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域医疗卫生次中心基本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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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县域医疗卫生次中心基本标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建设规模 3
第三章房屋建筑 4
第四章建设用地 5
第五章科室设置 6
第六章设备配置 7
第七章信息化建设 7
第八章人员配置 8
第九章服务能力与效率 9
第十章规章制度 9
第十一章建设保障 10
第十二章其他要求 11
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县域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范县域医疗卫生次中心(以下简称次中心)建设,提高次中心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次中心功能任务,提升投资效益,促进农村基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次中心,是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改革“后半篇”文章系列文件和《XX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建设县域医疗卫生次中心要求,依托现有中心镇和特色镇卫生院,打造具有二级医院综合实力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次中心属于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本质属性仍然是乡镇卫生院,不新增机构,不加挂牌子。
第三条本标准是次中心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的全省标准,也是政府对基层卫生资源进行宏观调控和布局的重要依据。
次中心建设坚持均衡分布、需求导向和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原则,聚焦资源重点打造,以点带面,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整体水平和能力提升。
第四条次中心负责分担县域医疗卫生中心(县级医院)部分功能任务,成为县域片区医疗救治中心、医疗急救中心、人才培训中心、技术指导中心、公共卫生指导中心。
第五条次中心主要任务是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及康复、护理服务,以及急危重症、疑难病症的急诊急救及转诊服务;能提供二级常规手术操作项目;原则上承担对周边3~5个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帮扶工作;负责域内村卫生室的业务和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域内卫生技术人员、乡村医生和卫生员的培训工作;向辖区内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受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或委托,承担区域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考核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次中心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卫生健康政策,应当符合各市(州)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当地乡镇建设总体规划,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流程科学、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第七条次中心的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需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
第八条次中心床位规模应当根据其服务人口数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服务辐射半径、地理交通条件等因素,按照次中心的类型、基本任务和功能合理确定,每千服务人口宜设置1.0~1.5张床位。
第九条次中心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分为99床及以下、100~199床、200~299床、300~499床等四种类型。
除我省“三州”及民族(待遇)县(市、区)外,其余市的次中心床位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00床,但不宜超过500床。
第十条次中心的编制床位数与日门(急)诊量比值宜为1:
3。
第十一条次中心设置原则上在服务辐射人口10万人及以上,服务范围应当覆盖周边乡镇。
次中心服务人口,按本乡镇常住人口加暂住人口,再加上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辐射乡镇人口的三分之一计算。
第三章房屋建筑
第十二条次中心按实际设置的床位规模,其医疗、公共卫生、教学科研及医疗管理、行政后勤保障等用房建筑面积宜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房屋建筑面积指标
规模
名称
99床及以下
100~199床
200~299床
300~499床
核定方式
按床位核定
(㎡/床)
按床位核定
(㎡/床)
按床位核定
(㎡/床)
按床位核定
(㎡/床)
建筑面积(㎡)
75
78
80
83
第十三条每床位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第十四条大型医疗设备以及中西药制剂室等设施,应当按照区域规划安排并根据次中心技术水平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用房面积单独计算。
承担有医学科研或教学实习任务的次中心,根据相关规定,用房面积单独计算。
第十五条业务用房功能分区合理,流程科学,洁污分流,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第十六条房屋建筑耐久年限、建筑安全等级应当不低于二级,符合节能环保及抗震设防要求。
有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放达标。
建有规范的医疗废物暂存处。
第四章建设用地
第十七条次中心宜一次规划、一次建设,确有困难的可以一次规划,分期建设。
第十八条次中心建设必须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十九条次中心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2规定。
表2建设用地指标
规模
用地指标(㎡/床)
容积率
99床及以下
121
0.8~1.0
