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思想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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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思想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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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思想史》教案
一、课程目的(为什么要学?
)
中国法律思想史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是一门重要的专业基础课。
法律思想会渗透在立法、司法活动里,融化在人们的行为习惯、生活方式和思维观念中,积沉成法律意识。
学习本课程的目的,首先在于批判继承我国历史上的法律思想,借鉴、吸收历代治乱兴衰的经验教训,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服务;其次在于扩大知识领域,加深对马克思主义法学基础理论和其它部门法学的理解;再次在于增强我们的民族自尊心和爱国主义思想。
法律思想不等于法律制度,统治阶级有法律思想,被统治阶级也有法律思想,但是,被统治阶级的法律思想不占统治地位;法律制度则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者创制(尽管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都要受到制约),并以“国家意志”的形式而出现的制度。
也就是说,法律思想既包括历代占统治地位的统治阶级的法律思想,也包括历代不占统治地位的被统治阶级的法律思想;而法律制度只体现统治阶级的法律思想或经过统治阶级认可的法律思想,被统治阶级的法律思想不可能上升为法律制度。
我们知道,有丰富的法律思想并不一定能成为法学家。
举个例子来说,马克思具有丰富的法律思想,但他并没有成为一名法学家,而成为了一名政治家,因为法学家要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服务,而政治家有两种,一种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服务,另一种是号召砸碎当时的社会制度,马克思看清了资本主义社会的本质,号召砸碎一个旧世界,建立一个新世界,所以,他成为了一名政治家而非法学家。
二、课程内容(学什么?
)
本课程研究中国历史上各个时期的阶级、阶层、社会集团、学派及其代表人物的法律理论和观点,揭示这些理论和观点的内容、本质、作用和特点,阐明它们形成、发展、演变以及相互斗争、相互影响的过程和规律。
法律思想与法律制度联系紧密,有一定的法律思想才会形成一定的法律制度,而一定的法律制度必定会直接或间接地反映一定的法律思想。
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历史上各个学派、各个重要人物的法律思想,是零碎的;而中国法制史研究各个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是系统的。
三、课程特点
法律思想的产生不但与政治、经济、社会、历史相联系,而且与宗教神学、哲学、伦理道德观念相结合。
中国法律思想史具有如下特点:
(-)以家族为本位的宗法思想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
所谓宗法,是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
宗法有两个基本原则:
一个是“亲亲”,一个是“尊尊”。
所谓亲亲,是指自己必须亲爱自己的亲人,它以血缘为基础,亲亲父为首,强调一个“孝”字,目的在于维护家长制;所谓尊尊,是指下级必须服从上级,晚辈必须尊重长辈,它以等级为基础,尊尊君为首,强调一个“忠”字,目的在于维护君主制。
(二)皇权至上,法自君出。
中国从进入封建社会以来,一直到清末,只有政权的更替,而没有政体的变化——在政体上都是不同程度的君主制度,特别是君主专制,只有君主才有权立法,或者只有得到君主的授予才有权立法。
(三)等级特权观念浓厚。
儒家认为,天有十日,人有十等。
中国封建社会是一个等级制的社会,等级制的外在表现就是特权。
中国封建社会的特权有:
八议(最早来源于西周的“八辟”)、上请、官当、例减、免官等。
(四)重德轻刑。
儒家提倡“德治”,鼓吹“仁政”,重视道德感化作用,相对轻视法律。
儒家思想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至西汉中期成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统治中国近两千年,直到清朝末年随着封建帝制的崩溃而解体。
第二讲先秦法律思想专题研究
第一节夏、商、西周的神权法和“礼治”
一、神权法的产生与演变
不管是在中国还是在外国,人们生活在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的环境里,对自身和外部世界的认识非常贫乏,在自然界面前显得软弱无力,会形成最原始的宗教迷信,各个氏族或部落有自己崇拜的祖先神,乞求神灵的保佑。
这是世界的普遍规律。
(一)夏、商的“天命”、“天罚”说
据史料记载,中国的神权法思想最早产生于夏代。
相传,夏禹本人对鬼神就很虔诚,非常重视祭祀。
孔子在《论语•泰伯》曾赞美夏禹:
“菲饮食而致孝乎鬼神,恶衣服而致美乎敲冕。
”意思是说,平时自己吃差一点不要紧,但祭祀时要用上等品来供奉鬼神;平时自己衣着不讲究,但祭祀时一定要穿上特制的祭服,戴上礼帽。
可见对神毕恭毕敬。
我国最早的一部军法《尚书.甘哲》曾记载,夏禹的儿子夏启即位后,在讨伐有扈氏时,以代行天意的身份声称:
“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
夏启代表着天在行驶处罚权。
这些史料,记载了夏代奴隶主贵族的“天命”观念和“天罚”思想。
到了殷商,《礼记•表记》记载:
“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
商王每天有什么事情都通过占卜向神请示或祈祷,称为“每日卜”、“每事卜”,然后由那些通晓的“巫”或“祝”来解释卜的结果,这些事情包括年成的丰歉、战争的胜负、城邑的兴建、官吏的升降等,甲骨文就是商王及其代理人向神进行占卜而刻在龟甲和曾骨上的卜辞。
殷商奴隶主贵族称神为上帝(质疑?
