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实务教程第10章.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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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电子商务法律,本章任务,电子商务法律概述电子商务中的合同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电子商务的税收,电子商务法律概述,电子商务法的概念与特征1.电子商务法的概念
(1)狭义的电子商务法狭义的电子商务法是与狭义的电子商务相对应的,它是指调整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数据电文传递而进行的商事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广义的电子商务法广义的电子商务法是与广义的电子商务相对应的,它包括所有调整以数据电文方式进行的商事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调整电子商务交易形式的法律规范,调整电子信息交易内容的法律规范,
(2)形式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法形式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法是指按一定逻辑顺序编纂的有关电子商务的成文法。
典型者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美国的统一电子交易法、澳大利亚的电子交易条例、新加坡的电子交易法、印度的电子商务支持法等等。
实质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法是指所有调整电子商务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它不仅包括关于电子商务的成文法,还包括散见于其他法律规范中的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规范。
典型者如合同法中关于数据电文的规定。
2.电子商务法的特征,国际性,技术性,(3)开放性由于电子商务是借助于计算机网络技术,而计算机网络技术又是不断地发展和进步,因此,电子商务也随之不断地变化。
因此,电子商务法应当以开放地态度对待任何技术手段和信息媒介,设立开放性的规范,让所有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设想和技巧都容纳进来。
(4)复杂性电子商务的复杂性,导致了电子商务法也具有复杂性。
电子商务法的复杂性,首先体现为调整对象的复杂性。
传统民商法中的主体一般仅限于买方与卖方,而电子商务中,往往需要网络交易中心、网络认证机构等主体的参与。
因此,电子商务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比传统商事关系,更加复杂。
电子商务法的定位,电子商务法仍然从属于一般商业法律规范:
商法。
根据电子商务的特殊性建立起来的电子商务法,不同于传统商法,而是商法的特别法。
电子商务所涉及到的社会关系远非电子商务法能够单独所调整,还需要其他部门法一起调整。
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1.国际上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联合国讨论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可以追溯至20世纪80年代。
当时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第十五届会议上正式提出计算机记录的法律问题,并且在第十八届会议上提出计算机记录的法律价值报告,建议各国政府确认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等计算机记录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地位。
1996年12月16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85次全体大会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该法是世界上第一个电子商务的统一法规,其目的是向各国提供一套国际公认的法律规则,以供各国法律部门在制定本国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时参考,促进使用现代通信和信息存储手段。
除电子商务示范法之外,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还颁布了电子商务示范法指南,内容包括立法背景和条文说明,有助于各国政府和学者解释做出这些规定的原因和考虑,并有助于各国考虑是否根据本国的特殊情况对电子商务示范法的某些条款做出更改。
为了弥补电子商务示范法中有关电子签名规定过于简单的不足,2001年7月13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又通过了电子签名示范法。
它的出台将电子商务活动中涉及的数字签名、电子签名等不同表述统一起来,为电子签名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广泛应用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2)世界贸易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建立后,立即开展了信息技术的谈判,并先后达成了三大协议,即1997年2月15日的全球基础电信协议(其主要内容是要求各成员国向外国公司开放其电信市场并结束垄断行为)、1997年3月26日的信息技术协议(其主要内容是要求所有成员国将主要的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降为零,1997年12月31日的开放全球金融服务市场协议(其主要内容是要求各成员国对外开放银行、保险、证券和金融信息市场)。
