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管理-工程建设风险防范制度.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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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管理-工程建设风险防范制度.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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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风险防范制度第一节工程建设保险制度,一、工程建设保险概述
(一)工程建设保险的概念工程建设保险,是指业主或承包商为了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完成而对工程建设中可能产生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向保险公司投保以化解风险的行为。
业主或承包商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即为工程建设保险合同。
(二)工程建设的各种风险1建筑风险。
2市场风险。
3政治风险。
4法律风险。
(三)工程建设保险的作用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工程保险,是防范工程建设风险的必然要求。
工程建设保险的作用体现在预防风险和补偿风险损失两方面:
(四)国内外实施工程建设保险的情况工程保险按是否具有强制性分为两大类,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
(五)工程建设保险的种类除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的分类方式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把保险种类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
1意外伤害险2建筑工程一切险及安装工程一切险3职业责任险4信用保险,二、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水坝、桥梁、港埠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
建筑工程一切险往往还加保第三者责任险,即保险人在承保某建筑工程的同时,还对该工程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负赔偿责任。
(一)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人建筑工程一切险多数由承包商负责投保,如果承包商因故未办理或拒不办理投保或拒不投保,业主可代为投保,费用由承包商负担。
如果总承包商未曾对分包工程购买保险的话,负责该分包工程的分包商也应办理其承担的分包任务的保险。
2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在工程保险中,除投保人外,保险公司可以在一张保险单上对所有参加该项工程的有关各方都给予所需的保险。
凡在工程进行期间对这项工程承担一定风险的有关各方,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可以包括:
(1)业主;
(2)总承包商;(3)分包商;(4)业主聘用的监理工程师;(5)与工程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如贷款银行或投资人等。
(二)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承保范围1建筑工程一切险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房屋工程和公共工程。
2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的内容
(1)工程本身。
(2)施工用设施和设备。
(3)施工机具。
(4)场地清理费。
(5)第三者责任。
(6)工地内现有的建筑物。
(7)由被保险人看管或监护的工地内的财产。
3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危险与损害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的危险与损害涉及面很厂,凡保险单中列举的除外情况之外的一切事故损失全在保险范围内,尤其是下述原因造成的损失:
(1)火灾、爆炸、雷击、飞机坠毁及灭火或其他救助所造成的损失;
(2)海啸、洪水、潮水、水灾、地震、暴雨、风暴、雪崩、地崩、山崩、冻灾、冰雹及其他自然灾害;(3)一般性盗窃和抢劫;(4)由于工人、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忽、过失、恶意行为或无能力等导致的施工拙劣而造成的损失;(5)其他意外事件。
(三)建筑工程一切险的除外责任按照国际惯例,属于除外的情况通常有以下诸种:
1-7,(四)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和保险金额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建筑工程一切险自工程开工之日或在开工之前工程用料卸放于工地之日开始生效,两者以先发生者为准。
开工日包括打地基在内(如果地基亦在保险范围内)。
施工机具保险自其卸放于工地之日起生效。
保险终止日应为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或者保险单上列出的终止日。
同样,两者也以先发生者为准。
实践中,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终止常有三种情况:
(1)保险标的工程中有一部分先验收或投人使用,则自该验收或投人使用日起,自动终止该部分的保险责任,但保险单中应注明这种部分保险责任自动终止条款。
(2)含安装工程项目的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单,通常要规定试车期,一般为一个月。
(3)工程验收后一般还有一个质量保修期,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条冽对最低保修期限作出了规定。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承保期可包括为期一年的质量保证期(不超过质量保修期),但需加缴一定的保险费。
质量保证期的保险合同自工程临时验收或投入使用之日起生效,直到规定的保证期满终止。
2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金额按照不同的保险标的确定:
(1)工程造价。
(2)施工机具和设备及临时工程。
(3)安装工程项目。
(4)场地清理费。
(5)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金额。
(五)建筑工程一切险的免赔额就是保险公司要求投保人根据其不同的损失,自负一定的责任。
这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失额称为免赔额。
工程本身的免赔额为保险金额的0.5一2;施工机具设备等的免赔额为保险金额的5;第三者责任险中财产损失的免赔额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12,但人身伤害没有免赔额。
(六)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通常要根据风险的大小确定。
它由五个分项费率组成:
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的组成:
施工用机器、装置及设备为单独的年度费率。
其余按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计取。
