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行政执法衔接配合和案件移送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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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行政执法衔接配合和案件移送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是关于***镇和区直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有关案件移送和行政执法工作衔接配合协调的规定。
第二条 镇各办(中心)要加强与区直行政执法部门配合,依法履行好权责清单范围内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职责。
二、联席会议
第三条 镇各办(中心)与区直行政执法部门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保持经常性联系,互通情况,及时协商解决行政执法中需要协作配合的事项,协调推进重大联动执法工作。
镇各办(中心)和区直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确立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联系和筹办联席会议等事项。
第四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特殊情况不定期召开。
由镇各办(中心)和区直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召开单位拟定议题,镇分管领导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形成会议纪要,相关单位应当按照会议纪要精神贯彻落实。
第五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通报本辖区综合行政执法案件的受理、移送和处理情况;
(二)通报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的特点、动态;
(三)讨论和研究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新情况,解决出现的问题;
(四)其他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三、信息共享
第六条 镇各办(中心)和区直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制度,通过网络系统和其他适当方式实现行政执法信息资源共建共享。
以下行政执法信息资源应纳入共享范围:
(一)涉及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行业标准、自由裁量权标准及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区直行政执法部门作出与***镇履行行政处罚权密切相关的行政决定,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备案、行政确认等;
(三)***镇作出的与区直行政执法部门相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及执行情况;
(四)区直行政执法部门和***镇依职权设置的监控摄像设施及数据信息;
(五)其他需要共享的信息资源。
四、案件移送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案件移送是指镇各办(中心)在办理行政执法案件时,发现不属于***镇职权范围的案件或区直行政执法部门在办理行政执法案件时发现应由***镇办理的需要移送给***镇的案件机制。
第八条 区直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事项纳入***镇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后,应当与***镇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案件移送应当以区直行政执法部门、***镇的名义进行,不得以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的名义移送,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镇各办(中心)及区直行政执法部门在互相移送案件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移送的案件应当经部门领导批准、书面移送。
移送的案件材料应当包括:
案件移送函、案源材料(包括现场检查记录、举报投诉材料等)、初步证明违法行为事实情况的相关证据材料及移送理由等材料。
第十条 镇各办(中心)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区直行政执法部门职权范围的,或相关区直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镇职权范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移送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
发现违法行为正在进行的,应当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及时告知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有管辖权的一方应及时将案件受理情况书面反馈移送部门。
第十一条 对超出***镇执法权限的执法事项,***镇承担日常巡查、接受投诉举报,及时通报并移送区直行政执法部门,区直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镇与区直行政执法部门因案件管辖问题存在争议的,按照《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规则》处理。
第十三条 对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不及时移送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公安机关对侦办的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属于***镇管辖的违法案件,应当及时移送***镇处理。
第十四条 镇各办(中心)的办案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定时限及本制度中的办理时限,对不按照规定及时移送案件或者对接收的移送案件没有及时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及负责人的法律或纪律责任。
五、联合执法
第十五条 ***镇在行使综合行政执法职权时,需要相关部门协助配合的,相关部门必须协助配合;需要提供专业认定的,应当向相关部门发出执法协作文书,相关部门必须做好配合工作,将认定结果及时书面回复。
第十六条 ***镇在处置违法事件情况紧急或证据可能灭失的,需要区直行政执法部门立即认定的,需向相关部门汇报,并配合相关部门到达现场进行认定。
第十七条 ***镇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存在涉及区直行政执法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或有重大隐患的领域和环节,应当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接到通报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情况紧急的应立即派员到达现场进行执法。
第十八条 ***镇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依照相关规定需要暂停办理有关事项的,应当及时通报区直行政执法部门。
六、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 ***镇应当定期或不定期通过轮训、专题培训、业务骨干专项培训、岗位交流培训、新法律新标准的出台及旧法修正修订专题培训、实践业务培训等多种形式的培训,指导熟悉综合行政执法业务、法规政策标准,提高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水平。
第二十条 ***镇和区直行政执法部门要切实落实日常监管与动态巡查、行政处罚的责任,不断完善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切实提高综合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
应指定专人负责对接联络、协作配合工作,确保建立部门间无缝衔接的协作配合机制。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责任追究制度,区人民政府对因履职不到位造成协作配合机制运行不畅,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纪依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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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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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乡镇 行政 执法 衔接 配合 案件 移送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