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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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l.1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公共卫生安全、人民身体健康以及畜牧业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l.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区动物防疫条例》《*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1.4.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
各级政府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4.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
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损失小。
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
2组织体系
2.1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市人民政府下设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工作,统一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和协同联动工作需要,组织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2成员单位的职责
市委宣传部:
组织新闻媒体和有关单位对疫情应急处理和防疫知识的宣传报道。
市委网信办:
负责跟踪境内外舆论,及时对外澄清事实,公开相关信息,做好舆论导向工作。
市发改委:
负责审批市动物防疫、动物检疫监督执法及疫情应急物资库储运等基础设施建设。
市科技局:
负责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控制技术储备和科普宣传,安排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课题的研究。
市公安局:
负责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疫区的社会秩序。
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
市民政局:
负责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救助受灾群众。
市财政局:
负责保障突发动物疫情预防、监测、应急处置及工作所需经费,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
协助做好公路交通设卡堵疫工作,保障应急处置人员以及疫苗、消毒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运输车辆优先通行。
市农业农村局:
组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措施,检查、督导防控工作;负责突发动物疫情应急信息的汇总报送。
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负责突发动物疫情期间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情况监控,做好肉类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适时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生人畜共患疾病或突发不明原因动物疫情时,负责人员防护技术指导,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医学观察和病人救治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管、市场流通、餐饮及食品安全监管。
市自然资源局:
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疫病监测;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后,及时上报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并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武警支队:
负责协调部队系统内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疫情处置需要,协调组织所属部队参与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3应急工作组及其职责
2.3.1疫情处置工作组
组长单位:
市农业农村局
副组长单位:
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
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武警支队
主要职责:
负责疫情的预测、预警、诊断、报告;负责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定;执行疫区封锁和现场处置;维护社会治安和市场秩序;关闭屠宰场;负责应急物资采购、调运和发放等。
2.3.2医疗救治工作组
组长单位: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副组长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成员单位: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武警支队。
主要职责:
负责人间病例及疑似病例的隔离与救治;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密切接触者进行管理;开展人畜共患病人间监测;承担公共卫生知识宣传工作。
2.3.3新闻宣传工作组
组长单位:
市委宣传部
副组长单位:
市科技局
成员单位:
市委宣传部、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
主要职责:
负责疫情处置相关新闻审核、发布;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负责动物疫病防控知识、法律法规等宣传教育。
2.3.4舆情处置工作组
组长单位:
市委网信办
副组长单位:
市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
市委网信办、市委宣传部、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
主要职责:
负责舆论监测和处置,及时对外澄清事实,公开相关信息,做好舆论导向工作。
2.3.5善后处理工作组
组长单位:
市民政局
副组长单位:
市财政局
成员单位: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市农业农村局、武警支队
主要职责:
负责受灾群众安置、救助;负责生产恢复。
2.4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
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是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市农业农村局。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在市应急办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分类管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协调组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迅速排查、控制、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落实重大动物疫情预防、预警和控制措施;编制、执行相关应急预案;落实应急体系建设任务和目标、应急演练活动、业务培训和科普宣传工作;指导、监督县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做好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工作和应急管理工作;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发生特别重大动物疫情或接到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会商或分析研判重大动物疫情扩散蔓延趋势、危害程度和范围等;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情况,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级别和处置措施等工作建议;根据指挥部的决定,协调组织督导各成员单位履行各自职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工作;落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综合协调、信息报送和应急值守等工作。
2.5县(市、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标准,参考本预案,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做好本辖区应急处置工作。
2.6专家组
指挥部组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咨询专家库,聘请相关专家建立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
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具体职责:
(1)对相应级别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提出应对技术措施;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准备工作提出建议;
(3)参与市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防治措施的起草、修订工作;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并对有关兽医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承担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3预报预警
3.1监测预报
市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机制,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按照上级业务部门的要求做好疫情监测和报告工作。
加强对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及时重大动物疫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发现疫情隐患,及时报告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防控工作;积极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
3.2分级标准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3.2.1特别重大(Ⅰ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2个以上相邻设区的市或者5个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在1个设区的市内有3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呈大面积扩散蔓延态势,并感染到人。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2个以上相邻设区的市的相邻区域或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由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的疫情。
(3)非洲猪瘟在21日内,在2个以上相邻设区的市或者8个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呈大面积扩散蔓延态势。
(4)动物发生牛海绵状脑病等外来人畜共患病或非洲马瘟等外来动物传染病。
(5)指挥部认定的其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2.2重大(Ⅱ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全区2个—4个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出现新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毒株引发的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设区的市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者在自治区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非洲猪瘟在21日内,在全区5—7个县(市、区)发生疫情。
(4)在1个潜伏期内,5个县(市、区)发生小反刍兽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鸡新城疫等其他一类动物疫情。
(5)在我区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马鼻疽、马传染性贫血等又发生。
(6)自治区指挥部认定的其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2.3较大(Ⅲ级)动物疫情
(1)在1个县(市、区)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2)在1个县(市、区)发生口蹄疫疫情。
(3)在2个—3个县(市、区)发生非洲猪瘟疫情。
(4)在1个潜伏期内,3个—5个县(市、区)发生小反刍兽疫、牛结节性皮肤病、鸡新城疫等动物疫情。
(5)在1个潜伏期内,3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动物布鲁氏菌、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病等人畜共患传染病;或出现感染到人的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6)二、三类动物疫病在3个以上县(市、区)呈暴发流行。
(7)市指挥部认定的其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2.4一般(Ⅳ级)动物疫情
(1)在1个潜伏期内,在1个县(市、区)发生小反刍兽疫、牛结节性皮肤病、非洲猪瘟、鸡新城疫等动物疫情。
(2)在1个潜伏期内,在1个县(市、区)发生动物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病等人畜共患传染病。
(3)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呈暴发流行。
(4)市指挥部认定的其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为了及时、有效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根据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实际情况、应对能力等,对较大和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3.3预警信息报告与发布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信息报告后,要组织会商或进行分析研判,对可能引发一般和较大级别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信息,向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县(市、区)通报,督促和指导按照本预案做好处置工作;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级别的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信息,要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信息发布方案,并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同时,向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3.4预警行动