100~199床
119
≤1.1
200~299床
117
≤1.2
300~499床
115
≤1.5
第五章科室设置
第二十条临床科室设置,至少设置全科医疗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口腔科、康复医学科、中医科(中医综合服务区)、急诊科、麻醉科、手术室(可以合并设立)以及肠道及发热诊室。
应当设置以下科室中的3个科室:
眼科、耳鼻咽喉科(可以合并设立五官科)、老年医学科、精神(心理)科、重症监护室、血液透析科(室)、感染性疾病科、皮肤科、安宁疗护(临终关怀)科等。
第二十一条医技科室及其他科室设置,至少设置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或X线室、B超室、心电图室等)、药剂科(或中药房、西药房等)等。
根据有关规定和临床用血需求可以设置输血科。
影像诊断、病理诊断、消毒供应室等可以与第三方机构或者医共体上级医疗机构联合共建。
第二十二条公共卫生科室设置,至少设置预防接种室、预防接种留观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室、健康教育室、听力筛查室、智力筛查室、心理咨询室、家庭医生工作室等。
预防接种门诊达到当地规范化门诊建设标准和数字化门诊建设标准。
公共卫生科室宜相对集中设置,有条件的可以设置“优生优育优教中心(三优指导中心)”、营养科、眼保健中心。
第二十三条职能科室设置,至少设置综合办公室(党建办公室)、医务科(质控科)、护理科、院感科、病案管理科、信息科、公共卫生管理科(乡村医生管理办公室)、医教科、绩效办、财务资产科。
第六章设备配置
第二十四条至少配置CT、DR、彩超、十二导联心电图机、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血凝仪、麻醉机、胃镜、呼吸机、除颤仪、急救型救护车。
第二十五条其他医疗设备的配置,应当根据次中心不同功能、专科特长和所承担医疗卫生工作任务,参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版)》《县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基本标准(2016版)》,配置与诊疗科目相匹配的其它设备。
第二十六条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应当按国家相关部委的规定执行,同时应当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充分兼顾技术的先进性、适宜性和可及性,实现医用设备资源共享和集中使用,提高使用效率。
第七章信息化建设
第二十七条按照《全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全国公共卫生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全国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等要求,建立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和居民健康档案云平台为核心、服务专全协同和医防融合业务模式的次中心信息化支撑体系,整合医院主要业务及管理流程,实现医疗健康服务数字化、智慧化。
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达到三级及以上水平。
第二十八条次中心应当提供“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开展预约挂号、移动支付、自助查询、家庭医生签约、健康档案开放等应用。
依托区域统筹建设或医共体上级医疗机构牵头建设的远程医疗系统,开展远程会诊、远程心电诊断和远程医学影像诊断等服务。
第二十九条次中心应用的信息系统应当完成与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或医共体业务协同信息集成平台的互联互通,实现跨机构、跨层级、跨区域的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
第八章人员配置
第三十条病床与卫生技术人员之比:
卫技人员占全院总人数80%以上;实际开放床位与卫生技术人员比例至少1:
1.3;实际开放床位数与护理人员之比至少1:
0.6;医护比达到1:
1.5。
第三十一条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医师;各临床科室主任均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
第三十二条全科医师不少于3名,公共卫生医师不少于2名,并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第三十三条其他医技科室人员须具备合法资质,满足工作需要。
第九章服务能力与效率
第三十四条能够识别和初步诊治的常见病病种数不少于100种,且近三年累计收治住院病种数不少于80种、近三年累计开展手术病种数不少于20种。
第三十五条每年门急诊量6.5万人次以上;每年入院人数0.5万人以上;床位使用率不低于85%。
第三十六条患者及机构职工满意度均不低于85%。
第十章规章制度
第三十七条次中心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定的医疗护理等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第三十八条重点加强以下制度建设:
1.基层党组织建设制度。
充分发挥党支部政治功能,完善议事决策制度,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医德医风建设,建立完善医德医风工作机制与考评制度。
加强医院文化建设,培育和塑造医学人文精神,践行和弘扬崇高职业精神。
2.医疗质量安全制度。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要求,建立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
3.医院财务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资产和审计监督等相关法律法规。
4.其他制度。
应当建立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技术人员聘用、培训、管理、考核与奖惩制度,职能科室工作制度,技术服务规范与工作制度,双向转诊制度,投诉调查处理制度,医疗废物管理制度,药品、设备、档案、信息管理等制度。
第十一章建设保障
第三十九条县级政府在次中心建设中承担主体责任,按照“整体规划、逐年投入”原则,落实经费,加大投入,安排次中心专项建设资金,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大力改善次中心基础设施条件、就诊环境和服务能力。
第十二章其他要求
第四十条开展手术操作的次中心应当严格执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有关要求,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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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卫生 中心 基本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