),认为上帝为商族所独有,说他们的祖先与上帝的关系非常密切,经常在上帝的左右,后来干脆说他们的祖先就是上帝子孙。
这样一来,殷商奴隶主贵族便从神(上帝)身上找到了血缘关系,为垄断神权提供了借口。
他们称神为上帝,称商王为下帝。
下帝是上帝的投影,是上帝的化身,是上帝在人间的代言人。
后来,商王直接就被称为“帝。
商王既然是上帝的代言人,商王的意志也就成了上帝的意志。
服从王命等于服从神命,违抗王命就是违抗神命。
这样,商王就可以假借神命来作威作福了。
为了充分发挥神权的作用和得到神的保佑,商王大力提高神的威严。
提高神的威严,就等于提高了商王自己的威严。
所以,商王非常隆重祭祀,每次祭祀活动都搞得轰轰烈烈。
(二)西周“君权神授”说
由于殷商对人民过于残暴,激起了奴隶的反抗和士兵的倒戈,周族取而代之。
这时,周初的统治遇到两个棘手的问题:
一个是,原来的上帝被殷商奴隶主的祖先所独占,现在怎么会转归周王?
另一个是,上帝原来是保佑殷商的,现在商王为什么会皇冠落地?
对这两个问题的解释,关系到周王能不能博得老百姓的信任、能不能维持周王统治的问题。
于是,以周公为代表的西周贵族提出了君权神授说。
他们认为,上帝并不是哪一族的祖先神,而是天下各族共有之神。
君主之所以拥有权力,那是神的授予。
“天命”属谁,就要看谁有使老百姓归顺之“德。
他们说“皇天无亲,惟德是辅”。
意思是说,天跟谁都没有血缘关系,你是否能够得到天的辅佐,就要看你是否有“德”。
这个“德”包括三个要素:
敬天、敬宗(祖)、保民。
敬天,就是尊重上天;敬宗(祖),就是尊重祖先;保民,就是关系老百姓,“知稼之艰难”,“知小人之隐痛”,保民是核心要素。
过去商王有“德”,天命归商;后来,商王失“德”、缺“德”,上天就不保佑商王了。
现在,周王有“德”,天命归周。
这样,西周奴隶主用“以德配天”的说法,从殷商那里把上帝夺了过来,为他们的“君权神授”说提供了依据。
商王与天沟通的桥梁是“血缘”,那是一种自然关系;而周王与天沟通的桥梁是“德”,那是一种社会关系。
以“德”为媒介,西周的政权又和神权发生了联系,得到了上帝的保佑。
实际上,西周这种“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神权的动摇:
一会儿说神属于殷商,一会儿说神属于周王,老百姓被搞得迷迷糊糊,不知所措。
然而,周王通过殷商的覆灭,看到了劳动人民反抗力量的强大,认识到单靠神权不足以维系其统治地位,还必须关心老百姓,重视民心的向背。
他时刻提醒自己要“以德配天”。
因此,周公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施政方针,要施德政,不要滥用刑罚。
经过西周的政造,神权法思想具体了人情味。
二、以宗法为核心的“礼治”
(-)宗法的含义与基本原则
1、含义
前面讲到,宗法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调整家庭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
它源于氏族社会末期父系家长制的传统习惯,在夏、商、西周时代,是与神权法思想并行的另一种维护奴隶主统治的精神支柱。
宗法关系往往与国家组织直接结合在一起,家长、族长逐级任命和分封自己的亲属担任各级官吏并世袭下去,形成了以国王为最高统治者的宗法等级制,从而利用族权来巩固政权,国王是最大的家长、族长。
2、基本原则
“亲亲”和“尊尊”是宗法的两个基本原则。
(上文已介绍过。
)
(二)礼治的含义、性质与基本特征
1、含义
西周初期,在周公的主持下,将夏、商两代的礼,结合周族本身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了整理、补充,编订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中心的行为规范、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这就是礼,也称为周礼。