2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的制定依据,建筑工程一切险没有固定的费率表,其具体费率系根据以下因素结合参考费章表制定:
(1)-(8)3保险费的交纳建筑工程一切险日保险期较长,保费数额大,可分期交纳保费,但出单后必须立即交纳第一期保费,而最后一笔保费必须在工程完工前半年交清。
(七)签订建筑工程一切险合同要点1注意事项
(1)-(4)2提交材料
(1)-(7)3保险人的现场查看记录
(1)-(5)4协商确定承保内容
(1)-(8)三、安装工程一切险
(一)安装工程一切险的概念和特点1安装工程一切险的概念安装工程一切险属于技术险种,其目的在于为各种机器的安装及钢结构工程的实施提供尽可能全面的专门保险。
安装工程一切险主要适用于安装各种工厂用的机器、设备、储油罐、钢结构、起重机、吊车以及包含机械工程因素的各种工程建设。
2安装工程一切险的特点,安装工程一切险与建筑工程一切险有着重要的区别:
(1)建筑工程保险的标的从开工以后逐步增加,保险额也逐步提高,而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一开始就存放于工地,保险公司一开始就承担着全部货价的风险,风险比较集中。
在机器安装好之后,试车、考核所带来的危险以及在试车过程中发生机器损坏的危险是相当大的,这些危险在建筑工程险部分是没有的。
(2)在一般情况下,自然灾害造成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损失的可能性较大,而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多数是建筑物内安装及设备(石化、桥梁、钢结构建筑物等除外),受自然灾害(洪水、合风、暴雨等)损失的可能性较小,受人为事故损失的可能性较大,这就要督促被保险人加强现场安全操作管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安装工程在交接前必须经过试车考核,而在试车期内,任何潜在的因素都可能造成损失,损失率要占安装工期内的总损失的一半。
由于风险集中,试车期的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通常占整个工期的保费的三分之一左右,而且对旧机器设备不承担赔付责任。
总的来讲,安装工程一切险的风险较大,保险费率也要高于建筑工程一切险。
(二)安装工程一切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安装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除承包商外还包括:
(1)业主
(2)制造商或供应商;(3)技术咨询顾问;(4)安装工程的信贷机构;(5)待安装构件的买受人等。
(三)安装工程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及除外责任1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
(1)安装的机器及安装费
(2)安装工程使用的承包人的机器、设备。
(3)附带授保的土木建筑工程项目,指厂房、仓库、办公楼、宿舍、码头、桥梁等。
安装工程一切险也可以根据投保人的要求附加第三者责任险,这与建筑工程一切险是相同的。
2安装工程一切险承保的危险和损失;安装工程一切险最保的危险和损害除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中规定的内容外,还包括:
(1)短路、过电压、电弧所造成的损失;
(2)超压、压力不足和离心力引起的断裂所造成的损失;(3)其他意外事故,如因进人异物或因安装地点的运输而引起的意外事件等。
3安装工程一切险的除外责任:
(1)由结构、材料或在车间制作方面的错误导致的损失;
(2)固被保险人或其派遣人员蓄意破坏或欺诈行为而造成的损失;(3)因功力或效益不足而遭致合同罚款或其他非实质性损失;(4)由战争或其他类似事件,民众运动或因当局命令而造成的损失;(5)因罢工和骚乱而造成的损失(但有些目家却不视为赊外情况);(6)由原子核裂化或核辐射造成的损失等。
(四)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1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投保工程的动工日(如果包括土建任务的话)或第一批被保险项目卸至施工地点时(以先发生为准),即行开始。
其保险责任的终止日可以是安装完毕验收通过之日或保险物所列明的终止日,这两个日期同样以先发生者为准。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也可以展延至为期一年的维修期满日。
在征得保险人同意后,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可以延长,但应在保险单上加批并增收保费。
2试车考核期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内,一般应包括一个试车考核期。
考核期的长短应根据工程合同上的规定来决定。
对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个月。
3关于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应注意的问题
(1)部分工程验收移交或实际投入使用保险责任自验收移交或投入适用之日即行终止,但保单上须有相应的附加条款或批文。
(2)试车考核期的保险责任期(一般定为三个月),系指连续时间,不是断续累计时间。
(3)维修期应从实际完工验收或投人使用之日起算,不能按合同规定的竣工日起算。
(五)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金额的组成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金额包括物质损失和第三者责任两大部分。
(六)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额的具体确定办法1安装工程项目安装工程一切险的承保标的大致有三种类型:
(1)新建工厂、矿山或某一车间生产线安装的成套设备;
(2)单独的大型机械装置,如发电机组、锅炉、巨型吊车、传送装置的组装工程;(3)各种钢结构建筑物,例如储油罐、桥梁、电视发射塔之类的安装和管道、电缆敷设等。
安装工程项目的保险金额视承包方式而定:
(1)总承包方式,保险金额为该项目的合同总价;
(2)由业主引进设备,承包人负责安装并培训,保险金额为CIF价加国内运费和保险费及关税、安装费(人工、材料)、可能的专利、人员培训及备品,备件等费用的总和。
2土木建筑工程项目土木建筑工程项目指新建、扩建厂必须有的工程项目,如厂房、仓库、道路、水塔、办公楼、宿舍等。
其保险金额应为该工程项目建成的价格,包括勘察设计费、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运杂费、税款及其他相关费用。
如果这些项目已包括在一揽子承包合同价内,不必另行投保,但应加以说明。
3场地清理费指发生承保危险所致的损失后为清理工地现场所支付的费用。
此项费用的保额由被保险人自定并单独投保,不包括在合同价内。
大型工程的场地清理费一般不超过总价的5,小型工程一般不超过10。
4工程业主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指上述三项以外的可保标的,大致包括安装施工用机具设备,工地内现存财产其他可保财产。
(1)施工机具设备一般不包括在承包工程合同价内,因此列人本项投保。
(2)工地内现成财产指不包括在承包工程范围内,工程业主或承包人所有的或其保管的工地内已有的建筑物或财产。
(3)其他可保财产指不能包括在上述四项范围之内的可保财产,其保险金额由双方商定。
以上四项保额之和构成物质损失总保险金额。
5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第三者责任部分的赔偿限额应根据责任风险大小的具体情况来考虑,没有统一的规定,通常有两种情况:
(1)只规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分项,也无累计限额;
(2)先规定每次事故中各分项限额,各项相加构成每次事故的总限额,最后算出并规定一个保险期内的累计赔偿限额。
当风险不大时,可采用第一种办法;当风险较大时,则应当采用第二种。