这三项协议为电子商务和信息技术的健康有序发展确立了新的法律基础。
1998年5月,世界贸易组织在部长级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全球电子商务宣言,规定至少1年内免征互联网上所有贸易活动关税。
1998年9月,世界贸易组织总务理事会通过了电子商务工作方案,该方案极具影响力。
1999年9月,又通过了数字签名统一规则草案,就电子合同实施中的电子签名问题作出了初步规定。
(3)国际商会近些年来,国际商会也为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的交易规则而努力,以促进国际贸易安全进行。
它在1997年6月巴黎举行的世界电子商务会议上通过了国际数字保证商务通则,该通则试图平衡不同法律体系的原则,为电子商务提供指导性政策,并统一有关术语。
(4)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1998年10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渥太华召开了第一次以电子商务为主题的部长级会议,并形成了一批对于电子商务实际运作具有指导性意义的文件。
主要有在全球网络上保护个人隐私宣言、关于在电子商务条件下保护消费者的宣言、关于电子商务身份认证的宣言、电子商务:
税务政策框架条件的报告。
此外,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先后发布了国际数据流宣言、信息系统安全性指南、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的指南、OECD电子商务部长级会议结论、全球电子商务行动报告等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5)欧盟1997年4月15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欧盟电子商务行动方案(又译为优美电子商务倡议书),就发展电子商务的问题阐明了欧盟的观点。
后来又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文件,其中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规范主要是以下三个指令。
第一是1997年5月欧盟颁布的关于远程合同中对消费者保护的指令,该指令堪称欧盟的电子商务保护指令,目的在于使成员国国内规范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经由远程缔结的合同的法律规范逐渐走向一致。
第二是1998年11月欧盟发布的欧盟发展电子商务法律架构指令,其目的在于清除欧盟内部境内对电子商务造成障碍的不当法律规定。
第三是1999年11月欧盟电信部长理事会通过的欧盟电子签名指令,其立法目的在于降低消除使用电子签名的困难,确认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2.国外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犹他州数字签名法,1995,电子商务安全法,1993,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1996,全球电子商务纲要,1997,互联网免税法案,1998,计算机信息交易统一法,1999,电子签名法,2000,德国多媒体法(1997),电子商务法(1998),电子商务支持法(1998),统一电子商务法(1999),,电子交易法(1999),3.国内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我国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最初始于计算机立法,即国务院在1991年5月24日通过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真正意义上的电子商务立法始于1999年的合同法。
合同法不仅将书面形式扩大至数据电文形式,还有其他的相关规定。
我国第一部专门性的电子商务法律是2004年8月28日通过的电子签名法。
它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电子商务法制建设进入到了一个新阶段。
信息产业部制定的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作为电子签名法的配套,也于2005年4月1日实施。
电子商务对传统法律的挑战,对主体法的挑战,对合同法的挑战,对银行法的挑战,对知识产权的法挑战,对人格权法的挑战,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挑战,对税法的挑战,对证据法的挑战,对民事诉讼法的挑战,对国际私法的挑战,卖方,买房,电子代理人,电子合同的主体,电子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要经过合同双方要约承诺的过程,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
电子合同的成立亦然,需要其中一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发给自己的要约完全同意并且该承诺到达对方时,电子合同才成立。
电子合同的成立在要约、承诺上与一般合同并无不同,唯一的区别是意思表示的形式。
一般合同是通过语言或者书面形式来进行意思表示,但在电子合同中,意思表示并不是语言或者书面,而是表现为数据电文。
电子合同中意思表示的到达地点与一般合同也有区别,电子合同的效力合同成立后,只要符合民法通则第55条的三个要件,就能生效;电子合同也是如此。
1.格式合同(格式条款)由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很多交易(特别是B2C)都采用点击合同的形式。
2.冷却期在合同生效、履行之后,消费者仍然拥有一段冷静思考的时间,在不受任何外在因素的影响下,冷静、认真地对自己所订立的合同进行第二次考虑;,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电子商务中的著作权保护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电子商务中的著作权又被称为网络著作权。
