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灾害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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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防范和应对生物灾害,加强和规范对农业、林业和草原生物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高效的生物灾害应急反应机制,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生物灾害事件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粮食安全、林草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1.2工作原则
1.2.1预防为主,综合防治。
立足预防,对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做到抓早抓实,争取主动,防患于未然,把灾害化解在萌芽状态。
加大生物防治,生态控制、物理防治和科学用药等综合防治技术的推广力度。
1.2.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生物灾害处置工作。
1.2.3依法行政,果断处置。
一旦发生农业、林业和草原生物灾害,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迅速反应,协调合作,果断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农业农村部《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农业、林业和草原生物灾害的防控、处置工作。
本预案的生物灾害是指暴发性、危险性或者大面积的农业、林业和草原生物灾害事件。
2组织体系
2.1指挥机构
2.1.1市级层面发生生物灾害事件后,成立市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统一协调指挥全市生物灾害应急防控、处置工作。
指挥长由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
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科技局、民政局、公安局、气象局、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
2.1.2成员单位职责
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负责制定生物灾害的防治技术方案,起草相关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应对生物灾害事件的预防、监测、报告、预警机制;做好农业、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的监测、普查;迅速对灾情等相关情况作出全面分析和评估,并制定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监督、指导灾区实施封锁、铲除和扑灭工作;建立应急防控物资储备库,储备药品、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安排应急防治物资的调拨及紧急配送工作;协助各地做好人员培训、宣传等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负责审批生物灾害应急防控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市财政局:
负责落实生物灾害应急处置所需的资金并加强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市科技局:
负责组织科技力量开展生物灾害防治技术科研攻关,为灾害防控提供技术支撑。
市民政局:
负责灾后过渡期满后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
市公安局:
负责生物灾害发生后的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灾害发生区的正常社会秩序,协助做好灾害发生区的封锁和公路植物检疫监督检查站工作。
市气象局:
负责提供有害生物监测及防治所需要的气象资料,做好与有害生物发生关系密切的天气预报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督促指导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应急处置人员和有关物资的运输工作,保障应急运输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协调道路运输企业对生物灾害应急防治所需的物资进行运输保障;协助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实施植物检疫措施,防止疫情通过交通运输工具传播。
市城市管理局:
负责监督做好城市绿地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和市应急指挥部要求做好突发生物灾害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2.1.3市(县、区)层面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应参照指挥部构成及职责成立本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级生物灾害的预防与处置工作。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要做好生物灾害防控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2.2工作机构
指挥部在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分别设立农业生物灾害、林业和草原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农业农村局局长、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全市生物灾害的预防、控制管理等日常协调工作;负责编制完善相关应急预案;承办指挥部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有关信息,并按照市指挥部的要求,制定具体防控措施,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督促各县(市、区)和部门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2.3专家组
指挥部设立专家组,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建,参与灾情研判与趋势分析,评估灾害损失,为应急防控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研究分析形成灾害原因,提出恢复农业生产的建议意见,对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并对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3监测、预警、报告
3.1日常监测
以各县(市、区)植物保护病虫测报站、植物检疫机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国有林场、苗圃等为核心,建立覆盖全市、快速反应、高效运转的农作物重大病虫害、植物检疫性病虫害、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监测预警网络。
各县(市、区)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机构在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领导下组织开展有害生物的系统监测,分析发生发展态势,发布生物灾害中、长期预报和预警。
各县(市、区)监测预警网络负责对本地有害生物的发生基数、发生面积、种群消长、迁移、蔓延、扩散等实时监测,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对外来物种入侵动态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
重点抓好美国白蛾、草地贪夜蛾、草地螟、粘虫、稻飞虱、稻纵卷叶螟、小麦蚜虫等迁飞性害虫和二化螟、小麦条锈病和松材线虫病、赤霉病、稻瘟病、马铃薯晚疫病等流行性病害、黄瓜绿斑驳花叶病毒、瓜类果斑病、苹果蠹蛾、沟眶象、斑衣蜡蝉、稻水象甲、黄瓜黑星病、番茄溃疡病、梨火疫病、马铃薯甲虫及黄花刺茄、刺苍耳、加拿大一枝黄花有害植物等重大疫情的监测和预报工作;同时密切注视其他突发性、迁飞性和新上升病虫的发生动态。
3.2预警和报告
3.2.1报告程序
各级各类监测站点、各县(市、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物灾害应急情况的报告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植物病虫草害大面积暴发流行、非本地常见植物迅速扩大,以及不明原因发生农作物、森林和草原大面积受害等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机构在现场调查核实后,2小时内应将结果报告上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并在6小时内逐级报告到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林草局,特殊情况时可直接报告。
3.2.2报告内容
生物灾害紧急情况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灾害类型;发生时间与地点;发生数量、面积、范围、症状、危害程度和初步诊断结果;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有效程度;报告的单位及负责人、报告人和联系方式。
3.2.3预警
