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与财政法概述.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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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法,一、财政与财政法概述,
(一)财政财政是指国家和其他公共团体为了满足公共欲望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活动的总称。
1、强制性2、非营利性3、永续性,
(二)财政法财政法是调整在国家为满足公共欲望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预算法2、国债法3、政府采购法4、转移支付法,二、预算法,预算,国家对会计年度内的收入和支出的预先估算,包括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
我国的财政关系主要是由国家与国有企业,国家与集体经济组织、非公有制企业、个人之间,以及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各种财政分配关系和财政组织管理关系构成的。
“在法制修民之国家预算必须由代表人民之机关议决,政府照案执行,毫无自由伸缩之余地,预算不独为人民监督政府之特权,且亦为行政机关统制各级机构之重要方策,所以行政首长亦极盼此种制度之能够见诸实施。
”“今日文明国家得确立预算制度,我们不能不说是经过多少难关和险越多少路径所得之结果。
”连战的父亲连震东,在1943年抗战初显曙光时为预算所作呼吁,他反复强调预算作为监督政府的权利,“一个国家的财政史是惊心动魄的。
如果你读它,会从中看到不仅是经济的发展,而且是社会的结构和公平正义。
”温家宝,预算等级:
一是中央政府;二是省级政府(包括自治区和直辖市);三是市级政府(指设区的市级政府,包括自治州政府);四是县级政府(包括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五是乡级政府(包括镇级政府,民族乡、镇)。
但有些不具备条件的乡级政府经省级政府认定批准后可暂不设财政预算。
(一)分税制,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进行了事权与财权的重新划分。
按照分税制改革方案,中央将税收体制变为生产性的税收体制,通过征收增值税,将75%的增值税收归中央,而地方只能获得25%的收益。
中央政府负责国防、外交、转移支付、战略性开发等预算开支,而地方政府则负责提供普通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
(二)预算流程1、预算编制,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预算单位制定筹集和分配预算资金的年度预算的活动。
依据: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有关政策;
(2)预算权限;(3)预算收支范围;(4)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5)国家法律、法规。
预算年度1、公历年制,即从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如:
法国、德国、我国。
2、跨历年制,即从上一个公历年某月某日起,到下一公历年某月某日止。
美国、泰国等国家从每年10月1日起,到次年9月30日止为一预算年度;而英国、日本、加拿大等国家,则从每年4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为一预算年度。
2、预算的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由全国人大审批,国务院在全国人大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大审批,地方各级政府在本级人大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
各级政府预算经本级人大批准后,必须依法向上一级政府备案,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3、预算的执行,各级政府、各部门、各预算单位组织实施经本级权力机关批准的本级预算中筹措预算收入、拨付预算支出等。
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1)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
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2)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预算法修正案草案第51条中规定,“有预算收入上缴义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家金库和依法设立的财政专户,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材料1:
财政专户审计署发布了中央部门单位2011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2011年审计报告显示,提议财政专户合法化的三大部委有众多的财政专户,并在财政专户中存有大量的资金。
财政部2011年度的部门预算支出为246284.93万元(指财政性资金预算),决算(草案)反映的当年预算执行数为215528.37万元,其部门预算与执行结果的差异总额尽然高达30756.56万元。
审计署建议,财政部应妥善处理好大量长期闲置资金。
张美芳,曾任江苏省财政厅副厅长,之前是该厅经济建设处处长。
张美芳负责综合处、经济建设处、行政政法处、绩效评价处、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其中综合处负责非税收入征缴。
张美芳利用这一便利条件,在决定财政收入的开户银行过程中,收取银行的吸储回扣。
张美芳受贿金额超过5000万元。
2010年10月,张美芳被“双规”。
财政收入通常会存入国库,具体设在中国人民银行的账户上。
一般来说,中央的收入放在总行,地方的国库设在人民银行各省市分行、支行。
但是,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除了预算收入,还有预算外收入,这些收入并不是存在国库,而是存入“财政专户”,即在各商业银行开设的账户。
对银行而言,一亿财政资金存款就可直接获得120万元/年的净利润。
2012年江苏财政公共预算收入5860亿元,若是“平均”,每个银行可均分178亿。
材料2:
国库经理制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国库;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也应当设立国库。
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地方国库业务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各级国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预算支出的拨付。
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
预算法修正案草案:
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国库;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也应当设立国库。
各级国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
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
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
国库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材料3:
预算外资金修正案六十三条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五条:
“政府各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执行,及时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反映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依法纠正违反预算的行为。
”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有关要求,从2011年起,除教育收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外,其他预算外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非税收入: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彩票公益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另2:
25条规定,“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的收支范围,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据统计,二审稿中共有15处授权给国务院,即标明“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等字样,基本最终都交由财政部起草,报经国务院通过即可,即主导权仍在财政系统内部。