把礼运周到政治、法律、思想中,就称为“礼治”。
2、性质
周礼调整的范围十分广阔,上至国家的根本制度,下至平民百姓的衣食住行、婚丧嫁娶,包括政治、经济、军事、教育、行政、司法、宗教祭祀、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各个方面。
从这个角度讲,周礼具有法的性质,甚至具有根本法的性质,相当于当时的宪法。
(可从法的国家意志性、规范性、强制性,以及宪法内容权利和权力上论证)周礼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十分明显,正如孔子所说,周礼是“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的依据,起着“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的重大作用。
周礼以宗法为核心,与神权、族权紧密联系在一起。
3、基本特征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西周礼治的两个基本特征。
这种礼、刑的分野,充分说明西周实行的是一种公开不平等的特权法。
(1)“礼不下庶人”
“礼不下庶人”,并不是说是庶人可以不受礼的约束,而是指礼的作用在于调整宗法等级秩序,不同的社会关系由不同的礼来调整,不同身份等级的人适用不同的礼,礼赋予各级贵族特权,等级越高,享受礼的权利就越多,平民和奴隶一律不得享受特权礼(如,乘坐车马、衣着服饰、世袭特权、八借庆典等),平民和奴隶虽然不能享受礼所规定的权利,但必须承担礼所规定的义务,他们不是权利主体,而是权利客体。
(可以将“礼不下庶人”简单理解为,特权礼不下庶人)
(2)“刑不上大夫”
“刑不上大夫”,并不是说大夫以上的贵族违法犯罪一律不受刑罚的追究,而是指刑罚的目的和适用对象不是针对大夫以上的贵族,是为了防范和制裁普通百姓。
我们知道,西周针对不同身份等级的人实行同罪异罚,统治者为了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对于大夫以上的贵族违法犯罪也要追究其责任,只不过在实施刑罚的过程中,大夫以上的贵族可以享受特权法(如,西周的“八辟”之法、“公族无宫刑”;后来发展的八议、上请、官当、例减、免官等)。
(可以将“刑不上大夫”简单理解为,一般刑不上大夫,但,“十恶”除外。
)
西周的“礼治”是建立在“溥(广大、普遍)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土地国王所有制(分封赏赐权、夺爵削地权、贡赋征课权)的基础上的,维护贵族等级特权,它是西周奴隶主贵族专政的代名词。
在西周初期,周礼所维护的宗法等级制对巩固疆土、安定社会政治秩序曾起到重要的历史作用。
但到了春秋战国,随着奴隶制的衰落、阶级斗争和贵族内部矛盾的激化以及宗法关系的日益疏远,周礼已成为阻碍社会进步的严重障碍。
除儒家主张“礼治”外,其他各家强烈反对“礼治”。
“百家争鸣”最后以法家的“法治”思想胜利而告终,建立了以法家思想为指导的秦王朝。
第二节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思想
这一时期是我国古代法律思想的繁荣时期。
此时,我国古代由奴隶社会过渡到封建社会,诸候争霸,各集团为了维护各自的利益,提出了自己的学说,各学派纷纷成立,提出了自己的治国方略。
一、春秋时期革新家法律思想
(-)管仲。
管仲,又名管子(子是古代对男子的尊称),齐国人,年轻时曾和鲍叔牙一道经商。
齐桓公即位前曾和自己的哥哥公子纠争夺君位。
管仲当时是公子纠的师傅,为了帮助公子纠,他射过齐桓公一箭。
公元前685年齐桓公即位。
经鲍叔牙推荐,齐桓公不计一箭之仇,重用管仲为相,主持国政。
他的法律思想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仓禀实则知礼节”。