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重(III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I级)四级,颜色表示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接到生物灾害紧急情况报告,经初步核实后,在24小时内组织有关专家赴现场勘察、会诊和进行实验鉴定,确认灾害种类和危害程度,及时发布预警并向指挥部提出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的建议。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
有害生物种类、预警级别、预警区域、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农业、林业和草原生物灾害发生后,事发各县(市、区)级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对灾情进行综合评估,对其类型、性质、影响面及严重程度作出初步判断,采取措施进行先期处置,并将灾害的发展趋势、处置情况、突出问题和建议6个小时以内上报市指挥部。
4.2分级响应
4.2.1I级(特别重大)生物灾害
I级应急响应农业、林业和草原生物灾害事件发生后,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林草局会同市、县(区)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共同确认,指挥部负责启动本预案,I级(特别重大生物灾害)应急响应行动,由指挥部负责部署生物灾害的防治工作,统一指挥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行动,并将灾害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灾害发生各县(市、区)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必须启动,市有关部门的应急行动方案立即启动。
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由市人民政府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局报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市自然资源局报请自治区林草局在技术、物资等方面的支援。
4.2.2Ⅱ级(重大生物灾害)应急响应
Ⅱ级重大农业、林业和草原生物灾害事件发生后,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各县(市、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同确认,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本级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实施Ⅱ级(重大生物灾害)应急响应行动。
市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部署灾害发生地的生物灾害防治工作,统一指挥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行动,保障防治药品及物资及时到位,并将应急响应情况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林草局。
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由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厅、林草局在技术物资等方面提供支持。
4.2.3III级(较大生物灾害)应急响应
III级较大农业、林业和草原生物灾害事件发生后,由各县(市、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县(市、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本级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实施III级(较大生物灾害)应急响应行动。
县(市、区)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部署灾害发生地的生物灾害防治工作,统一指挥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行动,保障防治药品及物资及时到位,并将应急响应情况逐级上报至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林草局。
超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技术、物资等方面提供支持。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林草局和其他有关部门视情给予必要的支援。
4.2.4Ⅳ级(一般生物灾害)应急响应
Ⅳ级一般农业生物灾害事件、一般林业和草原生物灾害事件发生后,由各县(市、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各县(市、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本级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实施Ⅳ级(一般生物灾害)应急响应行动。
各县(市、区)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部署灾害发生地的生物灾害防治工作,统一指挥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行动,保障防治药品及物资及时到位,并将应急响应情况上报至市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4.3响应措施
在进入应急状态后,除实施隔离控制的疫区外,其他地区应当保持正常的工作、生产和生活秩序,但要加强对疫情的监测工作。
疫区应当采取下列应急响应措施:
(1)依法对规定的区域采取封闭隔离措施,切断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渠道。
未经作出应急响应决定的应急指挥部批准,禁止携带有害生物及其产品和相关运输工具出入疫区。
(2)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立即拟定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并组织有关应急处置力量按照方案的要求迅速开展疫情扑灭工作。
(3)作出应急响应决定的应急指挥部要迅速组织协调应急工作人员和应急物资赶赴、运至灾区。
(4)作出应急响应决定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确定监测站点进行定时监测。
负责监测的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灾情监测及应急处置工作进度。
(5)事发地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置有害生物检疫检查站,对过往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检查,防止有害生物扩散蔓延。
(6)作出应急响应决定的应急指挥部应当选派专家赶赴灾区,具体指导灾区处置工作。
4.4响应调整和终止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生物灾害事件的处置效果和灾情变化情况进行评估,认为应当调整响应级别和终止应急响应的,要及时提出建议,并报作出应急响应决定的应急指挥部批准。
4.5信息发布
生物灾害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新闻办按照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好生物灾害信息发布工作。
5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应急响应结束后,对于生物灾害造成农业减产、绝收的,各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灾后生产计划,帮助受灾地区的农户尽快开展生产自救,弥补因灾害造成的损失。
商务和投资促进、旅游等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配套的应急行动方案,尽量减少对农产品市场供应、旅游业、出口贸易等造成的影响,确保相关产业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重点组织实施专家组后期评估提出的改进措施,恢复受灾森林和草原。
当地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机构负责继续对发生地及其周围进行监测,防止灾情再度发生。
5.2社会救助
受灾地政府应建立社会救助机制,切实解决好受灾人员的生活。
灾后过渡期满后,受灾地政府应依据社会救助政策,对因受灾导致生活出现困难的群众,将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及时纳入保障范围,确保基本生活不出问题。
5.3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灾情发生的各县(市、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生物灾害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损失、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总结评估。
总结评估结果应当上报本级政府,并抄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林草局。
6保障措施
6.1组织保障
各级政府负责生物灾害应急指挥体系、预防控制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建设,整合和充实各级力量,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2物资保障
落实建立自治区、市、县(市、区)三级生物灾害应急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物资的储备要求。
