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调度规程培训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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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调度规程培训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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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调度规程培训,新疆电网调度控制规程内容:
为加强新疆电网的调控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生产调控秩序,确保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电网运行准则、国家电网调度控制管理规程、西北电网调度控制管理规程细则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等,结合新疆电网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网调度管理,保障电网安全,保护用户利益,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新疆电网调度控制规程内容:
2.1调度管理的主要任务:
电网调度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全网的调度运行与操作,保证实现以下基本要求2.1.1按照电力系统客观规律及有关规定,使电网安全、正常、连续稳定运行,使电能质量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电网调度,是指电网调度机构(以下简称调度机构)为保障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对电网运行进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电网调度应当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电网运行的客观规律。
新疆电网调度控制规程内容:
2.1.2根据电网实际情况,按照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实现优化调度;合理利用一次能源,降低全网运行成本,充分发挥电网内发、输、变电设备的能力,最大限度的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及人民生活对电力的需求。
2.1.3坚持“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和“公开、公平、公正”的调度原则,依据有关合同、协议,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电网调度,是指电网调度机构(以下简称调度机构)为保障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对电网运行进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电网调度应当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电网运行的客观规律。
新疆电网调度控制规程内容:
与新疆电网运行有关的新疆境内各地区级及以下调度(控制)机构和新疆电网调度控制机构调管的发、输、变、用电等单位的运行、管理人员均须遵守本规程;非电网调控系统人员凡涉及新疆电网调控运行的有关活动者也均须熟悉和遵守本规程。
第一章总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发电、供电、用电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新疆电网调度控制规程内容:
电网调度管理坚持“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所有并网运行的发、输、变、配、用电单位都对维护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负有相应责任。
第一章总则,第四条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一章总则,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计划分配电力和电量,不得超计划使用电力和电量;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计划的,须经用电计划下达部门批准。
第六条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电网调度工作。
新疆电网调度控制规程内容:
2.2省调的主要职责2.2.1接受国家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和国调西北分中心的调控业务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单位有关规定及工作部署,负责落实国家电网调度标准化建设、同质化管理要求。
2.2.2负责新疆电网调控系统的专业管理和技术监督及直调并网电厂涉网技术管理。
第二章调度系统,第七条调度机构的职权及其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原则,由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新疆电网调度控制规程内容:
2.2.3组织编制和执行新疆电网的年、月、日运行方式,核准新疆电网主网架与地区电网相联部分的运行方式及地区骨干电网的运行方式。
执行上级调控机构下达的省际电网间联络线运行方式;执行国调及国调西北分中心下达的省际电网间联络线月、日送、受电计划;负责电网短期、实时交易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调度系统,第七条调度机构的职权及其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原则,由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新疆电网调度控制规程内容:
2.2.4指挥调管范围内及上级调控机构授权的设备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负责调度新疆境内所辖220kV电网,直调所辖电厂;负责发电厂、站并网运行管理;负责承担省域内国网系统所属750kV全部变电站、220kV枢纽变电站设备运行集中监控、输变电设备状态在线监测与分析业务,负责配网故障研判及抢修指挥业务的协调、管理与考核。
第二章调度系统,第七条调度机构的职权及其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原则,由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新疆电网调度控制规程内容:
2.2.5指挥、协调新疆电网的调峰、调频和电压调整,配合上级调控机构进行系统的电压和频率调整。
2.2.6执行上级调控机构下达的检修计划;平衡调管范围内发、输、变电设备的年、月度检修计划,负责受理并批复调管设备的检修申请。
第二章调度系统,第七条调度机构的职权及其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原则,由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新疆电网调度控制规程内容:
2.2.7参与编制有关电网运行的年度计划和技术经济指标;负责网损管理和电力燃料专业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协议和月发、购电计划,编制全网的日发、供电调度计划,并下达、执行;监督发、供电计划执行情况,并进行督促、调整、检查和考核。
第二章调度系统,第七条调度机构的职权及其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原则,由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新疆电网调度控制规程内容:
2.2.8负责调管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管理,参加上级调控机构组织的安全稳定分析,组织开展过渡期电网安全分析校核和本网计算分析;编制电网安全稳定控制方案,提出并组织实施完善安全稳定运行的措施;编制全网低频率、低电压自动减负荷方案;参与电网事故的调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分析结果及整改措施。
第二章调度系统,第七条调度机构的职权及其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原则,由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新疆电网调度控制规程内容:
2.2.9负责调管范围内及上级调控机构授权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整定与管理;负责调管范围内调度自动化设备的管理及网源协调管理;负责统筹协调与电网运行控制相关的通信业务并实施考核。
第二章调度系统,第七条调度机构的职权及其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原则,由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新疆电网调度控制规程内容:
2.2.10参与电网发展规划编制,提出电力需求预测、电网发展和系统二次发展的需求与建议;参与系统设计和有关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负责电网23年安全稳定滚动校核;组织编制新疆电网调控运行专业规划。
2.2.11根据调管范围划分原则,负责确定调管范围;负责签订调管范围内的并网调度协议。
第二章调度系统,第七条调度机构的职权及其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原则,由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新疆电网调度控制规程内容:
2.2.12受理并批复调管的新(改、扩)建设备、厂(场、站)、变电站(汇集站)投入运行的申请,编制启动并网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
2.2.13履行新疆电网调度运行、设备监控、调度计划、水电及新能源、运行方式、继电保护、自动化、燃料等各专业管理职责;组织本网内有关电网调控管理方面的专业培训和经验交流。
负责新疆电网地区调控机构值班人员和直调厂(场、站)、变电站(汇集站)运行值班人员及输变电设备运维人员的持证上岗培训及考核工作。
第二章调度系统,第七条调度机构的职权及其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原则,由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新疆电网调度控制规程内容:
2.2.14组织或参与提高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水平的试验以及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2.2.15负责贯彻上级部门制定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行使上级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章调度系统,第七条调度机构的职权及其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原则,由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新疆电网调度控制规程内容:
3.4.2火电厂3.4.2.1升压站最高电压为220kV以上的火电厂,由国调中心或国调西北分中心确定其调管范围。
3.4.2.2升压站最高电压为220kV的火电厂,其发电机组及220kV电压等级设备(含出线)由省调直接调管;电厂内除省调调管范围以外的1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出线及其他设备(不含厂用电系统)由所在地区地调直接调管(母线及母联、分段间隔由省调许可)。
非国调中心或国调西北分中心直调的单机容量在300MW及以上的火电机组为国调西北分中心许可设备。
第二章调度系统,第八条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发电厂的划定原则,由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新疆电网调度控制规程内容:
3.4.2.3升压站最高电压为110kV及以下的火电厂原则上由所在地区地调直接调管;接入系统最高电压为110kV且位于电网重要节点的单机容量在50MW及以上的火电厂,原则上由所在地区地调调管、省调许可。
第二章调度系统,第八条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发电厂的划定原则,由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新疆电网调度控制规程内容:
3.4.3水电厂3.4.3.1升压站最高电压为220kV以上的水电厂,由国调中心或国调西北分中心确定其调管范围。
3.4.3.2升压站最高电压为220kV的水电厂,其发电机组及220kV电压等级设备(含出线)由省调直接调管;电厂内除省调调管范围以外的1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出线及其他设备(不含厂用电系统)由所在地区地调直接调管(母线及母联、分段间隔由省调许可)。
非国调中心或国调西北分中心直调的单机容量在200MW及以上水电机组为国调西北分中心许可设备。
第二章调度系统,第八条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发电厂的划定原则,由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新疆电网调度控制规程内容:
3.4.3.3升压站最高电压为110kV及以下的水电厂,原则上由所在地区地调直接调管;接入系统最高电压为110kV且位于电网重要节点的单机容量在50MW及以上的水电厂,原则上由所在地区地调调管、省调许可。
流域内有梯级效应且总装机容量在200MW及以上的水电站,原则上由省调直接调管。
第二章调度系统,第八条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发电厂的划定原则,由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新疆电网调度控制规程内容:
3.4.4风电场3.4.4.1升压站(汇集站)最高电压为220kV以上的风电场,由国调中心或国调西北分中心确定其调管范围。
3.4.4.2升压站(汇集站)最高电压为220kV的风电场,其发电总出力及220kV电压等级设备(含出线)由省调直接调管;风电场内除省调调管范围以外的1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出线及其他设备(不含站用电系统)由所在地区地调直接调管(母线及母联、分段间隔由省调许可)。
第二章调度系统,第八条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发电厂的划定原则,由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新疆电网调度控制规程内容:
3.4.5光伏电站3.4.5.1升压站(汇集站)最高电压为220kV的光伏电站,其发电总出力及220kV电压等级设备(含出线)由省调直接调管;电站内除省调调管范围以外的1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出线及其他设备(不含站用电系统)由所在地区地调直接调管(母线及母联、分段间隔由省调许可)。
第二章调度系统,第八条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发电厂的划定原则,由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新疆电网调度控制规程内容:
3.4.5.2升压站(汇集站)最高电压为110kV及以下的光伏电站,其发电总出力由省调直接调管;1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出线及其他设备(不含就地升压变压器)由所在地区地调直接调管。
影响光伏电站出力的运行方式改变须经省调许可。
第二章调度系统,第八条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发电厂的划定原则,由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新疆电网调度控制规程内容:
3.1电网调度系统包括各级电网调度控制机构(以下简称调控机构)和厂(场、站)、变电站(汇集站)的运行值班单位及输、变电设备运维单位。
新疆电网的各级调控机构是本级电网经营企业的组成部分。
既是生产运行单位,又是电网调控运行等的职能机构,依法在电网运行管理中行使调度权。
第二章调度系统,第九条调度系统包括各级调度机构和电网内的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
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必须服从该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新疆电网调度控制规程内容:
3.2新疆电网设置两级省内调控机构,即:
新疆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简称省调)地区级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简称地调)电网调控机构在电网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控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控机构的调度。
第二章调度系统,第十条调度机构分为五级:
国家调度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度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调度机构,省辖市级调度机构,县级调度机构。
新疆电网调度控制规程内容:
4.16电网调控系统值班人员在上岗前,须经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和部门后,方可正式上岗值班。
第二章调度系统,第十一条调度系统值班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方得上岗。
调度系统值班人员的培训、考核办法由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新疆电网调度控制规程内容:
5.7.3.3日供电调度计划编制5.7.3.3.1国网新疆电力公司所辖供电单位、其他有源地区电网和用户,均应编制用电总负荷和联络线交换电力曲线【用电总负荷=地调调管(或用户所属)电网内的发电总出力+交换电力(下网为正值、上网为负值)或用电总负荷=地调调管电厂(场、站)的发电总出力+所在地区内省调调管电厂(场、站)的发电总出力+交换电力(下网为正值、上网为负值)】。
第三章调度计划,第十二条跨省电网管理部门和省级电网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发电、供电计划,并将发电、供电计划报送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调度机构应当编制下达发电、供电调度计划。
值班调度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电网运行情况,调整日发电、供电调度计划。
值班调度人员调整日发电、供电调度计划时,必须填写调度值班日志。
新疆电网调度控制规程内容:
5.7.3.3日供电调度计划编制5.7.3.3.1国网新疆电力公司所辖供电单位、其他有源地区电网和用户,均应编制用电总负荷和联络线交换电力曲线【用电总负荷=地调调管(或用户所属)电网内的发电总出力+交换电力(下网为正值、上网为负值)或用电总负荷=地调调管电厂(场、站)的发电总出力+所在地区内省调调管电厂(场、站)的发电总出力+交换电力(下网为正值、上网为负值)】。
以上曲线每日均由96个点构成,每间隔15分钟一点。
编制单位应对其准确性负责。
第三章调度计划,第十二条跨省电网管理部门和省级电网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发电、供电计划,并将发电、供电计划报送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调度机构应当编制下达发电、供电调度计划。
值班调度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电网运行情况,调整日发电、供电调度计划。
值班调度人员调整日发电、供电调度计划时,必须填写调度值班日志。
新疆电网调度控制规程内容:
5.7.3.3.2有源地区电网和各大用户发现当日报送的第3日及其后的预计负荷将增减50MW及以上时,应在报送次日的17:
00前重新报省调日运行方式编制人员。
5.7.3.3.3根据各供、用电企业的用电总负荷曲线、下网用电负荷曲线,省调综合考虑电网及各地区用电情况及相关设备的负载能力后,编制日供电曲线。
第三章调度计划,第十二条跨省电网管理部门和省级电网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发电、供电计划,并将发电、供电计划报送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调度机构应当编制下达发电、供电调度计划。
值班调度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电网运行情况,调整日发电、供电调度计划。
值班调度人员调整日发电、供电调度计划时,必须填写调度值班日志。
新疆电网调度控制规程内容:
5.7.3.4日发电调度计划编制5.7.3.4.1火电厂每日10:
00前通过发电能力申报平台报送前一日分机组的发电量、上网电量、供电耗原煤量、供电耗标煤量,并将预计的下一工作日(含其间的休息日)分机组的发电能力、升降负荷速率等机组约束情况上传省调。
第三章调度计划,第十二条跨省电网管理部门和省级电网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发电、供电计划,并将发电、供电计划报送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调度机构应当编制下达发电、供电调度计划。
值班调度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电网运行情况,调整日发电、供电调度计划。
值班调度人员调整日发电、供电调度计划时,必须填写调度值班日志。
新疆电网调度控制规程内容:
5.7.3.4.2水电厂(站)每日10:
00前应通过调度自动化系统向省调报送前一日水库24小时水位及最大、最小(或平均)进库流量、出库流量、泄流量、发电量、用水量和弃水损失电量,将预计的下一工作日(含其间的休息日)的平均进库流量、发电量及电厂(站)96个点(每间隔15分钟一点)的可调出力上传省调,省调综合考虑后确定水电厂(站)的日发电调度计划。
第三章调度计划,第十二条跨省电网管理部门和省级电网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发电、供电计划,并将发电、供电计划报送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调度机构应当编制下达发电、供电调度计划。
值班调度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电网运行情况,调整日发电、供电调度计划。
值班调度人员调整日发电、供电调度计划时,必须填写调度值班日志。
新疆电网调度控制规程内容:
5.7.3.4.3风力、光伏发电场(站)每日8:
00前应通过调度自动化系统将预计的下一工作日(含其间的休息日)96个点的可调出力上传省调。
第三章调度计划,第十二条跨省电网管理部门和省级电网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发电、供电计划,并将发电、供电计划报送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调度机构应当编制下达发电、供电调度计划。
值班调度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电网运行情况,调整日发电、供电调度计划。
值班调度人员调整日发电、供电调度计划时,必须填写调度值班日志。
新疆电网调度控制规程内容:
5.7.3.4.4新疆电网的旋转备用容量为最高发电负荷的25%,同时应不小于网内单机容量最大发电机组的额定功率。
以下电源出力应计入可调出力:
并网的水、火电等常规能源机组最大、最小可调出力;光伏按时段、按预测值全额计入(但不可调整);风电分时段按预测值部分计入(但不可调整)。
风电谷段按预测值的80%计入、平段按预测值的50%计入、峰段按预测值的20%计入。
有源地区电网和用户自备电厂的运行备用容量应参照以上规定安排。
第三章调度计划,第十二条跨省电网管理部门和省级电网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发电、供电计划,并将发电、供电计划报送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调度机构应当编制下达发电、供电调度计划。