1.计算机软件1.网络著作权的客体2.数据库3.多媒体,2.网络著作权的内容和普通著作权一样,网络著作权也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大部分。
前者主要指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后者主要指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放映权、广播权、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
在诸多财产权中,较为重要的是作品的网络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3.我国关于网络著作权的法律规范我国目前对于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WTO规则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二是2010年修订的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三是2002年施行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2006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四是2006年修订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等。
这些法律渊源对于网络著作权的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
电子商务中域名权的保护1.域名的含义域名是指网络设备和主机在互联网中的字符型地址标识。
它是用来指示互联网上网站的地址,因此又被称为“互联网上的门牌号”。
域名作用一种字符的创意和构思组合,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是标识性,在互联网上不同的主体是以不同的域名来标识自身并相互区别;二是国际性,域名是在互联网上出现的,而互联网是全球范围的,没有国别、地域之分;三是唯一性,域名在全球范围内必须是独一无二的,不可能出现两个完全相同的域名,这也是标识性的保障;四是排他性,经过注册后的域名只能被权利人使用,其他人未经许可无权使用,这也是唯一性的进一步延伸。
2.域名权的法律纠纷从域名纠纷表现形式的角度看,域名纠纷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是“抢注类”域名纠纷第二是“不正当竞争型”域名纠纷第三是“权利冲突型”域名纠纷,3.关于域名权的法律规范由于域名具有国际性,所以,域名权纠纷自然也涉及全球,并无国界之分;因此,需要全球统一的域名纠纷解决机制。
因此,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在1999年3月4日公布了关于委任域名注册机构规则的声明,开始着手建立防止域名纠纷的机制;同年8月6日又公布了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以及随后公布的实施细则,完成创设处理国际顶级域名纠纷法律依据的步骤。
不久,ICANN又指定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机构作为“纠纷仲裁机构”。
至此,全球统一的域名纠纷处理机制基本完成。
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消费欺诈电子商务是一种远程销售,消费者主要通过经营者在网络上的介绍和其他消费者的评论来了解商品信息,网络远距离订货,电子银行结算,及配送机构送货上门。
这样使得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了严重威胁,无法掌握商品的准确信息,对商品的实际质量和商品可能存在的瑕疵无法得知。
所以,与传统交易模式相比,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了很大限制。
电子商务中商品的退货对于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享有的权利不仅享有退货的权利,还享有换货的权利。
但为了论述上的便宜,本文仅仅表述为退货。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退货的权利与传统交易中的退货权利有所不同,会遇到一些新问题,很难简单地适用原有的法律规范来解决。
1.数字化商品的退货2.退货的费用,讨论一下,数字化商品是否可以退货以及退货的费用应该有谁来承担?
消费者损害赔偿保险在韩国,消费者损害赔偿保险制度成为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消费者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
这个制度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在我国的电子商务法中不妨借鉴。
电子商务中隐私权保护1.电子商务中隐私权概述
(1)电子商务中隐私权的含义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是指消费者因为从事电子商务而产生的、与公共利益无涉、又不想为人所知的个人信息;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是指消费者对因为从事电子商务而产生的隐私所享有的权利。
(2)电子商务中隐私权的内容第一,知悉权。
第二,控制权。
第三,安全请求权,2.电子商务中隐私权的侵犯
(1)侵犯隐私权的主要表现形式第一,任意搜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第二,非法转让个人数据。
(2)侵犯隐私权的特点第一,客体的扩大化和数据化。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在电子交易中受到侵犯的隐私比一般的隐私在内容上更为广泛,并呈现出扩大化的趋势。
此外,由于网络的数字化、信息传输分组化等特点,使得隐私主要以个人数据的形式出现。
第二,性质的双重性。
一般的隐私权是一种精神性人格权,侵犯隐私权主要是侵犯了民事主体的精神利益,往往不具有财产属性或很少具有。
