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政策风险点提示XXXX113.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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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政策风险点提示XXXX113.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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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政策风险点提示,2012年1月,主要内容,货物贸易项下风险点提示及案例,出口收结汇法规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061号)1、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的开立法规要求:
除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外,银行应为出口收汇企业单独开立待核查账户。
待核查账户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代码为1101。
开户银行为企业开户后,应于次日按照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报送数据的要求将相关数据及时报送外汇局。
货物贸易项下风险点提示及案例,案例:
外汇局在对某银行现场检查中发现,企业在该行有大量出口收汇,然而在外汇账户系统中提取的待核查账户收支信息中却找不到该企业的收入支出数据,经核实后发现该行为企业开立的待核查账户在外汇账户信息系统中账户性质错录入为1000(经常项目账户)。
货物贸易项下风险点提示及案例,待核查账户收支范围:
企业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的收入范围限于出口收汇,支出范围包括经银行联网核查后结汇、划入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退汇等其他外汇支出。
待核查账户之间不得划转。
待核查账户中的外汇不能用于质押人民币贷款或理财业务。
风险点:
1、外币现钞收入不必进待核查账户;2、企业一笔收汇既有货物贸易也有服务贸易的,其中货物贸易部分应当进入待核查账户,服务贸易部分银行在审核相应合同、发票后可根据企业要求直接结汇或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企业暂无法区分资金性质和相应金额或无法提供服务贸易相应单证的,整笔资金应一并进入待核查账户。
货物贸易项下风险点提示及案例,3、因企业说明错误或银行工作失误而导致资金错误入账的,应区分以下四种情况处理:
(1)货物贸易项下收汇直接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银行可根据企业的更正说明,为其办理该笔收汇划入待核查账户的手续
(2)服务贸易项下收汇误入待核查账户的,银行可根据企业说明及合同、发票等有关单证,直接为其办理从待核查账户的划出或结汇手续;(3)资本项目项下及其他收汇误入待核查账户的,经外汇局核准后,银行方可为企业办理从待核查账户划转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其他外汇账户的手续,货物贸易项下风险点提示及案例,案例:
C公司在A行办理了一笔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由于特殊原因境内进口商拒绝支付货款,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C公司按期偿还A行贸易融资款项后将该笔货物贸易所对应的赔偿款划入A行,A行收到款项后直接为C某公司划入现汇账户.(在该案例的表述中:
此笔赔偿款对应的是此次出口货物贸易货值款,因此不属于贸易融资业务放款及境外回款,按规定应进入待核查帐户后再按规定进行划转),货物贸易项下风险点提示及案例,法规要求:
转口贸易外汇收入应当转入企业待核查账户,结汇或划转到经常项目账户时,银行应审核相应的转口贸易出口合同、进口合同、收汇及付汇凭证后方可为企业办理结汇或划转手续。
收入结汇或划转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的,银行应凭外汇局核准件可为企业办理相应结汇或划转手续。
案例:
某行为企业办理转口贸易收汇1笔、金额2418338.93美元。
银行行凭企业提供的转口贸易进出口合同和4笔付汇凭证(金额合计1601999.6美元),将该笔收汇2418338.93美元从待核查账户转出,该笔转口贸易收入划转金额已超出相应支出金额20%以上,但银行并未审核留存外汇局相关核准件。
货物贸易项下风险点提示及案例,贸易外汇收支名录法规要求:
外汇局实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管理,统一向金融机构发布名录。
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案例:
某银行向境外支付样品费、小件样品邮购等费用,没有查询企业的名录状态,为不再名录的企业办理了付汇。
提示:
但凡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打头的境外汇款业务,均需要核查企业的名录状态,外汇局会定期通过非现场信息检测,提取交易编码为“1”,而不在名录的违规数据。
货物贸易项下风险点提示及案例,登记表审核与签注法规要求:
1、金融机构在办理B类企业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应当进行电子数据核查,通过监测系统扣减其对应的可收付汇额度。
2、对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以及外汇局认定的其他业务,由外汇局实行事前逐笔登记管理,金融机构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证明为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3、企业办理下列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在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前,持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登记:
(1)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
