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购商品房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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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购商品房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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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购买商品住宅楼房合同书
出卖人:
买受人: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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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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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自愿购买出卖人建造的暂定名为小区的部分商品房。
买受人受陕西省地震系统职工委托,作为系统职工团购房代表,与出卖人就团购商品房具体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就团购商品房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市计投发【2004】33号文件,市城改发[2011]89号文件,2005(271)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本项目为城中村改造商品住宅项目,土地使用年限以国家审批为准。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2.1出卖人在本合同规定的开发项目中全权负责项目开发中的所有经济与法律责任。
2.2本合同开发项目中的土地、规划、建设等批件及权属归陕西南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根据出卖人与陕西南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全额风险承包协议实施与买受人的商品房买卖行为。
2.3出卖人在本合同履约未完成的情况下,不得有下列行为:
(1)未经买受人同意更换法定代表人,变更企业名称;
(2)申请破产;
(3)与另一方企业重组等行为;
(4)违法行为。
2.4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不免除出卖人在本合同规定项目中对买受人应承担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2.5本合同中买受人组织机构约定
(1)买受人不因法定代表人变更而影响合同执行;
(2)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买受人承担在本合同规定项目中对出卖人的经济与法律责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购房职工承担在本合同规定项目中对出卖人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3)买受人代表陕西地震系统职工团购商品房,有权处理购买商品房过程中所有与之相关的事项。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3.1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位于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建筑面积7万平方米以内。
(具体楼位由双方根据规划设计方案协商确定)。
3.2该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钢混结构,板点结合形式,楼层、户型、建设指标最终以规划设计施工方案为准。
3.3买受人团购不得超过建筑面积7万平方米,超过部分无效,由买受人自行协调。
3.4双方协商同意,由出卖人委托设计单位设计,设计方案由出卖人和买受人协商确定。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4.1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商品房价款,不含人防。
4.2对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买受人,购房款均价为/平方米一次包死,不论遇到任何情况均不得调整,购房款中含建安费用/平方米。
4.3对于选择贷款方式付款的买受人,购房款均价为/平方米一次包死,不论遇到任何情况均不得调整,贷款利息执行银行规定,购房款中含建安费用/平方米。
4.4商品房总价包括:
土地拆迁费及土地出让金;办理建审手续所需的费用;施工图设计费、地勘费、检测费、审图费;工程监理费;施工中的各种协调费用。
建安费用、税费。
大配套:
市政供水、供暖、天然气、强电弱电、人防、消防、环保;小配套:
小区管网、强、弱电,道路,绿化建设费和购买面积的所有配套费用。
4.5出卖人和买受人根据楼层、朝向、户型、面积等因素在上述条款的基础上确定商品房定价方案,调整后增减代数和为零。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与实际面积有差异的,以房管局实测面积为准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6.1为保证建设进度和质量,买受人所付建安费用只可用于本项目建设。
买受人所付购房款中建安费之外的款项应直接支付至出卖人指定账户,但建安费交于双控账户,支付与建安有关的工程款、监理费等费用。
双控账户在开工前建立,工程竣工,剩余款全部支付至出卖人指定账户后,撤销双控账户。
6.2购房款的支付:
本合同正式签订生效后七日内,出卖人向购房职工以借款(无息)的形式收取每户伍万元整(暂按600套房屋收取),作为购房定金。
若购房职工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选房,出卖人可在接到买受人通知30日内向买受人退还该定金。
项目正式开工时,购房职工开始选房同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6.2.1购房款中建安费之外的款项支付方式如下:
选房、签订合同
(含定金)
正负零
主体封顶
工程竣工(交钥匙)
办理房产证前
30%
30%
30%
7%
3%
6.2.2建安费贰仟伍佰元/平方米支付方式如下:
工程开工
正负零
主体封顶
工程竣工
(交钥匙)
40%
30%
20%
10%
6.3购房职工应严格按照以上付款方式向出卖人付款。
6.4出卖人应在购房职工付款至总价的50%时应协助购房职工办理银行贷款,买受人取得贷款的同时将剩余款项转为银行贷款,未取得贷款的购房职工按时交纳剩余款项。
购房职工取得的贷款应全部用于支付购房款。
6.5出卖人负责为购房职工办理房产证,按照国家规定出卖人和购房职工分别缴纳应缴的税费和其他费用,购房职工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和办理房产证的费用。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购房职工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方式处理:
7.1逾期在6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购房职工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7.2、逾期超过60日后,双方同意解除合同。
出卖人扣除购房职工累计已付款的百分之一的违约金后,退还购房职工已交款。
。
第八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8.1逾期在6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最后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购房职工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8.2逾期超过60日,双方同意解除合同。
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30日内退还购房职工已付全部款项,并按购房职工累计已付款的百分之一向购房职工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施工和监理的约定