值班调度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电网运行情况,调整日发电、供电调度计划。
值班调度人员调整日发电、供电调度计划时,必须填写调度值班日志。
新疆电网调度控制规程内容:
5.7.3.4.5在各供、用电企业编制的日用电总负荷曲线和上、下网功率曲线的基础上,省调综合考虑各地区用电情况、设备检修和月度发电量计划、省际联络线送受电力及电网约束条件、机组供热情况、运行备用等因素后,编制日发电调度计划。
第三章调度计划,第十二条跨省电网管理部门和省级电网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发电、供电计划,并将发电、供电计划报送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调度机构应当编制下达发电、供电调度计划。
值班调度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电网运行情况,调整日发电、供电调度计划。
值班调度人员调整日发电、供电调度计划时,必须填写调度值班日志。
新疆电网调度控制规程内容:
5.7.5.5值班调度员应根据系统实际情况及时修改发、供、用电负荷曲线(含联络线功率曲线)和机、炉开停计划,并向有关单位及时下达,且应做好变更原因及调整值等记录;有关单位应按修改后的计划和曲线调整发电出力、机炉方式和使用电力。
第三章调度计划,第十二条跨省电网管理部门和省级电网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发电、供电计划,并将发电、供电计划报送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调度机构应当编制下达发电、供电调度计划。
值班调度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电网运行情况,调整日发电、供电调度计划。
值班调度人员调整日发电、供电调度计划时,必须填写调度值班日志。
第三章调度计划,第十三条跨省电网管理部门和省级电网管理部门编制发电、供电计划,调度机构编制发电、供电调度计划时,应当根据国家下达的计划、有关的供电协议和并网协议、电网的设备能力,并留有备用容量。
对具有综合效益的水电厂(站)的水库,应当根据批准的水电厂(站)的设计文件,并考虑防洪、灌溉、发电、环保、航运等要求,合理运用水库蓄水。
第十四条跨省电网管理部门和省级电网管理部门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调整发电、供电计划时,应当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
(一)大中型水电厂(站)入库水量不足;
(二)火电厂的燃料短缺;(三)其他需要调整发电、供电计划的情形。
新疆电网调度控制规程内容:
5.7.5.4各发、供、用电企业均应严格执行省调下达的机、炉运行方式和发、供、用电计划曲线。
正常情况下,各发电厂应按所属调控机构下达的日调度计划安排机、炉运行方式和接带负荷,除担负联络线功率控制任务的电厂及新疆电网孤网运行时的第一调频厂外,其余发电单位的发电出力均不得偏离调控机构下达(含AGC系统下达)的发电曲线。
因实际情况变化需变更机、炉开、停方式时,须经值班调度员同意,改变机、炉运行及备用状态前后,必须报告所属调控机构的值班调度员。
风力、光伏发电场(站)的运行值班人员可根据风力、光照变化情况向省调值班调度员申请调整发电计划。
申请发电计划调整应至少提前1小时进行。
第四章调度规则,第十五条调度机构必须执行国家下达的供电计划,不得克扣电力、电量,并保证供电质量。
第十六条发电厂必须按照调度机构下达的调度计划和规定的电压范围运行,并根据调度指令调整功率和电压。
新疆电网调度控制规程内容:
6.2设备检修计划的编制、执行及要求6.2.1定义设备检修计划按时间属性分为:
年度设备检修计划、月度设备检修计划和日前设备检修计划。
年度检修计划是检修工作开展的基础,月度检修计划应在年度检修计划的基础上编制,日前检修计划应在月度检修计划的基础上制定。
设备检修计划按调度关系分为直调设备检修和许可设备检修。
第四章调度规则,第十七条发电、供电设备的检修,应当服从调度机构的统一安排。
新疆电网调度控制规程内容:
设备检修类型分为计划检修、临时检修、紧急检修及年、月计划免申报检修。
计划检修是指纳入月度设备检修计划,并需办理检修工作票的设备检修工作;临时检修是指未纳入月度设备检修计划,但需办理检修工作票的设备检修工作;紧急检修是指设备异常需紧急停运处理以及设备故障停运抢修等由值班调度员批准的设备检修工作,由值班调度员负责填写检修工作票;年、月计划免申报检修是指对电网正常运行方式无明显影响的电气设备检修,可以不申报年度、月度计划,但须纳入日前检修计划(免申报检修工作包括:
不影响电网运行限额和快速备用的机组低谷消缺,可被旁代的单断路器停电及不造成单母线运行的旁路断路器检修,带电作业,不陪停一次设备、不影响电网运行限额且时间少于24小时的保护及安自装置、故障录波器、故障测距装置停运,不影响电网运行的无功补偿设备停运,不影响线路运行的母线电压互感器停运)。
第四章调度规则,第十七条发电、供电设备的检修,应当服从调度机构的统一安排。
新疆电网调度控制规程内容:
6.2.2年度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的编制各运维单位在每年10月20前向省调报送次年检修项目、时间及内容,省调组织运维检修、基建、安监等部门及各运维单位对国网新疆电力公司次年度检修计划进行综合平衡,结合输变电状态评价结果及技改、大修项目进度安排,综合下年度基建及用户工程施工需运行设备停电配合等情况编制年度检修计划,经国网新疆电力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向相关部门、单位发布。
各运维单位依据公司已发布的下年度检修计划,于每年11月15日前编制完成本单位下年度输变电设备可靠性、供电可靠性指标预测,并上报安全监察质量部。
安全监察质量部组织对公司下年度输变电可靠性、供电可靠性年度预测进行审核,并在每年11月30日前下发次年可靠性预控指标。
第四章调度规则,第十七条发电、供电设备的检修,应当服从调度机构的统一安排。
新疆电网调度控制规程内容:
6.2.3年度发电设备检修计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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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 调度 规程 培训 课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