(2)B类企业超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3)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结汇或划出金额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
服务贸易项下风险点提示及案例,1、服务贸易收付汇真实性审核: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审核收付汇与交易单证的一致性和真实性。
特别是收汇。
案例:
(1)某行2010年1-10月办理的部分服务贸易项下收汇业务,仅通过电话联系企业确认业务性质,而未通过审核相关业务单证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核并留存相关材料。
(2)某行为企业办理专有技术使用费支出233033.35美元,系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支付,未按规定留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销售额真实性证明,且税务证明与技术进口数据表合同号存在明显不一致。
(3)某行为企业办理服务贸易收汇4笔,金额合计8180576日元,留存合同签约方与实际付款人不一致。
服务贸易项下风险点提示及案例,2、单笔等值3万美元以上服务贸易项下售付汇:
需按规定留存完税凭证的包括:
(1)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
(2)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3)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
服务贸易项下风险点提示及案例,单笔等值3万美元以上服务贸易项下售付汇:
无需按规定留存完税凭证的:
(1)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2)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所垫付的工程款;(3)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4)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5)境内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6)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按规定由外汇局审核的上述对外支付,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文件办理,无需审核及留存税务证明。
服务贸易项下风险点提示及案例,案例:
某行为企业办理货船滞期费付汇1笔,金额261111.11美元,未按规定留存税务证明。
服务贸易项下风险点提示及案例,3、佣金:
出口项下单笔不超过合同总金额10或者虽超过上述比例但未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佣金售付汇,银行进行相关单证的真实性审核后直接办理;对超过上述比例和金额的佣金售付汇应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
审核佣金协议(出口合同)、收账通知(结汇水单)。
4、国际空运和陆运项下运费及相关费用:
对境外机构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对境外个人支付等值5千美元以下(含)时,凭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书)直接办理购付汇;超过上述限额的,需持空运或陆运单清单(传真件)、发票(支付通知书)办理,服务贸易项下风险点提示及案例,5、国际海运船长借支项下提钞:
单笔等值3万美元以下(含),可凭相关单证直接办理相关;单笔提取超过等值3万美元的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
6、法规无明确规定的服务贸易售付汇:
金额在等值10万美元以下(含)的应审核真实性、签注及留存相关证明材料;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文件办理。
服务贸易项下风险点提示及案例,7、跨国公司及其境内关联公司之间服务贸易售付汇:
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2号)规定办理。
服务贸易项下风险点提示及案例,8、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售付汇:
按照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办理。
本年度利润汇出审核完税证明及税务申报单、本年度审计报告、董事会分配决议、外汇登记证及验资报告,以前年度的还需提供发生年度的资金情况专项审计报告。
审核无误后,在外汇登记证和完税证明上签署“已办理利润或股息、红利汇出”字样并加盖银行印章,留存全套材料复印件。
服务贸易项下风险点提示及案例,案例:
2011年,某行为青岛百龙大亚化学建材有限公司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付汇1笔,金额217049美元,折1402305.74元人民币,其中包括2009年利润1473993.88元、2007年利润75711.25元(已缴税款为147399.39元),未按规定审核留存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公司2007、2008、2010年度利润资金情况的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
个人结售汇项下风险点提示及案例,风险点:
1、是否按规定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并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2、年度限额以上个人经常项下收结汇业务是否合规(身份证件加真实性证明材料);3、六大分拆特征:
发现符合个人结售汇分拆行为特征的,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相应处理(明确认定分拆的不予办理,符合但不能直接认定的进行真实性审核,事后发现的3日内及时报告);,个人结售汇项下风险点提示及案例,4、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是否合规(年度限额内的,5000美元以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当日累计金额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经海关签章的“海关进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资本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海关进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并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章等个人资本项目管理规定办理。
个人结售汇项下风险点提示及案例,5、个人经常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资金来源是否合规(应限于人民币现钞、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人民币账户和银行卡内资金);6、境外个人购房结汇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规定办理。
个人结售汇项下风险点提示及案例,案例:
1、某行发生6名以上个人同一日内在同一银行网点每人办理接近等值5000美元现钞结汇业务,未履行相关的代位监管和报告义务;2、某行为境内个人办理外汇储蓄账户内对外付汇超过50000美元未留存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3、某行办理个人手持现钞结汇1笔、金额折5984美元,未按规定留存海关进境申报单或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
资本项下风险点提示及案例,资本金1、应凭外汇局开户核准件办理资本金账户的开户、变更手续,资本金账户收汇不能超限额;2、资本金结汇合规性:
(1)留存资料是否完整;
(2)结汇人民币资金入账及对外支付划出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及时对外支付;(3)资本金结汇统计数据的报送是否及时准确,是否按规定报送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大额结汇情况表、按月填报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统计表,资本金结汇、利润汇出和账户关闭是否准确、及时录入直接投资系统;,资本项下风险点提示及案例,3、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的增加、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持董事会决议,经外汇局核准增资、转让等后,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在境内投资及外方所得利润在境内增资或者再投资,持外汇局核准件办理。
资本项下风险点提示及案例,4、对外直接投资业务:
(1)企业凭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手续。
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后为其办理。
(2)向境外汇出的前期费用,一般不得超过境内机构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的境外直接投资总额(简称境外直接投资总额)的15(含),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为境内机构办理购付汇手续。
资本项下风险点提示及案例,(3)境外直接投资利润汇回境内,银行在审核境内机构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外企业的相关财务报表及其利润处置决定、上年度年检报告书等相关材料无误后,为境内机构办理入账或结汇手续。
(4)所设境外企业减资、转股、清算等所得资本项下外汇收入,通过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办理入账。
相关文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资本项下风险点提示及案例,1、银行为外商独资企业办理资本金账户收汇入账一笔、金额39980美元,造成该公司资本金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达到740070美元(外汇局核准的该账户最高限额为70万美元)。
法规要求:
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第六条“被授权银行应严格按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及资本金结汇操作规程办理资本金入账及用于投资项目正常开支的资本金结汇审核,资本金账户入账累计额,即贷方累计发生额不得超过外汇局核定的账户最高限额”规定。
资本项下风险点提示及案例,2、某银行2008年9月23日为客户开立了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费用类),该账户开户核准件明确标明有效期至2009年3月22日。
账户使用期限届满后,银行未按规定办理该账户关闭手续。
3、某行为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12笔、金额合计938706.75美元,结汇后未于当日逐笔将结汇情况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金宏系统直接投资模块反馈。
4、某银行为客户开立的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办理结汇1笔、金额25626.54美元,未按规定审核留存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
资本项下风险点提示及案例,国内外汇贷款
(1)国内外汇贷款账户收支超范围:
国内外汇贷款账户的收入范围为债务人该笔贷款收入及其划入的还款资金,支出范围为债务人偿还贷款、经常项下支出及经批准的资本项下支出;
(2)外汇贷款的发放:
一笔外汇贷款只能开立一个专用账户,贷款合同履行完毕后,应注销专用账户。
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开户行不是同一家金融机构的,债权人应向债务人的开户行出具开(销)户通知书,开户银行须凭债权人加注、盖章的开(销)户通知书办理贷款专户开、销户手续。
(3)国内外汇贷款的还本付息管理:
归还国内外汇贷款时应先以自有外汇还款,自有外汇不足可购汇还款。
