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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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财务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利益,保障农村稳定和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活动。
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后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居民委员会的财务管理活动,执行本办法。
村办企业和村属其他单位,除执行行业财务制度外应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市农业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镇(街道)经管审计站负责村级财务的日常管理和审计监督工作。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应当同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推行村级财务托管制度。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委托镇(街道)经管审计站所属的农村财务托管服务中心进行财务核算管理。
第二章会计核算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切经济活动必须纳入账内核算,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收入和支出。
第七条账务处理程序:
取得已审批的外来合法原始凭证、自制原始凭证,经村报账会计审核,由镇(街道)农村财务托管服务中心集中记账会计人员填制记账凭证,根据审核的记账凭证登记日记账、分类账、财产物资台账等,编制会计报表,定期(至少年末)做好财务分析。
第八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应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财务报告。
第九条土地补偿费应严格按照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管理,设置专门账户核算土地补偿费收支情况,其收支记账凭证要单独装订成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银行存款一托管资金”账户下专设“征地补偿资金”明细账户,在“公积公益金”账户下专设“土地补偿费”明细账户。
征地补偿费应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等基本生活保障、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日常开支等非生产性开支。
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综合折旧法进行计算,折旧率为10%;固定资产净残值率为5%0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预算管理制度。
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初需编制当年财务收支预算,报镇(街道)审核同意后,经民主议事程序通过后,报镇(街道)审批,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栏内公示。
预算一经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分解落实预算,保证预算顺利实施。
镇(街道)农村财务托管服务中心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预算,对当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经村民会议或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预算,在列支时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会签、村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可以直接支付,不必另行表决。
年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须编制当年财务收支决算,召开村民会议或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公布,并在公开栏内进行公示。
第三章票据管理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村民或单位收取各类款项时,必须使用山东省农业厅统一监制的票据或国家法定票据,不得使用其他收据。
向村民收取“一事一议”资金必须使用山东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印制的专用收款收据。
严禁白条收款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制票据收款。
第十三条镇(街道)经管审计站要指定专人负责本辖区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的领取、发放、核销和管理工作,建立收据领用登记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领用、保管由村报账会计负责,用完的收据应及时送交镇(街道)经管审计站进行核销登记,并收回存档。
第十四条严格规范支出票据。
各项支出必须取得合法、规范的税务发票或行政票据凭证。
第十五条严禁使用无据支出凭证,否则不予报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工资、补偿款和各类村民生活补贴,可以使用原始的签收表(单)入账。
第四章财务审批 收支管理
第十六条村级财务开支实行分级预审机制,单笔开支在1000元以下的经村理财小组成员会签同意,镇(街道)包片领导预审通过后,方可支出;1000元至5000元的由村“两委”和村理财小组成员会签同意,并形成书面记录,经镇长(办事处主任)预审批准,方可支出;5000元以上的开支必须经村民会议或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镇(街道)研究同意,方可支出。
年初财务收支预算已表决通过的支出事项,不需重复召开村民会议或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表决。
第十七条镇(街道)农村财务托管服务中心要将各村资金使用结存情况每周上报镇(街道)党委书记、镇长(办事处主任),将各村资金收入及使用情况每月报镇(街道)包片领导签字备案。
对于一次性收取多年承包费的,按承包年限计算出年承包收入,实行年度承包收入定额支出。
第十八条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共同审批签字的,由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指定一人签字,并要在村民会议或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上进行告知。
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补助收入、其他收入、投资收益和土地补偿费等应按规定及时收足收齐,全额入账。