四、工程建设保险的理赔
(一)建筑工程一切险1责任期间和责任范围承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公司的责任期间在保险单中都有明确规定,通常为自投保工程动工或被保险物品被卸至建筑工地时起,直至建筑工程经验收时终止。
保险的最晚终止期应不超过保单中所列明的终止日期。
2赔偿条件及争议仲裁
(1)索赔时必须提供必要的有效证明,作为索赔的依据。
(2)保险公司的赔款以恢复投保项目受损前的状态为限,受损项目的残值应予扣除。
(3)赔款可以现金支付,也可以重置受损项目或予以修理代替之。
(4)一个项目由多家保险公司承保,则理赔的保险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担赔偿的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因索赔事宜同保险公司发生争议,通常情况下先进行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达不成协议,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
通常情况下,仲裁与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
如果事先另有协议,则按协议处理。
3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建筑工程一切险中还包括一项附加条款,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期间与一切险一样。
不过,其责任范围仅限于赔偿保险标的工程的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因工程实旋而蒙受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等项责任,这些损失必须是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
(二)安装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的责任范围与建筑工程一切险基本一样,只是增加了对安装工程常碰到的电气事故(如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走电、短路、大气放电等)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另外,由于承包商的安装人员因技术不善引起的事故也可成为向保险公司索赔的理由。
第二节工程建设担保制度,一、工程建设担保概述
(一)工程建设担保的概念工程建设领域是一项风险很大的行业,工程建设合同当事人一方为避免因对方违约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而遭受损失,往往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提供可靠的担保,以维护工程建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这种担保即为工程建设担保(以下简称为工程担保),因此而签订的担保合同,即为工程担保合同。
(二)工程担保的种类工程担保的种类有很多种,承包商在投标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一般要提交三种工程担保:
投标保证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
除上述三种担保外,还有一种质量责任担保,该项担保是为了保证承包商在工程竣工后的一定时期内(缺陷责任期),负责工程质量的保修和维护。
这种担保一般可包括在履约担保当中。
工程款支付担保。
在国际工程承包中,还有诸如临时进口设备税收担保、免税工程进口物资税收担保等工程担保形式。
(三)工程担保与工程保险的区别和联系工程担保人,可以为银行、保险公司或专业的工程担保公司。
这与保险法规定的工程保险人只能为保险公司有着根本的不同。
除此之外,两者的区别还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风险对象不同工程担保面对的是“人祸”,即人为的违约责任;工程保险面对多是“天灾”即意外事件、自然灾害等。
2风险方式不同工程保险合同是在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签订的,风险转移给了保险人。
工程担保当事人有三方:
委托人、权利人和担保人。
权利人是享受合同保障的人,是受益方。
当委托人违约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权利人有权从工程担保人处获得补偿。
这就与工程保险区别开来,保险是谁投保谁受益,而保证担保的投保人并不受益,受益的是第三方。
最重要的在于,委托人并未将风险最终转移给工程担保人;而是以代理加反担保的方式将风险抵押给工程担保人。
最终风险承担者仍是委托人自己。
3风险责任不同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委托人对保证人为其向权利人支付的任何赔偿,有返还给保证人的义务;而依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赔付后是不能向投保人追偿的。
4风险选择不同同样作为投保人,工程保险选择相对较小。
只要投保人愿意,一般都可以被保险。
工程担保则不同,它必须通过资信审查评估等手段选择有资格的委托人。
因此,在发达国家,能够轻松地拿到保函,是有信誉、有实力的象征。
也正因为这样,通过保证担保可以建立一种严格的建设市场准入制度。
必须指出的是,尽管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有着根本区别,但在工程实践中,却是常常在一起为工程建设发挥着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
(四)工程担保的作用工程担保的作用,集中体现在规范建设市场行为、提高从业者素质上二、担保法的基本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为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五种,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这其中用于工程担保的主要是保证和定金。
(一)保证1保证的概念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保证属于人的担保范畴,它不是用特定的财产提供担保,而是以保证人的信用和不特定的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2)保证人必须是主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保证必须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他人债务所作的担保,债务人不得为自己的债务作保证;(3)保证人应当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保证是保正人以其信用和不特定的财产来担保债务履行的,因此,设定保证关系时,保证人必须具有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财产;(4)保证人和债权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方式,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
2保证人保证人须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或公民。
下列人不可以作保证人:
(1)国家机关;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保证人。
3保证合同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1)-(6),4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一般保证,一是连带保证。