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特别重大、重大级别的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疫情进展情况,按照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组织、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地区,按照预案做好预警准备和预防工作,并及时向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和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有关动态信息。
4应急处置
4.1动物疫情报告(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报告程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动物疫情,并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1.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4.1.2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动物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动物疫情。
4.1.3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必须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县(市、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上级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
怀疑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自治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健康部门。
市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的1小时内报市人民政府。
特别重大和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2小时内向自治区报告。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自治区级实验室和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确诊结果应立即报自治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4.1.4报告内容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发病的动物种类、存栏数、免疫情况、发病数、死亡数、临床症状、诊断情况;
(3)是否有人员感染;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5)流行病学和疫源追溯情况;
(6)报告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4.2特别重大、重大级别动物疫情信息报告
对特别重大、重大级别的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疫情本身比较敏感,可能演变为特别重大、重大级别的动物疫情,动物疫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及应急工作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向市委、市政府以及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信息。
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疫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概况,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报告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信息要按照疫情分级标准,注明疫情级别。
4.3先期处置
突发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时,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相关单位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按照本预案,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动物疫情的发展。
4.4响应启动
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级别,依次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级别的重大动物疫情。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的县(市、区)和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并根据疫情的性质、特点、疫情发展趋势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动物疫情发生和蔓延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造成损失或恐慌。
动物疫情有扩大蔓延趋势或已蔓延,需启动高级别应急响应时,应及时报告上一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区,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同时要做好以下工作:
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4.4.1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和专家紧急分析研判影响和发展趋势,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预案启动和响应级别建议。
由自治区应急委宣布启动Ⅰ级响应的命令,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有关地区、部门、单位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各项工作;视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或有关部委提出支援或委派工作组来宁指导应急处置工作的申请。
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4.2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自治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和专家紧急分析研判影响及发展趋势,向自治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提出预案启动和响应级别建议,由自治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宣布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自治区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4.3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动物疫情时,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由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必要时,市指挥部向自治区提出支援或委派工作组来吴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4.4.4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动物疫情时,事发地县(市、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由当地县(市、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必要时,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动物疫情发生现场,指导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5响应措施
4.5.1Ⅰ级响应措施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
(1)自治区人民政府。
统一组织、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组织指挥设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以及自治区有关部门开展群防群控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和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可请求国务院或有关部门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2)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封锁疫区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涉及跨区域的上一级政府决定。
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设置临时性的动物防疫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运载动物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做好新闻发布工作;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3)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紧急措施。
组织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流行病学调查和防控技术规范的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进行综合评估。
(4)各级动物疾病预防控制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紧急措施。
负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按规定采集病料,送自治区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现场指导动物疫情处置工作。
4.5.2Ⅱ级的应急响应措施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指挥部提出启动自治区级应急预案的建议,由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4.5.3Ⅲ级的应急响应措施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动物疫情情况,提出启动市级应急预案的建议,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疫情级别,启动疫情应急预案。
(1)市人民政府或市指挥部
组织、指挥相关部门和县(市、区)扑疫工作和群防群控工作;根据需要调集各种应急处置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按相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2)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及时采取有效防控应急措施,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按照规定向市政府、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4.5.4Ⅳ级的应急响应措施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时采取有效防控应急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本级政府和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4.6现场处置
由动物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设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处置工作,包括动物疫情处置、染疫或疑似染疫人员的隔离救治等。
必要时,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4.7安全防护
应急处理人员应当配备防护用品用具,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特别是在处置一些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应急处置人员应采取疫苗接种、配备特种防护服、血清检测等特殊的防护措施,确保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
加强应急处置人员进出疫区的管理,严格进出疫区人员的消毒。
4.8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按照分级响应原则,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信息发布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或现场指挥部指定的新闻发言人负责发布。
重大以上突发动物疫情处置一般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较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处置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处置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发布。
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要密切关注舆情信息,及时做好舆情管控、引导工作。
信息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
发生动物疫情的病种及监测和预警情况;动物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动物、死亡动物及同群动物数量,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数量,动物疫情处置进展情况等;事件责任单位的基本情况等。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
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办新闻发布会。
4.9社会动员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根据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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