双方协商同意,工程建设由出卖人招标确定施工单位进行建设,买受人参与施工管理自行承担费用,出卖人负责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监理单位由出卖人确定。
第十条工程期限
住宅楼建设期限为3年,自正式开工之日起算。
双方约定开工时间为2011年10月1日以前。
第十一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所售商品房根据买受人提供的户型需求进行设计,施工图纸经双方共同认可后不得随意变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需在3日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监理、设计单位方案确定。
第十二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因出卖人的原因,造成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导致买受人无法正常入住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双方解除合同,出卖人全额退回买受人已付款项,向购房职工承担已付款10%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达到以下使用条件:
(1)供水、供电在交付使用时达到使用条件,供电容量执行国家设计规范;
(2)电话、宽带、有线电视在该交付使用时安装完毕;
(3)小区要设计和建设休闲、健身区域,园林景观,灯光配置、道路交通、安全监控等社区设施,确保配套齐全,功能完善;
(4)小区车位要按照规划审批的方案建设,同等条件下买受人可优先购买;
(5)小区排水排污要接入城市管网;
(5)采用市政集中地幅热供暖,交房后第二个采暖期供暖;
(6)小区天然气到户;
(7)小区物业用房、物业管理费用等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必须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九百个工作日内,将办理产权登记需要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随后指定专人在三百六十日内为购房职工办理好分户房产证。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产证时,购房职工可解除合同。
购房职工解除合同的,出卖人退回购房职工已支付的全部房款并承担已支付房款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两倍罚款;购房职工不解除合同,出卖人向买购房职工支付已付房款百分之一的违约金,出卖人继续办理房产证,直至取得房产证。
如因购房职工责任造成房产证不能及时办理,责任由购房职工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双方的责任和权利约定
15.1出卖人的责任和权利
(1)所售商品房建设和出售所需国家批准的一切手续或文件均由出卖人负责。
(2)出卖人所售商品房必须具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建设和出售的合法审批手续,目前建设审批手续正在办理完善中。
(3)本项目合同正式签定后,出卖人必须对本项目进行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负责。
(4)买受人所付建安费出卖人必须用于本项目建设。
(5)所售商品房楼盘经规划局审批的控规平面图出卖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须经出卖人和买受人同意后变更。
(6)经市规划局审批后的商品房工程设计方案及施工图纸、室外平面布置施工图,由双方确认并作为合同购房依据。
(7)出卖人应积极支持和配合买受人派出的项目工作小组的工作。
(8)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9)出卖人负责陕西南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购房职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15.2买受人的责任和权利
15.2.1买受人负责组织购房职工认购本合同开发的房产。
(1)买受人负责签订定本团购合同。
(2)买受人配合出卖人与购房职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3)购房职工所购总建筑面积不得多于7万平方米。
(4)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仅作为住宅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
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行有规定者除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享有和其他权利人同等权利和地位。
第十六条其他约定
16.1专项维修资金、房产证办理的相关税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16.2购房职工如需办理银行贷款,则出卖人必须协助办理。
由于购房职工原因不能取得银行贷款时,改为按约定付款。
16.3本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或者终止合同,遇重大事项双方协商处理或按第十七条办理。
买受人和出卖人任何一方违法解除合同,须向对方赔付已支付款总额的百分之一的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回购房职工已交房款。
16.4双方工作联系,均以书面形式送达,在送达起的七日内另一方必须答复,未按时答复的视为同意,按提出方意见办理。
16.5商品房买卖合同参照本合同内容签定,购房职工与出卖人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双方不再执行本合同,本合同终止。
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定补充协议。
16.6交房标准详见附件三。
16.7购房职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必须明确购房人信息,购房职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出卖人不予变更购房人信息。
16.8因不可抗力和政府因素,导致出卖人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免除出卖人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争议约定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若协商解决不成,可向商品房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九条本合同一式八份,出卖人与买受人各执四份,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相关内容与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相一致之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
第二十一条合同附件
附件一市计投发【2004】33号文件,市城改发[2011]89号文件。
附件二2005(271)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
附件四全额风险承包协议复印件。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2011年5月11日2011年5月11日
附件三:
装饰、设备标准
1.户内:
毛墙毛地。
2.外墙:
瓷砖或涂料,应与小区保持一致。
3.内门:
预留门洞。
4.窗:
塑钢中空玻璃。
5.厨房:
预留上下水接口,天然气管道安装到位。
6.卫生间:
预留上下水管道口,地面做防水处理。
7.阳台:
毛墙毛地。
8.电梯:
广州日立电梯或同质量产品。
9.入户门:
防撬门采用国内知名品牌。
10.预留闭路数字电视、网络、电话终端插孔。
11.入户电表容量:
10-30安。
12.暖气:
市政地幅热采暖,交房后第二个采暖期供暖。
13.预留空调孔位及集中排水管。
14.楼宇门:
楼宇可视对讲系统。
15.电梯间及公共部分:
地面:
地板砖;墙面:
涂料;楼梯:
水泥压光。
出卖人:
买受人:
2011年5月11日201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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