不得隐瞒收入,不得搞“账外账”,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条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
严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金购买移动通讯工具,对通讯费、交通费、办公费、差旅费等实行限额控制。
限额控制标准由各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1.招待费管理制度。
杜绝任何形式的招待费入账现象,违规出现招待费由个人负担。
2.福利费管理制度。
福利费按照“量力而行、限额审批”发放原则,年初制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福利发放计划,报镇(街道)研究审核同意后,召开村民会议或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按年度计划发放。
讨论过程需录像存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发放福利、发放多少福利,要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状况和自有资金挂钩,原则上不超该村上年度净收益的40%,目前发放福利超出该标准的,按比例逐年压缩。
严禁村级举债发放福利,违规举债以及超出年初村级福利发放计划的部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承担。
3.公车管理制度。
有企业且有经营性活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镇(街道)同意后,可根据实际情况保留一定数量的公车。
对保留公车的使用,要参照机关公车管理规定执行,严禁公车私用。
取消公车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报销车票或发放补贴等方式解决市内交通费。
具体方法和标准由各镇(街道)确定。
4.差旅费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因公出差(xx以外)或外出参加培训学习必须严格落实请销假制度,不得随意外出,必须提前报镇(街道)审批,否则外出产生的任何费用均不予报销。
差旅费报销标准不高于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
5.办公通讯费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不得用公款安装住宅电话或购买个人通讯工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公电话费用实行限额控制,每村每月不超过400元,具体标准由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严禁将个人电话卡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公电话捆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通讯费实行限额控制,每人每月不超过100元。
6.用工支出管理制度。
用工支出实行“月汇总、月公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2人记录实际用工情况,并于当月进行汇总公示,公示时要逐一列明用工缘由、用工人员、用工时间和用工数量。
凡未当月公示的,一律不予结算,用工费标准由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镇(街道)审核把关。
村民代表参加职责范围内的相关活动,不发放补贴。
7.赞助费管理制度。
严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公款参加各种形式的庆典、开业等活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捐资助学等公益活动,实行限额管理,具体标准由各镇(街道)确定,杜绝其他形式的赞助支出。
8.图书报刊费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图书报刊费用支出,实行限额管理,由各镇(街道)确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非生产性开支均要实行限额管理,由各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标准,并报市农业经管部门审核备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非生产性开支均须在公开栏内明细公开。
第五章资金资产
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现金、银行(托管资金)日记账,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和银行存款(托管资金)。
村报账会计与镇(街道)农村财务托管服务中心定期核对现金、银行存款(托管资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二十二条严格控制现金管理,规范现金的使用范围,五日内备用金额度不超过1000元。
村级开支超过1000元,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由镇(街道)农村财务托管服务中心定向支付。
村级严格执行托管资金管理制度。
村级托管资金可申请大额资金定期储蓄。
经村民会议或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由村“两委”向镇(街道)农村财务托管服务中心提出大额资金定期储蓄申请,审核同意后,按村开户进行定期储蓄。
村民会议或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需录像存档。
原则上定期储蓄要在镇(街道)农村财务托管服务中心开户银行储蓄。
村级严禁公款私存、坐收坐支、白条顶库,村级集体资金不得用于商业性保险和理财产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村级托管资金;不得出借村级托管资金或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各种财产物资的明细账,登记各种财产物资数量、用途、增减变化、存放地点、使用人等情况。
财产物资实行账物分管,专人管理,保证财产物资和固定资产账实相符。
随时将资产变化情况录入资产管理平台系统中。
第二十四条健全财产物资入库、保管、领用手续。
入库时应清点验收,出库时应经批准并由领用者签名。
第二十五条不得随意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财产抵押贷款、为他人担保。
第二十六条每年年初或年末应对财产、物资进行全面清查盘点,严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流失。
对损坏、丢失的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属于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员按资产现有净值全价赔偿。
第六章招投标及集中采购管理
第二十七条村级实行资产处置制度。
村级资产处置要事先将处置内容、处置方式报镇(街道)审核,并召开村民大会或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讨论过程需录像存档。
厂房等重大资产处置前须聘请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村级资产处置必须严格实行招投标制度。
第二十八条村级实行招投标监管制度。
镇(街道)以经管审计站为依托,成立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各类产权交易和招投标工作。