管仲认为,发展经济是使国家富强的前提,也是使人们遵守礼议法度和稳定社会秩序的物质基础;国家首先要解决百姓的温饱问题,使他们能够生存,然后对他们实施道德、法律的教化,才会收到好的统治效果。
因此,他提出了“仓禀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的名言。
这种朴素唯物主义思想告诉我们:
物质生活永远是人民群众的第一需要,只有发展生产、繁荣经济、满足人们的物质需要,礼义法度才会得到遵守,社会才能安定。
这种思想对我们今天提倡发展生产力,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具有借鉴作用。
2、“相地而衰征”(等次、等差)。
在农业方面,管仲提出,按照土地的肥沃、贫瘠分等级来定税收额的高低,以提高土地的使用率,使农民勉强能够解决温饱而不至于背井离乡,认为,“相地而衰征,则民不移”。
他号召人们开垦荒地,兴修水利,种植五谷、桑麻,认为“一女不织,民或为之寒。
”在渔业、盐铁业方面,也主张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
3、“与民分货”。
为了奖励耕织和发展工商业,他第一个提出“与民分货”的主张,即必须让人们分享一点生产成果和经济收益。
在立法时,他提出既着眼于“富国”,又强调“富民”。
4、“礼义廉耻,国之四维”。
他认为“上服度则六亲固。
四维不能,国乃灭亡。
”“上服度”即国君必须接受法纪的约束;“六亲”即朝廷官员;“四维”指礼、义、廉、耻四种道德规范。
这体现了管仲“德治”与“法治”并重的思想。
5、“令顺民心”。
法律要适合老百姓的心意。
管仲认为,要使人们遵守法律,必须让人们感到有利可图,做到“俗(大众)之所欲,因而予之;欲之所否,因而去之”,以期“令顺民心”。
他主张适时修改法律,“修旧法,择其善者而业用之”。
管仲的思想与后来的法家思想有相同之处,故被称为法家的先驱。
(二)子产。
子产,郑国贵族,前543〜前522年执掌郑国国政。
他的法律思想有:
1、铸“刑书”公布成文法。
子产在改革国制和赋税的基础上,为了适应新的封建制和整顿城乡秩序的需要,于公元前536年“铸刑书”,即把自己制定的刑书铸在铁鼎上,开创了公布成文法的先例,在中国法制史上是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创举。
对这一举措,当时的人们看法不一。
奴隶主认为,“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因为他们可以滥用刑罚处置平民和奴隶;而新兴地主阶级、商人和广大劳动人民则赞成公布成文法,使他们的私有财产、人身安全和其他权利得到法律保护。
2、“以宽服民”与“以猛服民”。
在统治劳动人民的方法上,子产第一个提出了“宽”、“猛”两手的策略。
“宽”即强调道德教化和怀柔的一手,“猛”即采取严刑峻法和暴力镇压的一手。
他主张“为政以德”,思想开明。
据《左传•襄公三十一年》记载,人们经常在乡校议论其为政之得失,有人劝他拆掉乡校,他说:
“防民之口甚于防川”,针对别人向他提出的建议,他择善而从,闻过即改。
但到了晚年,他提出要“以猛服民”。
实际上,子产提出的宽、猛两手,关系到立法的指导原则。
儒家主要继承和发展他“以宽服民”的思想,主张立法从宽;法家主要继承和发展他“以猛服民”的思想,主张立法从严。
可见其影响之深远。
二、儒家法律思想
儒是指掌握一定文化知识,懂得周礼,以“相礼”为业的人士。
孔子精通周礼,早年曾以“相礼”为业,广收门徒,有“弟子三千,贤人七十二”的说法。
他创立了儒家学派,该派以他、孟轲、荀况为主要代表。
儒家法律思想非常丰富,但可用三个词概括出来,即:
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
1、维护礼治。
礼治是礼在国家政治、社会生活中的运用,是一种治国方略。
孔子主张“为国以礼”的礼治。
礼治以“仁”为核心,以“复礼”为目的。
何谓仁?