而这其中,很多是牵涉到财政体制的重大事项,未经人大审批通过便授权于国务院规定,于法理不合。
4、决算,决算草案由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
第六十二条国务院财政部门编制中央决算草案,报国务院审定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报本级政府审定后,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5、法律责任,
(1)各级政府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使经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经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的,由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退还或者追回国库库款,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2012年,2005年湖南省常宁市财政局违反财政年度预算、违反购买公车的标准和购车定额购置了两台价值40万元的小轿车。
当事人蒋石林在发现常宁市财政局此项违法行为后,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并要求常宁市财政局予以答复,在没有收到答复的情况下,于2006年4月3日向常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认定该财政局依法履行答复义务、认定该购车行为违法,并将违法购置的轿车收回国库,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但法院以不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二、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公共采购),指政府为了实现公共目的,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以购买者身份购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1)主体的特定性;
(2)采购资金的公共性;(3)采购程序的法定性;(4)采购目的的公益性。
政府采购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公开透明原则
(2)公平竞争原则(3)公正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
(一)采购当事人某单位组织某设备采购,采购前,根据前一段时间系统内对该设备的使用情况,觉得某厂生产的某型设备性能和质量均能满足使用要求,且价格较为适中,因此在采购预算下达后,经单位领导层集体研究决定,本次采购依然指定购买该型设备。
为此,该单位向某集中采购机构提出了书面委托,并向集中采购机构提供了有关该产品的四家代理商名单,随后在该机构的组织下,向该四家代理商发出了招标邀请,并在10日内举行了邀请招标。
请问:
对该项目的采购实施情况,有何看法?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采购代理机构:
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条: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责令招标采购单位“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
(二)采购方式某省举办大型扶贫物资采购,总金额500万元。
因为时间紧急,若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无法满足采购需求,因此采购中心接到任务后,考虑到该批货物规格、标准统一,且现货货源充足,经中心领导研究,决定采用询价采购的方式,并迅速成立了项目小组。
经过采购中心经办同志的努力,他们在核实了项目需求后,以最快的速度发出了询价单,询价单中明确规定最低价成交。
5天后,采购大会如约举行,除了有关部门领导到场外,纪检、监察以及采购办均派人参加了大会,并进行全程监督。
在采购过程中,根据会场领导要求,采购中心组织的专家组先与每位供应商进行了谈判,同时还要求他们对自己在询价单上的报价做出了相应的调整。
报价结束后,根据各供应商二次报价的情况及各单位的资质情况,专家组进行了综合评分,并根据得分的高低向领导小组推举本次采购各个分包的项目中标候选人,圆满完成了采购任务。
请问:
该采购中心的采购做法是否规范、合法?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采购人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都可以平等的参加投标,采购人从中择优选择中标的供应商,并与之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方式。
邀请招标由采购人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选择若干符合特定条件的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由邀请的供应商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竞争性谈判采购人通过与多家供应商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最优供应商的方式。
第三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单一来源采购(直接采购)只有唯一的潜在供应商,采购人不得不从该唯一的供应商处取得自己需要的货物、工程或服务。
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询价采购采购人向有关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然后在报价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最优供应商的方式。
第三十二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四十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
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
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格力空调诉广州市财政局,在2008年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一次投标中,广州格力以最低出价成为中标候选供应商,但却在之后集中采购机构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的复评中出局,出价较高的一家供应商反而中标。
此后,广州格力向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投诉两次均被驳回,遂将维持番禺区财政局处理决定的广州市财政局告上法庭。
2009年12月31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对格力状告广州市财政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番禺区财政局在原投诉处理决定中,认定原告格力公司的投标文件未满足带星号条款的要求,实际已确认了格力公司的投标行为无效;广州市财政局的行政复议决定并未改变原决定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引用多项法条未对定性造成实质影响,因此其并非案件的适合被告,故裁定驳回格力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0年3月24日,广州格力空调销售有限公司状告广州市财政局一案,24日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格力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责令原审法院依法受理、继续审理其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并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2010年4月21日,格力废标案在广州市荔湾区法院再次开庭,庭审中出现一个戏剧性场面:
此案中被追加的第三人(江西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本来是格力的竞标联合体,却当庭“反水”,使得格力在废标案中孤军作战。
2010年4月28日,广州中院在21楼的会议室召开由该院领导主持的协调会议。
格力代理律师透露,经过“良好沟通”,格力最终决定撤销包括行政和民事在内的关于“废标案”的所有诉讼。
广州中院的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广州格力空调销售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广州市财政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09)天法行初字第9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格力空调销售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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