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1)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务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保证。
连带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5保证范围及保证期间
(1)保证范围。
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范围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保证期问。
一般保证的担保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未在合同约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仲裁或诉讼),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如债权人已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适用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二)抵押1抵押的概念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抵押权是一种他物权,抵押权是对他人所有物具有取得利益的权利,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从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中得到清偿;
(2)抵押权是一种从物权,抵押权将随着债权的发生而发生,随着债权的消灭而消灭;,(3)抵押权是一种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在以抵押物的折价受偿债务时,抵押权人的受偿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4)抵押权具有追及力,当抵押人将抵押物擅自转让他人时,抵押权人可追及抵押物而行使权利。
2可以抵押的财产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土地所有权;(6)依法可跳抵押的其他财产。
3禁止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第34条第五款的乡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确或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4抵押合同采用抵押方式担保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抵押合同应包括如下内容:
(1)-(5)(三)质押1质押的概念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手中占有,用以担保债权的履行,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得到清偿的担保。
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
2动产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6)3权利质押权利质押是指出质人将其法定的可以质押的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以担保质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行为。
(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的约定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
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2)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3)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四)留置1留置的概念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法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格优先受偿。
留置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一种从权利;
(2)属于他物权;(3)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方式,2留置担保范围留置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3留置的期限留置的期限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留置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五)定金1定金的概念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证明合同成立及担保合同的履行,在合同中约定应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
合同履行后,定金或收回或抵作价款。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2定金合同定金应书面形式约定。
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该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及数额。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
三、投标保证担保投标保证担保,或投标保证金,属于投标文件中可以规定的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
所谓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向招标人出具的,以一定金额表示的投标责任担保。
也就是说,投标人保证其投标被接受后对其投标书中规定的责任不得撤销或者反悔。
否则,招标人将对投标保证金予以没收。
从国外通行的做法看,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一般为投标价的2左右。
(一)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有很多种,通常的做法有如下几种:
(1)交付现金。
(2)支票。
(3)银行汇票。
(4)不可撤销信用证。
(5)银行保函。
(6)由保险公司或者担保公司出具投标保证书。
在这六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中,银行保函和投标保证书是最常用的。
(二)世行采购指南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世行贷款项且招标文件范本土建工程国内竞争性文件中,对投标保证金作出如下规定:
1-6四、履约担保所谓履约担保,是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中标的投标人提交的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
(一)履约担保的形式履行担保一般有三种形式:
银行保函、履约担保书和保留金。
1银行履约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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