但是,在电子商务中,由于个人数据已经具有了经济价值和财产属性,对于消费者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的窥探、搜集主要是基于利益的驱使。
所以,其性质具有双重性。
第三,手段的智能化、隐蔽化。
和冲突的侵犯隐私权相比,电子商务中侵犯隐私权更多的是凭借智力和高科技来实施侵权行为的。
行为人必须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熟练的操作技能,否则难以达到搜集他人数据甚至侵入他人系统的目的。
电子商务的税收,传统税收法律制度在电子商务中的不适1.纳税主体传统税制中,从事生产、销售或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都要办理税务登记,并且税务登记与工商登记捆绑在一起;所以,税务机关通过工商登记就能了解纳税主体的情况。
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任何企业和个人只要交纳一定的注册费,无需税务登记就能获得自己的域名,从而在互联网上从事商贸活动。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纳税主体,则是电子商务税收法不能不解决的一个新问题。
3.电子商务中隐私权的保护
(1)保护模式当今世界关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模式主要有三种:
立法模式、行业自律模式、软件保护模式。
(2)我国的电子商务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从目前我国立法来看,由于隐私权在立法上是一个崭新的权利,所以,关于隐私权的立法并不到位;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在法律规定上也只是顺带一笔,缺乏专门性的规定。
2.纳税客体纳税客体是纳税主体所指向的对象,或称征税的标的物。
它是税法确定的产生纳税义务的依据。
在传统商业模式下,它的数额不难获得;但是,在电子商务中,电子商务不需要发生商品的实物转移,使税务机关难以全面掌握有关纳税人活动的信息,很难准确地确定纳税客体。
3.税种
(1)对增值税的冲击。
(2)对所得税的冲击。
4.税收监管传统的税收制度是建立在税务登记、查账征收、定额征收基础之上的,电子商务的虚拟化、无形化、随意化、隐匿化都与传统税收不同,这也给税收监管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难题。
5.税收管辖权所谓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对一定的人或对象征税的权利。
确定税收管辖权的前提是确定纳税人的居民身份和某一所得的来源地。
电子商务征税的必要性1.否定说的理由否定说认为电子商务不应该征税主要有三个理由。
第一,电子商务正处在发展阶段,尚不成熟,因此政府应尽量减少对电子商务的干预和限制,提供一个免税空间,让其能够与其他商务模式自由竞争。
第二,电子商务现在仍然处于萌芽状态,对电子商务征税将会阻碍电子商务发展。
根据商务部调查,与传统商务模式相比,电子商务中商品价格要低10%以上,而这种优势又来自于免税环境,对电子商务征税将会阻碍经济发展。
第三,对电子商务实行征税后,经营者自然会将这部分成本分摊到商品或者服务上,消费者要为此买单。
2.对否定说诸理由的商榷第一,自由竞争意味着如无特殊情况,就不应该特殊对待。
第二,电子商务中商品价格之所以比传统商务要低,主要是因为电子商务节约了时间和交易成本。
第三,如前所述,消费者获得的价格优势主要原因在于电子商务中大量的中间商不见了,而不是免税。
3.坚持肯定说的理由一是税收公平原则。
二是国家财政收入。
我国首例“网络交易”偷税案,几年前,上海人张黎和丈夫合开了一家黎依市场策划公司做礼品生意,张黎担任公司法人代表。
2006年6月,初为人母的张黎开始在网上购买婴儿用品,她惊讶地发现,婴儿用品在网上卖得很红火。
于是她也开始在网上销售奶粉和尿片,并用该市场策划公司的名义在淘宝网上开了家商铺。
后来,张黎的生意日渐兴旺,在累积了一定的客户群后,她又用公司的名义自建了一个销售婴儿用品的网站“彤彤屋”。
半年来,“彤彤屋”生意越做越大,销售了价值280多万元的商品。
由于之前有网上购物经验,张黎了解到网上交易几乎都不开发票。
在和其他卖家交流之中,她也掌握了一套逃税方法,比如不开具发票,不记账等。
但黎依公司的偷税行为在警方侦查一起诈骗案时被意外发现了。
2007年1月下旬,张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又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上海黎依市场策划有限公司偷税的上述犯罪事实。
经上海市普陀区国家税务局税务核定:
上海黎依市场策划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至12月销售货物,含税金额人民币289.5万余元,不含税销售金额人民币278.4万余元,应缴增值税人民币11万余元。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上海黎依市场策划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依法应予处罚。
张黎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兼经理,全面负责上述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对该公司犯偷税罪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亦应以偷税罪论处。
综上,法院判决上海黎依市场策划有限公司犯偷税罪,判处罚金10万元,张黎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万元。
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1.维护国家税收权利原则2.体现税法中性原则3.加强税法公平原则4.增加数字征管原则,谢谢,thank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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