还款时,银行需要审核的凭证包括外汇账户对账单、企业自有外汇确认书等证明文件;国内外汇贷款还本付息时,无论以现汇或购汇方式还款,均需先进入“贷款专用账户”过度后,方可冲减国内外汇贷款科目;若需购汇还款,应区分本金、利息分别购汇还款,且应对交易性质进行正确选择,本金计入资本项目,利息计入经常项目,资本项下风险点提示及案例,(4)国内外汇贷款违规结汇:
出口押汇款结汇,可由债权人直接核准办理,除此以外的国内外汇贷款(包括打包贷款)均不得结汇:
(5)外汇贷款相关报表是否准确:
经营国内外汇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填报国内外汇贷款债权人集中登记表、国内外汇贷款变动反馈表及国内外汇贷款业务数据汇总表,按要求报送上月国内外汇贷款的发放及变动情况。
资本项下风险点提示及案例,境外担保项下的外汇贷款是否于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报送境外担保项下贷款和履约情况登记表。
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境内中资企业向境内金融机构借用贷款不得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
资本项下风险点提示及案例,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
1、三资企业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
(1)贷款主体:
仅限于资本金已按期足额到位且未减资、撤资的外商投资企业。
人民币贷款行仅限于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以及经其授权的分支行。
或者违规为非居民办理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业务);
(2)借款人所质押的外汇,可以来源于资本金,也可以来源于经常项下收入,不含外债项下资金,资本项下风险点提示及案例,2、中资企业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
(1)贷款主体:
境内中资企业;
(2)借款人所质押的外汇,质押外汇来源仅限于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除外)内的资金最新政策: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6号,资本项下风险点提示及案例,重要提示:
1、是否存在将外商投资企业质押的外汇资本金结汇偿还人民币贷款及利息的行为;2、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将资本金结汇归还人民币贷款行为定性处理的通知(汇综发200839号)的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将外汇资本金质押所得人民币贷款资金以存款形式存放,再以质押外汇资本金结汇偿还人民币贷款及利息的行为,属于非法使用外汇行为。
资本项下风险点提示及案例,案例:
1、某银行为两家企业分别发放外汇贷款100万美元和200万美元用于偿还企业在其他境内银行的国内外汇贷款,款项划转至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且未留存债权银行出具的已加注:
“已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了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请_银行_分(支)行协助办理有关售、付汇手续”的还本付息通知单。
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第四条“一笔外汇贷款只能开立一个专用账户”规定。
2、某银行为企业发放国内外汇贷款4笔,金额合计610万美元,均进入同一外汇贷款账户,未实行专户管理。
资本项下风险点提示及案例,境内购房:
(1)境外机构境内分支、代表机构购买实需自用商品房持相关材料经银行真实性审核后将购房外汇资金结汇并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
(2)境外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3)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只能在注册城市购买办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4)外汇指定银行在为申请人办理购房结汇时,应当严格审核境外机构和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于符合规定的,外汇指定银行在为申请人办理购房结汇手续后,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外汇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即时备案登记;相关文件:
关于下发资本项目房地产项下外汇业务操作规程(银行版、外汇局版)的通知(汇综发【2007】3号),资本项下风险点提示及案例,(5)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因故不能完成商品房交易的,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原结汇银行审核真实性后再将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购汇汇出。
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转让所购境内商品房取得的人民币资金,经商品房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方可购汇汇出。
相关文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汇综发201188号文政策解析,出台背景:
1、142号文件出台后,外资企业在资本金结汇过程中仍存在不合规行为;2、出台目的是细化并完善142号文,进一步规范142号文件;3、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的监督管理;4、88号文是对142号文的补充;5、进一步强化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的真实性审核要求,主要通过验证结汇所用发票的真伪进一步规范资本金结汇。
汇综发201188号文政策解析,银行收到企业结汇后提交的前一笔结汇发票等相关凭证,应进行以下操作:
1、审核加盖结汇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税务部门网络发票真伪查询结果打印件,同时登录各地国税、地税网站予以核对并留存。
