财产的清偿顺序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
第二节非公司型企业,【解释1】法律规定没有涉及“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作为第一顺位清偿。
【解释2】如果在清算过程中,发现个人独资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算。
(2013年新增)(5)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二节非公司型企业,二、普通合伙企业概念:
(见P121)普通合伙人:
(见P121)【解释1】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其中包括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解释2】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是“所有”:
“所有的合伙人”(不论出资形式、不论自己是否执行企业事务)对“所有的企业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节非公司型企业,【解释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是“先看债务再找人”:
(1)一般的企业债务,“所有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某一个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企业债务,由该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只承担有限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见P127),第二节非公司型企业,【解释4】有限合伙企业的特征是“先找人再确定责任”:
(1)普通合伙人应当对所有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人对企业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
概念(见P128),第二节非公司型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1.合伙人
(1)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
(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第二节非公司型企业,2.出资形式
(1)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解释】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2)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第二节非公司型企业,【解释】
(1)合伙企业:
协商或者评估;
(2)公司:
必须评估。
(3)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3.企业名称
(1)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第二节非公司型企业,(3)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解释】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必须有“合伙”字样。
(二)合伙事务执行【解释】普通合伙人无论其出资多少,都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各合伙人无论其出资多少,都有权平等享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
第二节非公司型企业,1.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1)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2)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二节非公司型企业,(3)合伙企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企业事务的,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第二节非公司型企业,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解释】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时,先看合伙协议的约定(爱怎么约定就怎么约定);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的,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二节非公司型企业,2.合伙人的义务
(1)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相关链接】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第二节非公司型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二节非公司型企业,(3)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4.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2007年案例分析题)
(1)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
(2)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作出决议。
(3)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第二节非公司型企业,法律也没有特别规定时,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解释1】一般情况下,在合伙协议中可以任意约定有关事项的决议办法。
例如,合伙协议可以约定,经全体合伙人88.88%以上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解释2】合伙协议的约定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不得越雷池半步),具体包括但不,第二节非公司型企业,限于:
(1)普通合伙人绝对不得从事同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中绝对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解释3】合伙企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企业事务的,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第二节非公司型企业,(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解释4】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1.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007年案例分析题),第二节非公司型企业,2.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解释】注意清偿顺序:
先企业后个人。
(2)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第二节非公司型企业,(3)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解释】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
3.普通合伙人个人的债务清偿(2004年多选题、2009年原制度单选题、2012年案例分析题)
(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第二节非公司型企业,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解释1】债权人不能自行接管(或者直接变卖)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第二节非公司型企业,只能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解释2】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第二节非公司型企业,【相关链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该合伙人“当然退伙”。
【例题单选题】甲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赵某欠王某10万元债务,王某欠甲合伙企业5万元债务已到期。
赵某的债务到期后一直未清偿。
王某的下列做法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第二节非公司型企业,A.代位行使赵某在甲合伙企业中的权利B.自行接管赵某在甲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C.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赵某在甲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D.主张以其债权抵销其对甲合伙企业的债务,第二节非公司型企业,【答案】C【解析】
(1)选项AD: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选项BC: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第二节非公司型企业,财产份额用于清偿(该清偿必须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债权人“不得自行接管”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四)退伙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
1.退伙的类型【解释】退伙包括自愿退伙(协议退伙、通知退伙)、法定退伙(当然退伙、除名)。
第二节非公司型企业,
(1)协议退伙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通知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第二节非公司型企业,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解释】协议退伙、通知退伙的主要区别:
合伙协议是否约定了合伙期限。
(3)当然退伙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第二节非公司型企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解释1】
(1)普通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的,当然退伙;
(2)有限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的,不退伙。
【解释2】
(1)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第二节非公司型企业,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2)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解释3】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节非公司型企业,【例题多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有()。
A.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B.有限合伙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C.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D.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非公司型企业,【答案】AC【解析】
(1)选项B: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因此有限合伙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与是否退伙无关;
(2)选项D: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第二节非公司型企业,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的区别,第二节非公司型企业,(4)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解释】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第二节非公司型企业,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005年单选题)2.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解释1】普通合伙企业所有的退伙人(不论是通知退伙还是除名),均应当对其退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节非公司型企业,【解释2】普通合伙人只是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后的企业债务与其无关(不在其位,不谋其政)。
3.财产继承(2008年多选题、2009年新制度单选题)
(1)有限合伙人死亡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第二节非公司型企业,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2)普通合伙人死亡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全体合伙人,第二节非公司型企业,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解释1】如果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或者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其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解释2】
(1)普通合伙人应具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能力,因此,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可能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第二节非公司型企业,
(2)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因此,有限合伙人死亡后,无论其继承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都可以依法取得有限合伙人的资格。
第二节非公司型企业,【例题多选题】甲是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飞机失事死亡,其子乙12岁为唯一继承人。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乙因继承当然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B.乙只能要求分割甲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C.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乙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D.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乙成为有限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当将甲的财产份额退还给乙,第二节非公司型企业,【答案】CD【解析】
(1)选项A:
普通合伙人应具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能力,因此,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可能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2)选项BCD:
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第二节非公司型企业,(五)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1.解散事由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第二节非公司型企业,(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相关链接】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节非公司型企业,(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2008年单选题、2011年案例分析题)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适用普通合伙企业的一般规定,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债务责任的承担”上。
1.特定债务
(1)对外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第二节非公司型企业,,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对内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非公司型企业,2.普通债务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
第二节非公司型企业,1.合伙人
(1)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2人以上,法律并未规定最高限额。
(2)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和1个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2007年案例分析题),第二节非公司型企业,(3)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4)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2.事务执行(2012年案例分析题)
(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第二节非公司型企业,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第二节非公司型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3)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非公司型企业,3.利润分配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释】
(1)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绝对”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2)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可以”约定在一定时期内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第二节非公司型企业,4.交易
(1)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解释】
(1)普通合伙人:
先看合伙协议的约定,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才能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否则,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第二节非公司型企业,
(2)有限合伙人:
先看合伙协议的约定(爱怎么约定就怎么约定),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的,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第二节非公司型企业,【例题多选题】甲、乙、丙、丁四人拟共同出资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
在其订立合伙协议时约定的下列事项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A.甲、乙、丙、丁均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B.甲、乙、丙、丁均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C.甲、乙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D.甲、乙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第二节非公司型企业,【答案】ABCD【解析】无论是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能否同本企业进行交易,均先看合伙协议的约定(爱怎么约定就怎么约定)。
第二节非公司型企业,5.竞争
(1)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012年案例分析题)
(2)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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