村级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出让以及村级重大工程建设,须严格按照规定在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分中心进行招投标。
招投标过程需录像存档。
招投标须按照同步公开原则,及时将招投标项目名称、数量、规格要求、招投标方案、招投标过程和结果等,分别通过镇(街道)农村财务托管服务中心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完成的招投标项目,镇(街道)要进行评审验收,并做好卷宗档案管理(包括招投标过程录像),评审结果要进行公示。
第二十九条村级实行集中采购监管制度。
由村“两委”研究编制采购计划,具体说明采购意图、技术质量及规格要求、资金来源及付款方式,报镇(街道)农村财务托管服务中心审核。
各镇(街道)确定集中采购限额,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镇(街道)农村财务托管服务中心评估确定采购上限价格,采购人要本着优质低价,就近定点的原则自行组织采购,及时结算,并报镇(街道)农村财务托管服务中心审核备案。
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镇(街道)农村财务托管服务中心与采购人联合采购,全程参与监督。
第七章债权、债务管理
第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拖欠的应收款项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催收。
依法不能收回的款项,经村民大会或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报镇(街道)审查后,可以进行核销,计入其它支出。
因个人原因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的减免。
第三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严禁举债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出。
对不按规定程序擅自借贷形成的债务,按“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处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擅自举债。
举债10000元以下的,须经村两委和理财小组成员讨论通过;举债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须经村民大会或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街道)审批。
对经村集体同意为村产业项目发展的举债,必须编制项目详细预算,制订项目可行性报告,报镇(街道)审批同意方可实施。
项目的预算和完工的决算报告要在村公开栏进行公示。
严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融资租赁、联营、合资、村民集资等方式筹集所需资金。
第八章合同管理
第三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做好集体土地和资产的发包租赁工作。
第三十三条村级要严格合同签订。
村“两委”拟定合同初稿,报镇(街道)经管审计站、司法所及相关科室站所审核;审核合格后,经包片干部把关签字,报镇(街道)研究审核同意,然后召开村民会议或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讨论过程需录像存档;讨论通过后,由镇(街道)经管审计站和包片干部监督,采用合同专用纸签订合同。
合同一式3份,村集体、承包方、镇(街道)经管审计站各执1份。
第三十四条镇(街道)要建立合同管理台账,村级所有合同均应按年度顺序编号造册,登记保管,并实时全部录入市农村合同管理平台。
第三十五条村级要实行合同兑现备案制度,落实村报账员专门整理保管村级合同,每月检查一次合同履行情况,编制合同兑现情况表,报镇(街道)经管审计站备案,镇(街道)经管审计站每季度全面核对一次合同履行情况,对未履行的合同督促抓紧履行,对即将到期的合同及时提醒。
第三十六条合同承包款项实行镇(街道)代收制度,由村报账会计出具单据,承包人到镇(街道)农村财务托管服务中心缴纳,再转入本村集体账户,不允许由村集体收缴。
第九章财务人员
第三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会计法》及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报账会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直系亲属(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配偶亲关系)不得担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会计工作。
第三十八条村报账会计应保持相对稳定。
不得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届而换人,无正当理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调换。
确需调换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提出书面调换理由,交村民大会或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经镇(街道)经管审计站批准,报市农业经管部门备案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考选、择优录用。
第三十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报账会计实行持证上岗,定期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培训和考核。
各镇(街道)要制定农村报账会计的考核管理办法。
第十章民主理财
第四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实行民主理财和民主监督的原则。
民主理财由村务监督小组成员推选产生,一般3-5人,理财小组组长原则上由村务监督小组组长兼任。
第四十一条村级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入账经济事项的实际开支情况进行把关,监督财务公开制度的落实。
理财专章由理财小组组长保管,小组成员共同在场使用,小组成员各自领取使用个人条形码,贴码同时签字确认。
第四十二条理财小组成员连续3个月无故不履行职责的,自动终止职务,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递增或补选。
第四十三条镇(街道)要结合农村党员干部述职评议工作,指导各村对理财小组成员进行评议考核,连续两次评议不合格的,按照规定程序撤换调整。
第四十四条对合理但理财小组成员不签字的报账票据,经村民会议或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镇(街道)经管审计站专职审计人员审核把关后,可以入账。
第十一章财务公开
第四十五条财务公开的内容:
财务预算情况、财务决算情况、各项收入和支出、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计划、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四荒地”发包、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业保险等;村民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财务公开的形式:
要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便于村民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财务公开栏,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明白纸”、民主听证会等其他有效形式。
第四十七条财务公开的时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年初时公布当年的财务预算计划;每月前十日内公布上月的各项收入、支出情况;每季度前十日内公布一次各项财产、债权债务、资产处置、承包及租赁合同兑现等;年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公布所有内容及财务决算报告。
平时对于多数村民要求公开的专项财务活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单独进行公布;重要的财务活动,应及时逐项逐笔公布。
第四十八条财务公开的基本程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财务公开前,应由理财小组成员参加,对全部财产、债权、债务和有关账目进行一次全面的核实,财务公开的内容要经镇(街道)农村财务托管服务中心审核,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同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理财小组成员和报账会计签字,公布的材料必须存档。
第四十九条财务公开的项目、内容,在公开前应经民主理财小组核实。
对有疑异的问题,报请镇(街道)农村财务托管服务中心进行审计,确保公开内容的真实可靠。
第五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财务公开后,应认真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
对村民在财务公开中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须做出解释。
第十二章 财务托管
第五十一条村级严格落实农村财务托管制度,除企业化管理村庄外,所有村居都要进行托管,对于村企合一村,若村级账目与企业账目分开,村级财务也要进行托管。
第五十二条村级实行代记账管理制度。
取消农村报账员手工记账,由镇(街道)农村财务托管服务中心集中统一记账,镇(街道)按照每10个村1人或每个农村工作片1人的原则,落实人员专职负责记账。
第五十三条规范村级档案资料管理,地亩册等重要资料,由镇(街道)农村财务托管服务中心统一保管。
第五十四条镇(街道)农村财务托管服务中心设总会计1人、总出纳1人,微机记账会计2人,票据合同审核人员1人,实行专岗专职,强化农村账务管理。
第五十五条代理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的镇(街道)农村财务托管服务中心的会计人员主要职责是:
(一)按村建账,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二)核查村级财务流程是否规范、手续是否完整;
(三)编制或审核记账凭证和会计报表,按月与村
级报账会计核对账目;
(四)每季度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检查、核实财产物资、库存现金、合同兑现等情况;
(五)及时提供财务公开资料,并督促村集体公布财务状况;
(六)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村级会计档案资料;
(七)办理委托协议约定的其他会计事物。
实行财务托管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会计的主要
职责是:
(一)负责现金收支、债权债务和固定资产的登记;
(二)做好财务公开、承包合同等日常管理工作。
.
第五十六条镇(街道)农村财务托管服务中心应统一在市农村商业银行开设托管资金账户,支取资金实行“双印鉴”管理;镇(街道)农村财务托管服务中心不得保管现金、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第五十七条镇(街道)农村财务托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审核监督制度,定期对代理会计入账的原始凭证进行全部或抽查审核。
第五十八条镇(街道)农村财务托管服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侵占、平调、挪用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不得改变集体资金性质,不得侵犯村集体合法权益。
第十三章 审计监督
第五十九条村级实行监督审计制度。
镇(街道)要负责组织做好辖区内村居的日常审计工作,年初制订审计计划,通过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等形式,每年对所有村集体审计一遍,对村办企业,每年也要审计一遍。
审计情况要纳入农村干部考核,与工资挂钩。
发现违规问题,要责成当事人限期整改,造成损失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市委组织部、市农业农村局每年组织力量对各镇(街道)经管审计站监督审核村级财务支出情况进行抽查。
第六十条村级实行影像存档制度。
镇(街道)包村干部列席参加村内“三资”管理方面会议、招投标等村级重大事项决策会议时,在督导村干部做好纸质记录档案的同时,负责拍摄记录会议情况,录像时主要对会议主持人关于会议事项说明,现场举手表决,逐一扫录参会人员及会议记录等环节进行拍录。
要保证内容全面、画面清晰,并按统一格式命名,具体格式为“**年**月**日**村**事项影像资料(录制人:
***)”,会后1天内交镇(街道)经管审计站归档存放,镇(街道)经管审计站要妥善保存,不得遗失。
第十四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四)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
(五)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村民会议或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的,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利用职权非法确定承包人、压价发包或者低价出租集体资产的,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处以造成经济损失金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截留、挪用、贪污、平调、私分等非法侵占农村集体资产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造成经济损失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街道)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并可以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中相关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XX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荣政发(2008〕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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