6.3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应当将预防、控制、处置、物资储备所需的各项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为应急处置提供资金保障。
6.4人力保障
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技能的培训,提高其对农作物、林业和草原生物灾害的识别、防治、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能力。
建立生物灾害应急处置人才、专家资源库,当灾害发生时统一调配使用。
6.5宣传演练
利用媒体对农业、林业和草原生物灾害进行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对生物灾害的防范意识。
生物灾害的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在指挥部的领导下进行,按照《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政府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参与生物灾害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行动人员的防护知识教育,每年至少组织1次实战演练,提高生物灾害的处置能力。
6.6技术保障
强化农业、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的生态学、流行学研究,推进有害生物传播规律、传染源、快速检测技术、检疫处理技术和综合防控技术研究,完善相应的应急技术措施,建立健全应急防控技术服务平台。
7预案管理
7.1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本预案制定本县(市、区)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和本部门应急行动方案。
随着生物灾害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应急机构的调整,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需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7.2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附件
8.1名词解释
有害生物:
是指影响农作物、饲养动物、森林、林木、林木种子、草原和牧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病原物、虫、螨、杂草、啮齿类动物、寄生性种子植物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外来有害生物:
是指本地生态系统中原来并没有该物种的存在,通过借助人类活动越过不能自然逾越的空间障碍而进入本地生态系统并对本地农作物、饲养动物、森林、林木、林木种子的正常生长发育造成严重危害损失的生物。
国家检疫性有害生物:
是指在我国境内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等人为因素传播,经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对出入境货物中禁止携带应施检疫的有害生物。
8.2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8.2.1农业生物灾害分级标准
根据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的性质、种类、波及范围和危害程度等,将灾害分为I级(特别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Ⅱ级(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III级(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Ⅳ级(一般农作物生物灾害)。
I级(特别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
(1)危害农作物的迁飞性虫害、流行性病害经预测发生趋势为大发生,或已经产生危害,成灾面积为区内改作物播种面积的25%以上,控制难度较大的。
(2)发现从国外、区外传入全区或部分全区局部已发生的检疫性或外来有害生物,经风险性分析综合评价风险极大、特别危险的;
(3)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I级(特别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的。
Ⅱ级(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
(1)危害农作物的迁飞性虫害、流行性病害经预测发生趋势为大发生,或已经产生危害,成灾面积为一个市内该作物播种面积的25%以上,控制难度较大的;
(2)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有一定发生范围的检疫性或外来有害生物、经风险性分析综合评价风险较大、高度危险的;
(3)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Ⅱ级(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的。
Ⅲ级(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
(1)危害农作物的迁飞性虫害、流行性病害经预测发生趋势为大发生,或已经产生危害,成灾面积为一个县(市、区)内该作物播种面积的25%以上,控制难度较大的;
(2)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虽有零星发生或偶然传入但发生范围不广的检疫性或外来有害生物经风险性分析综合评价风险较小、中等危险的;
(3)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Ⅲ级(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的。
Ⅵ级(一般农作物生物灾害)
(1)危害农作物的迁飞性虫害、流行性病害经预测发生趋势为大发生,或已经产生危害,成灾面积为一个县(市、区)内该作物播种面积的25%以上,控制难度不大的;
(2)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虽有零星发生或偶然传入但发生范围,不广的检疫性或外来有害生物经风险性分析综合评价风险较小的;
(3)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Ⅵ级(一般农作物生物灾害)的。
8.2.2林业生物灾害分级标准
Ⅰ级(特别重大林业生物灾害)
(1)发生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可引起人类疾病的林业有害生物的;
(2)首次发现国(境)外新传入的林业有害生物的;首次发生国家级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的;
(3)首次发现可直接造成林木死亡的林业有害生物且林木受害面积大于1亩的。
Ⅱ级(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1)区内分布的国家级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新增疫区连片成灾面积1000亩以上,树木死亡严重,危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生态安全的;
(2)自治区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新增疫区连片成灾面积5000亩以上,树木死亡严重,危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生态安全的;
(3)非检疫性有害生物跨市级行政区发生,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15万亩以上或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1.5万亩以上的;
(4)特殊情况经专家组评估确认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
Ⅲ级(较大林业生物灾害)
在市级行政区域内集中发生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5万亩以上、15万亩以下,或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0.5万亩以上,1.5万亩以下的。
Ⅳ级(一般林业生物灾害)
在县级行政区域内集中发生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1万亩以上、5万亩以下,或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0.1万亩以上、0.5万亩以下的。
8.2.3草原生物灾害分级
Ⅰ级(特别重大草原生物灾害)
(1)发生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可引起人类疾病、对人类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草原有害生物的;
(2)同时有2个(含)以上市发生草原重大鼠虫灾害;国(境)外新传入的迁移性较强、密度较高的草原有害生物;
(3)发生草原重大鼠虫灾害总面积超过500万亩的,或一个市成灾总面积达150万亩以上,或在一定地域内成灾面积达50万亩以上。
Ⅱ级(重大草原有害生物灾害)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草原重大鼠虫灾害总面积达300万亩至500万亩的,或在一定区域内成灾面积达50万亩至100万亩的。
Ⅲ级(较大草原有害生物灾害)
在市级行政区域内,发生草原重大鼠虫灾害总面积达20万亩至50万亩的,或在一定区域内成灾面积达5万亩至15万亩。
Ⅳ级(一般草原有害生物灾害)
指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发生草原重大鼠虫灾害总面积达5万亩至10万亩,或在一定区域内成灾面积达3万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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