孔子说,“仁者爱人”,礼治的全部内容就集中反映在一个“仁”字上;复礼,就是恢复周礼。
礼治的具体含义为:
(1)遵守宗法等级名分。
儒家要求严格遵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宗法等级名分。
孔子首倡“正名”,要求纠正违反等级名分的混乱现象,反对犯上作乱;孟轲宣称“内则父子,外则君臣,人之大伦也”,不容背离;荀况认为“贵贱有等,长幼有差”的礼是“与天地同理”、“与万世同久”之大本。
(2)坚持“亲亲为大”原则。
是宗法和等级相结合的产物,“亲亲”是宗法原则。
儒家认为,当“亲亲”与法律发生矛盾时,应坚持“亲亲为大”的原则。
在犯罪问题上,提倡“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反对父子相互告发;在“举贤才”和“尊贤使能”方面,主张由亲及疏,由近及远。
(3)宣扬“天人合一”思想。
儒家声称,礼是符合“天道”的“天理”;认为,“礼者,天地之序也”。
他们把礼具体化为“父慈、子孝、兄良、弟悌(服从)、夫义、妇听、幼顺、君仁、臣忠”十种“人义(道德规范)”;指出,人的七情:
喜、怒、哀、惧、爱、恶、欲是与“天理”相对立的“人欲”。
“人欲”不能任其随意发展,必须用来源于“天道”的“人义”加以治理,否则就会“坏国、丧家、亡身”。
儒家的这套说法,既是封建伦理道德的礼教,也是封建立法的法理。
后来,宋明理学以此为据,提出“存天理、灭人欲”的主张。
有的中外学者称儒家的这种思想为“天人合一”的自然法思想。
2、提倡德治
(1)重教化,反对不教而杀。
儒家提倡“为政以德”,强调道德感化并对人民进行礼教,反对不教而杀。
礼教就是教化。
教化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除剥削者内部的自我教育外,还要对劳动人民灌输宗••理道德和等级观念。
从这个内容,我们可以看到,儒家已把周礼中“礼不下庶人”改造为“礼下庶人”(显示教育的平等性),这不但有利于儒家思想迅速成为整个社会的统治思想,而且有利于人们习惯于顺从而不反抗。
第二,灌输重义轻利思想。
孔子说,“君子喻(说明、追求)于义,小人喻于利”。
灌输重义轻利思想的目的,是对那些唯利是图的统治阶级施加压力,使其剥削有所收敛,以施“仁政”;另一目的是束缚劳动人民,使其不为自己应得的一点基本权利(物质利益)进行合法或非法的斗争。
(2)宽猛相济,德主刑辅。
从总体上看,儒家虽然重教化、轻刑罚,但并不完全否定刑罚的作用。
当教化不起作用时,仍然主张诉诸暴力,使用刑罚,提出“宽以济猛,猛以济宽”的两手统治。
不过,在一般情况下,儒家还是认为刑罚只是教化的辅助手段,其作用在于促成德治,这被后人归结为“刑者德之辅”或称“德主刑辅”。
3、重视人治。
人治是从礼治、德治派生出来的必然结果。
礼治维护宗法等级制,讲究“亲亲”原则;德治要求统治者以身作则,充分发挥道德感化作用。
这样,在治理国家方面,儒家主张实行“人治”。
其基本论点是:
(1)“为政在人”。
儒家主张“贤人政治”,希望统治者像尧、舜、禹、周公那样的“圣贤”。
统治者,特别是最高统治者个人的贤与不贤,关系到政治的好坏,国家的兴衰。
所以说“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政息
(2)“有治人、无治法这句著名的论断出自《荀子•君道》。
意思是,有治理好国家的人,而没有能把国家治理好的法律。
这说明治理国家的关键是人而不是法,必须有好的统治者才能治理好国家。
它包含三层内容:
①法对于治理国家虽然很重要,但法毕竟是人制定的,仍然取决于人。
所以说:
“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治之源也”。
②即使有“法”,也得靠“人”来掌握和贯彻,否则会成为一纸空文。
“故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
③国家大事复杂多变,法既不能概括无遗,又不能随机应变,完全依靠人的灵活运用。
“故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今未尝闻也。
”
(-)分述
1、孔子法律思想
(1)仁。
仁是孔子所提倡的伦理道德中一个最重要的范畴。
有学者统计,在《论语》这部记录孔子及其门徒言行的资料里,总共的字数有一万多字,而“仁”却出现了105次,可见“仁”在孔子心目中的地位。
关于仁的确切含义,我们捉摸不透,因为就连孔子自己在回答什么是“仁”的问题上,也有多种解释。
但总的说来,应该是“仁者爱人”。
在理解“仁”的思想时,应把握以下两点:
①仁的亲缘性。
仁是礼治的核心,孔子主张礼治,礼讲究亲亲原则;仁就是爱人(“仁者爱人”),爱人就必须从“亲亲”开始,由亲及疏,由近及远,必须亲爱自己的亲人。
②仁的等级性。
宗法是礼的基础,宗法有等级,礼也有等级。
在仁和礼的关系上,孔子说:
“克已复礼为仁“(克制自己,恢复周礼,使自己的言行都符合“礼”),从礼的等级性可推出仁的等级性,进而推出“爱人”是分等级的。