审核的具体要求如下:
(1)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国税局增值税网上进项发票认证结果清单。
(2)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审核国税局网络查询结果清单。
(3)对于营业税发票,审核地税局网络查询结果清单。
汇综发201188号政策解析,2、对于网上无法核查的,银行凭企业提交的税务机关出具的发票真伪鉴别证明材料办理结汇。
3、银行应根据企业提交的材料认真审核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合规性、真实性和一致性,如发现各项材料之间不能互相印证或者存在矛盾的,不得为该企业办理相关结汇业务。
银行审核企业资本金结汇的合规性、真实性和一致性后,应在发票等相关凭证原件上加盖银行业务章并批注,注明已办理资本金结汇金额和日期,留存批注后的发票等相关凭证复印件,原件验后返还企业,汇综发201188号文政策解析,政策着力点及关注的问题:
1、88号文第二条要求,银行在收到企业提供的结汇发票等凭证后,还要进行验证、核对,可见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发票真伪证明文件并不是发票真伪验证工作的终点。
银行在收到相关文件后,还要进行核对,倘若不能核查,银行办理结汇就必须由税务机关出具发票真伪鉴别证明材料。
同时,88号文对银行的审慎义务做出了原则性要求,即审核材料应注意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和一致性。
银行应当统一核查相关文件,对文件之间是否存在矛盾,是否可以互相支持,做出单独判断,这事实上对银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增加了银行的责任。
汇综发201188号文政策解析,2、88号文第三条第二款要求银行在已经核查完毕的发票上加盖银行业务章并批注,防止企业用同一笔发票多次结汇。
3、88号文前三条从外商投资企业和银行两个角度出发,细化142号文的规定,规范两大结汇主体的行为,从而杜绝以假发票结汇或银行为维护客户利益不严格审核材料的情形。
汇综发201188号文政策解析,加强对备用金结汇管理企业以备用金名义结汇的每笔不得超过等值5万美元,每月不得超过等值10万美元。
对结汇后退货、撤销等发生资金退回事项提出备案要求:
企业资本金结汇支付后发生退货、撤销交易和发票作废等情况的,企业应在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原结汇银行。
原结汇银行应及时汇总,并按月逐笔及时上报所在地外汇局。
汇综发201188号政策解析,结汇后退汇、撤销政策理解:
在实际交易中,确实可能出现结汇后发生退货、撤销交易或发票作废等情形;但是自142号文颁布后,个别企业为了结汇,人为制造结汇后发生退货、撤销交易或发票作废等情形。
88号文要求企业在出现88号文第五条所列情形时上报结汇银行,再由结汇银行及时汇总上报至外汇主管部门,最终使得企业在该笔“被退回”的人民币资金使用完毕之前,不得再行结汇。
资本金结汇常见问题,1、资本金结汇用途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应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其经营范围内使用。
目前,除汇综发2008142号文规定的用途之外,总局已进一步明确资本金结汇不得用于支付保证金、归还企业间借款及代垫款、发放委托贷款。
2、资本金结汇用途证明文件审核审核商业合同或收款人出具的支付通知时,注意支付条款与企业支付申请在金额、时间及方式上应保持合理、一致。
对于不一致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情况说明。
资本金结汇常见问题,3、一次性结汇或分次结汇最后一笔的理解:
“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境内机构或个人应当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前述材料。
”此处应理解为已到位资本金的一次性结汇或分次结汇,而非企业全部注册资本。
资本金结汇常见问题,4、土地出让金的支付结汇支付土地出让金应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作为结汇依据,其他材料原则上均无效。
使用情况证明凭证应以政府出具的土地款收据为准。
5、非房地产企业购置土地、房产非房地产企业购置土地及房产,应核实其所购地块及房产的使用性质,并核实企业经营范围,关注是否有规避房地产企业备案制问题。
购买房产应把握自用原则。
购买房产用途证明文件应以已在产权交易中心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税费发票为准。
资本金结汇常见问题,6、结汇归还贷款根据现行政策,企业资本金结汇可以用于归还以下两类人民币贷款:
一是银行贷款;二是委托贷款。
审核时注意要求企业提交该笔贷款已按合同约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
7、结汇支付对于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应全额对外支付;对于企业填写的支付命令函,应注意核对外币金额与结汇所得人民币金额是否与实际相符。
8、备用金结汇外商投资企业以备用金名义结汇单笔不得超过等值5万(不含)美元以上,每月不得超过等值10万美元。
对于频繁以备用金用途进行结汇的,应关注其人民币资金使用情况。
资本金结汇常见问题,外资房地产企业相关外汇问题1、2006年以来,对外商投资境内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
相继下发了一些列加强管理的文件。
2、调控范围:
从事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各类住宅、宾馆(饭店)、度假村、写字楼、会展中心、商业设施、主题公园等建设经营,或以上述项目为建设目的土地开发或成片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
均属于房地产企业备案制:
新设、增资均需通过商务部备案,未通过备案的不得进行外汇登记及资本金结汇。
3、开发用地的招牌挂:
通过外方投资者从境外汇入外汇保证金直接至负责土地招牌挂部门经核准开立的外汇保证金账户,竞拍成功后可将资金经核准划转至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结汇支付土地款。
投资资本金不得做为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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