爱人W爱民,“人”主要是指贵族内部的人,家族内部的人;而“民”是指劳动人民。
等级不同,对爱的要求也不同。
对于“人”,孔子要求“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对于“民”,要求劳动人民“安分守已”,宣扬“死生有命,富贵在天”的宿命论思想。
(2)礼
孔子提倡的礼已不完全是周礼,而是经过他改造的新礼。
他主张“为国以礼”的礼治。
①坚持等级制。
他要求纠正当时各种违反“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等级名分的混乱现象,做到“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要求人们严格遵守礼制。
②赞成亲属相隐。
即“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就是说在犯罪问题上,父子应当互相隐瞒,而不应互相告发。
有一次,孔子的弟子叶公告诉孔子,说,他们那里有一个很正直的人,叫直躬,其父偷了别人的羊,他便亲自去告发。
孔子却不以为然,反而认为父子相隐才是正直的品德。
“亲属相隐”这种思想正是孔子维护以家族为本位的宗法和礼制的具体体现。
③反对公布成文法。
我国历史上最著名的以“铸刑鼎”方式公布法律的有两次。
一次是郑国的子产于公元前536年的“铸刑书”,当时遭到了旧贵族叔向的反对;另外一次就是晋国的赵鞅、荀寅于公元前513年的“铸刑鼎”,当时遭到了保守派孔子的反对。
孔子反对晋国这次铸刑鼎公布成文法,说,法律是不向老百姓公布的,以便贵族在惩治平民和奴隶时可以自由擅断,公布法律有损人们对贵族的尊重,认为“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④主张天子立法。
在孔子看来,制礼作乐就是制定法律。
他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起作用),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主张制礼作乐的立法权应归天子掌握,出兵征伐也应由天子决定,即“天下有道,则礼乐征伐自天子出。
”(即“法自君出”)这种思想体现了君主专制中央集权。
(3)德
①“为政以德”。
孔子针对当时社会的大震荡,提倡“为政以德”的德治,力求发挥道德感化作用来缓和各种社会矛盾,以挽救“礼治”和实现国家统一。
他说:
“道(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即统治者用政令和刑罚手段治理人民,虽可使人不敢犯罪,但人们并不觉得犯罪可耻;如果用道德感化并加强礼教,老百姓就会感到犯罪可耻并且愿意服从管理。
②有教无类。
重视教化的作用,主张不分贵贱贫富和族类,对庶民也进行礼教,做到“礼下庶人”,强调教育的平等性,反对不教而杀。
③宽猛相济。
孔子一再提醒统治者对劳动人民必须宽、惠(友好)。
认为“宽则得众,惠则足以使人”,这是长治久安之计;猛会激起老百姓的反抗,统治人民应用宽、猛的两手。
④德主刑辅。
以道德感化为主,少用刑罚。
(4)政。
在治国问题上,孔子非常重视统治者个人的以身作则的表率作用,认为,“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礼记•中庸》),多次指出,统治者“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在举贤才方面,主张“近不失亲,远不失举”,让非贵族出身的贤才参与国政。
2、孟子法律思想
(1)性善论。
孟子主张“性善论”,认为善是人的天性。
他说,人人都有与生俱来的“四端”:
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
“四端”(仁、义、礼、智)是善的萌芽状态,是人天生具有的道德本能。
(2)仁政论。
①主张“以德服人”,而不能“以力服人”。
他着眼于调和整个剥削阶级与劳动人民之间的矛盾,要求统治者“推恩于民”,认为“推恩足以保四海,不推恩无以保妻子”,做到“以其所爱及其所不爱”。
②实行“省刑罚,薄税敛”。
即实行减免刑罚、减轻赋税的“仁政”,使民有恒产,否则,不但得不到人民的拥护、实现国家的统一,反而会“身危国削”,甚至会“身弑国亡”。
③重视民心的向背。
他说“得天下有道:
得其民,斯得天下矣;得其民有道:
得其心,斯得民矣;得其心有道:
所欲与之聚之,所恶勿施,尔也。
“意即:
要想得到人民的支持,就必须获得民心;要想获得民心,就必须满足他们所希望得到的东西,去掉他们所厌恶的东西。
(《三国演义》:
身在曹营心在汉、得民心者得天下。
)
(3)民君论。
孟子提出了“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民贵君轻说”。
意即:
民心的向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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